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安装天然气管道不合理找哪投诉

2.燃气常识与公共设施管理说明

3.燃气初装费国家什么时候规定不用交天然气开通初装费应该交吗

燃气价格管理办法_燃气价格主管部门是谁提出的呢

法律分析:不是。燃气的开通由当地燃气公司负责。

暖气:1、采用市政热力供暖的,由市政热力安排;2、采用小区锅炉供暖的,由物业安排;3、采用第三方热力资源供暖的,由开发商协调,根据第三方实际情况安排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农村安装天然气管道不合理找哪投诉

是没有关于开口费的相关规定的。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

一、天然气开口费取消的政策规定:

天然气开口费的取消是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

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二、天燃气初装费和开户费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用气初装费的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

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其他天然气经营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定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四、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燃气常识与公共设施管理说明

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居民用户带身份证、房产证到煤气公司营业服务网点办理,同时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并交纳管道煤气开户费,用户需装燃气热水器可同时开户,煤气公司将在开户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安装供气。

一、使用天然气要注意哪些

1、天然气是需要安装在厨房的,而厨房最好是安装一个窗户,这样能够确保时刻进行通风,防止出现意外事故。如果说厨房没有足够的通风,那么燃气在使用的过程中,会燃烧空气中的氧气,造成含氧量降低,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不利于个人安全。

2、每天用了天然气后,要特别注意,,需要将燃气罐的阀门和燃气灶的开关都关闭。若是有出现燃气阀门未关的情况,只要没出现漏气问题还不大,但是一旦出现漏气,就有可能让室内充满燃气,遇到明火甚至会产生爆炸。

3、燃气的使用虽然方便了人们的使用,不过也要注意保养才行。当燃气胶管使用了一段时间之后,是需要进行更换的,否则很有可能意外。而且平时要注意燃气管道是否出现漏气,可用肥皂水进行涂抹,看是否会产生气泡。

二、价格主管部门的职权

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2)查询、复制资料及核对银行资料;

(3)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4)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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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设施管理业的定义

公共设施管理是指各级 *** 部门对公共设施的规划和管理,包括市政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绿化管理、城乡市容管理、公园管理和游览景区管理等。公共设施的管理,主要是对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

公共设施管理项目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社会性公共设施管理;二是技术性公共设施管理。这两类管理关系着人民的和谐生活。

扩展资料:

一、行业组织

全国城市公共设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13年7月30日成立,主要负责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于2017年8月12日成立,设有市政设施维护分会、环境卫生分会、城乡市容维护分会、绿化维护分会、公园和游览景区维护分会及化粪池维护、污水管道维护、清洁与维护等专业委员会,依据《公共设施维护企业评价体系》标准,负责搭建公共设施维护事业平台和构建新型公共设施维护体系。

二、管理对策

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手段,实现城市公共设施管理的最大效益。

对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可以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思想教育手段。在具体运用上,要根据管理的对象和目的,综合运用起来,以实现最佳的管理效果。从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对象来看,既有社会性的行为,也有内部性的行为。

社会性的行为,是指社会上的人们在使用公共设施时的个人行为;内部性的行为,是指承担维护公共设施工作的人们的行为。两者都对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产生影响。

对社会性的行为,应该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思想教育手段为辅,通过对人们的行为的规范等措施,来降低对公共设施的损坏,实现最佳的管理效果。

对内部性的行为,应该以思想教育手段为主,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为辅,通过提高公共设施维护单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维修、养护好公共设施,实现最佳的管理效果。

百度百科-公共设施管理

2.谁知道煤气站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距离等资料

建筑物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并采用不发火地面,门窗应向外开启,采用金属门窗时,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车间内应有消防喷淋设施,并设干粉灭火器。车间与瓶库在同一建筑内时,应用防火墙隔开,并各自有出入口,封闭式灌瓶车间应有防爆泄压措施。

在非采暖地区可建开敞或半开敞式灌瓶车间。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气站总容积大于500立方米小于等于1000立方米,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200立方米时,距民用建筑的安全距离不小于55米。

距居民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90米。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1、不要自行调节液化气罐的减压阀,要经常注意和教育小孩不要玩弄钢瓶角阀和灶具开关。

2、使用液化气时要有人照看,防止汤水沸溢,浇灭火焰,使液化气泄出。3、定期检查液化气罐的阀门,将阀门放在水中,看是否有气泡冒出。

4、液化气罐不要放在与火源太近的位置,距灶台1.5米至2米之间。5、如果发现发现漏气,要立即关阀,迅速打开门窗,加强通风,严禁一切火种进入室内,不要开启或关闭任何电源开关,以免产生火花,引起火灾或爆炸。

6、经常检查接口处是否泄漏,橡胶软管是否完好,是否老化出现裂纹,一旦发现应及时更换。人民网-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火灾防范百度百科-煤气站。

3.原油及天然气的开采有哪些行政许可要求或资质要求

为加强瓶装燃气的经营管理,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建设部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人民 *** 56号令《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燃气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瓶装燃气经营门市的经营及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瓶装燃气经营门市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 瓶装燃气的管理应贯彻“保障使用安全、稳定供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申请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瓶装燃气经营条件,并依照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1)向所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营申请,填写《云南省燃气换瓶点经营资质申报审批表》,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云南省燃气换瓶点经营许可证》,并将发证情况抄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3)凭《云南省燃气换瓶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六条 申办瓶装燃气经营门市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 (2)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等法律文书; (3)经营负责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地位置产权关系、证明和租用合同; (5)经营场地位置平面图(1:100); (6)提供瓶装燃气供应合同及供气单位的《燃气企业经营资质证书》、《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7)相关人员资格证明; (8)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 申办瓶装燃气经营门市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负责人(法人代表)及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公安消防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取得《燃气安全培训合格证》、《云南省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二)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0元; (三)经营负责人(法人代表)属外地公民的,应在经营所在地常住五年以上,并持有当地公安机关认可的外来人口居住证; (四)经营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场地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2、实瓶区与空瓶区应分开设置; 3、房屋结构应为砖混或砼结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4、不得在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地下建筑、文物单位和人员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或电气、通讯、煤气管网等公共设施附近设置经营场地;瓶装燃气经营门市与附近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人员不得在瓶装燃气经营门市内食宿; 5、不得同时经营除燃气器具以外的商品,并应设置符合标准的消防器材设施、计量衡器等; 6、经营场地照明灯具、电器开关应为防爆产品,电器线路应穿金属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八条 瓶装燃气价格在相关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市场价格进行浮动。

禁止向瓶装燃气用户收取开户费。 第九条 瓶装燃气经营门市不得销售、陈列未列入《云南省燃气器具产品准销售目录》、未按规定贴置检测合格标志的灶具等燃气器具。

第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门市销售、使用的钢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销售、使用的钢瓶必须列入《云南省燃气器具产品准许销售目录》,贴置合格标志,并采用检测合格的钢瓶瓶阀及安全附件; (2)不得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及经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第十一条 瓶装燃气的充装重量应为13。

5±0。5kg,特殊气候的地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测定,报相关部门确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门市存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饱瓶存瓶数量按每平方米营业面积一瓶计算,但总数不应超过20瓶; (二)空瓶存瓶数量按每两平方米营业面积一瓶计算。 第十三条 瓶装燃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卧室内使用瓶装燃气; (二)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或者敲、砸、倒卧燃气气瓶; (三)不得自行倒罐、排残或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四)不得擅自安装、拆移、维修燃气器具。

第十四条 瓶装燃气经营门市应当保证持续稳定供气,确需歇业或停业的,必须提前2个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歇业或者停业手续。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省人民 *** 56号令《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公共服务设施八大类指什么

学校:小学,中学,大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学校,幼(托)儿园等 医院: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等文化设施:群艺馆,图书馆,音乐厅,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化宫,文化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 体育设施:体育馆,体育场,游泳跳水馆等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敬老院等 商业设施:商业街,大型商场,综合超市,商品专业店,服务专业店和餐饮等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街道办事处,多功能社区活动中心,商场,综合超市,各种服务便利店,商品专业店等 其他:(1)道路交通设施:公交场站,社会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2)给水,排水设施:给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等;(3)电力设施:变电站,城市电厂等;(4)通信设施:长途局,端局,目标局,长途枢纽局;宽带(IP)局址;移动通信局址,移动通信基站等;(5)广电设施:有线电视中心,有线电视分中心,有线电视小区管理站等;(6)燃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门站,燃修站等;(7)消防设施: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路上特勤消防站,水上特勤消防站,直升机特勤消防站,消防培训基地,消防修理中队等;(8)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等。

5.急求冷饮店《消防管理制度》

给你个参考,修改下就好的,亲,给分哦========================================第1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工作制度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消防法》及公安部61号令,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对员工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让全店员工熟知消防常识,做到人人都企业消防工作负责。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逐级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真正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3.加大检查.整改力度,除每周组织专项检查外,每天都要有保卫部三级巡查制检查安全防火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4.每年组织企业灭火疏散演练不低于二次。5.做好重大节日期间防火工作,并制定具体保卫方案。

6.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落实好天然气.液化气的检查制度,电气线路设备的检查制度,及时清楚火险隐患。7.建立企业消防档案,组建义务消防队,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加强吸烟管理制度,商场为无烟商场禁止吸烟。8.坚持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对发生火灾或火线隐患整改不及时部门,将加倍处罚责任人。

9.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在位,完整好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落实维护责任人。消防监控中心交接班制度一、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到达本岗位,做好交接准备。

二、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着装,检查仪容仪表,精神面貌良好。三、检查岗位的设备运行是否良好和交接巡视检查、执机注意事项。

四、当班人员必须记录本上填写好设备运行、巡检等情况,并要求字迹清楚,记录齐全。五、将消防应急工具,相关资料如数按规定摆放整齐。

六、做好中控室卫生清理工作,保证机器、地面、墙面洁净。七、接班人员未到,在岗人员不得离岗,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请示处理办法。

八、交接班各项内容经确认后必须在交接班本上签名和时间,以示确认和负责。九、如遇到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接班者协助交班者对事件进行处理,待事件处理告一段落,经交上级领导批准,再进行交接班。

十、接班人酒醉、情绪不稳、意识不清、不得交接班,应上报请示处理办法十一、交班者要按本制度进行交班,如未按规定办,接班者可以提出意见,要求交班人员立即补办,否则可以不接班,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十二、消防中控室双人执机,不得单人交接执机,不得电话信誉交接,应有文字体现。

消防监控中心安全巡查工作制度1、防火巡查每二小时一次内容应当包括: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商场为无烟商场禁止吸烟,禁止随意用火;餐饮用火:微波炉、灶具1米内不得有易燃可燃危险品,灶具与气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灶具与气瓶========================================第2页========================================连接的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软管应当经常检查,定期更换,点火时需使用点火棒,用火结束燃气阀门及时关闭,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

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施工用火:开具动火证,明确专业资质动火人、看火人,灭火器、防火板等预防措施的配备,现场是否有化学危险品,有无油工交叉作业,动火时焊机2、5米内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动火后30分钟内不得离人做好清理不留火种;用电禁止随意私拉乱扯电线电源,铺设电气线路应经设计、工程、保安部批准由专业持证人按用电设备的功率、台数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标准电线器材,商场内配电线必须使用胶护外套电线禁止使用麻花线等简易危险材料。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安全出口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

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得小于2.4米;辅助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5米。疏散通道内不得设置摊位或者堆放货物。

C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任何店铺、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火栓内消防软管、水带、枪头必须好用在位,灭火器年检有效、铅封完好、压力标准,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商场使用为甲级(90分钟)防火门查闭门器、顺位器是否完好,防火卷帘下1米处不得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配电室、机房、库房、厨房的人员责任落实与管理情况。库房物品应分垛码。

6.我是刚大一新生,大学专业是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对这个专业不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简称“建环”。

主要课程可能有,看不同学校安排哈:流体力学、传热学、工程热力学、建筑环境学、热质交换原理与设备、流体输配管网、热工测量与自动控制、暖通空调工程、室内给排水、锅炉及锅炉房设备、制冷技术、供热工程、燃气输配工程、除尘技术、暖通空调节能技术等。主要培养能够从事以下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1)能从事建筑物采暖、空调、通风除尘、空气净化和燃气应用等系统与设备以及相关的城市供热、供燃气系统与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与运行工作。

(2)能够以工程技术为依托,以建筑智能化系统为平台,对工业建筑及大型现代化楼宇中环境系统和供能设施的设计、安装、估价、调试、运行、维护,技术经济分析和管理。(3)能适应低碳经济建设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具备建筑节能设计、建造、运行管理的基本理论与专业技能,知识面宽,具有向土建类相关领域拓展渗透的能力,适应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

毕业生情况:本专业毕业生应掌握各类建筑室内环境设备系统(如空调制冷、暖卫、通风、燃气系统)和工业企业与民用建筑基础设施系统(如锅炉、热力、燃气供应系统)领域的基本理论与专业知识。具有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及有创新意识的特点,就业领域宽广,就业率高,可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室内环境与暖通空调、建筑给排水、燃气供应等公共设施系统、建筑热能供应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及运行管理及建筑自动化系统的方案制定工作,能够在设计研究院、建筑工程单位及相关的科研、生产和教学等单位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

7.公共设施的公共设施的定义和分类

公共设施是由 *** 提供的属于社会的给公众享用或使用的公共物品或设备。按经济学的说法,公共设施是公共 *** 提供的公共产品。从社会学来讲,公共设施是满足人们公共需求(如便利、安全、参与)和公共空间选择的设施,如公共行政设施、公共信息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教育设施、公共绿化设施、公共屋等。城市公共设施不同于农村公共设施,具体来说,城市公共设施是指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城市垃圾(包括粪便)处理系统、城市道路、城市桥梁、港口、市政设施抢险维修、城市广场、城市路灯、路标路牌、城空防空设施、城市绿化、城市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等。城市公共设施按收费与否,有收费和不收费之分。从空间布局来分,有全市性公共设施、区域性公共设施、邻里性公共设施三种。

8.我们生活中有哪些公共设施

我们生活中有哪些公共设施?

学校/医院/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商业设施多功能社区活动中心/商场/综合超市/各种服务便利店/商品专业店/道路交通设施/给水,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环卫设施

我们应该怎样保护公共设施?

公民道德素质与 *** 法律监督齐抓

详细:

学校:小学,中学,大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学校,幼(托)儿园等

医院: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等

文化设施:群艺馆,图书馆,音乐厅,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化宫,文化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

体育设施:体育馆,体育场,游泳跳水馆等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敬老院等

商业设施:商业街,大型商场,综合超市,商品专业店,服务专业店和餐饮等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街道办事处,多功能社区活动中心,商场,综合超市,各种服务便利店,商品专业店等

其他:

(1)道路交通设施:公交场站,社会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

(2)给水,排水设施:给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等;

(3)电力设施:变电站,城市电厂等;

(4)通信设施:长途局,端局,目标局,长途枢纽局;宽带(IP)局址;移动通信局址,移动通信基站等;

(5)广电设施:有线电视中心,有线电视分中心,有线电视小区管理站等;

(6)燃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门站,燃修站等;

(7)消防设施: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路上特勤消防站,水上特勤消防站,直升机特勤消防站,消防培训基地,消防修理中队等;

(8)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等

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

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扩展资料:

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的相关要求规定:

1、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

2、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3、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1、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在2001年4月16日《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中提出,取消与城市基础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2、财政部2002年4月23日《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规定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

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扩展资料: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相关规定: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年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参考资料:

长沙市政府网-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中国政府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 收费取消

天然气开通初装费不需要缴纳,国家明文规定了不允许收这个费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天然气初装费国家规定是什么 - : 关于天然气初装费国家规定如下:1、财政部2002年4月23日《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规定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并不得以“安装工料费”或者任何理由收费.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2、出台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所以,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2020年1月1日后会取消天燃气初装费和开户费吗? - : 是的,已经全面取消了的. 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

燃气初装费国家什么时候规定不用交? - :1、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在2001年4月16日《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中提出,取消与城市基础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2、财政部2...

天然气初装费的国家规定有哪些 - : 国家没有规定天然气初装费的收费标准,只是要求各地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 在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

天然气初装费的最新规定? - : 新建房屋的燃气初装费包含在房价内,开发商不应单独再向购房者收取.

2020年1月1日后会取消天燃气初装费和开户费吗? - : 没有,

请问,国家对燃气禁止收初装费的规定 - : 国家在2001年就规定水电气等上户费不用交了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年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决定的...

天然气初装费国家规定 - : 天然气初装费,有的地方也有叫建设费,燃气基础设施使用费的,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都是各地方出的政策.

天然气初装费什么时候交 - : 一般是房屋交钥匙的时候交.不过作为房屋的附属设施,燃气管道应由开发商负责安装,业主支付的购房款应该包含了房屋以及附属设施的相关费用.开发商收取燃气开口费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购房人有权拒绝缴纳.开发商以此拒绝交房的,购房人可以通过司法渠道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