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2.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3.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4.国内有几家燃气信息化服务做的比较优秀的,有谁可以介绍下吗?

5.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

燃气技术服务_燃气信息化公司有哪些部门管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建设、燃气设施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及燃气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协调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日常巡查,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对燃气的监督管理职责;纳入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按照规定权限实行燃气行政执法。

村(居)委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法制定燃气行业行为准则、服务规范和标准,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促进燃气经营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第六条 各级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应当定期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和事故紧急处置等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和燃气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中小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教育。第七条 鼓励工商业企业、公共服务单位逐步推广使用管道燃气。

鼓励长途运输、环卫作业、港区作业等车辆使用车用燃气。

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推广燃气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随意变更。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气源和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作出安排。

燃气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自然、交通运输、轨道交通、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优化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分类制定城镇燃气场站工程、不同压力级制的管道工程、用户工程等燃气设施项目的审批流程。第十条 市、区人民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分步骤、有地推进燃气管网建设。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项目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经营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用气管理、应急保障、安全管理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交通运输、价格、新闻出版广电、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四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和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覆盖乡(镇)村。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信息化平台统一要求,纳入规划信息数据库。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依法审查、审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六条 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

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七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工程及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燃气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统一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设施应当在管线覆土前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竣工规划核实资料应当纳入燃气工程设施工程档案。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根据供气规模设立相应的应急气源储备。第九条 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中长期供应和年度燃气分配,组织协调燃气供应企业落实燃气年度供应。第十条 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紧缺、供应中断等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恢复供应,燃气经营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应急工作。

燃气供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用气、集中供热用气以及医院、学校、公交车、出租车等民生用气。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经营管道燃气。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配送设施、设备;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燃气贮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其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使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的生产和使用以及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经贸、工商、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市普及燃气,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本市燃气设施建设。

市、区、县级市人民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燃气行业自治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保障供应,规范服务,严格自律,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安全和服务水平。第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宣传燃气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燃气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燃气使用安全和节约用气的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活动进行燃气安全知识教育。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 市燃气发展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编制市燃气发展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经贸、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燃气行业自治组织和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市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纳入城乡规划。

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和从化、增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区域燃气规划,经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燃气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技术规范,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环境景观和方便用户的要求。

除跨区域输气需要以外,不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间的燃气管道不得交叉铺设。第九条 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瓶组气化供气装置,已建成的应当停止使用。

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民用建筑、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第十条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涉及燃气储存、运输且不为终端用户供气的贸易行为除外。

跨区、县级市经营的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防范管理,储配站、门站、气化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燃气高压调压站等场所应当安装使用监控系统,并能与燃气、安全监管行政管理部门监控系统连接。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储配站安装使用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对进入储配站装载燃气的车辆实施信息化配载管理。第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气瓶管理体系,对气瓶充装、配送全过程进行管理,记录充装、储存气瓶的储配站和供应站名称、负责配送的送气工、送气时间及用户等相关信息。

送气工执行送气业务时,应当持送气服务通知单。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燃气汽车加气站内充装民用气瓶;

(二)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燃气或者为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燃气;

(三)为无配载信息卡或者未通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配载管理系统发送运输任务的车辆装载燃气;

(四)利用配送车辆流动销售燃气;

(五)销售非自有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的燃气;

(六)超过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级规定的容积存放瓶装燃气;

(七)委托非本企业送气人员配送燃气;

(八)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

(九)掺杂、掺,以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液化石油气气瓶管理,以及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县(市、区) 人民确定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燃气管理内设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引进燃气专业管理人才,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住建、质监、安监、物价、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的费用,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第六条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七条 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原则,将燃气输送管网设施向乡(镇)和农村社区延伸。第八条 城市道路进行规划建设时,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应与城市道路实行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第九条 新建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同时设计、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第十条 燃气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燃气专家组进行竣工验收,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第十二条 在城镇燃气输送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建设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单点供气站。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依法取得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为管道燃气经营者划定经营区域,保障安全稳定供应,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从事充装业务的,需要办理气瓶充装许可。

燃气经营者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除外)。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覆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钢印。

鼓励燃气经营者积极用智能阀气瓶并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做出妥善安排,并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不得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经营(供应站)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经营的燃气;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三)在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中掺混其他物质;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设置咨询服务电话,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组织专业人员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解答用户咨询,并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技术指导。

国内有几家燃气信息化服务做的比较优秀的,有谁可以介绍下吗?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经营服务与使用、燃烧器具管理、设施保护、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原料的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沼气、秸秆气及新型燃气的生产,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县市区人民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自然和规划、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发展智慧燃气。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低效高耗能的燃气器具和设备。第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

燃气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应当主动宣传燃气使用知识,引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学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人民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

在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逐步减少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提高管道燃气的普及率。第七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及燃气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工程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工程,自然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书面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按基础设施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十条 燃气经营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经营者安全管理制度、用户服务制度;

(二)供应的燃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其组分、热值、压力等指标;

(三)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四)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供气;

(五)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额外费用;

(六)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或者限定用户委托其指定的单位安装燃气燃烧器具;

(七)暂停供气、调整供气应履行相关义务;

(八)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立并公布二十四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并为用户缴纳、查询燃气收费和其他服务提供便利;

(二)公布管道燃气报装、改装流程、收费标准、时限等,不得拒绝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报装、改装申请;不得拒绝向已经备案的管道燃气设施供气;

(三)对非居民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安全检查,对居民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每两年至少提供一次安全检查;入户安全检查要提前预约,发现燃气泄漏等重大隐患要及时处理,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安全检查时,不得搭售商品和服务,不得打扰用户正常工作和生活。

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

燃气行业的现状如何

目前中国天然气产业进入快速发展期,勘探开发前景良好,产量持续增长、消费快速增加。但是由于国内天然气增长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供需矛盾越来越大,进口量快速增加,中国天然气对外依存度不断攀升。

随着中国西气东输一期与二期工程、中亚天然气管道、俄罗斯天然气管道以及沿海各天然气接收站建设的完成,加之不断出台的天然气管网建设规划,中国天然气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入了投资高潮,天然气在中国的应用逐渐走向成熟,消费量将逐年快速增长。

科技带动传统能源管理创新

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向数字能源平台运营商升级发展,共同推动创建清洁、低碳、智能的现代能源体系。图扑(Hightopo)2/3D数据可视化平台通过 2/3D 数字孪生技术搭建的天然气站?3D 可视化系统、显示、监控、警报,做到催促天然气产业发展向着信息化、可视化、绿色化环境方向前进。

天然气站 3D 可视化监控场景是 1:1 创建高仿真建模效果的可视化场景。使用轻量级建模来创建场景效果,方便在网页上有效地加载和顺利运行。园区可视化监控可通过大屏幕、PC或移动设备拖动界面进行更改当前视角或调整界面比例。

在无人管理的园区内,巡逻智能机器人按照指定路线对分支设备进行逐一巡逻并集分析园区实时的运行数据,及时反馈故障信息到控制中心,为管理层提供应对依据。

设计结构扫描功能,使用建筑模型线框直观地查看设备设施的整个布局结构和操作状态的透明建筑形状。可设有现场功能,支持访问园区各点安装的监控设备,实时查看工厂实时图像,为管理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

为了预防或应急火灾,增添了研判流程功能,当火灾发生时会收到火灾信息预警程序、是否达成应急启动方案、应急启动、应急处置、应急结束等预警系统预案的审查过程。

如何能够拥有既高效又安全的燃气管网,这是燃气企业的命脉所在,智能化建设趋势在必行。建设智慧燃气管网主要依靠迅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信息化技术、各种软硬件、传感器单元等技术。提高管理效率,节约大量人力和物力。随着信息化的迅速发展,HT 可视化技术与智能监管相结合,可以结合有效的预警方案,确保生产的安全高效进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与应急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督、国土、城乡规划、公安、市场和质量监督、建设、环境保护、价格、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燃气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供应、节约用气、规范服务的原则。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和节约用气的宣传,增强市民公共安全和节约用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和县(新建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八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在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工业园区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室内外燃气管道设施,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

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管道燃气工程总平面图和工程所在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认的燃气管线衔接的技术方案。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燃气场站工程、城市燃气高压管道工程、市政燃气中压管道工程、成片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内的燃气管道工程和国家规定其他必须实行监理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依法不需要实行监理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取得备案批复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第十二条 市和县(新建区)人民应当规划建设燃气应急气源储备基地,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三条 我市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