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气站加车用CNG压缩天然气是按升收费吗?

2.家用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价格分别是多少?差距大吗?

3.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2017修正)

压缩天然气价格优惠政策有哪些依据_压缩天然气使用规范

2022年7月1日

2021年~2022年度,北京分户自采暖补贴将在2022年7月1日开放领取。采暖补贴领取需要完成两次表底数自助申报,并且需要第一次申报成功才可申报第二次的表底数哦。2021~2022年度两次表底数申报时间分别是2021年10月15日~2021年11月14日;2022年3月16日~2022年4月15日;逾期不补。

北京燃气采暖补贴发放标准2021

根据相关规定,北京分户自采暖补贴按照住房建筑面积进行补贴,本地居民补贴标准为每采暖季每人15元/平方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采暖季每人12元/平方米,其余特殊群体补贴标准为每采暖季每人15元/平方米。

如果是优抚家庭,按居住建筑面积80平方米计算补贴标准,小于80平方米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计算;超过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个人承担。其他特殊人群按60平方米计算居住面积补贴标准,小于6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计算,超过6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个人承担。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调整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用气补贴标准和补贴发放领取期限的通知(京管发〔2020〕12号)》

2019年11月15日,我市下调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补贴标准需同步下调,同时根据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对延长补贴领取期限的需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后的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用气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一)自采暖季起,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含城市及农村地区住户)用户采暖用气补贴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补贴0.71元。

(二)补贴标准执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随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同步变动的天然气分户采暖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即在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不变,分户采暖用气量补贴上限、居民炊事及生活热水户均日用气量不需调整的情况下,按照下列公式调整补贴标准:采暖用气补贴标准=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第一档价格-1.9元/立方米。(1.9元/立方米:2007年开始实施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采暖用气补贴政策前的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核算补贴气量

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每采暖季每户采暖用气量上限按我市户均住宅建筑面积、供热每平方米天然气单耗值计算,采暖用气量以820立方米为补贴上限,低于上限的据实补贴。以燃气供应企业采暖季前后取得的用户燃气表底数测算出采暖用气量,按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金额,并折算成等值气量,燃气供应企业向用户予以等值气量补贴(计算公式详见附件)。按每采暖季每户采暖用气量820立方米上限计算,每立方米补贴0.71元,管道天然气价格按每立方米2.61元计算,每户等值气量补贴上限为223立方米(按四舍五入计);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按实际执行价格计算户补贴气量。如遇采暖季提前或延长情况,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动态调整采暖用气量上限。

三、采集补贴数据

(一)燃气供应企业取得用户燃气表底数第一次需在当年法定或政府确定的采暖季起始日前完成,第二次需在当年法定或政府确定的采暖季结束后30天内完成。

(二)用户拒绝入户或不配合申报燃气表底数,每年8月31日前仍未取得联系的用户视为放弃补贴。

四、发放和领取补贴气量

(一)燃气供应企业需将上一采暖季补贴气量及时发放至用户账户。对已在当年法定和政府确定的采暖季结束后30天内获取到第二次表底数的用户,应于当年7月1日前发放完毕;采暖季结束30天后到8月31日前获取到表底数的用户最迟应于当年9月15日前发放完毕。(二)燃气供应企业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提示告知用户及时申报燃气表底数和领取补贴。截至次年4月30日,用户仍未领取补贴的,视为放弃领取补贴。

五、资金安排渠道

对全市天然气(含管道天然气、区域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实施用气补贴。其中:

(一)市燃气集团供应的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的用气补贴,由市财政局安排补贴资金。

(二)非市燃气集团供应的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的用气补贴,由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市级政策予以补贴,所需经费由各区政府安排。

加气站加车用CNG压缩天然气是按升收费吗?

因为大部分地区不具备生产天然气的条件,所以天然气的价格会有所出入,同时还有许多其他的因素在里面,天然气主要成分是甲烷(CH4),分为气田气(干气)和油田伴生气(湿气),其中干气的甲烷含量要高于湿气,这样价格就有了出入。举个例子,中国石化集团,其中原油田出产的天然气甲烷含量比较高,达到了95%以上,胜利油田因为是油田伴生气,含量大概在86.868%,这样价格上就有了很大的出入,目前天然气进入小区用户的低压管道输送的天然气大概在全国为2.4元/立方,工业略高其4-6毛/立方,加气站(汽车用)大概在1.7-3.0元/立方。加气站在天然气开采地区就会便宜在1.7元/立方左右,在发达城市最最高也控制在3.0元/立方 省会城市大概在2.7-3.0元/立方,其他城市在2.4-2.9元/立方左右。

家用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价格分别是多少?差距大吗?

一一作答

1.加气站加车用CNG压缩天然气是按升收费吗?

不是按升,是按m?

2.一般什么价位?

新疆目前CNG最便宜,最低的只要0.8元/m?,一般是1.8元/m?左右,其次是重庆,目前是1.98元/m?,四川是2.7元,然后其他地方大概就是3块多

3.捷达车改烧气所有费用共多少钱?

改装的配置不同价格不同,相同配置也有一些地区差异,重庆目前普通自吸式的大概4千多5千,多点直喷7千多到8千多。

4.最大的容积的气罐加满能跑多少公里?

目前一般最大是80升(水容积)的缠绕瓶,装气大概是17方,相当于18升左右的油,18升油能跑多远就多远。

5.改烧CNG压缩天然气后发动机就得总修理吗?

天然气和汽油都是燃料,烧汽油也会出问题也得修啊。严格的讲天然气中碳的含量比汽油还少,发动机更不容易积碳,对发动机没什么影响,只要按正常状态保养,跟烧油一样的,不会随便坏掉的。

想挣你的分还真不容易,这么多个问题。。。另外,欢迎你加入环保省钱CNG大军的行列,呵呵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2017修正)

天然气自然条件是气态,液化气需要花费很多的能源;

天然气运输的成本比较贵;天然气价格相对便宜.所以总的来说比较合算.

天然气运输过程中会有很多损耗,不使用的情况下需要经常放散来维持它的液体形态,否则会应压力超高而发生危险;一般而言商用比家用的价格要高,具体价格要根据当地物价局来决定

2.5元/立方的价格一般是民用气,实际工业用的管道气价格也不止这么多,大约在3元出头点,民生方面政府有限价措施或补贴。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与经营、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与维修、车用气瓶安装与使用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承担全省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信息公布、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项目核准、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改装企业)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气站建设、燃气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气站的压缩天然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站用特种设备及车用气瓶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定点维修企业(以下简称定点维修企业)的备案及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改装的压缩天然气汽车车辆的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压缩天然气汽车的相关管理。第四条 加气站、定点改装企业、定点维修企业、道路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经营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经营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经营的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第五条 鼓励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技术进步,运用先进技术增强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和产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优先发展压缩天然气汽车在城市公共客运、出租客运、环卫等公共交通领域的推广应用。第六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行业相关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第二章 加气站安全管理第七条 加气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安全、协调发展的原则。

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前应当征求燃气、安全生产监督、质量监督、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意见。第八条 投资建设加气站项目,应当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核准申请。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未经项目核准,燃气、安全监管、质量监督、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第九条 加气站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依法取得压缩天然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燃气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经营。第十条 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考核合格;

(三)生产气体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并予以公示,按照政府定价销售;

(四)在显著位置公示车用气瓶充装和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

(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

(六)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站用设备设施,并按规定安装、检验、使用、维护、修理;

(七)建立业务记录和站用设施设备档案,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八)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一条 加气站应当执行车用气瓶充装安全技术规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用气瓶禁止充装:

(一)无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二)超期未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三)未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或者经检查气瓶及专用装置有松动、损伤、泄漏等安全隐患的;

(四)驾驶和乘坐人员未离开车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