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什么应当向社会公布

2.什么是企业能源管控系统?

3.节能减排内容

4.智慧消防用电安全监管服务系统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燃气信息监管平台都有什么内容呢吗_燃气行业监管

问题一:消防火灾报警控制主机中"监管"是什么意思 主机的监管也就是监测的意思,也就是说是设备反馈的,就是信号阀、水流指示器等就是监管的输入模块的。

问题二:消防监管信号灯一直亮红色什么意思? 有压力开关或燃气探测器等设备报警,要对应显示屏上的信息判断。

问题三:什么是消防管理 在一定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条件下,人们依照某些原则、程序、方法,通过、组织、决策、控制、指挥、监督等职能实现消防安全目标而有组织地、协调地进行活动的总和叫消防管理。

问题四:消防管理户籍化是什么意思 消防户籍化管理就是把各单位登记在册,不留遗漏,户头管理。

消防户籍被管理单位每月要填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表。

问题五:消防中的三定是什么意思 您好,消防监管模式具体为“三分、三定”

三分为:分部门,分区域,分重点

三定为:定专人,定时间,定整改措施

拿菏泽消防“三定”措施确保十八大会前会中“零火灾”作为例子,

定专人的做法为:菏泽消防支队派出10个工作组,由党委成员带队,支队防火监督人员和大队全体监督人员对全市重点单位,实行分片包干制,开展捆绑式消防监督检查。

定时间的做法为:在党的十八大会议召开之前,对仍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督促单位抓紧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期限、落实预案,确保会议召开之前整改完毕。

会议召开期间,对仍未整改完毕“带病运行”的单位,将研究制定防范看护任务分解,按照单位性质类别,明确看护要害部位和具体责任人,增加日常和错时看护力量,制定严密的防范看护措施,增配防范力量,购置防范器材,确保会议期间消防安全万无一失。

定整改措施为:在攻坚阶段,菏泽消防支队上调检查、整改、处罚、拘留等执法任务量,对排查和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坚决予以整治。

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一律依法责令“三停”;对违反安全疏散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特别是对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更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对拒不整改和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使用、营业的,坚决依法拘留违法人员,对违法行为按照上限处罚,切实增强执法震慑力。

如有疑问,欢迎询问

问题六: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中的户籍化是什么意思? 对社会面单位进行类似户籍一样的管理。为认真贯彻《消防法》和《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全面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实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公安部消防局2012年起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

一、全面推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为每个重点单位设置一个专用账户,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重点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基本情况、每幢建筑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及时记录日常动态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等情况,并根据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自动统计分析功能反映出的工作薄弱环节和问题,取针对性工作措施;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全面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实行动态监督,严格审查重点单位报告备案文件,及时录入消防监督情况,定期统计分析本地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切实提高消防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要组织建立并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更新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了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工作部署和对本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规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二)实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重点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确保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落实各项消防责任,全面提高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三)实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重点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消防设施完整好用。重点单位要将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实时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并每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依照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认真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并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四)实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要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评估情况应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并......>>

问题七:消防系统户籍化管理是什么? 所谓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是指:每一个消防箱放置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以及消防室内所放置的种类及数量建立确切的档案,且有专人维护、保养等。

问题八:按《消防法》规定,企业消防安全监管部门是谁 网友: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章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 *** 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详细情况到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咨询!

希望我的答复对你有帮助!

问题九:消防监督检查的对象有哪些? 10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以及社区和九小场所的。

问题十:消防物联网对消防监管部门有什么好处 减轻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及时发现问题、智能报警、及早处理、降低风险度和经济损失、、、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什么应当向社会公布

燃气公司属于住建局监管,业主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可以向当前住建局举报,当然也可以向安监局举报,安监局也负责有这方面的监管权利城市管道燃气公司属于市工商局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归住建局部门和工商部门管理:

1、燃气公司属于住建局监管,业主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可以向当前住建局举报,当然也可以向安监局举报,安监局也负责有这方面的监管权利城市管道燃气公司属于市工商局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2、若遇到燃气公司乱收费的问题,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反映,工商局可以监督市场的权力。因为燃气公司属于经营性的企业,工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倘若出现违规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取缔。

3、燃气公司是事业单位。燃气公司属于事业单位,分配工作根据单位安排。具体来说天燃气公司属于城市公用事业企业。燃气公司一般情况下属于国有企业,过去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归的公用事业局管理。城市内的天然气输配管道,属于城市公用事业企业。天然气长输管道,属于国家战略的垄断企业。

燃气公司的职责有:

1、定期进行管道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定期对管道及设备做好保养。

3、用户在使用燃气的时候,若遇到了问题,要及时上门去维修,保证用户可以使用到燃气。

4、对于用户投诉应积极面对,并且提出解决办法。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八条

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什么是企业能源管控系统?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

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及时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七)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3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日24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晚10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四)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不得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燃气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

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燃气价格、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燃气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并与燃气用户约定支付期限。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第二十六条为用户安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民用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经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燃气计量装置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其多收取的费用应当及时返还。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安全、供气质量、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气质成分以及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目录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燃气。下列行为属于盗用燃气行为:

(一)在供气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

(二)绕越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三)私自移动、改装、损坏、拆除法定燃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的;

(四)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的。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并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检查燃气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

第三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安全用气管理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

(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

(四)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取相应措施。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燃气用户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燃气事故抢修车辆应当有明显标志,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通行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三)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1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7日起施行。1999年3月20日省令第57号公布施行的《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分送:各市、县人民,省人民各部门。

节能减排内容

安科瑞 王冲

一、引言

你的企业是否存在一些管理问题,如:缺乏在线监视,不能提高设备利用率;缺少数据支撑,无法对生产进行有效安排调度;不能监控和分析能源消耗,造成能源浪费;信息孤岛难以打破,数据难以集中等。这些问题会使企业能源消耗快,浪费。想要为企业更好的节能降耗,企业能源管控系统应运而生。

二、企业能源管控系统概述

企业能源管控系统实现生产企业用电量的实时集、数据处理、能耗分析,实现数据透明化,并结合设备用电及用电情况,对用电回路进行自动投切,为达到节能降耗指标要求,制定合理的运行方式,优化运行模式,提高了生产企业用电效率,减少浪费及损耗。对智能电能仪表及相关设备状态的监测,通过对功能的扩充,可以方便接入对智能水表、热量仪表、环境监测终端等的监测,实现更强大的能耗管理。提高生产企业的自动化水平及管理效能,达到节能降耗,能为生产企业带来可持续的经济效益。

三、企业能源管控系统结构

四、企业能源管控系统应用场所

可广泛应用于医院,酒店、写字楼等商业建筑,食品饮料企业;水厂、电厂、供热站等能源供给企业,以汽车为代表的离散制造业,钢铁冶金、水泥建筑、石油化工企业,轨道交通,其他制造业

五、企业能源管控系统建设目标

1、通过信息化手段帮助企业进行能源的综合监测、调度和平衡优化,从而实现节能目的。

2、通过集生产工艺数据、能流数据,支撑实现集产品、能源、能耗实绩的综合管控。

3、可计算和分析各种工序、工艺、设备能耗指标,评估各项节能设备和措施的相关影响,建立更有依据、更有效果的节能体系。

4、实现各类能源数据的分散集、集中管理和数据统计与分析,帮助企业掌握配电、水循环、热力、原料供给及能源动力系统的能源消耗状况。

5、为企业提供能源的监管平台,对于各种能源品种的能耗,进行统计分析及趋势分析等,包含电、水、燃气、蒸汽、压缩空气等各类能源消耗,实现宏观能源监测、分析及管理。

6、为企业各级人员提供整个企业的能源数据,实现对能源消耗系统的监控、日常管理、能耗分析和设备管理等功能,帮助制定考核等制度,提高能源管理智能化。

智慧消防用电安全监管服务系统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节能减排低碳环保内容如下:

1、节约用水,随时关上水龙头,不让水白流。

2、少用洗洁精,大部分洗涤剂含有化学物品,会污染水。

3、节约用电,随手关灯,少用电器。

4、低碳出行,减少尾气排放。

5、节约森林,少用一次性物品。

6、选购绿色食品,认准绿色健康。

智慧用电系统

1智慧用电概念: 

智慧用电是对电气引发火灾的主要因素(导线温度、故障电弧、电流和漏电电流)进行不间断的数据跟踪与统计分析,通过物联网技术实时发现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向企业管理人员发送预警信息,指导企业开展治理,达到消除潜在的电气火灾安全隐患,实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2:智慧用电系统概述:

智慧电气火灾云监控系统是依托金智云,涵盖高低压电气安全综合监控功能的专业化智慧用电整体解决方案。本方案可提供设备云管理功能服务,可无缝升级至智慧消防监控系统。

3:智慧用电系统架构:

该系统是通过对用户单位的高压柜、变压器、低压柜、配电箱等电器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升级,实现温度、漏电、电流、电压、电量、电弧等状态信息的集与限流保护,并上传至安易云进行存储、分析与处理,及时发现漏电、过载、短路、三相不平衡、过压、故障电弧、温升异常等故障隐患,及时报警,管理人员通过手机或PC在线获取报警信息,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防患于未然。

系统结构

本系统由智能监测终端+传输网络+安易云三大核心部分组成。智能监测终端经无线数传设备(云网关),实现与安易云的无线移动互联。

1智能监测终端

组合式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监控探测器、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及无线测温探测器、云网关等智能终端。

2传输网络

GPRS 、NB等,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3金智云平台

3.1平台实现数据分析

金智云平台技术智慧用电监管系统能够实现对电气火灾的主要因素进行不间断的数据跟踪与统计分析,实时发现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安全隐患。

3.2数据展示

智慧用电平台通过金智云可视化实时数据展示,线缆温度、过载、过压、欠压及漏电等情况一目了然。

3.3自动报警,信息联动

一旦有异常用电情况,系统还将以本地声光报警、移动APP终端和紧急电话通知等途径告知用户,为及时处置险情争取时间,从而有效预防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3.4金智云平台终端支持

PC端、监控大屏、移动APP等多终端可视化展现。

典型方案

1.方案一、

> 使用场所

供电进线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上、拥有高低压柜、变压器配电室的单位场所,如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宾馆、博物馆、高层建筑等重点单位及工业企业;

2.方案二、

> 使用场所

供电进线电压等级为380V/220V、拥有低 压 柜的单位场所 , 如养老院、 文保单位、 古建筑 、 寺庙、 小型宾馆、 酒店、 商场、 专业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工业园区单位、 土宅及别墅等一般用电单位及场所 ;

3.方案三

3.1.模式一

> 使用场所

主要适用于,负荷不大(额定电流不大于63A)、停**响较小且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AC220V单相供电场所,如电动车充电棚、宿舍、临租房等小微场所;

3.2.模式二

> 使用场所

主要适用于洗浴中心、歌厅、网吧、幼儿园、**院、临街门面房、店铺、古村落、竹木厂房、加油站等小微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