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然气收费标准明细_广西天然气价格查询最新公告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海销售分公司怎么样?
2.广西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电话是多少?
3.2022年广西全区燃气普及率是多少?
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怎么样?
5.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然气管理办法
天然气是区域定价,不同地区不同。而且井口价格和销售价格也不同。
一般石油公司开出来的时候称为井口价格,一般在一块多钱。
但是销售价格全国不同,在一块多到四块多之间。
销售最便宜的地方如山西省部分市、新疆等地区,在一块多钱。
两块多钱的居多,比如北京、四川、重庆等等。
三块以上的,比如广东、广西、福建等地。
另外我国天然气很多都是靠管道或者LNG进口的,前些年进口到港价格有3块钱以内的,现在的基本都在3块钱以上了。
上面说的都是每立方米天然气的价格。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海销售分公司怎么样?
20年。根据北海天然气得知,广西北海天然气预计持续20年。北海LNG接收站是国家管网集团在西南地区的主力气源,北海LNG在接卸不同船舶的过程中,逐步建立了LNG船舶接卸作业标准化体系,涵盖了船岸兼容、接卸操作、应急处置和口岸工作,圆满完成每船次接卸任务,进一步加强冬季保供期生产运行管理,提高设备运行效率,保障地区能源供应,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广西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电话是多少?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海销售分公司是2001-04-20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北海市茶亭路31号富钰大厦601—605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海销售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50500727657505G,企业法人张文忠,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海销售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油、柴油、润滑油、汽车零配件、日用百货、定型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食品)的零售;石油制品的销售(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燃易爆物品除外),卷烟、雪茄烟的零售,房屋及机械设备租赁(此四项经营范围仅限于下属加油站经营,本企业不得直接储存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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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广西全区燃气普及率是多少?
广西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电话0777-93220552,公司邮箱gxtzkzb@126,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8条****,其中有电话号码4条。
公司介绍:
广西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是2011-12-31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北海市南珠大道59号1幢。
广西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锴,注册资本61,0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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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怎么样?
百分之九十九。根据查询搜狐新闻网可得,2022年全国城市人工煤气供气总量18.7亿立方米,同比下降百分之19.1。天然气供气总量1721.1亿立方米,同比增长百分之10.1,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860.7万吨,同比增长3.2百分之。广西全区县城燃气普及率2022年己达到百分之99。城市燃气是城市能源结构和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城市工业、商业和居民生活提供优质气体燃料,它的发展在城市现代化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提高城市燃气化水平,对于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提高能源利用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故广西全区县城燃气普及率2022年己达到百分之九十九。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然气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24日,法定代表人:李善春,地址位于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石油大道1号。
公司经营状况: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目前处于开业状态,招投标项目303项。
建议重点关注:
爱企查数据显示,截止2022年11月26日,该公司存在:「自身风险」信息35条,涉及“开庭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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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燃气用具生产、销售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发展燃气应当统一规则、合理布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劳动、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燃气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检查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安全生产经营和宣传教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生产、供应、储存厂(站)、点工程和燃气输配设施工程。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燃气发展规划、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燃气工程的选址定点时,应当征求建设、劳动、公安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必须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 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证书。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单位到本自治区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活动,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持有关证明文件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活动,涉及压力容器和燃气输送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的,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和燃气输送管道安全监察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确保设计、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建设、公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制度。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燃气设施管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供应、储存厂(站)、点,配气站,调压站,液化石油气船运码头和铁路专用线,燃气输送管道,燃气钢瓶以及附设的各种设备等设施。第十四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将使用的燃气储罐、槽车罐体,逐台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燃气储罐、槽车罐体及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应当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更新。第十五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使用钢瓶、角阀、调压器和燃气用具等设备,必须选用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第十六条 燃气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毁坏和覆盖。
禁止在燃气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第十七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提前报建设、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通知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并落实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严禁明火的明显标志,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设施。第十八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建设、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动火作业方案,经批准并取得动火证。
经批准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单位必须在作业点周围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第十九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者更换。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安装、改装、迁移燃气输送管道,不得在卧室内安装燃气输送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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