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机关答辩状

2.突发应对法 规定,什么对在应急救援

3.如何处置突发

4.发生燃气事故应取哪些应急措施

5.如何利用公共关系解决突发

6.燃气企业安全管理组织保障体系由哪些内容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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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评估个人额度

主要评估年龄、职业、人数以及住房状况,二手房的房龄等。

1、人年龄方面。基本所有银行都要求,借款人年龄为18-65周岁。

2、共同人数影响。有些人购房属于夫妻之间或亲戚之间拆解共同买房。

3、人职业角度。从事不同职业也会影响房贷审批进度及结果。

4、二手房的房龄。

,意思是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机构借钱给用钱的单位或个人,一般规定利息、偿还日期。

广义的指、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种类:

按照期限分为:

中长期——期限在超过5年

中期——期限在超过1年,5年以内

短期——期限在1年以内

透支——没有固定期限的

按币种分为:

本币

按照人性质分为:

银行(自营)

银团

委托(公积金就是一种典型的委托)

特定

按主体性质分为:

经济组织

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

个人

按照用途分为:

企业(经济组织)类

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融资

一般固定资产

流动资金

铺底流动资金

临时流动

票据贴现

个人类

个人经营类

个人消费类

住房按揭(俗称按揭)

一手房

二手房

房屋增贷

理财型房贷

房屋转贷

商用房按揭(有些银行把这类归入经营类)

一手房

二手房

汽车(含自用车和商用车,有些银行把商用车归入经营类)

一手车(购车)

二手车(原车融贷)

机车相关

机车融资(又称机车、机车借款、机车增贷)

购车分期(又称购车分期、购车、机车分期、或机车分期)

助学

其他消费

装修

旅游

耐用消费品

其他

个人质押类

按利率分为:

固定利率

浮动利率

混合利率

按照担保方式分为:

信用

担保

保证

按揭

票据贴现

按照资产质量(风险程度)分为: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按照存续情况分为:

正常

逾期(逾期0-180天)

呆滞(逾期181-360天)

呆账(逾期361天以上)

公积金

银行评估是什么

银行评估是因为银行需要根据评估的公司评估出来的房屋价值来进行,一般会按照评估价值的6到8折进行的。

如评估的价值是100万元的话,那么银行的可以贷60到80万元。具体的额度要由银行决定。银行会根据你银行的信誉以及工资流水等来决定几折的。

步骤是要先到银行申请,评估公司会到现场看房屋,在之后出评估预评估的报告,银行会根据预评估报告来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话,评估公司会出具正式报告,银行3到5天就可以下款了。但是在申请的时候,我们经常会听到“评分不足”然后被拒的情况。接下来简单地说一下银行评估分是什么意思,大家能够根据评估维度来进行自我改善。

银行评估分

银行会根据自己平台的风控模型,来给申贷客户进行“画像”,从多维度和多角度进行打分评估,最后再看总的评分是否满足通过审核的要求。而评估的维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基本的身份信息:比如年龄会分为不同的阶段,代表的还款能力也是不一样的,因此不同阶段的用户的评分标准也是会有差别的。比如25到29岁是8分,30到44岁是9分;再比如有像婚姻状况,未婚的是5分,已婚的是9分,已婚有子女的是10分。

工作的信息:最主要是从工作单位来进行划分,比如公务员/事业单位/医生/教师等优质的工作单位,评分就是10分,一般私营的企业的只有6分,个体户从业者的只有3分。当然了,工作年限以及职务等也是有区分的。

资产的信息:以房产为例,如果是自有全款的就是6分,自有按揭的就是10分,自建房的就是4分,租房的就是0分。还包括固有资产以及存款等情况的区分。

负债比:负债率在0-10%,评分是9分;10%-20%,评分是8分。家庭年收入在5万以下的是0分;6-9万的是1分。

银行怎样评估个人房产?房产评估包括哪些内容?

现在大家买房的方式都比较统一,一般都是通过银行购房,但是银行也不能白白给你,也不是说申请人想要多少金钱就给多少钱,一切都是有规章和制度的,找银行申请购房,银行会回收房产证,也会根据要购买的房产情况批准额度。

现在大家买房的方式都比较统一,一般都是通过银行购房,但是银行也不能白白给你,也不是说申请人想要多少金钱就给多少钱,一切都是有规章和制度的,找银行申请购房,银行会回收房产证,也会根据要购买的房产情况批准额度,那银行怎样评估个人房产?房产评估包括哪些内容?

银行怎样评估个人房产?

1、评估由银行指定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用于银行确定产权价值,确认发放金额,这个评估价是由评估公司根据历史交易记录或市场价格调查对比后的值,一般接近房屋成交价,普通人可以参考大型房产网站上的均价就可以了,但是差异在每平米500元左右。

2、高于实际价值的价格对银行来说有很大风险,因此,银行为确定抵押物的担保价值需要对抵押人的房地产进行估价。不过有些借款人为了能比较顺利的贷到款项,证实拥有的房地产价值,确定其可能获得的金额,也会提前委托评估机构对自己的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

3、银行的评估标准主要包括区域因素,比如说小区地段、交通条件、周边环境、配套设施、未来发展前景及环境污染等;还有就是房屋自身因素,主要包括建筑年代、楼层、朝向、户型格局、房屋装修、通风光、物业类型、燃气状况、得房率等;当然市场因素和心理因素也是很重要的。

房产评估包括哪些内容?

1、建筑物的折旧程度

所谓建筑物的折旧程度所指的就是因时间而造成耗损的建筑物,它的耗损可以分成有形与无形两种,而折旧也可分为物质、功能以及经济这三种。

2、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所指的是在某一城市的区域范围中,按照该区域中相似用途、相近地价、相连地段这三方面的原则来划分地价区段,再对各地价区段做出平均水平价格的评估。

3、标定地价

标定地价指的是在时期与一定的条件下,做出不同区位、用途地价水平的评估。

4、补地价

如果是要更改原有土地使用规定的用途、增加容积率或是续期土地使用权,那么就必须支付一笔地价。

5、资本化率

资本化率所指的就是它价格的比率,实际上也就是一种资本的率,例如获利率,利润率、报酬率等等。

以上就是有关银行怎样评估个人房产?房产评估包括哪些内容的全部内容了,银行并不是这么容易的,的时候银行会评估购房者房产的市场价值,具体的评估方式就是上文讲到的这种情况,在评估房产的时候一般都会包括到上文讲到的内容。

银行怎么评估能力

不同银行对申请人的评估方法都是略有区别的,但是主要是对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审查。一般银行会重点关注工作证明、银行流水、工资收入、信用报告、固定资产、负债、资料真实性、学历等一些情况。银行一般会有一套评估系统,最后按照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通过申请。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分析人员要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从定性因素和定量统计多方面获得信息,才能保证对其信用水平作出正确的判断。

这是因为作为评估对象的各个企业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如果只运用特定的财务指标或数学模型进行机械定量的评级分析,必然失之偏颇,只有结合定性分析才能使评定结果更科学、更全面、更准确。

一般来说,评估对象的信用级别越高,其定量统计的各项数值亦越好,但就个别企业来看,仅仅通过指标并不一定能够充分说明级别的优劣。

综合分析与单项分析。虽然信用评估是一种综合评价的行为,某一单项指标不足以说明评估对象的信用状况,但这并不是说单项评价在信用评估中不重要,相反,每个单项评价的正确是最终评级正确的基础。

综合分析只是在正确的单项评价的基础上,权衡轻重、分析趋势,通过定性定量分析作出最终判断。

扩展资料

银行会综合考虑借款人的月均偿付额情况和年收入流水账,并以此评估你的额度,要求借款人月债务支出与收入偿债比不超过50%。不过对这个比例处于临界点的要具体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单位出现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政复议机关答辩状

评估程序:

包括:

(一)制定评估方案

由评估主体对已确定的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具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二)组织调查论证

评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将拟决策事项通过公告公示、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

(三)确定风险等级

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划分为A、B、C三个等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引发重大群体件的,评估为A级;人民群众反映较大,可能引发一般群体件的,评估为B级;部分人民群众意见有分歧的,可能引发个体矛盾纠纷的,评估为C级。评估为A级和B级的,评估主体要制定化解风险的工作预案。

(四)形成评估报告

在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评估主体就评估的事项、风险的分析、评估的结论、应对的措施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集体研究审定

重大事项实施前必须经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形式集体研究审定。评估主体将评估报告、化解风险工作预案提交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审批,由会议集体研究视情况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对已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评估主体要密切监控运行情况,及时调控风险、化解矛盾,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评估机构:可去各地发改委查询。

这是一个,仅作参考。

华灵四方公司拥有的国家发改委授予的专业资格如下,可以一体化提供可研、项目申请报告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建筑(含人防工程);

医药(具体包括:生物医药;化学原料药、中成药、药物制剂;各类医院);

机械(具体包括:航天、航空、船舶、兵器、汽车、汽车整车和零部件、专用车);

有色冶金(具体包括:有色、黄金、冶炼、金属材料、焦化和耐火材料、矿山);

农业(具体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

市政公用工程燃气热力(燃气管道、加气站、燃气门站)

市政公用工程环境卫生(城市垃圾站、厕所)

水利工程(具体包括:水库枢纽、引调水、灌溉排涝、河道整治、水土保持、城市防洪、围垦工程);

新能源(具体包括:风电、光伏、沼气发电)

节能(节能工程、能源管理中心、锅炉改造)

城市轨道交通(具体包括:轨道、枢纽、桥隧、通信信号);

化工(具体包括:化工工程、产品储运、矿山;化学原料药);

公路(具体包括:道路、桥隧、交通工程);

通信信息(具体包括:有线通信、无线通信、通信铁塔、邮政工程、信息化、云计算、软件、物联网、互联网);

备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公告,我公司2012年已经获得的资格

突发应对法 规定,什么对在应急救援

 行政复议机关答辩状应该怎么写?大家了解过相关的书写格式吗?我为大家准备了一份行政复议机关答辩状范文,欢迎大家参考!

行政复议答辩状(医药类)1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因 申请人 不服我单位 年  月  日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 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国食药监复受字[  ]  号),现答辩如下:

 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作出行政行为所履行的法定程序:

 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此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答辩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有关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答辩状2

 答辩人:谢金富,男,74岁,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龙坪镇祝家庄原爆竹厂。

 委托代理人:袁国庆,贵州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对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得村上八组不服罗甸县人民作出的《罗甸县人民关于谢金富与五星村委、上八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罗府土字(2011)3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现答辩如下:

 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依法决定维持?决定?。

 理由如下:

 一、?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1、答辩人对罗甸县人民处理争议地提供了以下证据:(1)、《征用土地办议书》复印件一份;(2)、《罗甸县土地管理局关于用地建厂的批复》(1993)罗土(建)字第26号复印件一份;(3)、《罗甸炮竹厂1:500宗地图》复印件一份;(4)、《贵州省罗甸县创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的测绘报告》复印件一份;(5)、《申请书》复印件一份;(6)、《土地补偿款领条》复印件一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罗国用[龙坪]字第001号)复印件一份;(8)、《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份;(9)、《延伸荒坡补偿费领条》复印件一份;(10)、《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

 (0578925号)复印件一份;(11)、《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黔财综字0894583号、0890239号)复印件各一份;(12)、《贵州省耕地占用税税票》(96黔财农税占字0009094号、0170985号)复印件各一份;(13)、《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收据》复印件一份;(14)、《罗甸县国土局关于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的答复》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对罗甸县人民处理争议地提供了以下证据:

 (1)罗甸县国土局《土地权属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2)五星村(原五星大队上纳生产队)社员陆庆灯、陆米建坤、陆庆祝、陆庆荣、陆庆祥、陆庆辉、陆庆安持有的《罗甸县社员自留山证》(证号分别为罗林字第6950、6951、6952、6953、6954、6955、6956号)复印件各一份;

 (3)五星村下纳组村民陆庆会、陆庆辉、陆庆田、陆龙其、陆运能、陆运南、罗国良、罗家明、罗国民、罗家平持有的《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各一份,经罗甸县人民派员走访调查,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五星村上八组提供的以上证据不在争议地范围内。

 以上证据材料充分证明答辩人对争议地的使用权具有不可争辩的事实。

 3、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在提出行政复议中认为:答辩人用罗国用(龙坪)字第0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掩盖了2000年8月11日与王祖义背着五星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私下非法买卖土地签订?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的行为侵占了五星村的集体

 土地,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以上认为错误。

 理由:答辩人使用罗国用(龙坪)字第0001号国有土地是合法有效的行为;2000年8月11日,王祖义代表五星村(法人代表)与答辩人签订?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答辩人虽然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签订?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及领条上盖有五星村委会的公章。

 这是代表五星村委会的法律行为,不是代表王祖义的个人行为,在?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上难道还要五星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成员签字吗?目前签订合同还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设王祖义收到答辩人支付的土地转让费后没有给集体,那是别一种法律关系,为此,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的认为依法不能成立。

 4、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得村上八组在提出行政复议中请求宣告?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错误。

 理由:行政复议机关对?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有效无效无权确认,行政复议机关只有对?决定?维持;限期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无权宣告?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故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请求宣告?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错误。

 二、?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决定?适用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

 议,由乡级人民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但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别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决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土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解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办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签订有?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同时,答辩人使用争议地已十多年,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无人主张过权利,?决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是正确的,为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依法复议决定维持?决定?为谢!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

 答辩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行 政 复 议 答 辩 书3

 答辩人:漯河市郾城区人民。

 法定代表人:王迎波 任该区区长。

 被答辩人: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请求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房屋征收决定》(郾政征20153号)而提起行政复议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具有作出郾政征20153号征收决定的合法主体资格 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漯河市人民《漯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区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案中,小李庄社居委城中村改造项目位于郾城区沙北街道办事处,属答辩人的管辖范围。

 答辩人对该项目作出征收决定,具有法律依据。

 二、答辩人的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和对象,符合法律规定

 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两委会向答辩人提交了有关城中村改造的决议、申请,小李庄两委会城中村改造战略合作伙伴河南鑫昊置业有限公司向答辩人提交了小李庄社居委旧城改造实施方案,另根据答辩人及其职能部门掌握的有关情况,小李庄社区居委会被征收范围内的现居民居住的房屋大多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砖混房,基础设施严重老化,缺少自来水、燃气,没有消防通道,排污排水管道不符合国家规范,电路老化破损,广大社区居民生活在严重的恶劣环境之中。

 另外,居民多以打工、做小生意为主,收入状况急需改善提高。

 根据以上情况,答辩人关于小李庄的房屋征收决定中确定的征收范围和对象,符合法律规定。

 三、答辩人作出的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1、答辩人作出决定之前,依据法律规定,征询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根据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据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本案中,答辩人作出征收决定之前,答辩人负责房屋征收的职能部门?漯河市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向漯河市郾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漯河市国土局、漯河市城乡规划局郾城分局发出征询意见函,以上单位均已复函。

 上述复函称:小李庄社居委城中村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上述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区域符合漯河市中心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项目实施范围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该区域符合漯

 河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2、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在拟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入户调查并向拟被征收人公布。

 《漯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七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人员对拟征收范围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向房管、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案中,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在拟征收的范围内组织人员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登记,制作了一式两份的登记表,由调查人员及户主签字确认,当即向户主公布并向户主发放一份。

 被答辩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至今没有公布调查结果,不符合事实。

 3、答辩人对征收补偿方案讨论稿进行了论证、征求意见并公示。

 根据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

 ?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本案中,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在拟定?郾城区沙北街道小李庄社居委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后,即报给了答辩人。

 2014年9月26日答辩人组织了?郾城区、区人大、区政协、信访局、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委、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维稳办、法制办、土地局、规划局、征收办、两改办、沙北办事处、小李庄社居委代表?等有关机关代表参加了论证会,就征收办拟定的方案进行论证。

 会后,按照论证会的

 要求,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向被征收人发放了关于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表。

 在规定征求意见30日的.期限内,共收到回复的意见307份,其中,290份同意郾城区征收办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

 2014年10月29日,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汇总及征收意见与修改情况说明,予以公示。

 2015年5月9日,?郾城区沙北街道小李庄社居委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小李庄居委会宣传栏内予以张贴公布。

 4、答辩人依据法律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小李庄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了风险评估。

 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常务会讨论决定。

 ?2015年4月19日,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在小李庄征收范围内张贴了?关于召开沙北街道小李庄社居委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风险评估会的通知?,向各被征收人发出了参加房屋征收风险评估会的通知。

 同日,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发出邀请函,邀请郾城区人大、区、政协、两改办、沙北办事处、城乡建设局、法制办、信访局、维稳办、审计局、监察局、环保局、财政局、市土地局郾城分局、市规划局郾城分局参加?沙北街道小李庄社居委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风险评估会?。

 会后,根据各方意见,郾城区征收办向答辩人提交了?郾城区沙北街道小李庄社居委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5、征收补偿安置费已足额到位。

 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根据小李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项目首期拆迁安置为120户,按预算每户需补30万元,共计资金3600万。

 2015年4月16日,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收到河南鑫昊置业有限公司征收补偿费4000万元。

 6、2015年5月9日答辩人作出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当日答辩人在小李庄宣传栏中,以通告的形式将上述征收决定的内容予以公告。

 综上,答辩人作出的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四、关于其他被答辩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述理由的答辩意见。

 1、在申请书中,被答辩人称?开始征收后实际使用征收方案与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中所附征收方案不符,如置换面积、安置费、搬迁奖励等,应推断为答辩人的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定要求?。

 该理由与事实不符。

 实际上,答辩人执行的是经过公布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超过该方案标准补偿的部分,是小李庄村委会与开发商协商的结果,是开发商让利的结果。

 2、被答辩人在申请书的第二部分称,小李庄的征收的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

 征收部门给被征收人200平方以外的合法建筑按每平方1370元补偿,该标准是经过合法的评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评估得出的结论;被征收人称小李庄附近区域商品房价格在5000元以上,是指经过开发商开发的成熟的、环境优美的商品

 房小区的商品房价格,而小李庄本身的房屋居住环境差、基础设施简陋、房屋破旧,不具有可比性;据测算,开发商根据目前的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建设成本应超过5000元,小户型超过20平方的部分按5000元购买,开发商是没有利润的。

 3、被答辩人在申请书第三部分中称,小李庄社居委为征收补偿方案中的建设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

 《漯河市人民关于印发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的通知》第七条之规定:?城中村改造坚持主导、市场运作、区级负责、村为主体、群众自愿、一村一策、让利于民、多方共赢的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村委会或者社居委是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可以建设单位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

 这也符合该条规定的市场运作精神,开发商是开发运营的实施单位,只要开发商具有合法的开发资质,该项目即可实施。

 4、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第四部分中称,小李庄自投资金自进行改造的决定,未举行村民大会或者居民大会,依法不能执行。

 本案中,小李庄城中村改造项目不是由小李庄社居委自投资金建设的,而是由开发商河南鑫昊置业有限公司自筹资金进行建设的。

 因此,不存在村民大会或居民大会开会通过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主体适格、征收对象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被答辩人申请复议的理由均不成立。

 请漯河市人民依法维持答辩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此呈

 漯河市人民

 答辩人:漯河市郾城区人民 2015年7月23日

如何处置突发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家建立健全突发应急预案体系

务院制定家突发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家突发专项应急预案;务院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家突发部门应急预案

各级民县级各级民关部门根据关律、规、规章、级民及其关部门应急预案及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突发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适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程序由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根据本其关律、规规定针突发性质、特点能造社危害具体规定突发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突发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及事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符合预防、处置突发需要统筹安排应突发所必需设备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县级民应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关单位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设区市级民应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重突发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关单位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各级民按照本规定登记危险源、危险区域应按照家规定及向社公布

第二十条 县级民及其关部门、乡级民、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村民委员应及调解处理能引发社安全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所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处理本单位存能引发社安全问题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本单位能发突发取安全防范措施情况应按照规定及向所民或者民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产经营场所、危险物品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展隐患排查及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突发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其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交通工具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必要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口畅通

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状态确保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民应建立健全突发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民及其关部门负处置突发职责工作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民应整合应急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民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民及其关部门建立由志愿者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民应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应急、协同应急能力

第二十七条 务院关部门、县级各级民及其关部门、关单位应专业应急救援员购买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防护装备器材减少应急救援员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 民解放军、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应组织展应急救援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县级民及其关部门、乡级民、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必要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村民委员、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所民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展关突发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必要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偿展突发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校应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内容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安全意识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校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十条 务院县级各级民应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应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 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产、储备、调拨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市级民突发易发、发区县级民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必需品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制度

县级各级民应根据本区实际情况与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必需品应急处置装备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 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线与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通信系统相配套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应工作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家鼓励公民、其组织民应突发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捐赠

第三十五条 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家财政支持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 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教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才鼓励、扶持教科研机构关企业研究发用于突发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新技术、新设备新工具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务院建立全统突发信息系统

县级各级民应建立或者确定本区统突发信息系统汇集、储存、析、传输关突发信息并与级民及其关部门、级民及其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突发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区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民及其关部门、专业机构应通种途径收集突发信息

县级民应居民委员、村民委员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信息公民、或者其组织应立即向所民、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各级民应按照家关规定向级民报送突发信息县级民关主管部门应向本级民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信息报告员应及向所民及其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信息

关单位员报送、报告突发信息应做及、客观、真实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 县级各级民应及汇总析突发隐患预警信息必要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员、专家者进行商发突发能性及其能造影响进行评估;认能发重或者特别重突发应立即向级民报告并向级民关部门、驻军能受危害毗邻或者相关区民通报

第四十条 家建立健全突发监测制度

县级民及其关部门应根据自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员能发突发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 家建立健全突发预警制度

预警自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预警级别按照突发发紧急程度、发展势态能造危害程度级、二级、四级别用红色、橙色、**蓝色标示级高级别

预警级别划标准由务院或者务院确定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预警自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即发或者发能性增县级各级民应根据关律、行政规务院规定权限程序发布相应级别警报决定并宣布关区进入预警期同向级民报告必要越级报并向驻军能受危害毗邻或者相关区民通报

第四十四条 发布、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县级各级民应根据即发突发特点能造危害取列措施:

()启应急预案;

(二)责令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负特定职责员及收集、报告关信息向社公布反映突发信息渠道加强突发发、发展情况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三)组织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员、关专家者随突发信息进行析评估预测发突发能性、影响范围强度及能发突发级别;

(四)定向社发布与公众关突发预测信息析评估结并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按照关规定向社发布能受突发危害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识公布咨询电

第四十五条 发布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县级各级民除取本第四十四条规定措施外应针即发突发特点能造危害取列项或者项措施: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特定职责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员备员做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状态、随投入使用;

(三)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卫维护社治安秩序;

(四)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运行;

(五)及向社发布关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危害员并予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危害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公共场所;

(八)律、规、规章规定其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 即发或者已经发社安全县级各级民及其关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向级民及其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越级报

第四十七条 发布突发警报民应根据事态发展按照关规定适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事实证明能发突发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民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取关措施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发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民应针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立即组织关部门调应急救援队伍社力量依照本章规定关律、规、规章规定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发履行统领导职责民取列项或者项应急处置措施:

()组织营救救治受害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员及取其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及其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损坏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危害员提供避难场所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卫防疫及其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关场所止员密集或者能导致危害扩产经营及取其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民设置财政预备费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必要调用其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要求具特定专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必需品供应;

(八)依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售等扰乱市场秩序行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秩序行维护社治安;

(十)取防止发、衍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社安全发组织处置工作民应立即组织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性质特点依照关律、行政规家其关规定取列项或者项应急处置措施:

()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抗或者暴力行参与冲突事妥善解决现场纠纷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特定区域内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及燃料、燃气、电力、水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员件限制关公共场所内;

(四)加强易受冲击核机关单位警卫家机关、军事机关、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警戒线;

(五)律、行政规务院规定其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治安秩序发公安机关应立即依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取相应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秩序恢复

第五十条 发突发严重影响民经济运行务院或者务院授权关主管部门取保障、控制等必要应急措施保障民群众基本需要限度减轻突发影响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民必要向单位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交通工具其物资请求其民提供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产、供应必需品应急救援物资企业组织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

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民应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员受突发危害员

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民应按照关规定统、准确、及发布关突发事态发展应急处置工作信息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编造、传播关突发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信息

第五十五条 突发发居民委员、村民委员其组织应按照民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员组织群众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秩序

第五十六条 受自灾害危害或者发事故灾难、公共卫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工作员营救受害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取其防止危害扩必要措施同向所县级民报告;本单位问题引发或者主体本单位员社安全关单位应按照规定报情况并迅速派负责赶赴现场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发其单位应服民发布决定、命令配合民取应急处置措施做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员参加所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 突发发公民应服民、居民委员、村民委员或者所属单位指挥安排配合民取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秩序第五章 事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突发威胁危害控制或者消除履行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民应停止执行依照本规定取应急处置措施同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自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衍或者重新引发社安全

第五十九条 突发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履行统领导职责民应立即组织突发造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区尽快恢复产、、工作社秩序制定恢复重建并向级民报告

受突发影响区民应及组织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关部门恢复社治安秩序尽快修复损坏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 受突发影响区民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级民支持向级民提请求级民应根据受影响区遭受损失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技术指导组织其区提供资金、物资力支援

第六十条 务院根据受突发影响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扶持该区关行业发展优惠政策

受突发影响区民应根据本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工作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处置突发引发矛盾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秩序期间其本单位工资待遇变;表现突、绩显著由县级民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民应急救援工作伤亡员依给予抚恤

第六十二条 履行统领导职责民应及查明突发发经原总结突发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级民提报告摘自《华民共突发应》

发生燃气事故应取哪些应急措施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应急预案体系。

院制定国家突发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专项应急预案;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和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或者人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整合应急,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 中国、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和突发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应对突发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信息。

县级人民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报送突发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通报。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院或者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通报。

第四十四条 发布、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除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 发布突发警报的人民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取的有关措施。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的人民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可以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售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五十一条 发生突发,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院或者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的人民,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的人民,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危害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的人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信息。

第五十五条 突发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 突发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突发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的人民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的次生、衍生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

第五十九条 突发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并向上一级人民报告。

受突发影响地区的人民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 受突发影响地区的人民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 院根据受突发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影响地区的人民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应当及时查明突发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报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应对法》

如何利用公共关系解决突发

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市各类突发燃气事故,提高本市应对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上海市突发公共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  1.3.1本预案所称的燃气事故,指燃气(含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气)在生产、输配、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事故,包括燃气工程安全运行和管理事故以及因其他突发衍生的燃气事故。  1.3.2参照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按照燃气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突发燃气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①死亡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严重中毒和死亡60人以上,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本市中心城区交通中断48小时以上;  ②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损坏,造成家庭用户10万户以上、重要工业用1户或一般工业用7户以上(不足7户的参照下一事故等级实施应急处置,下同)燃气中断供应72小时以上;  ③气源生产厂(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下同)中断供气72小时以上;  ④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2)Ⅱ级(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燃气事故:  ①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造成30人以上、60人以下燃气中毒;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本市中心城区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②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损坏,造成家庭用户3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重要工业用户1户或一般工业用户7户以上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③气源生产厂中断供应48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  ④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Ⅲ级(较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燃气事故:  ①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燃气中毒;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本市中心城区交通中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②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损坏,造成家庭用户1千户以上、3万户以下、重要工业用户1户或一般工业用户7户以上燃气中断供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③气源生产厂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④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Ⅳ级(一般)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燃气事故:  ①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10人以下燃气中毒;或由于管线损坏造成本市中心城区交通中断2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②燃气管线、附属设施的损坏,造成家庭燃气用户1千户以下、重要工业用户1户或一般工业用户7户以上(不足7户的按报修处理)燃气中断供应8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③气源生产厂中断供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④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下。  1.3.3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突发各类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在上海城市突发公共应急体系总体框架下,依托和发挥城市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和功能,贯彻“领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专群结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统一领导;市是本市突发公共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能。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市市政局  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也是本市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作为本市处置燃气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本市燃气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  2.3.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一旦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市根据市市政局或市应急联动中心建议以及应急处置需要,视情成立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市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结束,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市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现场指挥部  根据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事发地区县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也可由市市政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开设。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现场各应急队伍实施应急处置。  2.4专家机构  组建燃气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燃气事故发生后,从燃气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突发燃气事故现场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评估。  3 预警预防机制  3.1监测预报  3.1.1建立健全本市突发燃气事故监测预报制度,完善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3.1.2市市政局定期制定本市燃气安全的预警和预防规划,开展日常监测预报管理工作和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监测和传报。  3.1.3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责任区域内燃气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究,及时作出预报,并迅速报送重要信息。  3.1.4燃气企业负责本企业燃气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究,及时作出预报。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按照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市政局根据本预案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和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  3.2.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燃气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  3.3预防措施  3.3.1市市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本市燃气安全工作责任保证体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  3.3.2各区县负责加强对本地区的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特点,加强检查和监管。各区县燃气主管部门开展职权范围内的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并对街道、乡镇的燃气安全工作进行指导。  3.3.3燃气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各级专业处置规程,构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管理网络;搞好现役燃气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为燃气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3.3.4进入燃气事故预警期后,事发地区县,市市政局、市应急联动中心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可取相关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市报告。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有关单位、所在社区和市民一旦掌握和发现燃气隐患和燃气事故,应及时通过“110”、“962777”电话或本区域燃气应急电话报警。  4.1.2各区县及有关主管部门、上海燃气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市市政局或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  4.1.3市市政局、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到燃气事故报警后,应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向分别市委、市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作书面报告。特别重大、特殊情况信息,必须立即报告。  4.1.4加强与毗邻省市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突发燃气事故信息通报、协调处置渠道。一旦出现燃气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市的态势,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毗邻省市通报并加强联系和协调。  4.2先期处置  4.2.1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事故单位和所在社区应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自救互救,在第一时间实施即时处置,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  4.2.2市市政局协同市应急联动中心,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应急力量和,取必要的措施,对燃气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并确定事故等级,同时按程序规定,通知相关责任部门。当其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市市政局或市应急联动中心应及时报请市,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规程以及应急等级和范围的建议。  4.2.3事发地区县及有关部门在燃气事故发生后,应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响应  本市燃气事故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燃气事故。  (1)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事故,启动Ⅰ、Ⅱ级响应,市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应急力量和,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级响应人员迅速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应急力量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及时将燃气事故及处置情况上报市。  (2)Ⅲ、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燃气事故,由事发地区县及燃气主管部门、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市政局、燃气企业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实施应急处置,相应等级响应人员迅速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以赴,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或上级机构;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支援。  4.3.2响应等级调整  各类燃气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处置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4.4现场指挥与协调  4.4.1按照“分级负责”和“条块结合”原则,由事发地区县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现场指挥部,设在燃气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必要时部署相应警力,保证现场指挥有序进行。  4.4.2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救援和提供保障。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5安全防护  4.5.1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有关应急抢修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现场抢修所必须的器材设备。备品备件设施必须定期维护,保证完好状态。  4.5.2燃气企业或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现场处置时,应首先掌握事故发生的地点、部位、原因或影响范围,按照预案要求,落实抢修和控制事态发展的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防止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事态扩大。  4.5.3一旦突发燃气事故超出燃气企业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告市市政局其他上级机构请求支援。  4.5.4公安部门应针对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和发展态势,取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等措施,以防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4.6信息共享和处理  4.6.1建立和完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系统,明确相关要求,保证应急处置需要。  4.6.2实施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时,由燃气企业负责收集、汇总信息,及时报告事故现场进展情况;各联动单位负责应急处置信息收集和汇总,及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事发地区县、民政等部门负责人员伤亡、物损情况等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6.3市市政局负责跟踪和掌握燃气事故的处置情况、发展趋势及善后处置等有关信息,并及时上报市。  4.7信息发布  4.7.1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搞好后续信息发布。  4.7.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时,市新闻办要配合市市政局搞好信息发布。  4.8应急结束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的相应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 后期处置  5.1现场清理  燃气事故单位负责事故调查后的现场清理。供气单位负责落实供气恢复,以及公众与相关单位的告知和安全宣传,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其他相关部门依据相应职责,搞好现场清理。  5.2救济与安抚  5.2.1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区县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迅速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  5.2.3事发地区县和民政部门要搞好灾民安置,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各事故相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5.3保险  燃气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搞好理赔。  5.4调查与评估  一般、较大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公安部门、市燃气管理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或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开展事故调查,提出燃气事故调查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调查,按照院规定执行。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6.1.1燃气企业应根据燃气事故应急管理要求,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市市政局负责燃气事故的信息管理,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6.1.2相关联动单位负责提供所掌握的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和技术信息资料,必要时派出专家指导,协助现场抢险救援。  6.1.3市通信管理局建立通信应急保障机制,保障现场应急指挥的信息通畅。  6.2队伍保障  6.2.1燃气企业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担任指挥的人员应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并熟悉相关预案;从事燃气应急处置的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燃气行业安全、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6.2.2燃气企业要与本市有关专业应急队伍保持联系,互通信息,确保应急救援渠道的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以利应急处置时有效协同配合。  6.2.3民防、供水、供电、通信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相应的专业应急队伍。  6.3物资保障  6.3.1燃气企业应按照本预案或有关规定,配备必须的应急设备设施,并保持良好状态。对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物资及情况必须掌握,建立物资清单,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应急物资的维护、保养、报废、补充、报告和调用等制度。依托市、区县各级应急保障系统,保证应急物资及时供应。  6.3.2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等部门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6.4治安保障  6.4.1由市公安局明确燃气事故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燃气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6.4.2市公安局负责燃气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事发地区县予以协助配合。基层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  6.5经费保障  燃气企业应建立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6.6技术支撑  6.6.1燃气企业应积极建立并逐步完善安全预警系统,提高燃气设施设备系统的可靠性,为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6.6.2依托社会科研机构、高校及各方面专家,建立燃气应急科学论证和决策咨询机制,为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7 监督管理  7.1宣传与教育培训  7.1.1市市政局应依据《上海燃气管理条例》,加强安全用气宣传与培训的组织管理。  7.1.2各区县、区域行政主管部门、基层和社区组织应将燃气安全纳入安全社区的工作内容,搞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的燃气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燃气事故的发生。  7.1.3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要加强和扩大燃气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和覆盖面,用各种形式,引导市民关注燃气安全,提高市民安全用气和应急防护的意识与能力。  7.1.4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普及燃气安全常识和相关燃气的法律、法规作为学校和劳动就业前的培训内容。  7.1.5燃气企业应加强燃气安全进社区的宣传,不断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2演练  燃气企业应建立燃气事故应急演练制度,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急抢修队伍始终处在预警状态;市市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7.3奖惩  7.3.1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7.3.2对在燃气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预案管理  7.4.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市政局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审定。  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4.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市政局结合本市实际适时修订,并报市应急办审核。  7.4.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市政局组织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燃气企业安全管理组织保障体系由哪些内容构成

首先秩序,以防止和减少发生意外的,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引起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规范化的应急响应活动,以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颁布。

第二起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响应和救援,恢复和重建后的响应活动,本法。

3条指控的,是指突然,造成或威胁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需要取应急措施,以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

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因素,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尤其是伟大的,伟大的,伟大的,一般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院另有规定为准。

建立分级标准由院或者部门的紧急情况。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系。

文章应急响应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风险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突发的影响。

国家应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人们的安全和风险防范公众对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县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人民,或由各自的行政区域上人民共同负责。

发生后,发生在县级人民应当立即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并立即向上人民,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发生地县级人民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的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人民应当及时向上级汇报。上级人民应当及时取措施,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院有关部门,负责应对突发的工作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院总理的领导下,特别是重大决策和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国家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响应,如果有必要院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建立地方各级人民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当地的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正式组成突发应急人民和各级部门开展应急响应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协调,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应急指挥结构,组织,协调,指挥和应急响应。

上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领域的责任,指导,协助下级人民的及所属各部门做好应对突发。

第九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县级以上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公室的具体职责由院。

10条人民和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的。

第11个和部门取措施,以应付突发,应当与突发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的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它应该是一个选择,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应急响应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人民及其部门应对突发,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财产征用后使用,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后,应当及时返还。征用或征用的财产损坏或丢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因取紧急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不能正常,悬挂和限制规定的适用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

第十四条中国,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出席突然发送的应急救援和处置。

第十五条中国在紧急预防,监测和预警,应急救援,恢复和重建之后,等,与外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和交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作出应对突发的决定,命令,应当向人大报告备案;应急管理工作的完成,它应该是水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特殊。

章预防和应急准备

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应急防备系统。

院制定国家整体紧急应变,紧急特别组织制定国家应急;院和院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相关的应急预案,应急部门制定国家应急。

以上地方人民县级人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并在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各级,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机关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由院修订程序。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急性质,特点,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组织和指挥的职责体系和应急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和随后的恢复和重建措施等。

第十九条应符合城乡规划的预防,应对各种突发的需要,应急响应,统筹安排必要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县行政区域应该是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的危害,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单位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应该很容易导致重大危害特别行政区重大突发,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检查,监控,并责令该单位取安全防范措施。

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危险区域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按照向公众及时。

二十一,县级人民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过程中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起社会的安全事故,防止冲突和事态扩大;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和取安全防范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或者部门报告。

二十三个矿山,建筑施工单位,易燃的物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害物质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专项应急预案应开发,生产厂房危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排查,及时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突发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运输及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表明其使用,并显着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测试和维护他们的警报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25人的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培训制度,人民和有关部门承担的责任,处理紧急情况人员定期培训。

第26,由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整合应急,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单位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非专业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七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装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减轻个人的风险。

第28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必要的应急演练活动和普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并启动应急宣传活动和知识,必要的应急演练的要求。

新闻媒体应开展紧急预防和应对,自救互助知识的公众宣传。

第三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知识,应急知识教育的学生,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开展应急知识教育的学校的指导和监督。

第31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取财政措施,以保护应急响应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了完善的保障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分配和紧急配送系统的监督。

市辖区人民和应急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设备储备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企业签署了一项协议,以保障抢险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设备,生产,供应。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基础电信网络和移动通信系统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的组合,确保应急响应通信打开。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劳动人民的应对突发提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事业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具备相应的条件为教学和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的专业知识,鼓励和支持教学和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突发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章监测和预警

第三十七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建立或指定一个领土应急信息系统,收集,储存,分析和传输紧急信息,并与上级人民及其部门,下层人民的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络的应急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和情报交流合作。

第38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方式紧急信息收集。

县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紧急信息知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上级人民紧急信息。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适用于人民的部门知情紧急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络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和有关部门报告紧急信息。

提交报告紧急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拖延,虚,瞒报,漏报。

40条地方各级人民,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的危害和紧急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咨询专家和学者,就发生的可能性突发和其可能的影响评估;相信可能会出现特别显著的或主要的紧急情况,高级人民法院应立即报告高级人民法院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被伤害或相关地区人民相邻简报。

41个国家建立健全突发的监测系统。

以上的县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和完善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能发生的监视。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预警系统。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的紧迫性,发展势头和潜在的危害,分为一,二,4,分别用红色,橙色,**和蓝色标记的最高水平。

预警级别由院或部门确定的分类标准。

第四十三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性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院的权力和程序,发布相应的警戒水平,并宣布进入预警领域的决定,而增长人民,必要时,可以越级向当地驻军和可能相邻或相关的危害通知本地区人民。

发布第44条三,四级警报,宣布警告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的特点和潜在的危害,取了以下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络和人员负责具体职责及时收集,报告的信息向公众的信息渠道反映突发,加强对发生的突发,制定监测,预报和预警;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和学者,准备紧急信息的分析和评估,预测的可能性范围和强度的大小和突发的可能发生的水平;

(四)定期向社会和公众有关的突发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工作相关的信息管理和报告;

(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紧急危险警告,宣传避免,尽量减少危害的常识,公布联系电话。

45条发布,两个报警器,宣布警告期间,在除了取措施本法第44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但也应该向即将突发的特点和潜在的危害,取下列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机状态,并动员预备役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准备;

(二)筹集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庇护所,并确保他们在良好的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四)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供热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取具体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危害的建议,律师

(六)转移,疏散或紧急疏散易受危害和人员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限制使用危险的地方容易受到突发,很容易导致危害控制或限制扩大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必要的预防,保护措施。

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第46条规定,县级以上和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地方人民,应当遵循人民和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第47条发出的警报紧急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的警戒线调整并重新发布。

已经证明了不可能的紧急或危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人民应当立即通知宣布解除,终止的警告,并解除已取的措施。

章应急救援

48条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的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要求取紧急措施。

49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可以取下列紧急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BR / (一)组织抢救和治疗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和威胁工作人员的妥善安排,并取其他救济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害,表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地方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修复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气,供热及其他公共设施,危及提供住房和其他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和防疫和其他保障;

(四)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的处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人民设立财政储备基金紧急救灾物资和储备,如果有必要,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人员具有特定专长的需要提供服务;

(七)保证食品,饮用水,燃料和其他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严厉惩处根据法律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售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根据法律掠夺财产严惩,扰乱应急工作,扰乱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十)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的必要措施。

社会安全发生后,该组织的工作,以应对人民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该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相关的第50条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下列紧急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一)使用的设备强制隔离或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一方对对方,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在一个特定区域的吗?建筑物,车辆,设备,设施,燃油,燃气,电力,供水控制; BR p>(三)封锁的场所,道路,检查现场工作人员鉴定,限制公共场所的活动;

(四)加强核心脆弱的器官,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的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必要措施守卫单位根据院。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发生时,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即出动警力,根据现场依法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1的,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院或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的影响。

第52条履行职责或组织人民应对突发的统一领导下,在必要时,征用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场地,运输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提供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或技术支持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公司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的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装运材料需要处理突发,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危害的人员。

第53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人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突发的应急处置信息。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态发展或应急工作的虚信息。

第55条事故发生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和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相互援助,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56条,受自然灾害,灾害或意外事故,灾害,突发公共卫生的单位,单位要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抢救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和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害,表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以及向当地县级的报告,由于社会安全事故的单位,由单位或主要人员造成的问题,有关单位应报告按照规定,该负责人迅速出动到现场进行劝说,疏导工作。

九项原则以及内涵如下:

一、任何决策必须优先考虑健康安全环境。

HSE工作首先要做到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即在战略规划、项目投资和生产经营等相关事务的决策时,同时考虑、评估潜在的HSE风险,配套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优先保障HSE条件,做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

二、安全是聘用的必要条件。

工应承诺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接受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良好的安全表现是企业聘用员工的必要条件。企业应充分考察员工的安全意识、技能和历史表现,不得聘用不合格人员。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都应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提高自身安全素质,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断改进个人安全表现。

三、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健康安全环境培训。

接受岗位HSE培训是员工的基本权利,也是企业HSE工作的重要责任。企业应持续对员工进行HSE培训和再培训,确保员工掌握相关HSE知识和技能,培养员工良好的HSE意识和行为。所有员工都应主动接受HSE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工作资质后方可上岗。

四、各级管理者对业务范围内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负责。

HSE职责是岗位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者是管辖区域或业务范围内HSE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应积极履行职能范围内的HSE职责,制定HSE目标,提供相应,健全HSE制度并强化执行,持续提升HSE绩效水平。

五、各级管理者必须亲自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

开展现场检查、体系内审、管理评审是持续改进HSE表现的有效方法,也是展现有感领导的有效途径。各级管理者应以身作则,积极参加现场检查、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工作,了解HSE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并改进HSE管理薄弱环节,推动HSE管理持续改进。

六、员工必须参与岗位危害识别及风险控制。

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是一切HSE工作的基础,也是员工必须履行的一项岗位职责。任何作业活动之前,都必须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员工应主动参与岗位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熟知岗位风险,掌握控制方法,防止事故发生。

七、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隐患不除,安全无宁日。所有事故隐患,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都应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应及时取相应监控措施。应对整改措施或监控措施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跟踪、验证,确保整改或监控达到预期效果。

八、所有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分析和处理。

事故和也是一种,每一起事故和都给管理改进提供了重要机会,对安全状况分析及问题查找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要完善机制、鼓励员工和基层单位报告事故,挖掘事故。所有事故,无论大小,都应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报告,并在短时间内查明原因,取整改措施,根除事故隐患。

应充分共享事故,广泛深刻汲取教训,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九、承包商管理执行统一的健康安全环境标准。

企业应将承包商HSE管理纳入内部HSE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并将承包商事故纳入企业事故统计中。承包商应按照企业HSE管理体系的统一要求,在HSE制度标准执行、员工HSE培训和个人防护装备配备等方面加强内部管理,持续改进HSE表现,满足企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