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天然气价格。。

2.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0修正)

重庆天然气调价通知_重庆市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文件

为了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有利于西部大开发中重庆经济的发展,经我局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在取消部分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项目的基础上,适当降低部分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收费项目: 1、取消原规定的对外咨询并提供接气点收取的咨询费。 2、取消原规定的通气费。 3、取消原规定的堵户费。 4、取消原规定的新安管道与带气管道碰接时的进场费。 5、取消原规定的过户费(过户只收工本费5元/户) 二、降低及合并部分安装工程收费标准 1、城市居民安装收费:初装费每户由1200元降为1150元,安装费每户1000元,两项合并收费每户2150元。 2、商业、集体用户(含场镇)安装收费:初装费分别由按日最高用气量每立方米2500元、1600元降为按年均日用气量200元。安装费由按日最高用气量每立方米1000元降为按年均日用气量700元。两项合并收费每立方米900元。商业用气起点气量按年均日用气5立方米、集体用气起点气量按年均日用气3立方米计算。 3、场镇居民用户安装收费:场镇居民安装天然气,取定额包干收费办法,每户收费3500元。 4、热水器安装收费:直排式由原每台210元降为180元;烟道式由原每台304元降为250元;容积式收费每台350元。 5、天然气安装超长费及特殊材料价差费计收标准:居民(除场镇居民)、集体、商业用户安装收费标准中,均含户内管道(镀锌管)5米,户外调压箱后的低压埋地管3米。超过上述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的天然气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加收超长费。场镇民用户不再收取超长费。对使用特殊材料的用户,按材料进价加收5%的管理费。 6、热水器安装超长费计收标准:热水器安装收费标准中,含管材3米,烟道1.5米,超过此标准的,管材每米加收15元,烟道每米加收25元。 7、接口费。新安装管道与带气管道碰接时收取接口费,低压管接口250元/口;次高压接口1000元/口;∮108以上管径接口,按被接口管径大小收取1000-3000元/口。 8、凡用燃气锅炉、燃气空调和中央热水机组的商业、集体用户免收初装费,安装费按实际工程量,根据国家规定的天然气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结算。 三、燃气工程设计费收费标准 1、居民用气工程设计费为每户20元,商业、集体用气工程设计费按该燃气工程总造价的1.8%计收。 2、主支干管设计按该燃气工程总造价的1.8%计收。 四、拆除燃气设施收费标准 1、拆除户内管道及设施,居民每户60元,商业、集体按年均日用气量每立方米60元计收。 2、户外埋地管道拆除补偿费,按实际拆除长度及现行国家规定的天然气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结算。 3、拆除或迁装调压箱,进场费500元;拆除及迁装调压箱,进场费1000元。材料费用按进价加收15%的管理费。 五、经营管理及服务性收费标准 1、居民用户户内迁装收费200元/户;户外迁装免收初装费,安装费按每户1000元执行。商业、集体用户迁装免收初装费,安装费按每立方米700元计收。 2、放空费:在已用气管道上新安装天然气,每户收取放空费10元;次高压或高压接口放空费按所带民用气户与实际放空时间,每户每小时放空收费2元。 3、单独申请安装热水器的查勘费、验收费、手续费、工本费共计25元/台。 4、用户过户,每户收取过户工本费5元。 5、直排式热水器换装烟道式热水器每台90元(含安装费、验收费等)。 6、换表费。家用J2.5表145元/只,G25皮囊表3000元/只,其他类型气表按实际进价加收20%的换表费(含换表所需的零配件)。 7、校表费。用户要求上门校表,居民用户每只10元;G25每只50元;G25以上按国家规定的计量部门收费标准执行。 8、维修费。上门维修民用灶具或热水器,维修费每具10元;维修商业、集体用气,单灶每具20元,多管燃烧器具按火头计,工时费每头5元。材料费按进价加收15%的管理费。 六、其他 1、对违章、偷气等罚款标准仍由供气部门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制定。 2、以上规定执行的范围为重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凯源实业总公司所属供区。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公司所属供区的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局在不超过以上收费标准的情况下自行制定。 3、本通知下发后,我局重价工发[1996]277号、重价工发[1996]332号、渝价[1998]295号文件同时废止。 以上通知,请从2000年7月10日起执行。

重庆天然气价格。。

主城区不同用途的天然气价格不一样.详细价格见下面:

重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明细表

1 工业用气

专用管线 0.983 渝价[2006]74号

城市公用管网 1.243 渝价[2006]74号

2 锅炉用气

集体锅炉 1.91 渝价[2006]74号 (鉴于市办公厅[2000]69号文件规定的煤改气工程中锅炉用气价格给予3年优惠的政策已执行到期,现将集体锅炉、商业锅炉用气分别并入集体、商业用气类别价格执行。)

商业锅炉 2.21

3 集体用气 学校(含幼儿园)学生食堂 1.40 渝价[2006]228号 按渝[2006]228号文件规定,学校学生食堂、澡堂及部队食堂用气并入居民用气类别

其他集体用气 1.91 渝价[2006]74号

4 商业用气 2.21 渝价[2006]74号

5 居民住宅用气 1.40 渝价[2006]228号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0修正)

燃气在线给您回答:

燃气在线价格数据显示,2014年3月31日 重庆市民用管道天然气价为:1.72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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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国际现货价

天然气国内井口价

天然气城市管网价

LNG国内工厂价

LNG国内接收站价

LNG国内下游接货价

CNG批发价

CNG零售价

由于数据库较为庞大,不方便在这全部罗列出来,而且价格是每日在变的,建议您前往自助查询一下。

提示:价格数据每日上午9点开始陆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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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生活愉快!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理,保障天然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气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经营、管理和浅层气开发的单位以及用气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天然气事业的发展,应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的原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发展天然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与调控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天然气的有效供给。第四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天然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天然气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天然气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天然气用气发展规划;

(二)编制天然气年度用气发展和供气;

(三)负责城市气化发展资金的筹集和安排;

(四)组织全市天然气的供用、调度和依法开发浅层气;

(五)负责全市供气区域划分和新建天然气经营企业审批;

(六)会同市人民有关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和管理;

(七)制定天然气管理有关规定,负责节约用气、合理用气的管理和推广工作;

(八)负责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天然气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用户的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参与全市天然气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编制本辖区的天然气发展规划;

(二)在全市天然气年度发展的指导下,负责编制本辖区天然气年度发展;

(三)负责本辖区内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天然气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用户的投诉。第七条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天然气经营企业承担对石油部门一级站后天然气的输配、运行管理。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天然气发展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安全平稳供气的要求,确定用气结构、管网布置和天然气设施设置。第九条 天然气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改造与维修,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国家、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天然气建设工程任务。第十条 天然气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项目批准部门和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筹集天然气发展资金的渠道:

(一)国家和地方投资;

(二)引进外资;

(三)银行;

(四)征收用气初装费;

(五)其他资金。

用气初装费的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第十二条 天然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

新建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国家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天然气用户应当使用具有国家规定检验合格证的天然气器具。除民用天然气灶具外,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规定安装、维修,安装不合格或由非专业技术人员安装的,天然气经营企业不予供气。

市和区县(自治县)工商、质监部门会同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对天然气器具销售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装、维修规程和标准。第十四条 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批准后执行。

其他天然气经营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