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天然气自助抄表时间

2.天然气输配价格该如何监管?

3.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杭州市居民天然气价格查询_杭州市居民天然气价格查询

一.杭州的天然气目前主要来自“西气东输”一号线,源头在新疆 ,还有少量的东海天然气。

二.解决杭州市天然气紧张的方案:

1.除市民节约用气外,各工业、企业、商业单位都要节约用气,不开或少开天然气空调,减少取暖用气。

2.各工业、企业合理安排轮休,让气给民用。

3.增加上游天然气供应。

杭州天然气自助抄表时间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西湖区文二路。根据百度地图查询得知,杭州燃气灶批发市场在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西湖区文二路,燃气灶是指以液化石油气(液态)、人工煤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进行直火加热的厨房用具燃气灶又叫炉盘。

天然气输配价格该如何监管?

2017年7月12日。根据查询杭州市得知:在2017年7月12日,杭州天然气公司正式向主城区管道天然气民用户推出自助抄表服务,用户只要关注杭州天然气微信公众号或者通过支付宝登陆“19服务厅”,利用“自助抄表”菜单,先实施身份验证并绑定,再用手机对准家中的燃气表拍照、输入数字、上传,就完成了抄表。

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近几年,国家发改委在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同时,部署各地加强输配价格监管,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偏高的输配价格,规范管网企业收费行为,取得明显成效。消息指出,通过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广西、浙江、上海三地用气企业每年节省成本1.4亿元。

例如,广西自治区将区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由每立方米0.36元降低至0.2元,降价幅度达到44%左右,并限时取消没有实质性管资的“背靠背”分输站收费,每年减轻下游用户用气负担1亿元以上。浙江省对杭州市天然气管网公司不合理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责令杭州市管网公司取消每立方米0.117元的“背靠背”分输站收费,每年减轻下游用户用气负担600万元以上。

上海市向工业用气高成本“开刀”,按照“管网向第三方公开、减少中间加价”的改革宗旨,将上海市化工区28家企业用气由之前化工区发展有限公司下属物业公司转供,改为由市燃气集团直供,加价幅度由0.42元/方降至0.17元/方,降价幅度达到60%左右,28家企业一年可节省用气成本约3000万元。园区企业都表示,天然气价格改革给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来源:人民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确保燃气生产供应和使用安全,维护用户、供应单位和生产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大气环境,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人工煤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燃气,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销售、安装、维修燃气设施、器具以及从事燃气规划、管理的,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县(市)人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市、县(市)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钢瓶的安全监察;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质量检验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管理、安全第一、方便用户的原则发展燃气事业。

对公用燃气事业实行扶持政策,鼓励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管道燃气建设,经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投资、国内外、发行债券等多渠道筹集。第八条 在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同时安排燃气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同时设计和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建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安装、维修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施工单位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公安消防、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专业验收和建设部门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第三章 燃气设施管理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存、灌装、运输、输配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设施的所有权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为界,表具前(含表具)的供气设施归供气单位所有,表具后的供气设施归用户所有;

(二)工业、公建和其他团体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阀门以前的燃气设施(含支线阀门)归供气单位所有;支线阀门以后的(含调压室、调压器)归用户所有。低压管道供气用户以用户围墙或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建筑物以内的,归用户所有。第十五条 燃气计量表具及其附属配件由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实行检定;液化气钢瓶、储罐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检验工作,由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检验单位实施。第十六条 增加、减少、拆除、迁移、改造、维修燃气设施,应事先向供气单位提出申请,由供气单位组织实施。

禁止用户擅自安装、拆除、迁移、变更、维修燃气设施。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车用储气罐、液化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接受检验、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