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然气属于那个部门管的

2.天然气公司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3.天津燃气费用收费标准

4.燃气公司归哪个部门管

5.城市管道天燃气属于哪个部门管辖

6.天然气公司归谁管

7.天然气入户费是怎么规定收费的

8.天然气公司的上级行政单位是的什么部门?

天然气价格管理部门是什么_天然气价格管理部门是什么机构

有关燃气公司及职员的投诉,可透过以下途径提出:

1、如果该天然气公司是国有企业而不是部门,投诉建议是拨打其全国客户服务热线或专线举报,每天呼叫三次。

2、向信访局投诉

信访部负责接收所有的信件和投诉,然后转送到其他相关部门。

3、进行网上投诉

目前,网络民意对公众来说非常方便。

4、拨打市/县长热线投诉

每个城市应有一个带有市/县长邮箱的市/县长热线,接收公众的各种投诉,由市/县负责发放投诉。

5、向燃气公司管理部门投诉

如果是燃气公司员工个人的问题,建议直接向燃气公司管理部门投诉。如果问题不能解决,那么可以考虑其他措施。

6、拨打12315消费者权益保障电话投诉。

天然气属于那个部门管的

会有差异,转载以下资料供您参考:

合肥市燃气管理处是行政业单位,隶属于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承担本市行政辖区内的燃气、燃气设施、设备和燃气器具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燃气、燃气设施、设备和燃气器具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本市燃气、燃气设施、设备和燃气器具建设和管理法规、规章的起草。

二、负责组织编制我市燃气行业发展规划草案,协助县(区)编制地区的燃气专业规划,组织对县(区)燃气专业规划的审核。参与制订发展本市燃气行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并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组织实施。

三、负责编制燃气行业科技进步规划草案,参与有关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和成果推广。参与有关燃气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编制与审核。负责我市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监督燃气工程建设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负责燃气工程竣工资料的报备审查。组织推广、运用安全节能型的燃气器具产品。

四、负责对燃气生产经营企业、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许可的审查,负责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安装维修许可的审查,并负责行政许可后的日常监督管理。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及燃气器具安装质量、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对全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的燃气质量和液化气气瓶重量进行监测,液化气气瓶管理、检修的监管。

六、负责燃气行业的行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和推进。负责制订燃气行业的服务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考核。负责编制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并组织实施。组织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考核和颁发上岗证书。

七、负责对燃气企业执行保障安全的规章、规程和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维护保养、运行状况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对燃气事故的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组织召开鉴定会。

八、组织协调有关燃气行业的应急处理。

九、负责燃气行业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收集、分析国内外有关燃气方面的信息;参与燃气设施建设和管理规程、规范、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和信息收集、分析、整理及反馈。

十、参与研究制订有关燃气行业价格政策和调控措施,并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组织实施。

十一、 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负责对本市燃气市场、燃气器具市场的稽查,依法对违法、违章行政行为案进行行政处罚。协同和指导县(区)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稽查工作。

  十二、承办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天然气公司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天然气属于城建部门管理。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当中的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扩展资料: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使用规划,正确使用燃气。

2、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3、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4、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倾倒。

5、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百度百科—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天津燃气费用收费标准

天然气公司是属于:市政基础设施行业单位。

燃气公司属于事业单位,分配工作根据单位安排。

具体来说天然气公司属于城市公用事业企业(市政基础设施行业)。

燃气公司一般情况下属于国有企业,过去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归的公用事业局管理。

扩展资料: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于1998年7月在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基础上组建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系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

是实行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的综合性石油公司。2015年国内生产原油11143万吨,生产天然气954.8亿立方米,加工原油15132万吨,生产成品油10369万吨;

同时在海外获取权益原油产量1642.3万吨、天燃气产量25.9亿立方米。全年实现销售收入20168亿元,实现利润825亿元。全年国内新增探明石油地质储量72817万吨、新增探明天然气地质储量5702亿立方米,新增探明油气储量当量连续9年超过10亿吨。

作为中国境内最大的原油、天然气生产、供应商,中国石油集团业务涉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炼油化工、管道运输、油气炼化产品销售、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石油机械加工制造、石油贸易等各个领域,在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加工和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

2008年,中国石油在美国《石油情报周刊》世界50家大石油公司综合排名中,位居第5位,在美国《财富》杂志2011年世界500强公司排名中居第6位,在《巴菲特杂志》2009年中国上市公司百强评选中,荣获“中国25家最受尊敬上市公司全明星奖”第一名。

百度百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燃气公司归哪个部门管

天津燃气费用收费标准第一档收费标准:

每户年用气量0-300含立方米,价格2.5元/立方米

第二档收费标准:每户年用气量301-600含立方米,价格3元/立方米

第三档收费标准:每户年用气量600含立方米以上,价格3.75元/立方米。

天津市燃气费用收费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根据《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城市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燃气费用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收费、气量计费和其他附加收费。

综上所述,燃气费用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化,因此建议用户及时关注相关通知和公告,以了解最新的收费标准。同时,如果用户对燃气费用有任何疑问或异议,也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和投诉。

法律依据: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收费。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并落实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进行燃气安全使用的宣传,组织推广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第十七条因燃气设施施工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者暂停供气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但因突发事故需要调整用气的除外。

城市管道天燃气属于哪个部门管辖

问题一:城市管道天燃气属于哪个部门管辖 1: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2:同时《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燃气供应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按《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天然气的供应企业是煤气公司;

3:燃气供应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2)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3)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4)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5)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6)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问题二:燃气公司属于哪个监管部门啊?难道没人管管吗? 5分 燃气公司属于住建局监管,业主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可以向当前住建局举报,当然也可以向安监局举报,安监局也负责有这方面的监管权利但不是主管部门。

至于其他服务类,应该与公司进行协商,不是 *** 部门的事。

问题三:燃气主管部门是什么单位 各级 *** 的建设局市政科

问题四:天然气公司归 *** 哪个部门管 建设局的燃气管理处或市政科

问题五:燃气安全管理应归哪个部门管理 煤气公司有专门部门主管

问题六:燃气公司归哪个部门管 城建部门来管

问题七:天然气属于那个部门管的 各个地方的管理形式不一样的,有的地方是建设部门,有的地方直接就有燃(煤)气部门。

问题八: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有哪些 住建局、城市综合执法局

问题九:注册天然气公司需要哪些部门审批 看是什么样的天然气公司和在什么区域。 一般燃气公司的注册,需要有城市管理部门的前置审批条件,即在注册时需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的设立批准文件。有了这个文件就可以到工商部门按照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规定进行注册。

问题十:天然气归国家哪个部门管? 国家发改委

天然气公司归谁管

城市管道天燃气属于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燃气供应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按《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院于2018年8月30日发布《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自2018年8月30日起实施。

国发〔201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天然气是优质高效、绿色清洁的低碳能源。加快天然气开发利用,促进协调稳定发展,是我国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路径。

当前我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还不完备,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较为突出,主要是国内产量增速低于消费增速,进口多元化有待加强,消费结构不尽合理,基础设施存在短板,储气能力严重不足,互联互通程度不够,市场化价格机制未充分形成,应急保障机制不完善,设施建设运营存在安全风险等。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天燃气

天然气入户费是怎么规定收费的

法律分析:天然气公司属于住建局监管,业主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可以向当前住建局举报,当然也可以向安监局举报,安监局也负责有这方面的监管权利城市管道燃气公司属于市工商局监管。

法律依据:《燃气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 (一)根据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管;(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天然气公司的上级行政单位是的什么部门?

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该通知还指出,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燃气费早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 ,就已经严令取消,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

国家在2001年就规定水电气等上户费不用交了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委员会发布日期:2001/04/16实施日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1年06月19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影响供气的,应当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影响供气未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院交通运输部门、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天然气公司的上级行政单位是的城市管理部门,即在注册时需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扩展资料: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百度百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