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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呼和浩特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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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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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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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燃气行业发展规划。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深圳市燃气建设专项规划。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建设专项规划。

第七条 燃气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范。

燃气场站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和燃气行业实际,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生产运营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技术规范,依照有关规定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市主管部门可以发布限制和禁止使用的燃气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市政燃气管道及设施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由或者管道燃气企业负责投资建设。

第十条 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注明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地上燃气管道的合理使用年限不低于十五年,地下钢制和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合理使用年限分别不低于二十年和五十年。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燃气管道及设施。

鼓励对未配套建设管道供气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区进行管道供气改造。具体办法由市另行制定。

市政燃气管道未覆盖的区域,可以实行瓶组供气;市政燃气管道覆盖该区域后,应当停止瓶组供气。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验收、备案。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文件资料,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管道及设施、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管道燃气企业。无正当理由的,管道燃气企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接收。

移交工作完成前,建设单位承担管道及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发生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供气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该工程燃气管道与市政燃气管道的接驳。

第十五条 已竣工投入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接驳、抢险、维修等作业由管道燃气企业自行承担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两年,自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原施工企业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日常维护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其相关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承担;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

管道燃气企业维护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时,物业管理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对燃气计量表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时,应当告知管道燃气企业进行计量登记。

用户燃气管道及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 市政燃气管道及设施需要提前更换或者延长使用年限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政燃气管道及设施需要进行改动的,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建设专项规划要求;

(二)有保障安全施工的设计、组织和实施方案;

(三)有不影响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由于或者燃气企业单方面原因需要改造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改造费用由或者燃气企业承担,不得将费用转嫁给用户。

成立一个天燃气经营销售公司,请问需要哪些条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供气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建立燃气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对辖区内的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工商、质监、安监、房产、城市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五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组织编制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县(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第七条 燃气设施建设应当依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经批准的燃气设施工程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工程涉及征地、绿化、道路恢复等补偿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应业务。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建设档案。第十条 市和县(市)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管理、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动要求等。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的要求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确保燃气应急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第十一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调度程序等内容。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调度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供应应急预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者供应燃气的,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预案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规定的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抢修应急制度;

(四)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维护人员、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完善的自检自查机制和完整的安全记录,建立健全设备、设施档案和用户档案;

(三)向社会公布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全天二十四小时服务、抢修、投诉电话等信息,及时解决用户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四)每年对用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用户并协助用户进行整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燃气监理工作会议纪要范文?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扩展资料:

天然气投资需注意的事项:

1、在交易之前,可以先看4小时图,确定趋势和方向;再看1小时图,关注过渡时段的趋势,研判下一时段的走势,过度时段,比较重要,承前启后。

2、时间周期越短,反映越快,灵敏度越高;5分钟适合做超短线,灵活多变,趋势不稳,只是,可以先知先觉,嗅出后市的走势和趋势。可以选择很好的进仓与平仓点位。尤其是价位运行到支撑或阻力附近,可以研判后市。

3、15分钟图,适合做现货投资短线交易,一般来说,比较适合新手练习和实用。看准15分钟K线走势下单,一次赢利2点是没有问题的。同时,5分钟只是适合超短线操作,未能分出个趋势来,因此,不建议新手操作。

4、在现货投资的实时行情图中,均线也有背离,指标更不在话下。如果均线在小时图是上行,但是在15分钟图是下行,暗示逆转即将到来。如果均线在15分钟图是下行,但价格欲上涨,价格迟早会下行,比如被枢纽点弹回。辉火认为此时此刻,对于现货投资者来说,可以抉择,你最好准备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燃气监理工作会议纪要该如何记录呢?下文是我收集的关于燃气监理工作会议纪要,欢迎阅读!

燃气监理工作会议纪要一

会议时间:20XX年11月16日下午14:00

会议地点:XXX天然气会议室

会议主持:

参会单位及人员:

XXXXX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XX建筑设计研究院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XX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XX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土建施工单位:

会议内容:

一、上周监理例会提出的问题整改情况

1、XXX路打压不合格需维修,XXX还未进行吹扫。现因道路还未交工无法维修,今年不准备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施工单位汇报上周工程完成情况、下周进度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1、XXX二期预计12月15号完成室内立管的安装,地埋部分不具备施工条件,今年无法施工。

2、XXX二期因土建施工单位阻挡,现无法施工。

3、XXX防腐钢管进场经检测防腐不合格,需重新防腐。本周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已施工完毕的道路不允许开挖,目前根据实际情况,低压与中压地埋需过路,请XXX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予以解决。

4、XXX因图纸变更,现需返工处理。

5、XXX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1#、2#、3#、6#、7#、8#楼月底全部通气,现缺PE63管材,无法进行地埋低压施工。

6、XXX现缺PE管材,无法施工,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今年别墅区地埋管道必须安装完成。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以下要求:城市公元

1***室内安装的部分表后管安装倾斜,固定不牢固。

2***室外一层安装的部分PVC进户管安装倾斜,固定不牢固。

3***部分箱体污染严重,要求施工单位清扫干净。

4***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任务的要求,施工单位需增加施工作业人员,保证按期完成天然气工程。

XXX

1***XXX二期BIX04#楼四层与五层低压天然气管道安装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位置偏离严重,观感质量太差。现要求施工单位按规范要求距地350MM,距墙100MM进行返工处理。

2***XXX二期部分楼层立管焊接存在错口、焊缝不饱满现象。

XXX二期

1***因室内打眼施工中造成楼层埋地电线破坏,土建施工单位阻止继续打眼施工,现处以停工状态。

动漫软体园

1***目前现场停电已经两天,无法施工暂时停工。

XXX

1***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样板间进行大面积施工。

2***图纸已改动的户型,要求施工单位11月20号之前上报现场代表与监理确认。

3***根据现场情况,室外地埋PE管道太浅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经XXX公司决定变更为地埋钢管。防腐钢管进场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开始进行小区内道路施工。针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的已施工完毕的小区道路不允许开挖的问题,监理已多次提出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上报XXX公司,请XXX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解决,截止目前施工单位仍未书面形式上报进行解决。

XXX

1***要求施工单位对已完成的低压管道立管进行固定、封堵,以便于明年进行安装与吹扫打压。

施工中其他问题:

1、已经停工的工地,施工单位要及时上报停工报告,监理进行现场检查,存在问题无法整改的将作为遗留问题处理,明年开工前,必须全部整改完成后才准复工。

2、目前在建工程专案,无论是监理前期口头通知、例会上提出的或是以监理通知单形式下发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彻底整改完成后报监理复验,否则同步资料无法签署意见,该部分工程年底决算也无法进行。

3、安全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

1***做好人员住宿取暖方面的工作;

2***现场土建施工零乱,防止高空坠物,施工用电等方面的工作,要求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时随时注意个人安全。

4、资料方面:要求施工单位十一月底所有工程包括已施工完成的与未施工完成的资料都要上报,且保证必须与工程实体同步,监理将根据工程实体的进度和工程资料上报的情况签署工程支付凭证。

四、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施工单位每周五上报安全记录。

2、XXX明天进行防腐钢管的电火花检测。

3、要求XX环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上报XXX地埋管道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4、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图纸准确计算剩余工程所需的材料,在11月20日前上报XXX公司工程部。

5、XXX49号楼下周一必须具备通气条件,否则将进行处罚。

6、XXX低压管道***管径***施工无需变更,按图施工。

XX建筑设计研究院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XXX天然气专案监理部

二OXX年十一月十六日

燃气监理工作会议纪要二

工程名称:天津滨海天燃气供气工程宁河段

主要议题:质量、安全、进度

会议日期:20XX年12月30日

会议地点:XXX

与会单位

参加人

纪要签收

XXX

纪要:

总承包单位:

一、本周工程回顾

***1***:施工进度:

1:过增口河分段***672米***已完成排管、焊接、检测、防腐工序,具备打压条件。

2:过潜水鱼塘分段***1422米***已完成排管、焊接已完成1300米已检测70道焊口结论于20XX年12月30日报告完成。

3:过深水鱼池分段***1100米***排管已完成、已焊接20道焊口,未检测。

监理单位:

1、由于施工方各项资料均未按时申报,现我方要求你方于下周例会前将各项已发生工序资料申报齐全。

2、由于天气原因防腐工程补口处压盖如人为撕扯可撕掉,不符合设计要求。现我方要求你方其以撕掉压盖用胶棒补好,未撕掉也不合格的撕掉重做。

3、由于你方于焊接时防风措施未按照要求加工3面防风罩,不能保证焊接质量,存在质量隐患,现要求你方于20XX年12月30日加工完成5组防风罩。

4、于我方巡检时发现有个别工人在现场故意点燃枯草现象、在加油车附近吸菸现象,以上两点存在巨大安全隐患,虽已制止但情节恶略,望你方进行惩罚。

5、由于现场管材放置不符合要求,未防止拉管期间破坏防腐,现我方要求你方于立即用袋装土将管材架起。

建设单位:

1、由于你方总体进度未按时申报现要求你方于20XX年1月3日前申报我方。

2、由于气候原因施工环境恶略,未防止打压水冻住等隐患现我方要求你方于打压前一定要申报冬季打压方案。

3、成品保护问题,你方应注意拉管期间不要破坏外层防腐。

4、你方应注意在打压期间管材一定要固定好,由于是高压作业,闲杂人等不要在打压管道范围内游荡以防管道爆裂发生安全事故。

***本纪要由监理单位起草。发出日期20XX年12月30日***

燃气监理工作会议纪要三

凡是由专案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会议,均称为监理会议,它包括监理例会、专业技术讨论会、施工方案研讨会、各种形式的协调会等专题工地会议,其会议均应写出会议纪要。监理会议纪要是燃气工程监理的重要档案之一,对燃气工程各方都有约束力,并且是发生争议或索赔时的重要证明档案。

监理例会由专案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主持,并指定一名监理工程师在专用例会记录本上记录与会人员的发言内容。在正式开会前由监理工程师***或指定的其他监理人员***负责参加会议各方人员签到***签到表由专案监理机构编制***。

1.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

①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主持人,出席者的单位、姓名、职务等。

②上次例会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如未落实,分析其原因及应取的措施,并明确各项措施实施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限要求。必要时可写入本次例会的决议事项中。

③与会各方对上次会议以来工程进度、质量、造价、合同执行、协调管理等情况的意见;对工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的改进措施等。

④本次会议的决议事项,应明确执行单位和执行人及时限要求。

⑤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2.会议纪要的编制要求

①会议纪要的文字要简洁,内容要清楚,用词要准确。

②参加工程专案建设各方的名称应统一规定。如: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③记录本上记录的发言者姓名、发言内容不必全部写入纪要,如果出席单位需要发言记录时,可将会议记录影印后传送该单位。

④会议纪要应注明“与会各方如对会议纪要有异议时,应在签收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编写单位提出,留档存查”。

⑤会议纪要应在会后及时编写并列印成稿,经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稽核、签字后传送至各有关单位。

3.会议纪要的审签、列印和发放

①监理例会的会议纪要经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稽核确认后送交列印。

②监理工程师应对打印出的样品和最后列印成品进行认真核对。

③会议纪要分发到有关单位时应有签收手续。

④与会各单位如对会议纪要有异议时,应在签收后3日内以书面档案反馈到专案监理机构,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负责处理。

⑤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用哪种形式应在监理例会上讨论确定,并写入会议纪要中。

⑥监理例会的发言原始记录、会议纪要及反馈的档案均应作为监理资料存档。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燃气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应当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出发,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应急”的原则,体现到燃气经营、使用、运输、储存以及设施保护的各个环节,全面落实燃气经营者和用户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属地责任,增强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保护燃气设施,规范使用燃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有权制止和举报妨害燃气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第四条 责任

(一)市人民领导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部门监管协调机制,组织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和部门联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燃气安全使用存在的问题。每半年召开一次燃气安全工作调度会,研究解决燃气安全监管领域的重要事项。将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市场规则完善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建立燃气经营者政策性亏损财政补偿机制。因定价行为和承担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燃气成本上升和政策性亏损的,应当及时调整用户燃气供应价格或者财政足额补偿。

(二)旗县区人民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燃气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有关行业、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规范,建立健全燃气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开展执法检查,加强燃气安全日常监管,监督检查落实燃气场站、管线、设施等燃气建设工程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依法制止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运行违法行为。负责制定本辖区燃气隐患排查整改、燃气用户入户安全检查、燃气安全防护技术应用推广、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宣传普及等专项工作方案,报市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每季度调度一次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到有记录、有检查、有落实。将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旗县人民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安装和维修燃气燃烧器具等违法经营行为;区人民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情况,清理违法设立的燃气经营和燃烧器具维修站点等。

(三)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在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或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燃气安全工作,协助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社区将安全用气纳入社区安全管理网络,建立日常巡查台账、隐患整改台账,定期组织燃气安全巡查和用户安全用气宣传教育,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燃气经营者通报,向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监督隐患整改到位。负责定期向燃气经营者通报地区安全用气形势,落实燃气安全宣传责任,配合燃气经营者开展用户入户安全检查,督促燃气用户及时整改用气安全隐患等。负责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和重要节日前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燃气安全公益宣传活动。第五条 有关部门责任

(一)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燃气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燃气安全使用规范和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相关行业、场所和居民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

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经营燃气和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等违法经营行为,组织清理违法设立的燃气经营和燃烧器具维修站点等。负责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等燃气建设工程审批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依法查处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组织落实燃气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抢修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制度,单位燃气用户管理人员、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制度。负责制定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燃气用户入户安全检查、燃气安全防护技术应用推广、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宣传普及等专项工作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和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月调度制度,做到有记录、有检查、有落实。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实施安全监察,对燃气钢瓶充装、检验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燃气钢瓶充装许可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充装燃气钢瓶、超许可范围充装燃气钢瓶,充装非自有产权燃气钢瓶、超期未检燃气钢瓶,充装改装、翻新、报废燃气钢瓶和燃气销售掺杂掺等违法行为。

负责对燃气计量表安装使用前实施首次强制检定,监督管理燃气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强制检定工作。组织和监督燃气充装单位建立燃气钢瓶电子技术档案,推行“一瓶”数字化管理;监督检查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燃气以及销售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认真履行“双告知”义务。燃气供应、经营的企业新办、变更、注销营业执照时,告知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当事人未取得相关许可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燃气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保障或预留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办理规划许可时充分考虑建设项目与燃气设施间防火安全间距。建立完善的地下管线管理信息系统,向建设单位提供准确、完整的城市地下燃气设施信息。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五)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拆除占压燃气管道、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六)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运输单位和车辆实施严格监管,落实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制度,并依法查处企业和个人无证运输、使用不符合运输安全规定的车辆运输燃气等违法行为。

(七)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买卖、储存、运输燃气和盗窃、损毁燃气管道、设施等妨害公共安全的治安违法案件和燃气管理、燃气事故中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划定城区燃气运输车辆行驶路线、通行时间,依法查处无证运输、不按规定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消防工程审核、消防工程验收(备案)行政许可等。

(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指导监督物业服务单位配备专兼职燃气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培训,配合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者开展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九)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落实城镇燃气建设工程防雷、防静电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指导燃气经营者做好城镇燃气设施设备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工作。

(十)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商业用气单位开展燃气使用安全检查,教育引导商业用气单位安全使用燃气。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燃气安全管理相关地区、部门和燃气经营者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综合监管,对重点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负责对以城镇燃气以外的化工燃料替代城镇燃气的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组织调查燃气安全生产事故。

(十二)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负责面向社会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

(十三)监察机关: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燃气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对燃气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问责、处分。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配置与调度、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市燃气主干管道以及中心城区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规划、质量技监、安全监管、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和方便用户的原则。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燃气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本市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项目、工业园区项目或者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使用燃气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燃气设施,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报批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年度用气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型用气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本市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十五日内,将有关验收合格文件抄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第三章 配置与调度第十二条 本市应当按照国家对能源配置的总体要求,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调控机制。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中长期供求,组织并监督燃气企业的生产和购活动。第十三条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燃气中长期供求和燃气购量,制定年度燃气分配。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燃气分配,组织制定月度燃气分配。第十四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按照年度和月度燃气分配,组织制定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月度燃气分配和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燃气的生产、输配和销售。

燃气企业之间对燃气生产和供应发生争议,可能影响正常供气的,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以不中断供气为原则予以协调解决。第十五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建立燃气供求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分析燃气供求信息,确保燃气稳定供应。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程序,将燃气供求信息报送市燃气管理处。第十六条 市人民应当建立燃气地方储备制度。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燃气地方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地方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用要求等。

燃气企业受委托,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燃气地方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修订)

市市政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燃气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本市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项目、工业园区项目或者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使用燃气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燃气设施,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报批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年度用气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型用气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本市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本市应当按照国家对能源配置的总体要求,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调控机制。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局根据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中长期供求,组织并监督燃气企业的生产和购活动。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局根据燃气中长期供求和燃气购量,制定年度燃气分配。

市市政局根据年度燃气分配,组织制定月度燃气分配。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按照年度和月度燃气分配,组织制定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月度燃气分配和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燃气的生产、输配和销售。

燃气企业之间对燃气生产和供应发生争议,可能影响正常供气的,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以不中断供气为原则予以协调解决。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建立燃气供求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分析燃气供求信息,确保燃气稳定供应。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程序,将燃气供求信息报送市燃气管理处。 市人民应当建立燃气地方储备制度。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政局制定燃气地方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地方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用要求等。

燃气企业受委托,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燃气地方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市市政局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调度预案。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管理制度,确保燃气应急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设施的安全运行。

燃气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者供应燃气的,应当根据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取相应措施,并立即报告市燃气管理处。

燃气企业因执行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启用燃气应急储备所增加的成本费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因燃气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与使用安全,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安全和应急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经营和使用、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燃气供应保障机制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鼓励科技创新,加快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市、县(市)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高层住宅、在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和需要使用燃气的商业建筑或者公共建筑,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管道燃气设施已覆盖的区域,在住宅小区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市、县(市)燃气专项规划。

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购,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燃气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敷设地下燃气管道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在覆土前(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接驳前)进行跟踪测量、竣工测绘;竣工测绘成果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报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市工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许可证制度。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

(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健全的经营方案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协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协议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吗?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规范_______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1.2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发布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1.3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_________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_________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10燃气紧急: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取非正常措施的,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3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3.2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

 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______。(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3.3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_________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附件三、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示)

 3.5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3.6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7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_________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

 第五章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5.2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5.3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4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供气安全

 6.1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6.5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6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7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____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8紧急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供 气质量 和服务标准

 7.1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协议附件四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7.2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五所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收费

 8.1批准的价格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燃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用热量单价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8.3价格调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8.4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9.1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9.2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2)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3)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3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4乙方义务

 (1)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相关服务;

 (3)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者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6)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须将有关市政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全部责任。

 9.5定期报告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应当对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定期报告:

 (1)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服务质量报告、经营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乙方应于每年____月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气量、投资项目报告,年度经营。

 9.6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乙方制订远期经营(如五年或十年经营);

 (2)乙方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乙方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乙方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5)乙方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6)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7)其他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章 违约

 10.1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日后____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____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1.2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或情况。

 11.3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12.1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条的规定。

 12.2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条规定解决争议,可依照适用法律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或者将该争议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适用法律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结论时,依其结论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13.1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3.2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3.4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13.5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在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四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4.1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各执_________份,付本_________份仍由上述各方各执_________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五章附件

 附件一、甲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二、乙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三、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图示

 附件四、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五、项目和企业相关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国设计商的资质审查及设计合同、设计承包合同的批准、外国建设承包商资格审批和资质证书、建设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的验收、竣工验收、卫生许可证、土地复垦验收、管道燃气设施产权登记及其他权利登记、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财政登记、统计登记、海关登记备案、劳动管理有关事项、项目融资的批准和登记等)(注:请协议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相应修改)

 附件六、技术规范和要求

 附件七、设施维护方案

 附件八、保险(注:应包括但不限于,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

 附件九、工程技术方案

 附件十、管道燃气质量标准、供气服务标准

 附件十一、安全管理标准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年月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公章)(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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