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订)

2.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

4.如何建设“绿色,健康,智慧,文化”型生态宜居城市

5.2021燃气公司员工工作总结三篇

6.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订)

7.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

8.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2021修正)

城镇燃气信息化建设方案怎么写范文_城市燃气设施运行安全信息分类与基本要求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和建设、供气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使用、安全管理等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保供、规范服务、高效节能和多种气源协调平衡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应急保障和事故处置机制。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国土资源、园林和绿化、农林、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商务、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应急保障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鼓励燃气管网已经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用气优先选用管道天然气。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也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设施。

建设单位在编制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对施工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进行详细排查,并就气源接入点和用气需求等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第十条 对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办理供气手续。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燃气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启用要求等内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鼓励并且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燃气应急保供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活动。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燃气管网等的总称,但不包括门站以外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和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燃气设施保护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设施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水利、交通运输、海事、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设施保护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燃气设施新建、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在覆土以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将竣工测绘成果报所在地的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 新建、改(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协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因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者进行抢修,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应当根据燃气设施的类别、安全风险等因素组织专家论证,合理划定。第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设施上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周边设置统一的安全保护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涂改和擅自移动、拆除、覆盖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保护标志牌。第九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五)倾倒渣土、堆放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十一条 在穿河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河道清淤疏浚作业的,河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管道燃气经营者、河道清淤疏浚作业单位共同制定穿河燃气管道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要求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下燃气设施情况。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将与有关单位共同制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及时报送所在地的区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二)燃气设施查询资料、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

(三)施工风险分析及相应安全措施、组织管理和保障安全的设施、设备要求;

(四)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者各方权利和义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管理、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区燃气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发展、安全第一、规范服务、保障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燃气事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气象、应急管理、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行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燃气监督管理制度和燃气基础设施数据库,对燃气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对燃气用户的安全服务责任;对燃气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价。第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燃气供应安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主动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对燃气使用安全进行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

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非居民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宣传。第九条 自治区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安全、环保、节能、高效、智能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第十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促进燃气经营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民用建筑,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审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意见。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九十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供气保障、经营服务、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规范服务,绿色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工作。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燃气管理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公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第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主动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使用义务。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运用信息化手段发展智慧燃气。第九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促进燃气经营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覆盖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备案。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二条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负责城乡规划许可的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供气范围内,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另外建设独立的管道供气设施。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本省有关规定有序推进农村燃气工程建设。鼓励多种主体参与,采用管道气、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村地区燃气通达能力,并结合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村居民因地制宜使用燃气。

农村燃气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执行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

如何建设“绿色,健康,智慧,文化”型生态宜居城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设施保护,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的经营服务,燃气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燃气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和使用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公益性宣传。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推进乡镇燃气管网建设,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地区实施管道供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布局、便民惠民的原则,合理规划设置瓶装燃气供应站。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按照规划预留城镇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用地,组织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编制应急预案,提高供应应急保障能力。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工程,按照城镇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其供气范围内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燃气设施的建设,建设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就组织燃气设施建设签订合同的,相关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的选用,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第十四条 燃气场站工程、市政中高压燃气管道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照省政府确定的项目管理权限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五条 燃气场站、市政中高压燃气管道、成片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内的燃气管道和根据国家规定要求实行监理的其他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第十六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和车用燃气经营。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燃气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选择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由设区的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燃气主管部门根据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与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应当将经营主体、区域、范围、期限等协议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开展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2021燃气公司员工工作总结三篇

十三五规划之下,随着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不断深入,安防行业所担当的重要角色日益凸显和鲜明化,安防产品与服务也逐渐深入人心。当新型智慧城市如春风般拂过大地,迎面而来的机遇无处不在,只要加大力度壮大自身、紧紧抓住机遇,安防行业必将迎来绿意盎然、生机勃勃的繁华之春。

从数字城市到平安城市再到如今的新型智慧城市,以绿色、智能、安全为主题的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正如火如荼地进行,迅速在中国大地遍地开花,安防行业成为新型智慧城市基础技术支撑之一。为此,在十三五规划下我国的新型智慧城市安防建设会有新的变局。

一、在宏观战略层面,十三五新型智慧城市安防建设首先需要紧紧围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以及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等的重要部署

国家重大战略提出了对不同城市在实施重大战略过程中的城市功能定位,这些城市功能定位影响着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网络平台建设、产业发展转型等方方面面,各个城市在开展十三五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中,首先找准城市在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中的定位,依据功能定位去开展城市各方面技术信息化建设。

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极大拓展了安防市场需求空间

住建部、发改委、工信部等已经确定了300多个国家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十三五”期间将会进一步扩大试点或在部分省市全面推广。2016年发改委联合八部委印发了《关于促进新型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新型智慧城市,要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网络安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目标一是实现城市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和精细化,基本形成市政管理、人口管理、交通管理、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社会诚信、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管理领域的信息化体系;二是要实现生活环境宜居化,提高居民生活数字化水平,形成环境智能监测体系和污染在线防控体系;三是要实现基础设施智能化,使电力、燃气、交通、水务、物流等公用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水平大幅提升,运行管理实现精准化、协同化、一体化。

安防技术应用正在越来越多地融入和服务于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将成为新型智慧城市的重要技术支撑和社会管理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防盗报警、楼宇对讲4大类设备将得到大面积的应用。

三、在应用基础设施方面,十三五新型智慧城市安防建设需要加快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一些公共支撑型应用平台建设

近两年来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领域技术逐渐成熟,在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应用越来越广,技术应用的社会认可度和接受度越来越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日渐凸显,极大地提高新型智慧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集约性、监测感知实时性和管理服务的精准性。

十二五时期是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社会导入期,该类技术创新中的大量关键产业和基础设施在金融资本推动下已经基本形成,十三五时期将是此类技术的展开期,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革命的变革潜力将会扩散到整个经济社会,整个社会对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应用的公共服务需求将更为强烈,如同对用水用电需求一样,因此迫切需要加快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一些公共安全支撑型应用平台建设。

四、在社会创新管理建设方面

十三五新型智慧城市安防建设要适应社会管理从集中管控向分布式社会治理这个趋势转变,因此需要充分加强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融合应用来提高整个城市的社会综合治理能力、分布式治理能力和自组织式治理能力。围绕改善民生、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等关注点,综合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结合城市现有信息化基础,融合先进的城市运营服务理念,建立广泛覆盖和深度互联的城市信息网络,对城市的资源、环境、基础设施、产业等多方面要素进行全面感知,并整合构建协同共享的城市信息平台,对信息进行智能化处理利用,从而为城市运行和资源配置提供智能响应控制,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智能决策依据及手段,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智能信息资源及开放式信息应用平台的综合性区域信息化发展过程。

总之,十三五规划之下,新型智慧城市的安防建设本质是智能化、信息化与城市化的高度融合,是城市向更高阶段发展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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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订)

?当我们的工作告一段落时,回顾自己工作发展的过程,一定会感慨万千,这时候就可以通过写 工作总结 的方式记录下来。下面是我和大家分享的2021燃气公司员工工作总结三篇,提供参考,欢迎你的参阅。

? 2021燃气公司员工工作总结1

?XX中燃在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带领下,狠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从基础管理着手,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总结经验教训,以隐患专项整治为主线,加大班组和公司标准化建设,力争11财年创造全新的安全管理景象。下面就上半年的安全工作以及下半财年的 工作计划 汇报如下:

?一、强化基础管理,加强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1、制定完善安全 规章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定》;收集整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基本规范》、《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

?2、5月6日,安委会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会议总结了10财年安全生产工作,对10财年发生的事故进行了深刻反省,指出了11财年工作目标和方向,并签定20xx财年安全生产责任书;会上还对10财年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

?3、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控制一般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本财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营造全新的安全工作氛围,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美好的未来,公司下发了《XX市燃气有限公司二0xx财年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与计划》,决定利用一个财年的时间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目前,隐患上报分类工作已完成,安委会召开专题讨论会,按轻重缓急定责任人、定责任期限进行整改,确保安全运营。

?4、为了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精神以及包安委会(20xx)8号通知要求,并通过企业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规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公司安委会决定从20xx财年8月起,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为真正做好达标工作,公司先期选派两名干部参加了相关培训班,并召开了班组长以上人员参加的专题动员培训会,要求公司全员参与,争取20xx年达到二级标准。

?5、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司安委会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尽可能克服一切不安全因素,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基层一线员工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安全防范意识、责任心和使命感,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消除安全隐患等不安全因素,确保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我公司特为34名一线兼职安全员发放聘任书,并启动专项安全资金为兼职安全员发放特殊岗位津贴。

?二、重计划,有步骤,扎实开展安全工作

?财年初,公司制定了全年安全工作计划,并分解细化到周,使全年安全工作有条不紊按计划进行。

?1、根据国家和总部安全月宣传工作部署,结合公司11财年安全工作安排,积极开展了“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达到了营造浓厚的学习、探索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文化氛围的目的,有效地提高了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强化了广大干部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公司制作了大量横幅、安全旗,发放安全活动宣传资料、学习资料、挂图400余套。6月10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高层管理干部参加的《如何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暨标准化建设》为主体的专项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班。

?经过培训,与会人员基本了解了国家安全生产总体形势及未来发展前景、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如何理解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标准和要求,如何做好自身安全生产工作等相关内容。6月28日,公司成功举办了以“安全在我心中”为主题的演讲比赛。来自公司各部门的18名选手在演讲中,紧扣主题贴近实际,联系生活中、岗位上的所见所闻和切身感受,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紧紧围绕安全月主题,用生动、精练的语言阐述了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精神。

?2、为确保公司所属输配系统正常运营,公司加强对各运营系统的检查,尤其是节日、季度以及专项安全检查,均制定检查计划和安排,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上半财年共进行节日检查2次,专项检查3次,季度检查1次,不定期安全检查、抽查、夜查46余次,并针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跟踪复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及时汇总。

?3、六月份,公司组织一次室内外燃气泄漏无预案演练活动。此次演练,本着事先无预案、无时间安排、无演练内容随机进行,达到了热线接警、应急程序启动、应急人员到场,应急处置程序操作、工器具使用等演练程序的基本检验,从中发现问题,总结分析,为下半财年有预案应急演练打下基础。

?4、上半财年,根据总部工作安排,共办理各类安全员资格证、消防证、上岗证73个,更换到期报废灭火器74具,组织各类安全管理知识、消防知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培训380余人次,为加强基层班组消防基础知识和防火能力,公司选送十六名基层班组骨干参加我市举办的全封闭消防知识培训。

?5、为加强用户安全宣传。公司于6月19日在万达广场组织了一次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大型公益宣传活动。本次活动的开展是为了响应20xx年提出的“全国安全生产年”文件精神,同时做好20xx年3月1日国家颁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宣传,普及燃气使用安全常识,降低天然气使用事故发生率等诸项工作。市安监局、建委、公司个部门领导和员工参见了活动,市电视台、日报社等新闻媒体参加并报道此次活动,此次宣传活动辅助于文艺表演,中间穿插了对燃气安全知识的有奖问答,观众踊跃回答问题,现场气氛非常热烈。当天共发放安全宣传资料1000多份,现场解答问题数百次。

?上半财年,公司有组织的在老小区用户群开展两次安全宣传进社区活动,分别对乌兰小区、钢11#街坊、迎宾小区老用户进行入户安检、普查、现场维修以及安全宣传活动。在活动中,共普查用户3672户;现场维修475户;发现并处理阶段性居住户主立管漏气2户;发放宣传单2900余份;现场受理业务咨询人数260余人次。

?6、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于7月16日在我市举行,为确保中运会的顺利召开,避免安全用气无责和有责事故的发生,公司要求客户服务部、生产运营部和稽查大队分别于6月、7月两次对比赛场馆和运动员下榻酒店燃气设施进行安检及宣传工作,此次检查共发现漏气3处,安全隐患4处,及时进行了整改。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1、公司目前发展速度快,经营区域逐年扩大,安全管

?理模式也应相应进行转变,作为中燃集团特有的个例,希望集团公司不但在管理模式予以支持,在相关申请报批程序上予以大力支持,并给予一定政策,如:安全资金投入、改造项目批复、安全管理硬件投入等等。

?2、根据上半财年室内维修数量来看,用户室内漏气维修数量较大,并多集中在天然气置换前老用户群中,其中设施漏气点多为表前旋塞阀、表后考克、过期服役表、活接垫等,因此,如何改造老用户群室内设施,从根本上解决安全隐患,是我公司面临的安全工作当务之急。

?四、下半财年工作重点

?1、按照《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实施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拟定XX燃气公司达标工作考核细则,并进行全员培训。

?2、依据《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与计划》开展全面隐患治理工作,并把隐患治理当做长效工作来抓,发现一项解决一项。

?3、开展一次有预案应急事件处置联合演练,目前,演练方案、演练地点、联合演练合作单位均已落实到位,时间拟在10月上旬进行。

?4、分批次进行全员安全、消防知识培训,并进行考试。总之,我公司将在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下,不遗余力的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真正做到警钟长鸣,我们有信心、有能力使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走进集团公司先进行列。

? 2021燃气公司员工工作总结2

?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我们告别成绩斐然的,迎来了充满希望的20xx。过去的一年,我们有付出也有收获;我们有欢笑也有泪水,回顾这一年的工作与体会,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我在公司领导和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公司的要求,较好的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我努力工作继续坚持“不学习不上进就会下岗失业、不吃苦不耐劳就会被淘汰”的理念努力的工作,不断的提升自己的工作水平和技术能力。

?进入xx集团的大家庭里,体会到一线工作人员是艰辛而伟大的职业,在工作时间上,白天到黑夜忙碌的影子穿梭在每个小区里,进入客户家,如何有效的和客户进行沟通,耐心的解释客户的疑问,争取抓住进户率,完成公司领导下达的任务,从一名抄表员到现在安检员的工作,更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工作总结在进户后从而进行排查燃气管道,管道环境,炉具热水器安全隐患等,如有隐患及时上报,最终完成安全事故0隐患,同时感谢董班长以及领导工作种给予帮助,在明年,改正自己的不足,发扬成绩,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在明年的工作中我要努力工作,深刻认识自己的问题与不足,努力改变自己,适应工作要求,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全部的力量。我想我应该努力继续奋斗,就以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做以总结:

?1、努力学习更深一步的了解的施工工艺和国家规范,并落实到实际、使自己成为一个燃气行业专业的安检人员。

?2、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得与失并加强反思,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探索新途径、新方法,力争把工作做到最好。

?3、不断充电,增强自己的实际管理能力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管理水平。

?4、领导交办的每一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时间,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5、在工作中对安全问题决不放松,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投入到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不等不靠,安全隐患不解除不放过。

?希望在崭新的20xx年中,我们能够继续拼搏向上,奋发图强,同时也希望在xx这个大家庭能够蒸蒸日上。

? 2021燃气公司员工工作总结3

?20_年,在董事会和公司领导的正确指引下,全体员工团结一心,精诚合作,在安全生产工作当中,加强领导、严格管理、采取措施、杜绝隐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圆满完成了年前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全年共铺设中压PE管道23351.4米,安装钢管31580米,入户安装民用户3655户,公福餐饮22户。全年主营业务收入1.3亿元,其中销售天然气4160万m?,销售收入1.12亿元,上交税款383万元。

?回顾全年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多方奔走,几经周转,要回各种补贴款。近几年,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祁县经济开发区迅猛发展,受此影响,公司领导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办理各种手续,于20_年8月要回经济开发区管网贴息款71万元;去年从祁县土地局领取了加气站土地证,由于天然气属于惠民、利民工程,公司积极向政府打申请报告,董事长亲自找县长签字,年底要回门站、加气站土地返还金82万元;2011年,祁县县城东外环和东风路实施改造拓宽工程,当时天然气管道铺设资金都由公司出资,近几年公司领导积极联系交通局等有关部门索要资金,于年底要回道路管网费62万元;由于天然气陆续调价,而居民用气 不变,祁县居民用户冬季采暖使用壁挂炉者居多,而上游省公司指定的居民用气远远不够祁县居民冬季采暖使用,形成价格倒挂,年底公司向政府打报告补贴居民气差价300万元,目前正等待政府的批复。

?二、不断努力,坚持不懈,完善各种手续。自从加气站运行开始以后,各种手续不断完善,规划、施工许可等已经办理,城建、消防验收合格,20_年8月领取了土地证,目前,加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也正在积极的申报中;20_年公司向省发改委申报惠民、利民的祁县天然气利用扩建工程项目,省发改委于20_年10月13日以晋发改地区发20_1378号文件批复核准建设,并于年底办理了该项目的环境评估报告。

?三、吸取精华,精益求精,完善设备检验。从2008年天然气运行开始,祁县天然气的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城区已基本覆盖,不断向农村延伸,燃气表的使用也不断增多,为了达到燃气表使用精准,误差出现为零,领导多方考察,最终在门站建起燃气表流量检定检验室,为用户安全、精确使用燃气表建起了一道天然屏障。

?四、精打细算、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了节约成本,降低能源消耗,对门站、加气站的用电进行调整,避开高峰用电,开机打压、干燥脱水等在平峰低谷进行,尽可能节约用电成本,同时对门站、加气站250W高耗能路灯更换成45WLED路灯,从而降低了成本,提高站内经济效益。

?五、不断创新,加强管理,运用新技术。最近几年公福餐饮及工业使用流量表的用户不断增多,对其加强管理迫在眉睫,以前的远传由于系统瘫痪不能使用,公司领导多方考察,最后决定运用北京盈正远传技术对公福企业的流量表进行管理,同时对表内传感器进行更换,能第一时间对公福企业使用的天然气进行管理、统计,从而提高对燃气流量表的管理效率。

?六、完善机制,根据实际,实行新制度。为了稳定货源渠道,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采购管理水平,发挥价格调整机制的作用,公司实行采购制,加强货物管理,提升管理层次,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之所以取得以上成绩,主要缘于以下几点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全员素质

?企业员工的素质高低才是决定企业命运成败的关键,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培养一支技术过硬、德才兼备的职工队伍,是新形势下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对天然气这个新型产业显的尤为重要。为此,我们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员工整体素质。一是继续“每周一题”的学习,员工结合部门的特点,以企业和自身发展提高为目标,坚持每周一题的学习,不断提高员工的燃气知识水平,增强员工的服务意识,努力创建“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天然气行业一流企业;二是聘请厂家技术人员来公司进行专题培训,邀请山东斯柯达公司技术人员就流量表的日常使用和注意事项进行培训,邀请江苏大丰厂家技术员就调压箱器的原理,日常维护保养、故障判断和处理进行专项培训,并在现场进行了调压箱的切断阀调试讲解和实际操作;三是员工自学,提高自身的操作技能,为了在中压管网不停气的情况下进行常压操作,年初公司购买了一台夹管机,员工通过用废旧管不断做实验操作,且和厂家进行技术沟通,最终在冠中高层等小区进行带压力夹口实际操作,在不停气的情况下顺利完成连接工作;四是聘请安监局的讲师对员工进行《新安全生产法》的培训,20_年国家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订,并于12月1日开始实施,公司为了能在工作中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罚力度,特意聘请县安监局的专业讲师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指导,从而能使员工在日常的安全生产中准确的执行和运用新安法的规定和要求,为企业保安全、解忧愁;五是聘请专家来公司授课,今年公司聘请市特种设备协会樊世龙老师来公司授课,专业讲解燃气压力管道安全知识,移动、固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和气瓶充装等方面的知识,全面学习燃气管道和设备的技术和安全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公司燃气设备和管道安全运营。20_年有五人参加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燃气技术人员证书年检培训,十人参加晋中市特种设备协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培训。

?二、编制新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全员工作行为。

?为了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提高本质安全 水平,务实安全工作基础,有效防止安全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公司根据新《安全生产法》重新编制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强化员工责任意识,通过责任分工、权利明确,有效地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精神,同时“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这是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因此,把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意识放在首要位置,在思想上始终保持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亲自抓,安全管理部门具体抓,层层抓落实。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到每项生产活动中。

?三、加强制度创新,提高企业文化

?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加强企业管理工作,有了规章制度,同时还在于狠抓落实。制度落实是做好经营管理工作的关键和保障,也是体现一个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风向标。所以公司积极推行新制度,年中以田工为首的编制组编制了新《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管网及其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保证公司顺利发展,维护企业社会荣誉。同时为明确天然气管网安全责任,安全运行部把全县管网分成四片,东、西、南、北城区各一人负责,东观镇设专职巡线人员,城郊管网设置了两名巡线人员,坚持“谁巡线谁负责”的原则,区分区域责任,避免安全管理盲目造成安全隐患而互相推诿责任,从而提高了巡线效果,保证了全县管网安全运行。

?四、严把质量关,加强燃气安全建设。

?质量和安全是企业之魂,想要立足竞争激烈的市场潮头不败之地,就必须把好质量和安全关,把质量安全管理理念落到实处,这也是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一年来,一是对全县居民用户制定详细计划进行了安全大检查,分小区到人强化责任,认真核对用用户的用气量,仔细检查用户的用气设施,对软管老化、私自改动燃气设施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全年共安检7000余户,整改250余户;二是对全县调压箱进行了一次维护、保养,对公福、企业所用的调压箱每三月倒路一次,对其使用的流量表、涡轮表每一个半月加油一次,对罗茨表视油位进行加注;三是在全县范围内补充警示桩200余根,警示牌100余个,对全县阀井进行清理加固、开关灵敏度试验等的维护保养;四是对压缩机进行大修,更换了活塞环、曲轴箱机油等,对加气管道、阀门、水冷器及门站撬装设备进行除锈防护喷漆,对切断阀和调压器进行了测试,对压缩机高压报警和卸载压力报警进行了调试等、保证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

?存在问题:

?一、20_年面临城区热力管网施工点多、面广等特点,安全运行部做到事先多沟通,事中现场看护,事后总结的管理办法,员工随叫随到,加班加点保证了天然气管网安全。然而由于某些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与我公司沟通,办理相关确认手续存在侥幸心理,共挖断天然气管网4次,比去年减少60%。特别是在东观商贸园在有我公司巡线员现场看护下造成管网挖断事故,反映出公司员工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低等问题,来年还有待加强。

?二、9月19日下午在物资回收公司宿舍进行停气后送气,因违规操作,导致调压箱前后压力一致,由于员工处置及时,幸好未造成重大事故。事后公司成立调查组,并及时开总结会以警示员工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操作技能,按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能凭空想象、凭借经验,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20_年工作重点:

?20_年是全新的一年,公司以“加强用户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为宗旨,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升公司形象,争创燃气一流企业,全年计划销售天然气 万立方米,实现销售收入 亿元,新增工业用户 户,公福及餐饮用户 户,居民 户,铺设管网 公里,实现全年安全运营无事故,主要有:

?1、对门站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天然气门站作为城市天然气供气的入口,肩负着保障城市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以及天然气流量计量等职能。加强对燃气管网调度信息化管理势在必行。20_年要对门站系统进行改造,设定进出口压力范围,增加语音提示、声光报警等。

?2、实行设备管理和工单管理。运用现有公司管理系统,加强对公司设备和工单的管理,减少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3、实现远传系统对工业的全覆盖。为加强公福餐饮、工业流量计的管理,运用远传技术对其进行时时监控,及时、准确地了解用户用气情况,提升公司数字化信息管理水平。

?4、加强班组建设。班组建设是企业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良好的班组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加强班组管理进而打造一支富有凝聚力、战斗力的班组员工队伍,对企业持续快速有效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5、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生产领导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聘用有注册安全师资格证的人员加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

?6、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进一步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公司领导与各分管领导、部门责任人及部门责任人与员工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积极性,为公司的安全生产提供重要保障。

?时光一晃而过,弹指之间,20_年的工作已经结束。新的一年,又有新的目标,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共创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为“气化祁县”添砖加瓦,为祁县的经济发展快速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经营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用气管理、应急保障、安全管理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交通运输、价格、新闻出版广电、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四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和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覆盖乡(镇)村。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信息化平台统一要求,纳入规划信息数据库。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依法审查、审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六条 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

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七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工程及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燃气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统一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设施应当在管线覆土前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竣工规划核实资料应当纳入燃气工程设施工程档案。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根据供气规模设立相应的应急气源储备。第九条 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资源中长期供应计划和年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协调燃气供应企业落实燃气年度供应计划。第十条 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紧缺、供应中断等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恢复供应,燃气经营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应急工作。

燃气供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用气、集中供热用气以及医院、学校、公交车、出租车等民生用气。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经营管道燃气。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配送设施、设备;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与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监督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销售,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和保护,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及新型燃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商务、公安、生态环境、水利、能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园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燃气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发展智慧燃气。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开展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对燃气经营者实行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第八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燃气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应当主动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引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结合燃气总量供需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覆盖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

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并备案。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燃气发展规划,分步骤、有计划地推进乡镇燃气设施建设,促进燃气向乡(镇)村延伸。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第十四条 在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建设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的燃气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区域内具备燃气管道入廊条件的燃气管道应当全部入廊,并符合燃气安全技术标准。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并预留管道接口。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的建设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向燃气用户另行收取。

既有房屋需要建设燃气设施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年度计划,有序开展配套建设。第十六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活动。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燃气管网等的总称,但不包括门站以外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和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燃气设施保护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是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水利、交通运输、海事、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设施保护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在燃气设施新建、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技术档案。第六条 新建、改(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协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

因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者进行抢修,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 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应当根据燃气设施的类别、安全风险等因素组织专家论证,合理划定。第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设施上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周边设置统一的安全保护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涂改和擅自移动、拆除、覆盖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保护标志牌。第九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五)倾倒渣土、堆放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十一条 在穿河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河道清淤疏浚作业的,河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管道燃气经营者、河道清淤疏浚作业单位共同制定穿河燃气管道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要求后3日内书面告知地下燃气设施情况。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二)燃气设施查询资料、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

(三)施工风险分析及相应安全措施、组织管理和保障安全的设施、设备要求:

(四)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者各方权利和义务;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保护措施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所在地的区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