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民天然气收费标准_北京市居民天然气价格表查询一览表
1.北京水价,燃气价格咨询。
2.北京电暖电价政策
北京市的水电燃气费用是由各自的供应商按照标准进行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因供应商和用户类型而异。以下是一些参考信息:
水费:北京自来水公司的水费按照用水量分档计费,每立方米水的价格在2.9元到8.7元不等,大约平均每月100-150元左右。
电费:北京市的电费由国家电网和北京电力公司两家公司供应,具体收费标准因用户类型、用电量、用电时间等因素而异。普通居民家庭平均每月电费约200元左右。
燃气费:北京市的燃气费由北京燃气集团公司供应,收费标准按照燃气使用量分档计费,每立方米燃气价格在2元到4元不等,大约平均每月100-150元左右。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一个大致的参考,实际费用可能会因为供应商、用量、季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向相关供应商了解详细的收费标准。
北京水价,燃气价格咨询。
北京燃气一二三档规定是指按居民生活用气量分为三档,实行不同的价格政策。一档月用气量不超过90立方米,二档月用气量91-120立方米,三档月用气量121立方米以上,价格逐档递增。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的一二三档规定是指按照居民生活用气量分为三档,实行不同的价格政策,目的是为了节约,促进人们合理使用天然气。其中,一档指月用气量不超过90立方米,二档指月用气量91-120立方米,三档指月用气量121立方米以上。对应的价格分别为0.32元/立方米、0.38元/立方米和0.76元/立方米,以2019年为例。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户的用气量跨档,按照不同档次的价格进行计费。例如,如果用户月用气量为100立方米,则前90立方米按照一档价格计费,剩余10立方米则按照二档价格计费。此外,对于住宅小区和集中供暖用户,燃气公司可与相关单位协商制定物业供气价格。
如果用气量超过三档怎么办?如果用户月用气量超过了三档(即121立方米以上),则按照三档价格计费。另外,在节能减排的政策支持下,燃气公司鼓励用户合理使用天然气,取措施鼓励居民更新家电、加装保温等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以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开支。
北京燃气一二三档规定是为了引导市民合理使用天然气,促进节约和环保。各档次的价格逐级递增,以鼓励用户节省用气。在实际应用中,用户应该注重节能减排,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用气档次,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用于供热、供冷、供水、供气、供电的公共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维护,并可以收取物业服务费。
北京电暖电价政策
1、北京普通住宅水价格从自2009年12月22日由原来的3.7元/立方米调整为4元/立方米,查表周期为每两个月一次。
使用IC卡表的用户,每个水表最多可以储存500立方米自来水,用户可以拨打北京自来水公司的服务电话96116咨询。
使用上门查表方式的用户,也就是先用水后付费的用户,就不能事先购水,只能是用了多少水,就按当前的水价付多少水费。
2、北京普通住宅燃气价格,2.05一个字。
使用IC卡表的用户,燃气提前买,原则上都没有上限。
使用上门查表方式的用户,也就是先用后付费的用户,按当前的气价付费。
用户可以拨打北京燃气公司的服务电话96777咨询。
居民用能价格保持稳定
今冬供暖季期间,北京市居民用电、气、热价格维持稳定,不作调整;执行居民价格的学校、养老机构、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户价格不作调整。非居民热价不作调整。
(具体价格标准请戳↓↓↓)
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
根据北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浮动情况,现就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上浮0.43元/立方米;自2023年3月16日起,取消上浮。调整后价格具体见附件。
二、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相关规定,及时做好销售衔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稳定供应。
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22〕196号)自2022年11月15日起废止。
附件:北京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注:1.暖季价格执行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
2.非暖季价格自2023年3月16日起执行;
3.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居民用气价格继续执行2.10元/立方米。
根据北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就北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自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5日调整为90.4元/吉焦(含税);自2023年3月16日起调整为77.5元/吉焦(含税)。
二、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燃气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22〕1号)自2022年11月15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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