1.湖北能源天然气为什么毛利低

2.2022-2023年荆州天然气价格收费标准,荆州天燃气多少钱一立方

3.50元燃气费多少立方

4.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修订)

湖北省天然气价格_湖北天然气价格投诉有用吗

10元。武汉,简称“汉”,别称江城,是湖北省省会,华润燃气可以欠费10元,家用天然气IC卡表在设计时考虑到用户临时用气的问题,设计了透支功能,用户在气量用完、无法及时充值的情况下,可以按下位于显示屏右侧的黑色功能按钮,按住该功能按钮5秒,即可透支3立方天然气使用。

湖北能源天然气为什么毛利低

天然气价飙涨是怎么回事?天然气价飙涨是什么原因?

天然气价飙涨是怎么回事?天然气价飙涨是什么原因?  随着今冬供暖季的来临,各地天然气告急的消息屡见报端。

  湖北日报消息指出,该省天然气从11月22日起就开始吃紧。此前宁夏、陕西等地也传出类似消息,陕西日报消息指出,该省冬季暖期天然气需求量增大,供需缺口扩大,天然气保供压力较大。

供应缺口导致价格上升,最直接的是液化天然气价格。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11月21日到30日,24个省(区、市)液化天然气(LND)价格是每吨5636.7元,比上期涨幅为28.3%,如果相比9月的同期价格,涨幅则到了60.2%。

为此,近期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统一部署相关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立即召开液化天然气价格法规政策提醒告诫会,提醒告诫辖区内各液化天然气生产流通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 参加上述会议的涉及到液化天然气主产区企业、进口液化天然气主要接收站企业,以及液化天然气主销区企业。

厦门大学能源经济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林伯强指出,短期液化天然气价格上涨快,与河北等地煤改气取暖等有关。但是这应该是局部紧张,两三周应该可以解决问题。

液化天然气价格两个月狂涨60%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天然气供应紧张导致价格上涨目前在很多领域都有所体现,涨幅最大的是液化天然气。

以湖北为例,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已经发出通知,近期全国范围内出现用气紧张,该公司已启动冬季保供应急预案,如情况进一步加剧,将对工商企业取限量、限时和停供措施,全力保障民生用气需求。

11月28日,保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向各用户单位发布消息指出,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北方分公司已经通知,自10月21日起,天然气供应将无增量。河北省发改委决定启动全省天然气需求侧管理机制,于11月28日零时起进入全省天然气供应橙色预警。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8月21-30日全国液化天然气价格是每吨3129.1元,9月同期价格为3519元,10月为4337.4元,11月为5636.7元。按此看,11月液化天然气价格比8月涨幅高达80%,比9月上涨60%,比10月上涨30%左右。

为什么液化天然气价格上涨如此之快?美国自然委员会高级顾问杨富强指出,因为居民用天然气和工商业用天然气不能乱涨价,但是液化天然气作为补充,走的是市场拍卖价格,所以涨得快。

“各地在加快煤改气治理,越往下往往会层层加码,这样减少了用煤,但是天然气需求增加,实际配套供应需要跟上。”他说。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随着“煤改气”等工程的推进,天然气需求旺盛,今年以来产量一直保持快速增长。10月份,天然气产量124.1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5.4%;进口天然气581万吨,同比增长52.1%,增速比9月份加快48.2个百分点。

金联创天然气市场分析师苗莹莹指出,总体来看,中国天然气需求的增速大于天然气供应的速度。国家从2016年开始对煤改气、气化农村、煤供暖改为天然气供暖,各方面对天然气的用量明显提升,所以天然气的整体消费量增长非常快,但是整个供应没有跟上消费的发展速度,导致了供不应求的局面。

发改委开告诫会平抑价格

面对液化天然气价格快速上涨的情况,国家发改委要求11个地区在12月4日召开液化天然气价格法规政策提醒告诫会,并报送发改委价监局。

这些地区包括陕西、内蒙古、宁夏、新疆、山西、四川、山东、辽宁、江苏、北京、河北。参会人员包括主要的液化生产气主产区企业,相关协会等,以及液化天然气主要接收站销售企业和协会,液化天然气主销区企业和相关协会。

发改委提醒告诫各液化天然气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要维护行业秩序,不得恶意哄抬价格,不得价格欺诈,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额,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达成垄断协议,不得实施其他任何形式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

一位燃气行业专家指出,目前市场整体并不缺天然气,出现价格高且市场偏紧的情况,是有企业认为过去天然气价格销售太低,通过该方式可谋求更大利益。“说到底就是上游企业希望提高价格,下游企业希望买便宜的气,双方诉求不一致。”这位人士说。

根据了解,今年涉及到煤改气的京津冀地区有约200万户,加上山东、陕西等地煤改气的情况,实际全国可能有几百万户。根据国家政策,在冬季天然气消费旺季,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可以浮动20%以内。

苗莹莹认为,这次告诫会并未给天然气价格做出一个实际的限制,没有规定最低价格和最高价格,只是起到提醒告诫的作用,下一步还是要解决供需的矛盾,加大天然气供气能力建设。

2022-2023年荆州天然气价格收费标准,荆州天燃气多少钱一立方

湖北能源是中国领先的天然气供应商之一,拥有着自己的天然气和供应网络。然而,该公司在过去几年中面临着毛利低的问题,这使得公司的业绩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以下是这个问题的原因分析。

首先,湖北能源天然气供应链的成本相对较高。由于天然气的开、储存和运输过程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设备投入,这使得湖北能源的成本较高。另外,该公司还需要承担一定的运输、管道维护和其他费用,这些也会使得成本更加昂贵。

其次,湖北能源天然气的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在中国的天然气市场中,竞争非常激烈,不仅有其他天然气供应商,还有其他能源供应商的竞争。而这种竞争使得湖北能源需要在价格上进行妥协,从而导致毛利降低。

最后,湖北能源天然气的销售模式和市场策略也可能影响了其毛利。该公司可能需要取更灵活、有效的销售策略来适应市场的变化,并增加收入来源。此外,公司也可以寻求更多的合作机会,从而减轻成本,并增加利润来源。

综上所述,湖北能源天然气的毛利低主要是由成本较高、市场竞争激烈和销售策略不佳等因素引起的。如果该公司能够用适当的措施来缓解这些问题,那么其毛利率就有望得到提高。

50元燃气费多少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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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城区居民生活用气实行的阶梯气价用的是方案三,生活用气分档价格为:第一档2.46元/立方米,原基价不变,第二档2.706元/立方米,第三档3.444元/立方米。分档气量为:第一档360立方米/年,第二档361立方米—580立方米/年,第三档581立方米以上/年。

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机构、社区组织工作用房用气,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气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按照统一价格执行。

对低保户家庭继续实行价格优惠,用气量在180立方米/年以内的,执行价格为1.78元/立方米,凭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金存折享受优惠。用气量超过180立方米/年,执行价格为2.46元/立方米。记者了解到,天然气缴费分为IC卡预存气费和普表抄表结算付费,两者区别在于,一个先买单后用气,一个则是先用气后买单。那么,两者在结算2015年余存气量上有何区别呢?

据荆州市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总监郑敏介绍,智能IC卡用户已买的气算2015年的,再买的气则算入2016年,普表用户按照元月份抄表的时间。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修订)

每个地方的价格不一样,比如湖北是2.53一方,则可以买50/2.53=19.76立方。

武汉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实行阶梯价格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我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我市于2016年1月1日起,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实行阶梯气价。

按年度用气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第一档年用气量为0-360(含)立方米/户,每立方米价格为2.53元;第二档年用气量为360-600(含)立方米/户,每立方米价格为2.78元;第三档年用气量600立方米/户以上,每立方米价格为3.54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的供应和安全,维护燃气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的开、液化石油气的生产、沼气的管理以及国家规定不属于燃气管理的事项,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市、州、县主管燃气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燃气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燃气管理机构承担燃气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和节约用气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燃气安全和节能意识,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市政工程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和有关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用管道供气的城市商品房,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确定管道供气的气种、供气时间等,并在房屋销售时予以公开,确保按约供气。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燃气专业规划,严格审查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在燃气管网规划区域内不得擅自兴建瓶组气化等燃气设施。第九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燃气工程应当依法经过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法定机构审查不得使用。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购进行招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新建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和公共配气管道的设置,应当符合省建筑燃气安全技术规程。第十一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备案和档案移交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需要进行改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钢瓶充装许可证。第十四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城市的市人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燃气主管部门在审查瓶装燃气经营(含汽车加气)许可申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方便供气的原则,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