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然气直供政策

2.天然气入户费是怎么规定收费的

3.2021全国取消燃气初装费2021年天然气入户费是不是取消了

4.天然气收费标准是什么?

5.安装天然气按什么标准收费

国家出台天然气价格文件是什么_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

2023年燃气初装费的国家规定:初装费收费标准为1150元/户,其“一户一表”安装费为2350元/户。

天然气初装费是指在安装天然气管道系统时,为保证其正常运行,需要支付的费用。这笔费用主要由安装设备、管材、施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组成。

天燃气的优势具体如下:

1、是低碳环保燃气通常进而改进自然环境的品质,动能,尘土和其他有害物,其具备造成越来越少的二氧化碳,全球变暖,清理和对绿色环保的品质因为低点燃比别的不可再生;

2、经济发展与人工煤气对比,燃气具备与前一年同样的发热量,燃气清理整洁,能延长厨具的使用期限,有利于减少维护保养成本费。燃气是一种清理的燃气,供货平稳,可以提升空气质量指数,为地方是社会经济发展,推动经济腾飞和改进自然环境给予新的驱动力;

3、可以信赖,易分散化,比气体轻,因而不可堆积在可燃性汽体中。因为家中应用可以信赖的燃气,将大大的改进家庭氛围,提升生活品质。燃气耗氧测算:1立方燃气(100%纯净度)必须约2.0立方的o2才可以彻底点燃,必须约10立方的气体。

天然气安装收费包含具体如下:

1、初装费;

2、安装费;

3、材料超长费;

4、特殊材料费。

燃气安装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1、准备天然气专用器具并符合国家颁布的气源适配性目录;

2、热水器(炉)需挂机,烟道及冷、热水管请提前安装好;

3、管线经过位置请提前预留5公分左右的孔用于穿管;

4、提前准备户主号码以备登记;

5、上门如产生费用,维修员会提供价目明细表供您核对;

6、预售卡内已预存20立方燃气,需支付53元,开通即可使用,这里要注意“领余尺卡7个工作日后方可竖携高充值”。

综上所述,安装天然气管道系统时,初装费用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可以通过以上措施来节省费用,以降低安装成本。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天然气直供政策

国家没有规定天然气初装费的收费标准,只是要求各地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在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对涉及燃气的规定中,并没有说“取消天然气安装费”,只是取消了“暖气集资费”,并明文提到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各个地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天然气的初装费,如河南省南阳市确定初装费为2570元/户、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确定初装费为1860元/户。

天然气入户费是怎么规定收费的

天然气直供,就是用户直接向上游天然气供应商购买天然气用于生产或消费,不再转售。就字面来说,“天然气直供”最早见于2012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规范城市管道天然气和省内天然气运输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提出:“鼓励上游生产企业对城市燃气公司和大用户直供”。其实,就实践层面,天然气直供出现的更早。亦即2004年西气东输天然气管线投运之初,国家就在其沿线规划了10个燃气发电厂,成为国内首批天然气“直供用户”。当然,由于气源不足、气价高等种种原因,其中大多数项目投产后运作不畅。

近年来,随着天然气市场规模的扩大,天然气直供的话题再度变热。如何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成为各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自觉选择。一是作为优质高效、绿色清洁的低碳能源,天然气的自身属性,决定了天然气在治理大气污染、应对气候变化、推进能源消费革命中具有突出的比较优势;二是我国天然气进口逐渐开放,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国际价格持续走低,供应量大幅增长可期,具备大规模利用的基础优势;三是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实体经济用气成本增加,理顺和改革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降低包括天然气在内的用能成本呼声日隆;四是直供用户的需求量大,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

价格机制改革是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通过直供,在用户侧增加竞争性,逐步探索建立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的形成机制,可以产生倒逼天然气体制改革的强大动力,成为推进天然气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为理顺天然气产业链各环节价格关系,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翌年出台《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2015年3月发布《关于规范城市管道天然气和省内天然气运输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上游生产企业对城市燃气公司和大用户直供,减少中间环节,避免层层转供,降低供气成本”,放开直供用户用气门站价格,进行改革试点,同年4月1日起将存量气和增量气门站价格并轨,全面理顺非居民用气价格。2016年国家又相继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关于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中间销售环节不得盈利,对管输公司的盈利水平做了明确规定,“管住中间”初露端倪。“三桶油”及地方管网公司根据新的办法进行监审定价后,管输费大幅下降,城市燃气公司的配气费相应进行了调整。2017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13部门出台《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建立用户自主选择和供气路径的机制”,用户可自主选择方以及供气路径,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用气成本。2018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出台,理顺门站价格,居民、非居民基准门站价格统一,释放降价红利。至此,天然气价格改革层层推进,促进天然气直供的政策环境、外部形势已然明朗。

2021全国取消燃气初装费2021年天然气入户费是不是取消了

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该通知还指出,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燃气费早在2001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 ,就已经严令取消,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

国家在2001年就规定水电气等上户费不用交了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委员会发布日期:2001/04/16实施日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1年06月19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影响供气的,应当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影响供气未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院交通运输部门、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天然气收费标准是什么?

2021全国取消燃气初装费真的吗?据悉,2021年3月1号取消燃气费,引起市民的关注和热议。很多市民不敢相信3月1号取消燃气费是真的吗?2021年天然气入户费是不是取消了?因为关于燃气初装费物业的乱收费情况,居民已经投诉了很多次。今年是否会真正落到位,引起大家的关注。下面跟着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相关燃气入户费最新规定。

2021全国取消燃气初装费

院办公厅日前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就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提出意见。

1、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2、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3、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取消;地方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

本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所以,2021全国取消燃气初装费是真的吗,财政部有回复: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性基金项目的通知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021年天然气入户费是不是取消了?

网友反映:

2020-08-1413:02才申请安装的,3500元安装入户,灶台挖了一个小圆孔多收30元钱。

2020-08-1009:06有意思吗?不还在正常收吗?3000元,入户还需另收780

2020-08-0518:09全面取消是个什么意思,我们报装费用2600,另外还要50块钱什么安表费

热心网友2020-08-1110:35我们这当初买房时票上开的然气初装费,开发商用的液化气,现在开始装然气还得交3千,加上原来交的合计5000元

热心网友2021-01-1820:12中江县永兴镇7180元

网友:我们重庆市武隆区土坎镇清水村全村准备安装天然气,收费8200元是怎么回事?那么高,还说取消初装费用?哎!真无语!

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表明:燃气初装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燃气初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

以上就是关于2021全国取消燃气初装费,2021年天然气入户费是不是取消了介绍。此次规定了燃气初装费取消,若违反规定将予以严肃处理;若物业或燃气公司有收取燃气入户费可投诉。

安装天然气按什么标准收费

阶梯分档及收费如下:第一档:全年气量400(含)立方米以内,气价为2.75元/m_。第二档:全年气量400

1000(含)立方米以敬慧内,气价为3.3元/m_。第三档:全年气量高于1000立方米,气价为4.125元/m_。阶梯气价政策适用于户籍人口4人以下(含4人)的居民燃气用户,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超过部分按人均年用气量标准进行调增。每增加1人,一档气量增加100立方米、二档气量再增加150立方米。由房屋产权所有人凭户口簿到公司服务网点申请确认并调增。

燃气费目前实行的是阶梯气价。阶梯起价是指居民每年或每月超过天然气基本消费量后,执行高气价,对用户消费的气量分段定价。阶梯气价将居民用气划分为三档,各档气价按照1:1.2:1.5的比价安排,实行超额累计加价方式计费。

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

第二档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确定;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

第一档气价按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第二档气价按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第三档气价要充分体现天然气稀缺程度。

实行这种接替电价制度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为了保障低收入群告闹体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用电需求,设置第一档电量和电价,这一档的电价一般低于单位供电成本。

(2)按照绝大多数居民的户均用电量或全部居民用户的户均用电量设置第二档电量,此档电价基本涵盖单位供电成本,并保证供电企业的应得利润。

(3)为了促进居民节约用电,设置第三档及以上分档电量,此档电价水平除了涵盖单位供电成本,并保证供袜稿罩电企业应得利润外,还要弥补第一档用户没有承担的供电成本及其他管理成本。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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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 2113号585号文件指出,取消“天然气初始装卸费”,不得以“安装费”或任何理由征收4102项费用。

通知还说,对不取消或继续变相收取性基金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院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因违反行政机构的两条线的管理费用和收入从没收没收(院281号订单)。

早在2001年4月16日,就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85号文件的规定取消了燃气账户费。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是开发商在购买土地时已缴纳的,否则不能按国家规定办理规划和项目审批手续。

2001年,国家规定,天然气消费支付等权威发布:国家发展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日期:2001/04/16实施日期:国家计委、财政部对整体住房建设取消一些通知计收费项目[2001]。

在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6月19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对住房建设费总体取消部分收费。

人民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院和有关部门:近年来,各级已取一系列措施整顿混乱的收费的问题领域的住房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当地报道显示,住房建设收费过高仍然是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突出问题。

扩展资料:

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气应急保障措施是燃气供应安全的重要保障。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同时,还明确了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

二是加强对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三是完善燃气应急保障制度。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发生后,应当及时取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