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定市城乡居民取暖燃气今冬还有补贴吗

2.河北多地农村天然气恢复有关河北农村天然气改造使用的最新规定

3.保定市供热管理实施办法?

4.@全市市民→最新供暖通知 请查收

保定市燃气价格收费标准_保定市燃气价格收费标准文件

财政性保障措施不能保障了。

财政性保障措施不能保障了,因此人们建设的天然气供暖系统现在基本上都是处于报废状态,因为一个冬天用天然气供暖需要一万多元的费用。

人们又选择了空气能取暖设备,这样的情况下一个冬天的供暖费用大约有3000-5000元左右,比用天然气供暖便宜了一半多。

保定市城乡居民取暖燃气今冬还有补贴吗

保定市燃气总公司****:公司电话0312-3266759,公司邮箱bdrqzgszhb@163,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4条****,其中有电话号码1条。

公司介绍:

保定市燃气总公司是1989-11-25在河北省保定市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保定市向阳南路202号。

保定市燃气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建学,注册资本12,544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通过爱企查查看保定市燃气总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河北多地农村天然气恢复有关河北农村天然气改造使用的最新规定

有。根据查询保定市人民信息显示,2023年10月9日,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居民用气价格补贴方案,要求各区、县与当地燃气企业签订保供协议,及时向相关企业拨付气价倒挂补贴和工程欠款,缓解企业保供资金压力,增强企业保供信心。

保定市供热管理实施办法?

财联社1月16日讯日前,随着河北多地相关部门加强对燃气企业供气管理,当地部分农村地区的停气问题已得到解决。近日,财联社记者实地走访了河北邢台、衡水多地乡镇农村了解当地天然气恢复情况。

衡水地区一位燃气维修人员表示,从本月5号后,其所负责的区域天然气就逐渐恢复了正常供应。“大概6、7号时候,晚上就不停气了,这几天基本都正常。”衡水市枣强县一当地村民告诉财联社记者。

衡水枣强大营镇某村中燃燃气表

之前多地网友反馈称,当地天然气曾执行限购,每次仅能购买100方,目前已可自由购买。记者致电中国燃气及其他燃气公司的多个营业厅了解到,现在各地购气不再限制购买金额,燃气价格保持2.78元/立方米,并未涨价。

前述衡水地区村民告诉记者,目前他已购买了3000元的天然气,基本够后续暖的用量。

春节期间天然气供应情况成为受访群众关心的重点,财联社记者为此致电中燃衡水客服,对方表示:“应该会正常,我们没有接到变化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在当地访时发现,有空气源热泵公司在村广场对面墙壁粘贴了大型户外广告。村民称:“以前没注意,应该挂上去没几天。”

此前报道

河北多地回应"天然气限购":中燃公司气源合同量不足

近期,多位网民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反映遭遇天然气限购、停气等问题,河北多地官方作出回应。其中,中燃公司被指在河北全省范围内气源合同量不足,供气量与需求量间存在缺口。

河北邢台一位网民2022年12月30日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投诉称,邢台市任泽区倪家庄村一直没办法购买天然气,导致家里没办法正常取暖。老人阳过了,身体虚弱,在家里身体都冻坏了。

邢台市任泽区官方2023年1月4日回复称,接到网民反映的任泽区倪家庄村一直没办法购买天然气问题,区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刻要求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尽快调查此次,给网民一个满意答复。经调查

区发改局和中燃公司未按照今年需求量与上游企业签订足额气源合同,难以维持持续保供,出现了限购行为,对此我区协调发改局和中燃公司积极对接上级部门,争取政策支持,签订差额合同量,满足我区实际用气需求,及时处理解决此问题。

澎湃新闻注意到,邢台南宫市委办公室近日在统一回复网友的留言时透露,中燃公司在河北全省范围内气源合同量不足,导致供气量与需求量间存在缺口。

2022年12月18日,邢台南宫市一位网民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称,我是苏村镇东小马村村民,现在正值供暖期间,天然气经常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断气,而且每月燃气限购150方,正常烧暖气一个月都不够用的,现在又经常性地断气、断供,对我们生活已造成严重影响,无法做饭,无法供暖,家里有小孩子,做饭都成问题。

2022年12月28日,南宫市另一位网民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投诉称,南宫市苏村镇用天然气壁挂炉取暖,现在经常停气,白天只有三餐做饭供气,晚上一停就是一夜,现在家中有老人、有年龄不到五个月的婴儿,经常冻得无法休息,大人都冻感冒了,全镇冻感冒发烧的人很多,希望解决全镇老百姓取暖问题,做到不停气,购气不限制。

邢台南宫市委办公室2022年12月30日统一回复称,经调查核实,网友反映

问题属实。出现该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中燃公司在全省范围内气源合同量不足,供气量与需求量间存在缺口。针对该问题,我市相关市领导已开展协调调度,要求企业马上进行整改,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同时,由相关部门积极向上级反映,协调充足气源,全力做好气源保障工作,满足群众生活用气。

网络图

不过,河北邯郸市2022年12月30日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回复网民关于“馆陶县中燃公司一个多月了每天晚上都停气”的留言时表示,

经调查,前期受上游中石化管道错峰调节管道压力影响,导致下游气量不足,从而出现供气不足现象。馆陶县已对上申请增加供气量,近日将逐步改善,预计2023年1月初会彻底改观供应局面。

河北保定市2022年12月27日在人民网回复网民关于“定兴县中燃燃气公司一直燃气限购”的留言时则承认,近日因燃气公司与上游供气企业合同约定量未能及时调整供应,导致区域内群众生活用气受到影响,出现此情况后,定兴县马上约谈了燃气公司负责人,要求立即整改,并向公司总部汇报情况提前做好气量补充。同时,要求燃气公司千方百计筹措保供资金,确保群众用气需求。下一步,将进一步监督燃气公司取有效措施并协调上游供气企业保障气源供应。

保定市望都县民心热线服务中心2022年12月26日在人民网回复网民关于“中燃现在供暖季每个月依然限购燃气100方”的留言时称:经核实因上游气源紧张原因造成。通过发改局、望都县中燃公司与上游燃气公司沟通协调,目前我县每次最多可以购买200方天然气,如用户使用气量剩余10方以内或已使用完,可到中燃公司营业厅及所在辖区服务站再次申请购买,农村气代煤用户还可以在微信小程序“壹品惠生活”缴纳燃气费。对于停气问题,经核实因近期气温骤降,造成燃气管道冰堵压力过低气源不足,个别部位产生不能正常通气现象,给广大用户带来不便,目前中燃公司已经安排专门人员,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抢修,确保用户正常用气、温暖过冬。

邯郸市大名县发展和改革局2022年12月23日在人民网回复网民关于“为什么总是压力不够导致停气”的留言时表示,针对中燃公司晚上停气问题,大名县发展和改革局已对大名中燃公司进行约谈,要求中燃公司迅速解决停气问题,要积极与上级公司沟通,争跑气源。经协调,上游企业已批复大名中燃气量增加到40万方/天。大名中燃公司已着手启用LNG设施,购买LNG填补管道燃气不足部分。已筹措资金启动拨付燃气补贴。下步,发改局将结合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强燃气企业供气管理,严格按照“保民生、保重点”的原则,扎实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

@全市市民→最新供暖通知 请查收

《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1日市 *** 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下文是我收集的关于保定市供热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定市供热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管理,积极推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规范供热用热行为,合理利用,推动节能减排,维护热使用者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河北省 *** 令〔2013〕第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供热事业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节能环保、保障安全、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局是全市供热主管部门,对市区城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负责城市供热用热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开发区管委会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开发区管委会发改、规划、住建、环保、工信、财政、国土、质监、人社、安监、物价、电力、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及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开发区管委会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保障城市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新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 ***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加大资金投入,并分步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设定供热应急专项资金,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应对供热突发。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的,县级以上人民 *** 、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规 划建 设

第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 *** 、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市区建成区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各县***市***和白沟新城建成区内禁止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对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制定拆除,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或改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方式供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应当提前60天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使用者的用热权益。

第十条 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专案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和相关安全要求。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县***市***和开发区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用热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供热工程,其安全和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按有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专案用地时,应当保证热源厂、换热站、中继泵站和供热管线的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未经法定程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需要穿越地下、地上空间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并征得产权单位同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新建房屋供热设施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热装置、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市供热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供热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竣工后,供热工程由市、县***市***和开发区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参与验收。供热工程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规范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热企业可不提供供热热源,该建筑不得正常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和开发区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测绘资料。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维修、除错等保修责任,包括供热管道、阀门、计量表等供热二次管网范围所属装置。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2个供热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正式投入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将其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房屋购买者另行收取。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专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供热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由保定市人民 *** 制定。

第三章 供 热管 理

第二十条 供热应当实行管网、换热站、使用者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供到户。取消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

多热源供热的应当实行联网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并到市供热主管部门备案,按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供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到市供热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申请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专案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的热源和市、县***市***人民 *** 和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经营区域;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装置和交通工具。

第二十三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之间、供热单位与热使用者之间应当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热使用者发生变更时,热使用者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热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热使用者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用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热使用者应当缴纳供热暖费。

第二十四条 热使用者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使用者自收到催缴通知书15日内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使用者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第二十五条 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开始供热时间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市***人民 *** 和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第二十六条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使用者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

非居民热使用者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热电联产或大型区域锅炉等热源单位应当具有备用热源。

电力排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居民暖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合理制定供热期热电联产机组的电力生产、供应,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等必要条件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6个月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进行回复。

经批准停业、歇业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的热使用者、热费以及设施管护等事宜做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起3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使用者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供热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登出或者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当地人民 ***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供热应急准备金制度,按年度安排供热应急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应对城市供热的突发件。

供热单位应缴纳一定数额的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出现供热室温不达标或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偿热使用者的损失,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代管,实行专户储存、分户记账、专款专用。每年供热期满后或供热单位正常退出供热市场时,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

供热应急准备金和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供 热计 量

第三十一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应同步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三十二条 新建建筑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当纳入开发建设成本,市、县***市***人民 *** 和开发区管委会按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单位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原则,建立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安装、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供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销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费用纳入供热成本。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三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组织供热计量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发现未按规定施工、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使用者,热费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计收,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保定市人民 *** 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使用者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缴纳热费。

第三十七条 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应当依法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热计量表使用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供热用热双方对热计量表的准确度发生争议时,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对能效低、污染重的超标装置应进行节能改造,使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供热主管部门应制定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能耗进行线上监测。

第五章 用 热服 务

第三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按规定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供热单位应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式,公开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热使用者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向热使用者出示有效证件,文明服务。

第四十条 热价实行 *** 定价。制定和调整居民热价,保定市人民 ***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使用者和供热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使用者用热的影响。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供热价格或者供热服务收费,热使用者有权拒付。

第四十一条 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使用者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使用者供热或降低供热标准。

热费收取由供热单位直接管理到户,热费不得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第四十二条 供热期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因装置故障或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及时通知热使用者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使用者热费。

第四十三条 热使用者有权就经营收费、供热质量、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咨询或投诉;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接到咨询或投诉后应即时答复并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建立热使用者室温检测制度。

热使用者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热使用者与供热单位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无合同约定的,按照室温检测办法和温度不达标退费办法处理。

室温检测办法和温度不达标退费办法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在不影响其他热使用者正常用热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执行的前提下,热使用者要求整个供热期暂停供热或恢复用热的,应在供热开始之日起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相应手续,供热单位应取措施满足符合报停条件使用者的暂停供热或恢复用热要求。

第四十六条 对具备停热条件的热使用者申请暂停供热的,可收取按面积计费总热费的20%,恢复用热时不再额外收取费用。

第四十七条 热使用者供热设施发生异常、泄漏等故障时,应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维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热使用者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热使用者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热使用者承担责任。热使用者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热使用者应配合拆除并自行恢复。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 *** 和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对优抚物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使用者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按有关规定实行热费减免优惠。该部分支出列入市、县***市***人民 *** 和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预算,以发放补贴的方式实施,具体的补贴及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设 施管 理

第四十九条 居民热使用者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居民热使用者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由热使用者负责维护,需更新改造的,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热使用者承担。

非居民热使用者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装置完好和安全执行。重要供热设施应设定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使用的特种装置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移装、报废、能效指标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一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改造时,应当执行施工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热使用者应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物业服务企业应予支援。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在工程开工前,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单位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五十三条 热使用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回圈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执行方式;

***五***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

***六***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

***七***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执行的行为。

热使用者实施前款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热使用者或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打桩;

***三***堆放垃圾、杂物或危险废物;

***四***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气体;

***六***在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进行其他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

***七***爆破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装置、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装置,在供热期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五十六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发现供热事故或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在组织抢险抢修时可先行组织施工,同时补办有关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对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的行为,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可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予以处置,当地公安机关应予配合。施工完成后对管线迁移部分应及时补测测绘资料,并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测绘资料。

第七章 法 律责 任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未依法履行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监督职责的;

***四***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未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二***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第五十三条或者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行为的,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对单位可处以10000元以下***。

第五十九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给热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未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歇业的;

***三***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擅自停止供热的;

***四***因部分热使用者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使用者供热或降低供热标准的;

***五***未按规定退还热使用者热费的;

***六***发现供热事故或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供热是指由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分散式能源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使用者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二***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三***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四***热使用者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保定市发投热力有限公司

2022年8月31日

收费通知(燃气小区)

尊敬的热用户:

为确保2022-2023年度冬季供暖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22-2023年度有关取暖费缴纳事项公布如下:

一、热费缴纳规定(一)缴费时间:2022年9月1日-----2022年11月15日发投热力营业厅(2022年10月8日之前周六日及法定节日不营业)(二)缴费标准:按照保定物价局《关于市区冬季供热价格的通知》保价管(2011)47号文件规定,保定市天然气锅炉供热暖费收取标准为:居民多层22元/平方米、居民高层20.9元/平方米、办公28元/平方米、生产及经营30元/平方米,以上标准均以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如遇价格变化,按照物价局文件规定执行)。(三)缴费方式1.银行缴费(1)缴费方式:河北银行柜台、河北银行手机银行、河北银行网上银行(缴费流程关注微信公众号“保定市发投热力有限公司”)(2)缴费网点: 1分行营业部,保定市东风中路1759号,0312-3362636;2阳光大街支行,保定市阳光北大街810号,0312-6272066;3长城大街支行,保定城南大街429号,0312-7550888;4裕华路支行,保定市裕华东路615号,0312-2273688;5复兴路支行,保定市复兴中路1771号,0312-3379200;6瑞兴路支行,保定市瑞兴路385号,0312-3379288;7高新区科技支行,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杏路198号,0312-3379232。(3)河北银行营业时间:工作日:9:00-17:00;节日正常营业:9:30-16:302.微信缴费:搜索我公司微信公众号“保定市发投热力有限公司”,关注公众号,点击供暖服务、在线交费,绑定房产,输入用户卡编号,确认房产信息后,点击缴费即可。3.支付宝缴费:打开支付宝“生活缴费”选择“暖气费”项,选择缴费单位“保定市发投热力有限公司”,输入户号(户号为用户卡编号),确认房产信息、缴费金额后,付款即可。4.发投热力营业厅缴费(1)缴费方式:现金,自助缴费机(2)缴费地点:1公司本部营业厅,地址:保定一中对面,三丰中路32号(原化工二厂院内)。2恒祥营业厅,地址:恒祥北大街108号门脸(路西金昌小区底商)。(3)收费时间:工作日:8:30-11:30 13:30-15:30非工作日:8:30-11:30 13:30-15:00(2022年10月8日之前周六日及法定节日不营业)二、特别提示(一)疫情期间,建议广大热用户使用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方式缴纳取暖费。(二)存在拖欠热费、违章用热等问题,无法正常缴费的用户,请您到我公司营业厅核实、解决相应问题后再缴纳2022-2023年度取暖费;(三)客服电话:0312-5938206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保定市发投热力有限公司

2022年8月31日src="://image.wllzh/zhidaopic/20230210/baidubaijiahao/1a6ceaf758c9264a770da7729599fb17.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