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气烘炉安全常识

2.城市燃气工程技术专业主要学什么-专业课程有哪些

3.燃气报警器的作用和原理是什么

4.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什么应当向社会公布

5.2020燃气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报告

6.智慧消防用电安全监管服务系统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燃气安全信息化_燃气信息安全系统包括什么内容是什么

在油气企业中,监控的覆盖范围应该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置。以下是一些可能适用的标准和规范:

1. 《石油天然气工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该条例要求石油天然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取必要措施保障设备、管道等重点部位的安全。其中包括对危险场所、易发生事故地点等区域进行实时监测。

2. 《城市燃气供应技术规程》:该规程明确了城市燃气供应系统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和操作流程。其中涉及到压缩空气储存罐(即“气柜”)的使用与维护,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 GB/T 28181-2011《数字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与控制》:这是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数字监控系统设计和运行管理方面的指南性文件。其中提到了图像质量、网络带宽需求、数据加密等多个方面需要考虑。

在具体实践中,可以结合以上标准和规范,根据气柜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要求,制定相应的监控方案。需要注意的是,在设置监控时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等权益。

燃气烘炉安全常识

考生登录报名网站填写基本信息、志愿信息、上传人像及件并保存提交后,考试院和北京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进行报名资格审验,资格审验通过后考生才可以进行网上缴费。

如果网上缴费未成功,其报名无效,无法参加考试。

城市燃气工程技术专业主要学什么-专业课程有哪些

1.天然气安全使用常识

如何安全使用煤气? 人们通常把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煤气等可燃性气体都叫做煤气。

煤气给人们生活带来了许多方便,但如果使用不当,它也会造成灾难。使用煤气要注意以下各点; 1.认真阅读燃气器具等的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作、使用。

2.使用人工点火的燃气灶具,在点火时,要坚持“火等气”的原则,即先将火源凑近灶具然后再开启气阀。 3.经常保持燃气器具的完好,发现漏气,及时检修;使用过程中遇到漏气的情况,应该立即关闭总阀门,切断气源。

4.燃气器具在工作状态中,人不能长时间离开,以防止火被风吹灭或被锅中溢出的水浇灭,造成煤气大量泄漏而发生火灾。 5.使用燃气器具(如煤气炉、燃气热水器等),应充分保证室内的通风,保持足够的氧气,防止煤气中毒。

2.如何预防煤气烘烤作业中毒

使用煤气对设备、设施进行烘烤作业,如铁厂的铁口、铁水 沟、铁水罐,钢厂的钢包、钢锭模和保温帽,还有铸造翻砂用的烘烤 散头等。

在这些岗位进行煤气烘烤作业,一般比较分散,均是明火 烘烤。 使用煤气对设备、设施进行烘烤时,应注意掌握以下预防煤气中 毒的措施: (1) 用于烘烤设备、设施的煤气应为毒性小,容易点燃的煤气, 一般是焦炉煤气。

(2) 烘烤使用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经常检查,防止熄灭。 (3) 不准在烘烤作业区域附近取暖和休息。

(4) 发现有煤气泄露要及时处理,要保持作业环境通风良好, 防止煤气积存。 (5) 用于连接煤气的胶管应定期更换,并且应该用卡子将其卡 牢固。

(6) 烘烤作业后应及时关严煤气阀门,煤气开关应取旋塞。 (7) 烘烤作业结束后,停止使用煤气时应堵盲板。

3.在家用燃气的安全内容是什么

在家用燃气的安全内容如下: 1。

在燃气灶具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

在装有煤气管道、灶具或放置煤气罐的地方,不准搭床睡觉,煤炭炉与煤气灶不能在同一灶间使用。 3。

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的地方要隔热。 4。

严禁甩火烤、开水烫瓶的方法提高气压,也不得靠近热源。 5。

使用燃气时,人不应离开灶具。防止风吹、汤沸等原因导致燃气火焰熄灭,造成燃气外泄。

6。禁止私自安装、移装煤气管道系统,其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7。停止使用燃气之后,要关闭开关,上班或入睡之前要要认真进行检查。

8。使用燃气热水器沐浴,不能将其安装在浴室中,以防燃气泄漏造成缺氧及引起中毒。

9。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时候,应先开启液化石油气罐瓶阀,再开启灶具点火开关;停用时应先关闭瓶阀,让管内余气燃尽再关闭灶具开关。

10。使用管道燃气的时候,则是先点火后开气,一次未点燃,要迅速关闭灶具开关,千万不要先放气后点火。

4.燃气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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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鑫淼图文

天然气安全知识密级:秘密版本:V3内部资料版权所有大纲1、天然气安全基础知识2、安全用气常识3、燃气具安装维修知识4、应急处置措施5、案例分析21天然气安全基础知识3天然气安全基础知识天然气?是指动、植物通过生物、化学作用及地质变化,在不同地质条件下生成、转移,在一定压力储集,埋藏在深度不同的地层中的优质可燃气体。?天然气是由多种可燃和不可燃的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以低分子饱和烃类气体为主,并含有少量非烃类气体。在烃类气体中,甲烷占绝大部分,乙烷、丙烷、丁烷和戊烷含量不多,庚烷以上烷烃含量极少。另外,所含的少量非烃类气体一般有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氮气、氢气,硫化氢和水蒸汽以及微量的惰性气体氦、氩等。热值为39.6MJ/M3,即8500大卡/立方米。?纯天然气组成以甲烷为主,比空气轻,沸点-162℃,不易液化。天然气爆炸极限为5%—15%(占空气中体积%),天然气相对容易爆炸。?天然气即是清洁、优质的民用和工业绿色能源,又是化工产品的原料,同时还被用作汽车燃料、联合发电系统。热泵(供冷和供热)、燃料电池等方面都具有十分诱人的前途,发达国家都在竞争相进行开发应用。4天然气安全基础知识天然气质量标准(根据国家现行标准SY/T514规定)H2S﹤20mg/m3CO2﹥3.0(体积%)高热值﹥31.4mj/m35天然气安全基础知识气田气:由气井开出来的可燃气体,又称为纯天然气。主要成分是甲烷,约占98%左右。热值

5.燃气安全知识

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鑫淼图文 天然气安全知识密级:秘密版本:V3内部资料版权所有大纲1、天然气安全基础知识2、安全用气常识3、燃气具安装维修知识4、应急处置措施5、案例分析21天然气安全基础知识3天然气安全基础知识天然气?是指动、植物通过生物、化学作用及地质变化,在不同地质条件下生成、转移,在一定压力储集,埋藏在深度不同的地层中的优质可燃气体。

?天然气是由多种可燃和不可燃的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以低分子饱和烃类气体为主,并含有少量非烃类气体。

在烃类气体中,甲烷占绝大部分,乙烷、丙烷、丁烷和戊烷含量不多,庚烷以上烷烃含量极少。另外,所含的少量非烃类气体一般有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氮气、氢气,硫化氢和水蒸汽以及微量的惰性气体氦、氩等。

热值为39.6MJ/M3,即8500大卡/立方米。?纯天然气组成以甲烷为主,比空气轻,沸点-162℃,不易液化。

天然气爆炸极限为5%—15%(占空气中体积%),天然气相对容易爆炸。?天然气即是清洁、优质的民用和工业绿色能源,又是化工产品的原料,同时还被用作汽车燃料、联合发电系统。

热泵(供冷和供热)、燃料电池等方面都具有十分诱人的前途,发达国家都在竞争相进行开发应用。4天然气安全基础知识天然气质量标准(根据国家现行标准SY/T514规定)H2S﹤20mg/m3CO2﹥3.0(体积%)高热值﹥31.4mj/m35天然气安全基础知识气田气:由气井开出来的可燃气体,又称为纯天然气。

主要成分是甲烷,约占98%左右。热值。

6.如何做好燃气安全知识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城镇燃气事故具有危害性大、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特点,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

目前北方已进入冬季暖期,是城镇燃气事故的易发期和多发期,各地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出发,树立城镇燃气安全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大局意识,切实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相关工作,坚决消除事故隐患,遏制和杜绝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各地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迅速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大检查工作。

要加强对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燃气管理的有关法规和燃气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强制性标准),落实对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安全服务的责任。 本次检查的重点是:单位内部自建自管的燃气设施安全运营情况;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巡查巡检的情况;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特别是燃气暖用户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液化气钢瓶灌装和使用的情况。

要通过本次燃气安全检查,提高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性,消除燃气安全隐患。 同时今后要将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强化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各地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精神以及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和完善相关本地区、本部门预案,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狠抓预案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城镇燃气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四、防范煤气中毒,确保冬季取暖安全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10月20日院安委会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建设部等十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建城[2006]274号)的精神,切实做好防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加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和应急救治,加大科普宣教力度,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特别是要帮助生活困难家庭做好有关防范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冬春取暖安全。

五、加强安全宣传,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各地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燃气企业、社区管理(服务)组织、物业管理单位的优势和作用,大力推动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和安全宣传进社区活动,逐步将燃气安全管理和宣传工作纳入社区工作中。 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和消防知识,增加用户使用燃气的安全知识。

住宅的产权人有责任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告知燃气器具使用须知,正确使用燃气器具,提高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燃气报警器的作用和原理是什么

城市燃气工程技术专业主要学燃气工程施工图识读与绘制、CAD绘图、BIM技术概论、热工学应用、流体力学应用、燃气气源、燃气输配、燃气用具安装及检修、液化石油气供应、压缩天然气供应等课程,以下是相关介绍,供大家参考。

1、专业课程

专业基础课程:燃气工程施工图识读与绘制、CAD绘图、BIM技术概论、热工学应用、流体力学应用、燃气气源。

专业核心课程:燃气输配、燃气用具安装及检修、液化石油气供应、压缩天然气供应、液化天然气供应、智慧燃气工程施工、智慧燃气系统运行与维护、燃气安全技术。

2、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掌握扎实的科学文化基础和燃气工程专业图纸识读与设计、燃气供应系统运行维护、燃气场站安全管理、工程资料编制等知识,具备燃气工程设计、管网场站设备调试维护、为用户提供规范服务等能力,具有工匠精神和信息素养,能够从事燃气储运与输送、燃气用户服务与安全管理、燃气用具安装检修与维护、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等 工作 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3、 就业方向

面向燃气供应系统设计、安装、运维管理等技术领域。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什么应当向社会公布

燃气报警器的作用和原理是什么

作用:

1、燃气报警器可向外界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与报警主机、报警中心连接,可联网报警。

2、还可自动启动排气设备、关闭燃气管道阀门等,保证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原理:

燃气检测仪是检测气体浓度的检测器。主要部件是气体传感器,安装在可能发生气体泄漏的地方。当空气中的气体浓度超过设定值时,探测器将锁定触发报警。同时可自动启动排风设备、关闭燃气管道阀门等,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燃气报警器使用需要注意什么

1、燃气报警探头主要是与烟气传感器接触的检测元件。它是由一圈涂有氧化铝的铂丝和粘合剂组成一个球形,其外表面与铂等稀有金属结合。因此,在安装过程中必须小心,以免损坏探头。

2、燃气报警器的安装高度普遍是在1.60-1.70m的范围内,有利于维修人员进行日常维护。

3、报警器是一种具有声光显示功能的安防仪器设备。报警器是具有声光显示功能的安防仪器设备。应安装在相关人员容易看到和听到的地方,以便及时消除隐患。

4、报警器四边不应有影响设备正常运作的强电磁场,像是大功率电机、变压器,否则容易影响到报警器的正常使用。

2020燃气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报告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

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及时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七)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3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日24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晚10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四)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不得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燃气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

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燃气价格、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燃气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并与燃气用户约定支付期限。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第二十六条为用户安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民用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经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燃气计量装置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其多收取的费用应当及时返还。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安全、供气质量、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气质成分以及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目录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燃气。下列行为属于盗用燃气行为:

(一)在供气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

(二)绕越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三)私自移动、改装、损坏、拆除法定燃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的;

(四)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的。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并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检查燃气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

第三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安全用气管理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

(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

(四)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取相应措施。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燃气用户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燃气事故抢修车辆应当有明显标志,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通行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三)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1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7日起施行。1999年3月20日省令第57号公布施行的《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分送:各市、县人民,省人民各部门。

智慧消防用电安全监管服务系统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2020燃气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报告

 为切实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我为大家整理的2020燃气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报告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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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和我省工作实际,现将《xx省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x月xx日

 方案

 为切实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

 工作目标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条块结合,进一步厘清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健全信息化监管体系,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作用,把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贯穿全过程,着力建立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消除各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力争不发生燃气供应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减少燃气安全使用事故总量,有效防范餐饮场所燃气爆炸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切实提升城镇燃气安全水平。

 二

 整治时间

 2020年5月至12月

 三

 整治范围

 全面排查城镇燃气供应场站设施;整治供应违规违法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钢瓶、超期未检钢瓶、违规检验钢瓶等行为;加强液化石油气、气瓶及调压阀、连接管等配件产品质量管理;全面排查各类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推动燃气泄漏监控信息平台建设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四

 整治重点

 (一)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1.各类场站、天然气管道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城镇燃气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xx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关于加强城镇燃气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等规范要求。

 2.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安保防范工作各项要求。

 3.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员工安全、消防和安保教育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的是否100%持证上岗。

 (二)瓶装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

 4.瓶装液化气企业是否加强对供应站(点)、送气车辆、送气人员的管理,统一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

 5.瓶装液化气企业是否落实用户实名制购气登记,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服务。

 6.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出入道口运送钢瓶车辆的关注和临检布控,依法打击?黑气点?、流动?黑气贩?等违法犯罪行为。

 7.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通过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和指导。

 (三)气瓶充装、检验单位(机构)行为及产品质量。

 8.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实现充装数据与地方监管部门的实时联网传输。

 9.气瓶检验机构是否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立本单位检验气瓶的电子技术档案,实现检验机构的气瓶检验数据信息与气瓶充装单位、地方监管部门互联互通。

 10.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非法改装气瓶、报废气瓶和无信息标识气瓶;严厉打击无资质充装二甲醚、擅自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行为。

 11.气瓶检验机构是否建立相关制度,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照检验规范标准开展检验工作;是否存在出具虚检验数据、检验报告和检验标志行为;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气瓶、翻新气瓶,或者擅自销售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是否冒用其他检验机构名称进行检验。

 12.对辖区内销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减压阀、灶具、热水器等产品质量开展,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销售不合格钢瓶、阀门、灶具和热水器等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结果。

 (四)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管理。

 13.餐饮用户是否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

 14.餐饮用户是否每月对户内燃气设施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内容详见附件1);是否在餐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详见附件2)。

 15.餐饮场所是否存在违规储存、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行为;用气场所、燃气设备设施、用气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五

 整治措施

 (一)严格隐患销号。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滚动排查、清单管理、动态销号?制度;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责令制定详细可操作的整改,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费用、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实行挂牌督办,同时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有效完成隐患治理的工作闭环。

 (二)明确配送标准。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使用货车运送液化气的,应当申请许可;使用三轮车、电动车开展城市内?最后一公里?配送的,可以不申请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要研究制定本地区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制定钢瓶配送的小型运输工具技术标准和行为规范,确保配送安全。

 (三)严格市场准入。严格安全准入,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核发,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已经进入市场的液化气企业,要加强充装、销售、配送和入户安检等环节经营检查,对没有健全的经营方案、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与经营规模不匹配的,未建立配送服务体系、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客户服务系统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安全责任可溯源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予以清出市场。

 (四)实施智能管控。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餐饮场所安装带有燃气泄漏监测报警及自动切断功能的装置,建立燃气泄漏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实时分析集的燃气浓度,及时预警、同步推送,利用手机APP实时动态查看燃气浓度。

 (五)强化监督执法。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隐患,严格依法责令?三停?、行政拘留和临时查封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定期检查餐饮用户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取停止供气措施,由属地街镇和餐饮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六

 责任分工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镇燃气、城管执法):依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xx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负责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报废)钢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对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四)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城镇燃气、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城镇燃气、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五)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对于有关燃气安全的举报,依据《xx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涉及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六)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船只、从业人员、港区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八)教育、民政、旅游、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改用天然气。

 (九)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七

 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5月31日前)。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燃气管理工作职责,全面动员部署各级各单位迅速开展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至10月)。一是开展全面排查。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充装单位、钢瓶检验机构、餐饮用户等单位及其他燃气用户自行组织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列出清单、逐项整改。6月15日前完成排查工作。二是集中检查约谈曝光。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法开展督查,对燃气经营企业、气瓶检验机构、餐饮用户等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督促落实安全责任措施。三是实施综合治理。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完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纳入2020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内容。

 八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工作。

 请省直各有关部门于2020年5月20日前将本部门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广泛发动群众,加大查处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企业职工全面查找身边的安全隐患,充分用好《xx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通过12345热线,xx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和119消防举报电话等,及时举报各类风险隐患。加大对发生事故的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收集、汇总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请各地、各有关部门于2020年12月30日前将 工作总结 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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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用电系统

1智慧用电概念: 

智慧用电是对电气引发火灾的主要因素(导线温度、故障电弧、电流和漏电电流)进行不间断的数据跟踪与统计分析,通过物联网技术实时发现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向企业管理人员发送预警信息,指导企业开展治理,达到消除潜在的电气火灾安全隐患,实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2:智慧用电系统概述:

智慧电气火灾云监控系统是依托金智云,涵盖高低压电气安全综合监控功能的专业化智慧用电整体解决方案。本方案可提供设备云管理功能服务,可无缝升级至智慧消防监控系统。

3:智慧用电系统架构:

该系统是通过对用户单位的高压柜、变压器、低压柜、配电箱等电器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升级,实现温度、漏电、电流、电压、电量、电弧等状态信息的集与限流保护,并上传至安易云进行存储、分析与处理,及时发现漏电、过载、短路、三相不平衡、过压、故障电弧、温升异常等故障隐患,及时报警,管理人员通过手机或PC在线获取报警信息,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防患于未然。

系统结构

本系统由智能监测终端+传输网络+安易云三大核心部分组成。智能监测终端经无线数传设备(云网关),实现与安易云的无线移动互联。

1智能监测终端

组合式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监控探测器、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及无线测温探测器、云网关等智能终端。

2传输网络

GPRS 、NB等,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3金智云平台

3.1平台实现数据分析

金智云平台技术智慧用电监管系统能够实现对电气火灾的主要因素进行不间断的数据跟踪与统计分析,实时发现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安全隐患。

3.2数据展示

智慧用电平台通过金智云可视化实时数据展示,线缆温度、过载、过压、欠压及漏电等情况一目了然。

3.3自动报警,信息联动

一旦有异常用电情况,系统还将以本地声光报警、移动APP终端和紧急电话通知等途径告知用户,为及时处置险情争取时间,从而有效预防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3.4金智云平台终端支持

PC端、监控大屏、移动APP等多终端可视化展现。

典型方案

1.方案一、

> 使用场所

供电进线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上、拥有高低压柜、变压器配电室的单位场所,如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宾馆、博物馆、高层建筑等重点单位及工业企业;

2.方案二、

> 使用场所

供电进线电压等级为380V/220V、拥有低 压 柜的单位场所 , 如养老院、 文保单位、 古建筑 、 寺庙、 小型宾馆、 酒店、 商场、 专业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工业园区单位、 土宅及别墅等一般用电单位及场所 ;

3.方案三

3.1.模式一

> 使用场所

主要适用于,负荷不大(额定电流不大于63A)、停**响较小且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AC220V单相供电场所,如电动车充电棚、宿舍、临租房等小微场所;

3.2.模式二

> 使用场所

主要适用于洗浴中心、歌厅、网吧、幼儿园、**院、临街门面房、店铺、古村落、竹木厂房、加油站等小微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