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然气价格最新价格2021_云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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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能源局,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能源管理有关职责。
(三)划入原云南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云南省煤炭工业局)承担的煤炭发展战略、行业规划职责。
(四)划入云南省电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五)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煤、电、油、气等能源管理,拟订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能源的行业管理,拟订能源行业标准和准入条件,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能源的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中央和省规划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六)拟订石油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省内外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石油储备、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组织协调石油的供应调度。
(七)负责开展能源对外合作。 制定开展省际之间和境外能源的发展规划,协调省际之间和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境外投资项目。
(八)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进出口总量平衡和能源产品价格调整建议。
(九)承办云南省人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能源局机关设 6 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综合处
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有关能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和产业政策;负责能源建设项目资金安排、能源综合业务(包括投资综合)、能源体制改革、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运转、督办、资产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电力处
拟订火电和电网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火电、电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审批、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按照规定对火电和电网建设进行管理。
(三)煤炭处
拟订煤炭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和产业政策;负责煤炭管理,参与煤炭整合,推进煤炭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指导大型矿区总体规划,引导煤炭行业合理布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煤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审批、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参与煤炭矿井整顿关闭。
(四)石油天然气处
负责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拟订石油储备规划、政策,监测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石油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石油储备工作;组织协调石油的供应调度;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石油、天然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审批、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指导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
(五)水电和新能源处
拟订水电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水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国家审批、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按照规范规程对水电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和防洪安全等进行管理;拟订燃料乙醇产业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燃料乙醇产业发展工作;拟订太阳能、风能和其他新能源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和其他新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国家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按照规定对新能源建设进行管理。
(六)能源协调和科技装备处
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综合利用;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产业的有关工作;组织能源的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负责能源对外合作;按照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境外投资项目。
四、人员编制
云南省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 45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厅级)、副局长 2 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 7 名(含总工程师 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 8 名。
五、其他事项
(一)云南省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云南省人民或国家能源局。 能源专项规划(电力、煤矿等)按照规定权限由云南省能源局审定。 云南省能源局按照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核准。 云南省能源局负责申报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资,汇总省级能源财政性建设资金并提出安排建议,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下达。云南省能源局拟订的石油战略储备规划和石油战略储备设施项目,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家能源局审批。
(二)云南省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由云南省物价局审批或审核。 云南省物价局提出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云南省能源局的意见。
(三)云南省能源局负责拟订燃料乙醇产业发展规划。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燃料乙醇产业发展工作。
(四)云南省能源局负责拟订煤炭发展战略、行业规划。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煤炭生产、技术改造。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根据《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物价局,为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价格监管、执法检查、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等职责。
(三)将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职责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价格和收费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价格和收费改革调整方案以及管理范围、原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实行定价和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参与重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有关价格建议。
(四)拟订价格调控和监管的政策措施;负责价格运行分析,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负责监测分析价格总水平、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专项价格,建立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和应急监测;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管理。
(五)负责价格、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调整省管收费标准和项目;协调重大价格及收费争议;受理价格处罚的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负责对价格和收费违法案件、价格垄断行为的查处;负责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工作;指导价格诚信建设。
(六)负责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及监督管理;负责制定价格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
(七)负责价格鉴证监管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负责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的认定和乙级、甲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初审;负责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初审或认定;负责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初审。
(八)承办云南省人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物价局机关设 6 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综合处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务、宣传、文秘、信息、信访、接待等工作;负责价格收费调整审价委员会和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起草价格政策措施;提出修订云南省定价目录、听证目录、成本监审目录的建议;拟订价格听证办法实施意见;
负责丙级价格评估机构的认定和乙级、甲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初审;
负责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初审。
(二)价格调控监测处
负责起草重要会议文件和业务综合性文件;负责价格鉴证监管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拟订价格调控和监管的政策措施;负责价格运行分析,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的建议,提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负责监测分析价格总水平和服务价格、专项价格,负责监测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专项价格,建立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实施价格应急监测;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管理。
(三)价格管理处
拟订价格改革调整方案;拟订价格管理范围、原则和办法;制定实行定价和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指导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协调重大价格争议;参与重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有关价格建议;研究提出重要储备物资的管理费用标准、补贴和出库价格建议。
(四)收费管理处
拟订省管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公益服务、公用事业、经营服务、中介服务收费政策;提出收费改革方案;提出有关收费的管理范围、原则和办法;协调重大收费纠纷;负责收费许可证发放、年度审验和收费统计工作。
(五)成本调查监审处
负责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价格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按照国家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和《云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规定,负责省管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负责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的培训。
(六)价格监督检查处(反价格垄断执法处)
负责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价格收费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的查处,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负责全省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工作;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建设;负责价格收费行政处罚复议案件及应诉案件的受理;负责全省 12358 价格举报电话信息平台的管理和价格收费投诉举报的受理及案件查处;负责价格收费举报的督办和处理结果的反馈工作;负责价格举报信息的分析研究和重大价格举报问题的报告工作;指导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和价格举报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云南省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 70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厅级)、副局长 2 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 6 名、副处级领导职数 12 名。
五、其他事项
(一)云南省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由云南省物价局审批,或由云南省物价局审批审核。 云南省物价局提出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该征求云南省能源局的意见。
(二)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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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委、省印发《云南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如下:
总体目标
——到2020年年底,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在有效遏制区域分化、规范区域开发秩序、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到2025年,“做强滇中、搞活沿边、多点支撑、联动廊带”的发展布局基本形成。滇中城市群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左右,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0%以上,成为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力源。373个抵边行政村全部建成新时代边境小康村,形成便捷畅通的交通体系,实现更高水平通关便利化,沿边开放经济带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在我国构建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中发挥更加积极作用。
——到2035年,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全面形成。建立与基本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
——到本世纪中叶,建立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相适应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
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三)强化“做强滇中”对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
——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和产业体系。推动以制造业为重点的产业链延伸、产业集群化发展。以滇中新区为龙头,推动各类开发区提质增效,着力培育若干万亿级、千亿级产业,改造提升烟草、冶金、石油和化学工业等产业,加快钢铁产业转型升级,稳妥发展新型煤化工,建设绿色铝材、绿色硅材等产业集群。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数字经济,鼓励发展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新业态。
——构建县市互联互通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重点实施滇中城市群高速公路环线,建成武定至倘甸至寻甸、昆明至倘甸等高速公路,建设长水至双龙、陆良至寻甸等高速公路,扩容国高“卡脖子”路段,强化县级节点互联互通。逐步实施滇中铁路环线建设,建设完成渝昆高铁、弥蒙铁路、成昆铁路扩能改造等项目,建设昆楚大丽高速铁路、成昆高铁云南段、深南昆高铁云南段,规划研究渝昆和沪昆高铁连接线等铁路。建成昆明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重点推进昆明国际航空枢纽建设,新建蒙自、宣威、楚雄、玉溪等机场及昆明第二机场,合理布局一批通用机场,强化与玉溪、曲靖、红河、楚雄等城市之间的互联互通。
——推进城市化进程。推动昆明市与滇中新区“市区融合”,形成以昆明为引领,曲靖、玉溪、楚雄、蒙自为带动,其他县城和特色小镇为支撑的发展格局。建设以昆明为中心的1小时经济圈,以节点城市为中心的半小时经济圈。提高滇中城市群综合承载能力,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带动全省城镇化率提高。
——提高创新能力。建立与中央驻滇科研机构的长效合作机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推进铝工业研究中心、硅工业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建设。在滇中地区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高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能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双创”升级版。
——推动教育卫生高质量发展。促进普通高中扩容提质,创新职业教育发展。支持云南大学“双一流”建设和其他高校提升内涵发展质量。推动国家心血管疾病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争取国家呼吸系统疾病区域医疗中心、国家肿瘤区域医疗中心、国家中医区域医疗中心落地云南,加快“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
——带动消费和房地产健康发展。推进步行街改造提升,积极申报国家级步行街试点。引导家政服务与养老、托幼、托育融合发展,形成消费新业态。增加服务消费的中高端供给,促进服务消费结构加快调整和升级。健全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房地产供给侧改革,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四)以“搞活沿边”、“联动廊带”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提升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合作水平。积极融入孟中印缅、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以及中缅、中老泰、中越经济走廊建设。高水平建设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老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提升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及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的产业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
——加快与周边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贯通沿边高速公路,建成腾冲至陇川、瑞丽至孟连等高速公路,建设泸水至片马口岸、瑞丽至弄岛口岸、金平至金水河口岸等高速公路,实施G219国道云南部分、S327省道等升级改造。建成大瑞、大临、玉磨等铁路,建设西南沿边铁路猴桥至那坡(百色)段、临沧至清水河等铁路,规划研究连接重要景区的高速铁路、连接重要边境口岸的铁路。新建勐腊机场,实施西双版纳嘎洒机场、澜沧景迈机场等改扩建项目,推进普洱思茅机场迁建前期工作,规划研究新建孟定机场。打造一批区域性口岸城市交通枢纽。推动中老高等级电力互联互通等项目前期工作并尽快开工建设。推进省内天然气支线管网与中缅天然气管道互联互通。
——推进更高水平贸易通关便利化。加强与周边国家口岸的功能衔接、信息互通,为跨境贸易提供集成通关、便捷式运输等综合性物流服务。建设中国(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跨境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试点口岸(通道)联检查验设施建设,争取在磨憨口岸探索实行“一地两检”等便利化措施。推动落实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政策。推动商业银行在沿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推动边境小康村建设。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和守边固边工程,制定实施边境小康村建设方案,加大投入力度,突出抓好基础设施、经济发展、生态宜居、社会进步、乡村治理等领域工作,确保用3年时间,将373个抵边行政村建成基础牢、产业兴、环境美、生活好、边疆稳、党建强的新时代边境小康村。
——促进边境特色产业发展。引进高水平新能源汽车电池等零配件企业,推动新能源汽车进入周边国家市场。积极发展跨境旅游,推动珠宝玉石等特色深加工产业发展壮大,拓展跨境金融合作,深化国际产能合作,打造一批产业基地。率先推动瑞丽在跨境电商等领域取得创新成果、河口在加工贸易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五)构建“多点支撑”的城镇体系
——推动城镇群建设。实施城镇品质提升行动,以昆明市与滇中新区“市区融合”推动滇中城市群建设;以大滇西旅游环线推动滇西、滇西北城镇群建设;以面向北部湾和越南的区域合作推动滇东南、滇西南城镇群建设;以孟中印缅和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推动滇西南城镇群建设;以打造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示范区推动滇东北城镇群建设。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做强做大县域特色产业,形成高原山地型、沿边口岸型、民族文化型、生态自然型等多样化的小城镇体系。
——纵深推进滇西发展。以大滇西旅游环线建设为抓手,沿线建设大理、丽江、香格里拉、腾冲、德宏等旅游城市,加快大理古城、大研古城、和顺古镇等特色小镇建设,布局建设一批康养小镇以及大型文旅综合体、半山酒店等。构建以大环线为主干、小环线为补充的大滇西公路网,加快实施德贡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动老君山、独龙江、梅里雪山、巴拉格宗、泸沽湖等创建5A级景区,推进景区、景点建设迈上新台阶,努力把大滇西旅游环线打造成为世界独一无二的旅游胜地。
(六)加快特殊类型地区发展。聚焦怒江州、迪庆州、昭通市等深度贫困地区和深度贫困县,瞄准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短板弱项,加大政策措施、资金投入支持力度,集中力量打赢“直过民族”和人口较少民族脱贫攻坚战,确保2020年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在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基础上压茬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发展“一村一品”、“一县一业”,保持民族地区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把革命老区、老工业地区、型地区、生态退化地区等特殊类型地区发展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建立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
(七)健全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高标准建设“一部手机办事通”,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充分流动。完善区域和制度。深化全民所有自然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按照中央部署,适时推动构建统一的自然资产;探索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鼓励引导开展水权交易;适时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开展电力现货交易试点,打造区域性国际化电力交易中心;加快花卉、中药材等国际交易中心设立工作,推动咖啡、茶叶等国际交易中心提质增效。
(八)拓展区域合作机制。推动各地区联动合作。引导建立跨州(市)重大问题协调机制,有序发展跨州(市)行业协会商会,鼓励组建跨州(市)合作平台。深化省际区域合作。积极参与珠江-西江经济带建设,推动粤桂黔滇高铁经济带建设,推动滇粤、滇黔、滇桂、滇川、滇琼深化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落实。积极开展国际区域合作。鼓励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投资贸易领域先行先试;充分发挥澜湄合作机制作用,深化云南与周边国家的合作;推进与周边国家农业政策对接和标准互认,深化跨境农业合作。
(九)深化区域互助合作机制。深化沪滇、粤滇扶贫协作和交流合作。鼓励广大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到我省投资兴业,参与脱贫攻坚。落实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推进干部双向挂职、人才双向交流。探索建立省内经济较发达县(市、区)对口帮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制度。
(十)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实行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对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给予更多支持,完善省内重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实长江流域和南盘江、赤水河流域省内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价格能够涵盖开成本以及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等成本;对在贫困地区开发能源的新建项目,取资金、资产折价量化为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
(十一)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州(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在省级承担较高分担比例的基础上,实行州(市)差别化分担,贫困地区承担相对较低的支出责任。完善有关转移支付制度,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向特殊类型地区倾斜。加快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支持各地区与教育卫生等优质公共服务机构合作,推动优质公共服务跨区域共享,建立健全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跨区域流转衔接制度,健全区域公共卫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探索推广“互联网+教育”,促进优质教学共享。推动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稳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和建设。
(十二)创新区域政策调控机制。发挥州(市)比较优势,增强财政、产业、土地、环保、人才等政策的精准性、有效性和联动性。保障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用地需求,对边境和特殊困难地区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倾斜。加强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环境监管。鼓励各地区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
(十三)健全区域发展保障机制。加强州(市)、县(市、区)规划衔接,鼓励州(市)、县(市、区)联合编制区域规划,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建立区域发展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建立区域发展风险识别、防控和应急制度。
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区域协调发展工作的领导,压实属地主体责任。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方案,及时对接国家部委,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州(市)要建立工作落实机制,推进区域协调发展顺畅运行。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域协调发展实施情况跟踪分析和协调指导,加强对全省县域经济运行的监测,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报告。(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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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下面的老新闻:
昆明市下月起上调自来水价格
从2009年6月1日起,昆明自来水综合价格将有所上调。同时,低收入群体仍按现行价格1.80元/立方米收取,提高梯级水价加倍率,用水量必须是居民户水表每月的实际抄表数,不得以总表数平均分摊。
5月20日,记者从昆明市发改委了解到,6月1日起,自来水综合价格由过去的每方3.32元上调为4.24元。
据了解,目前大家所交纳的自来水价实际上是包括了自来水价与污水处理费两块。此次这两块的价格都进行了上调。其中,经过上月社会各方代表听证,污水综合处理费由过去的每立方0.8元,上调为1.1元。此外,现行的自来水价格则是云南省发改制定的第一步水价。2007年以来,CPI指数偏高,云南省发改委按照国家和云南省的控价要求,一直未实施。现在考虑到时机已经成熟,自来水价也就从每立方2.52元上调到了3.14元。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户每月用水量在6立方米以内(含6立方米)的,仍按原1.80元/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缴费;每户每月用水量超过6立方米的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此外,昆明市发改委还明确:在昆明主城区含呈贡新城,从6月1日起地下水费(25℃以下)执行每立方米4.71元的标准,地下热水(25℃以上)和矿泉水水费执行每立方米6.28元,经营用水执行每立方米9.42元,特种行业用水执行每立方米15.70元。
同时继续实行梯级水价,并适当提高加价倍率。规定实际用水量必须是居民户水表每月的实际抄表数,不得以总表数平均分摊。尚未由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总表和分户表之间的计量差额按具体管理办法合理解决。
文章来源:昆明日报
日期:2009-5-22
云南省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情况调查报告
目前昆明木有汽车改天然气厂家。即使原来有的话,现在也停止了此项业务。
原来在2000年左右,省里拔款和云南省交通厅共同设立过此项目,投资约30万,昆明大约有几十辆出租车参与了双燃料(汽油+天然气)的改装。昆明还建立了两个汽车的加汽站,一个在金殿,另一个好像是在滇池那边。但是由于昆明附近没有天然气来源,只能从外省调入天然气,造成价格偏高;此外,天然气的质量也不是很好。所以后来这个项目也就中止了。
在2000年左右,在桑塔纳出租车上改装,大约是3000元。
现在从泰国向中国输送的石油管道的铺设,再加缅甸的气进入中国,又准备重启此项目。
●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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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内容根据“笨不知道”个人经验进行编写,仅代表个人意见和见解,任何人不得任意修改、删增;严禁抄袭。如需引用,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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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行业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5号)精神,我省对地勘行业改革发展情况进行了深入广泛地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国有地质勘查行业队伍基本情况
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我省形成了专业技术力量雄厚的勘查队伍。在地质勘查科研、找矿领域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从事地质勘查的国有地勘单位涉及地矿、有色、煤炭、核工业、冶金、化工、建材、石油、黄金等9个工业部门。即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云南省煤田地质局、云南省核工业209地质大队、云南省核工业地质调查院、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局昆明地质勘查队、中化地质矿山总局云南地质勘查院、中国建材工业地质勘查中心云南总队、中石化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武警黄金第十支队。
根据国发〔1998〕22号文、国办发〔1999〕37号文和国办发〔2001〕2号文精神,原属国家经贸委管理的煤炭局所属的云南煤田地质局、原属国家地质矿产部的云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原属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云南有色地质勘查局、原属核工业部地质总局的核工业209队和核工业云南地调院等5家地勘单位下划云南省,实施属地化管理;滇黔桂石油勘探局进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2002年4月11日组建中石化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冶金昆明地质勘查院进入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建材云南总队进入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化工地质勘查院进入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武警黄金十三支队(后改为十支队)归属武警黄金指挥部。
属地化的地勘单位是省管理的事业单位。云南省地矿局、云南省有色地质局是省管理的正厅级事业单位。云南省煤田地质局现隶属云南省煤炭工业局,为副厅级事业单位。云南省核工业209队和核工业云南地调院现隶属云南省国防工业办公室,为正处级事业单位。
云南省地矿局下属28个正处级事业单位,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下属21正处级事业单位,云南省煤田地质局下属6个处级单位。
截止到2006年底,云南省9个地勘部门共有职工33588人,其中离退休职工20611人,占61%,在职职工127人,占39%。
(一)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人员状况
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职工31151人,占全部职工33588人的93%。其中离退休职工2人,占离退休职工总数的96%,在职职工11309人,占在职职工总数的87%。
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在岗职工6958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62%,待岗及其他人员4351人,占38%。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327人,占职工总数的42%,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671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3%,中级技术职称人员2261人,占42%,初级技术职称及以下技术人员2395人,占45%。在现有从事专业技术人员5314人中,地质专业人员1894人,占36%,物化探专业人员507人,占10%,探矿工程专业人员637人,占12%,其他专业人员2267人,占42%。
(二)未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人员状况
未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职工2437人,占全部职工33588人的7%,其中离退休职工769人,占职工人数的32%,在职职工1668人,占68%。
未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在岗职工1564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94%,待岗及其他人员104人,占6%。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461人,占职工总数的60%,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270人,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8%,中级技术职称人员391人,占27%,初级技术职称及以下技术人员800人,占55%。在现有从事专业技术人员364人中,地质专业人员173人,占48%,物化探专业人员6人,占2%,探矿工程专业人员28人,占8%,其他专业人员157人,占42%。
(三)职工收入状况
2005年全省地勘单位在职职工人年均收入17143元,其中在岗职工人年均收入22114元。
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在职职工人年均收入15739元,其中在岗职工人年均收入20751元。
未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在职职工人年均收入26665元,其中在岗职工人年均收入28181元。
(四)资产状况
2005年末,全省地勘单位总资产63.69亿元,总负债26.43亿元,资产负债率41.5%。
2005年末,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总资产32.35亿元,总负债19.16亿元,资产负债率59.22%。
(五)社会保障及职工住房情况
实行属地化管理的5支地勘单位全部职工均按照云南省人民《云南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试行)》和《云南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试行办法》(云政发〔1996〕150号)文件要求参加了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实行属地化管理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在下划的地勘事业费基数中,已切块全部进入省社保,离退休金由省社保统一支付各单位。按省里要求,在职职工从2001年1月1日起,均已停止缴纳养老保险,且1996年7月至2000年12月原在省社保缴纳的养老保险已全部清退,等待执行省里的新政策。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各单位均已按属地原则参加了保险。
由于历史原因,云南9个地勘单位职工住房情况较差。目前应补贴的住房面积118.47万平方米,补贴住房金额5.81亿元。
实施属地化管理的5个地勘单位应补贴的住房面积115.5万平方米,其中,离退休职工应补贴的住房面积51万平方米,在职职工应补贴的住房面积64.5万平方米。应补贴住房金额5.46亿元,其中,离退休职工2.44亿元,在职职工3.02亿元。目前各单位局机关(包括核工业2个地勘单位)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已由省财政拨款基本解决。
(六)云南省勘查资质情况
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云南省地质勘查单位除上述9个工业部门的地勘队伍外,目前已经形成了多元投资的勘查格局。云南省已经取得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共计73家,其中甲级27家,16家乙级,30家丙级。外省区到云南省开展地勘工作登记备案的勘查资质单位共计36家。
二、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经济发展状况
各地勘单位现从事的产业主要有地勘业(包括大调查、地质勘查、矿业开发、地质技术劳务等)、工勘业(包括岩土施工)、多种经营业等三大产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2005年实现收入20.73亿元,其中地勘业收入10.15亿元(其中:中央及地方财政地勘费拨款4.13亿元,矿业权收入0.12亿元,矿产品收入4.75亿元,地质勘查技术劳务收入1.15亿元),占49%,工勘业收入5.1亿元,占25%,多种经营5.48亿元,占26%。2005年实现利润4867万元。收入利润率为2.3%。
2005年分矿种投入资金情况:铜5777万元、铅锌3356万元、金15319万元、银60万元、铁316万元、锰624万元、煤3566万元、磷653万元、石油天然气10.96亿元,其他矿种1729万元。
完成地质工作实物工作量情况:机械岩心钻探6.9万米、坑探1.96万米、槽探23.3万立方米、浅井0.54万米。
属地化地勘单位资金来源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省财政地勘事业费拨款
属地化地勘单位2005年省财政地勘事业费拨款合计58454万元,其中,地矿局32000万元、有色局100万元、煤田局4520万元、核工业2234万元。
2.中央和地方财政各类项目专项资金
属地化地勘单位2005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各类项目专项资金合计8245万元,其中地矿局4925万元、有色局2900万元、煤田局240万元、核工业180万元。
3.市场经营收入
属地化地勘单位2005年市场经营收入合计139852万元,其中,地矿局收入108775万元、有色局收入26800万元、煤田局收入3169万元、核工业两支队伍收入1108万元。
三、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取得的主要经验
(一)地勘单位的主体实现属地化管理、企业化经营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预算内地质工作任务逐年减少,地勘费逐年下降,地勘单位面临着生存困难,整个地勘行业按照“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指导方针,以地质成果商品化、地勘单位管理企业化、地质工作社会化为总体目标,积极引进市场机制,不断扩大服务领域,以开拓地质市场为突破口,在完成国家地质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开始逐步进入市场,兴办了多种经营产业,通过对外创收,安置富余人员,弥补了地勘事业费的不足。通过多年努力,我省各地勘单位(特别是属地化后)基本维持了队伍的生存和稳定。
1998~2001年,按照国家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原地矿、有色、煤炭、核工业的地勘队伍先后下划云南省,实行属地化管理,并按照企业化经营方向,积极推进地勘单位内部改革。云南省地质矿产开发局、云南省有色地质局、云南省煤田地质局主要开展了以局为单元,将精干队伍和优良资产从地质队剥离出来,进行优化配置和重组,构筑产业实体,推进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结构调整战略,概括起来就是在地勘单位内部进行了分离、重组以及改制工作。
分离就是将主业和优良资产、精干人员从地质队分离出来,组建名副其实的公司,推进企业化经营,剩下的继续保留地质队外壳,实行事业管理,从事离退休和内退、待岗职工管理,基地物业管理,职工身份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等。
重组就是在事企分离以后,在全局范围对产业进行重组:如云南地矿局将全局17个各个级别的施工资质企业,重组为国土建设工程公司、地质工程勘察公司、地矿建设工程公司和南方地勘工程公司等4个高资质勘察施工企业(施工一级,勘察甲、乙级);云南有色地质局围绕着地质找矿,将全局找矿的骨干力量进行整合,集中到重点区带和重点项目;云南煤田地质局以局为单元组建了云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组建了钻探施工队,完成对昆明工程勘察公司的重组。3个单位对多种经营产业也围绕着骨干企业实施了重组。
改制就是在分离、重组的基础上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云南地矿局以局属云南地矿勘查工程总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局集团公司)为主发起人,联合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等5家发起人,组建了以矿产勘查为主业的云南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有色地质局在勘测设计院、金泉大酒店、308队等单位推进了股份制改革,对各队的几十个二级实体实行内部企业化运作,大部分按现代企业制度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核工业地勘单位也准备实施事企分体运行改制工作。
未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由于管理体制等原因,改革工作进展不一:有的单位正在尝试企业化改革,如化工地勘院、建材地质队;有的单位已是公司运作如冶金地调院、中石化南方分公司,没有统一的具体改革办法。
(二)初步建立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
目前我省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主要以云南省地质调查院和云南省环境监测总站为主体的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承担。另外,有色地质局、煤田地质局等地勘单位也有部分人员承担少量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按《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云南省人民贯彻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通知》为做实做强我省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云南省决定组建隶属云南省国土厅的地调局,组建方案已报省编委待批复。
1.云南省地质调查院
地质队伍属地化后,根据国家的要求,省编办2000年2月22日批复原省地矿厅:同意成立云南省地质调查院,为厅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00名。经云南省国土厅和云南省地勘局共同协商,在云南省地勘局地调院基础上组建了云南省地质调查院,以局为主管理,主要职能是承担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为国土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益,为云南大型国有矿业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云南省地质调查院按处级的干部配备和机构设置组建,院长由副局级领导兼任。2004年开始独立核算运行。截至2005年底,全院有副局级干部1名,处级干部22名(其中,正处级6名,副处级16名);在职职工270人,包含院部机关44人,职能处室7个:办公室、基础调查处、评价处、对外合作与科技处、处、财务处、劳动人事处。技术服务部门2个:信息中心、资料馆。下属地质科学研究所(昆明)15人,水工环所(昆明)15人,区调所(玉溪)30人,物化探所(宜良)56人,矿产所(大理)83人,测试中心(昆明)27人。全院现有教授级高工10人,高级工程师75人,工程师106人。扣除由地调院代管的地矿局测试中心、信息中心、地质资料馆以及未进入地调院编制等人员,实际在册职工约210人,几乎全部为技术干部,没有离退休人员。
地调院经费来源主要有国土大调查(每年2000万~3000万元)、矿产补偿(1500万~1800万元)、中央补贴地方地质勘查项目经费(100万元);地勘事业拨款(约400万元);社会地质勘查项目等。2005年度总收入6515万元,固定资产约650.66万元。
2.省环境监测总站
省环境监测总站于1987年由地矿部批准成立,为县(处)级事业单位,定编150人。主要职责是从事全省地质环境监测调查、研究和保护,为的相应管理职能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持。截至2005年底,其在册职工101名,包括在职在编职工67名,其中内退12人,退休职工34名,实际在职职工55人。处级干部3名,正高工2名,副高工11名。
经费来源主要有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矿山调查、泥石流应急调查与治理工程、地下水监测补助、主要城市环境地质调查等专项公益性项目和少量社会项目及地勘事业拨款。2005年总收入1051万元,固定资产为309.29万元。
(三)启动了深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的前期工作
2003年9月4日,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同年9月19日,经院同意,国土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358号)。为贯彻这两个文件精神,根据省办公厅的批示,由我厅牵头,省发改委、经委、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国资委参加,就深化我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加强我省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进行了一轮调研。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我厅起草了《云南省人民关于深化国有地质勘查队伍改革的实施意见》(代拟稿)报省。《实施意见》重点对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的处置以及职工住房、社保、工资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同时对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因《实施意见》涉及矿业权价款的处置问题,省办公厅批示待我省的《探矿权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出台后再对《实施意见》进行修改报审。《实施意见》最终未能出台。
四、国有地勘单位“十一五”改革发展的设想
(一)组建云南省地质调查局
按照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分开运行、加强公益性地质工作、建实建强公益性队伍的原则和要求,组建云南省地质调查局,云南省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队伍建成后,主要承担国家及省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及重要矿产的勘查任务。按人员精干、结构合理、装备精良、能担重任的要求,以现有从事公益性地质工作的云南省地质调查院和云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为基础,从属地化的国有地勘单位中抽调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及面向社会招聘专业技术骨干,组建云南省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云南省地质调查局。
(二)推进其他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
全省除保留一支公益性地勘队伍外,其他地勘单位在属地化基础上逐步向企业化改革,组建规模化、集团化并具有较强实力和竞争力的地质勘查开发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成为商业性地质勘查市场的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实体公司,从跨行业系统角度拟组整合为地勘总公司(方案一)或按系统分别组建地矿、有色、煤炭、勘查公司(方案二)。拟在原调研的基础上,本着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的原则,研究制定《关于深化省属国有地勘单位改革的意见(或通知)》,报请省出台,提出省属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帮助地勘单位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加大对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的扶持力度,确保地勘单位改革的平稳推进。
五、对策建议
属地化管理后,我省国有地勘单位广大干部职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开拓地质服务领域,推进企业化经营,主动融入地方经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未能分体运行
地勘单位在逐步推进企业化经营过程中,由于体制不顺、事企不分、职责不清,事企两种机制并轨运行,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未分体运行,导致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不能公平享用,未能有效促进商业性地质勘查的健康发展。建议从中央层面出台文件理顺各省各行其是的做法。
(二)历史遗留问题较多
1.社会保障问题
地勘单位属地化管理后,地质勘查事业费主要为人员经费,但离退休职工及在职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均不含在人员经费中,这部分资金仍由地勘单位承担。
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及大病统筹费用,由于属地化时未包含在下划的离退休经费费用基数中,占用了在职人员费用,导致在职人员经费紧张。
建议社保资金对国有地勘队伍适度倾斜。
2.历史欠账过多,负担沉重
尽管国有地勘单位的职工住房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国家的房改政策尚未落实到位。按规定标准不达标,甚至还有部分无房户。目前5支实施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应补贴的住房面积115.5万平方米,应补贴住房金额5.46亿元。
部分野外地勘单位没能实现基地搬迁进城,地处偏僻,交通不便,基地配套设施较差而且老化,职工生活极不方便,同时也给单位发展其他产业带来困难,加大了改革难度。
建议各级在房改方面在老房子老基地改造方面给予国有地勘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方面的政策优优惠。
(三)地质勘查资金投入不足
目前,国家对地勘队伍的投入主要是地勘事业费。由于地勘单位人均费用较低,经费紧张,地勘事业费主要用于维持人员基本费用,无多余资金投资地质勘查工作,影响到地质找矿及地勘单位自身的改革发展。
建议中央及地方各级从保障社会经济安全战略角度,加大对重点成矿区域和重点矿种地勘找矿及地质科研资金的投入力度。
(云南省国土厅地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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