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2020居民天然气价格一览表_2020年西宁市天然气价格
1.西宁市燃气锅炉目前接口费是多少?
2.西宁市大通县金地燃气几月份买气最花算
3.西宁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4.西宁市商业标准暖气收取费用是多少k是多少钱一平
●燃气服务大厅
五四大街11号(水务大厦旁)
●五四大街支行
五四大街72号(大百广场店向东50米)
●西关大街支行
城西区西关大街39号(古城台小学东侧)
●昆仑阳光城社区支行
城西区同仁路13号昆仑阳光城小区43-53号
●中心广场支行
城西区黄河路36号银龙酒店旁
●西宁市行政审批局
海湖桥金座威尼谷楼下
●青海银行城东支行
大众街292-12号
●青海银行八一路支行
八一中路58号
●青海银行开发区支行
经济开发区路18号
●青海银行昌运世纪村社区支行
昆仑东路299号3号楼1单元112室
●青海银行站东支行
互助西路144号泰阳国际楼下
●青海银行南大街支行
城中区南大街18号
●青海银行莫家街支行
城中区莫家街市场旁
●青海银行南川西路支行
城中区南川西路76号(尕庄东台市场对面)
●新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城南奉青路15-1号
●青海银行小桥大街支行
小桥大街28号
●青海银行朝阳支行
城北区朝阳东路34号(物产大厦楼下)
●青海银行海晏路社区支行
城西区五四西路43号(海宏一号C区北门西楼一层)
●青海银行西城名邸社区支行
海湖新区西关大街143号西城名邸小区3号楼85号
在使用天然气时应保持厨房具有一定的通风环境,应经常检查天然气软管有无龟裂、老化、漏气现象并定期更换软管、定期更换计量的电池,谨慎
西宁市燃气锅炉目前接口费是多少?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青人薪字[2004]319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后勤物业社会化管理进程,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减轻职工负担,经省同意,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职工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在青人薪字[2003]308号文件标准基础上人均再提高20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
乐都、民和580元/年
西宁地区(含大通、湟中、湟源)、平安、互助600元/年
循化、贵德658元/年
尖扎687元/年
化隆702元/年
门源、海晏731元/年
同仁、祁连、共和、贵南、都兰、乌兰、德令哈、格尔木833元/年
刚察、河南、泽库、同德、兴海、天峻、大柴旦、冷湖892元/年
茫崖1009元/年
玉树、称多、囊谦、杂多、玛沁、玛多、达日、甘德、久治、班玛1082元/年
治多、曲麻莱、唐古拉地区1155元/年
中央驻青单位可参照执行。
取暖费发放办法、财政补助范围等仍按青人薪字[2003]21号文件规定执行。省财政厅对州(地、市)的补助办法另行下文。
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和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
为尽快释放降价红利,保证居民集中供暖工作顺利进行,市发展改革委于1月8日召开了西宁市降低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意见建议,并经市同意,该委正式下发《关于降低西宁市区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的通知》,明确: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降低0.84元,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西宁市大通县金地燃气几月份买气最花算
2600元,加300元燃气报警器的费用。
从我个人从事多年房地产的经验看,分户暖的优势较为明显,但如果是分户暖+暖气片的话效果较差且费用较高。天然气壁挂锅炉+地暖的分户暖模式是最佳的,一般而言,达到同等暖效果费用比集中供暖低50%左右,当然还有考虑楼体的保温措施及门窗材质等因素,这里就不详细说明了。
分户暖最大的优势在于温度可控、控制简易、费用低廉,而且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随着入住时间的延续,房屋干燥程度越来越高,费用回越来越低。当然,壁挂锅炉本身的维护更新费用要考虑,但是从暖费中可以省出来。
还有一个优势,壁挂锅炉本身带热水系统,对于家庭热水使用而言非常便宜、便捷。集暖的话还需购买热水器。
另外,选择天然气分户暖的话一般而言自然会选择使用天然气做饭。给你一个我个人家庭的数据,一个3口之家每天做饭加烧水一个月大约使用10方天然气,也就十一二元,有多省不用我说了吧?
分户的优势说完,你就可以自己总结对比集暖了。
西宁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西宁市大通县金地燃气4月份至9月份买气最花算。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一般来说,每年4月份至9月份为天然气需求淡季,每年10月份至第二年的3月份为天然气需求旺季,淡季天然气价格一般会低于旺季。
西宁市商业标准暖气收取费用是多少k是多少钱一平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燃气工程(含燃气机动车加气站)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作为能源供应城市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第三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有关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工商、公安消防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水平。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同绿人民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
瓶装燃气供应点的设置,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九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燃气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管道燃气供应区域内新建、改建住宅的配套燃气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条 燃气工程用的设备、材料、构配件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指定的单位生产、销售的燃气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者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供燃气的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二)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资质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
(三)禁止充装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和损坏的钢瓶;禁止,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五)按规定处理液化石油气气瓶残液;
(六)其它应当遵守的规定。第十七条 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八条 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户。但因突发事故需要调整用气的除外。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应当立即到现场抢修。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收费。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 需使用管道燃气的居民和单位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手续,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
(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和适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
(四)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增装、减轻、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五)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曝晒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改换钢瓶险验标记;
(六)不得倒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
(七)安装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窆调等设备,必须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由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非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继续实行指导价管理,即其集中供暖价格在居民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5.77元的基础上,允许上浮25%-30%,下浮不限。具体供暖价格由供暖经营单位在指导价的范围内同用户协商议定,并签订供暖协议;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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