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城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招投标_台州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研究
1.中国是否是发展中的工农业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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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费用是收房时最容易出现纠纷的地方,很多业主会被要求补交房款、补交物业费、燃气初装费等等。其实,有些费用要缴纳,有的则不需要缴纳。今年7月份,河北省明确规定,河北省新建商品房的燃气初装费由开发商缴纳。
河北省新建商品房 燃气初装费由开发商缴纳
河北省物价局对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发出指导性意见要求,城市燃气初装费授权市、县人民管理。其中,新建商品房燃气初装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相关政策及既有住房燃气初装费标准按照市、县人民具体规定执行。天然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天然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河北省的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定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包括居民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授权设区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人民管理。
河北省物价局明确,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各地可根据当地天然气市场发展情况,选用经营期定价法或成本加成法从紧制定配气价格。对居民用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各地应严格按照价格听证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对通过城市燃气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推行非居民用户用气季节性差价、峰谷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价格政策。同时,可建立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购气价格变化时及时通过销售价格的调整予以疏导。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2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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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否是发展中的工农业大国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经济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县(市、区)为主体,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试点先行和整体推进相结合,总结推广县域经济体制改革试点成功经验,全面建立要素分层定价、企业分类指导、农村产权“确权、活权、同权”、扩大民间资本进入社会领域、企业投资高效审批和创新驱动发展等体制机制,切实提升改革综合效应,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突出问题导向。围绕落实国家和全省重大战略部署,研究分析和解决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面临的突出问题,通过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注重系统推进。强化改革的全局意识,注重经济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进重点改革任务落实和重大改革措施落地,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
坚持依法有据。把先行先试和于法有据统一起来,重大改革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及时开展地方法规、规章的梳理、修订工作,加快形成与全面深化改革相适应的法规、规章体系,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重要保障。
发挥综合效应。进一步解放思想,留足改革创新空间,在鼓励和支持地方、基层、群众发挥首创精神、率先探索试验的基础上,整合可复制推广的试点经验,实现以试点突破之功收全局推进之效。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建立以“亩产效益”为导向的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
1.建立健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结合区域产业结构和企业规点,综合考虑亩均产出、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单位排放等指标,建立健全分类分档、公开排序、动态管理的企业综合评价机制,构建客观合理反映实际情况、科学衡量企业效益的指标评价体系。(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2.完善差别化的要素价格机制。根据企业综合评价情况,建立差别化电价、非居民用水超累进加价、污水处理复合计价收费、用能总量核定和指标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制度,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倒逼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实现利用效率最大化。(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物价局)
3.建立区域性要素交易综合平台。整合排污权、用能指标、土液粗晌地、产权、人才、技术等各类要素,推动综合性要素建设。整合提升要素功能,完善运行规则和交易流程,推动土地、排污权、用能、碳排放权等要素自由交易、市场化配置。(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金融办)
4.建立生态环境财政奖惩制度。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要求,在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全面建立财政奖惩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生态补偿与出境水质和森林覆盖率挂钩机制。(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二)全面推进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相结合的产业结构调整创新机制。
1.建立“三位一体”的项目投资准入制度。规范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建立以空间准入、行业准入和项目准入为主要内容的“三位一体”准入制度,促进产业向主平台集中、项目向重点产业集中、要素向优质项目集中。建立工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符合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的新建项目,在供地、融资、排污权指标、能耗指标、审批服务、财政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2.建立以“四换三名”为核心的企业分类指导制度。依托企业综合信息平台,建立“企业体检档案”和综合绩效评价办法,实施企业分类指导、要素差别化配置闹锋、产业政策分类引导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四换三名”,激励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落后产能退出。(牵头单位:省经信委)
3.建立“五化联动”的企业自主创新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创新主体企业化机制,全面实施在企业逐级培育、梯队建设重点企业研究院制度,深化技术创新开放合作机制,推进企业主导与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建立推广企业技术创新激励人本化机制,提高企业科研人员创造性劳动分配比重。健全完善科技创新发展平台化机制,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高新区等创新平台发展凳枯。健全完善技术成果商品化机制,深化技术中介机构的企业化运作改革,推进技术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创新服务社会化机制,大力推行“创新服务券”等购买公共服务方式,推进公共科研向社会开放共享。(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三)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创新。
1.全面推进“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改革。加快推进农村“三权”确权颁证,尽快将权证发放到人(户),以“精准确权”全面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加快完善“权跟人(户)走”配套制度,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综合交易服务平台,支持和鼓励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试点、农村“三权”保证保险试点,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以“充分活权”全面激活农村沉睡资产。(牵头单位:省农办、省农业厅、省金融办)
2.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逐步形成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和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制度。(牵头单位:省国土厅、省财政厅)
3.加快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壮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各类主体通过相互参股等形式开展合作。探索建立农业公共服务委托和购买等有效形式和机制,促进农业服务产业发展壮大。深化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和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改革,加快构建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牵头单位:省农办、省农业厅)
4.完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制机制。建立供水、公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运行机制,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共建共享。完善教育医疗等公共均衡配置机制,推进城乡义务教育统筹配置和合理流动,建立优质医疗下沉长效机制,完善分级诊疗模式,推动形成合理有序就医格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取消依附于原有户籍基础上的各项差异政策。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等制度并轨。(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四)建立健全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体制机制。
1.建立健全社会事业投资经营公平准入竞争机制。简化审批程序,优化规划、用地、招生、大型设备配备、医保定点、技术许可等审批流程,完善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混合经营的体制机制。坚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原则,严格控制城市公立医院、公办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养老机构、公办体育文化场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拓展民间投资空间。(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2.建立健全国有和民办社会事业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第三方水平考试、资格认证和人事代理机制,改革完善行业执业注册制度,进一步消除对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限制条件。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制度和购买公共服务改革,保障民办机构参与公平竞争。(牵头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3.创新完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领域回报机制。加大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引导基金对社会事业领域的支持。探索建立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适度回报和奖励制度,试行投资者自取得收入之日起,每年可按年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提取投资收益;完善股权变更、机构解散和清算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将民办医院、学校、养老院、体育文化场馆等无偿捐献的,当地给予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五)全面建立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制度。
1.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事项。根据院下放和取消审批事项文件,清理和取消一批审批事项,落实好下放事项承接工作,建立省市县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目录。推广嘉兴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试点经验,结合各地实际,下放一批省级管理权限到市、县(市、区),下放一批市级管理权限到县(市、区),基本实现市县同权,切实提升审批效率。(牵头单位:省法制办、省发改委)
2.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并联高效审批机制。推广柯桥试点经验,制定深化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整合前置审批、联合测绘、开工前联合审查、建设协同监管、竣工联合验收等制度,实行并联审批和全流程优化,加快形成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机制。探索开展自土地转征用审批至施工许可全流程50天高效审批试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3.积极探索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改革试点。完善试点地区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的负面清单制、准入标准制、企业依法承诺制、备案制等制度,鼓励其他地区探索制定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相关办法。(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4.建立完善投资项目网上审批机制。加快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纵横连贯联合审批“一张网”,推动落实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加快浙江政务服务网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的互联互通,促进投资审批等信息公开和共享,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牵头单位:省办公厅、省发改委)
5.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5号),制定以市场准入标准为基础,开工许可、施工监管和竣工验收为主要内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监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强化现场监管,推进协同监管和综合执法。推进统一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调指挥机制。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规范部门自由裁量权。加强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构建监管信用体系,鼓励行业自律和社会参与,全力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编委办)
6.加快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全面清理现行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规范服务时限和收费项目,出台中介服务目录。推进中介机构与机关事业单位脱钩改制,研究制定国有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配套政策。加快市县中介市场建设,实现网上中介市场或相对集中中介超市全覆盖。(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人力社保厅、省编委办)
三、配套政策
(一)差别电价政策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由各设区市人民调整为各市、县(市、区)人民,当地电力公司收缴的差别电价款可直接缴入当地财政。各县(市、区)在执行国家、省和所在设区市有关差别电价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认定执行。(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二)在污水处理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最低标准的前提下,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价格,由市、县(市、区)自行确定。(牵头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三)产业功能区块外关停企业可纳入复垦开发,对闲置土地,依法可征收土地闲置费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依法可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牵头单位:省国土厅、省财政厅)
(四)在已将土地管理相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给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根据前期试点工作评估情况和县(市、区)国土管理工作实际,报经省批准后,稳步有序推进有关委托下放工作。(牵头单位:省国土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审定各县(市、区)经济体制综合改革总体方案。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大财税、价格、金融、土地等方面支持力度,并于2015年底前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设区市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推进机制,加强对综合改革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各县(市、区)要切实承担改革主体责任,认真制定综合改革方案和年度工作要点,抓好改革项目的推进落实工作。2015年11月底前将综合改革方案报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底前启动实施综合改革。
(二)加强督促考评。建立综合改革工作台账制度,县(市、区)改革推进情况定期报送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综合改革工作评估考核机制,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对改革面上推广与点上试验的进展评估,综合改革年度及阶段性评估报告提交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级相关部门,综合改革实施情况作为市县领导班子和省直部门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宣传总结。加强对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推广出台的重大改革方案和实施的重大改革举措,对改革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和提炼,不断加以丰富和完善。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调解决综合改革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浙江台州新房二手房3年限售 调控时机颇有深意
中国是发展中的工农业大国
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47.2万亿元,比上年增长9.2%;公共财政收入10.37万亿元,增长24.8%;粮食产量57121万吨,再创历史新高;城镇新增就业1221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8.4%和11.4%。
改革开放30年,中国农业迅猛发展,创造了用世界 9% 的耕地养活世界20% 人口的“人间奇迹”,农业发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有目共睹。 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与农民要富裕、农村要繁荣的时代要求相对照,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应当承担的重大责任相对照,农业仍然是一条薄弱的“软肋”。 审视农业发展现状可以看到,科技水平不高弱的“软肋”。 审视农业发展现状可以看到,科技水平不高,基础设施落后,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的困难越来越大;小规模的分散经营模式,越来越难适应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新要求;对投入过度依赖,“人多地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对各种自然灾害,农业依旧是弱质产业,“地位虽然显赫、 实力依然单薄”,这是农业发展现状的真实写照。
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全面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加大农业生产补贴力度,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加强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和抗灾减灾,中央财政“三农”支出超过1万亿元,比上年增加1839亿元。农业全面丰收,粮食总产量实现了历史罕见的“八连增”,连续5年超万亿斤,标志着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跃上新台阶。继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解决了6398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和60万无电地区人口的用电问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
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三网融合、云计算、物联网试点示范工作步伐加快。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新进展。支持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投资安排150亿元,支持4000多个项目,带动总投资3000亿元。加快发展信息咨询、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新兴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交通运输产业快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进一步夯实。
推进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发布实施“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清洁能源发电装机达到2.9亿千瓦,比上年增加3356万千瓦。加强重点节能环保工程建设,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1100万吨,5000多万千瓦新增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设施。加大对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调控力度,淘汰落后的水泥产能1.5亿吨、炼铁产能3122万吨、焦炭产能1925万吨。实施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并提高补助标准,实行草原生态保护奖补政策,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植树造林9200多万亩。
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出台实施促进西藏、新疆等地区跨越式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制定实施新10年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和兴边富民行动规划。区域发展协调性进一步增强,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东部地区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城镇化率超过50%,这是中国社会结构的一个历史性变化。胜利完成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任务,积极推进青海玉树、甘肃舟曲、云南盈江抗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全力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支持力度,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就业。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77.8%,同比提高1.2个百分点。农民工总量2.53亿人,比上年增长4.4%,其中,外出农民工1.59亿人,增长3.4%。
积极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众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速为1985年以来最高,连续两年快于城镇居民;各地普遍较大幅度调高最低工资标准;连续第7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年人均增加1680元,5700多万人受益;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以及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对全国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8600多万名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扩大中等收入者所占比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降低900多万个体工商户税负。中央决定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作为新的国家扶贫标准,比2009年提高92%,把更多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扶贫范围,这是社会的巨大进步。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继续扩大,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人数大幅增加。2147个县(市、区)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1334万人参保,641万人领取养老金。2343个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3.58亿人参保,9880万人领取养老金,覆盖面扩大到60%以上。解决了500多万名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的历史遗留问题。将312万名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有序推进。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向制度全覆盖迈出重大步伐,这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的重要成就。
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出台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完善财政投入、土地供应、信贷支持、税费减免等政策,着力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制定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退出等制度和办法。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713亿元,是2010年的2.2倍,全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基本建成432万套,新开工建设1043万套。
努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置、调查、问责工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集中打击、整治非法添加和违法生产加工行为。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着力排查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深入推进改革开放,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我们按照“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改革任务,加大攻坚力度,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
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特别是预算管理制度,把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推进预算、决算公开,98个中央部门和北京、上海、广东、陕西等省市公开“三公经费”。在全国范围实施原油、天然气税从价计征改革,出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扩大到全国,启动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展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启动国有林场改革试点,依法开展草原承包经营登记。推进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水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启动实施电网主辅分离改革重组以及上网电价和非居民用电价格调整方案。基本完成乡镇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序开展。
我们坚持出口和进口并重,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并举,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积极推进市场多元化战略,努力优化贸易结构。全年货物进出口总额3.64万亿美元,增长22.5%,其中,出口增长20.3%,进口增长24.9%,贸易顺差进一步下降。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1160亿美元,服务业和中西部地区比重提高。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601亿美元。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经济合作,多边双边经贸关系继续深化。
综上所述,中国是发展中的工农业大国。
台州市选择此时出台限售政策,颇有深意。
据台州市住建局网站11月3日消息,台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在台州市区新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后方可转让。
对于三四线城市近期的密集调控,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长三角部分城市的确过热,第四季度以来,政策密集收紧的城市都集中在长三角地级市,如衢州、绍兴和台州。三四线城市的新政发布说明调控正在逐渐深入,从过去杭州、宁波、南京这样的城市往三四线城市深入进步,进一步体现了稳定市场的导向,具有非常好的稳定预期、引导市场的效应。”
调控时机颇有深意
记者注意到,近几年,长三角地区特别是浙江市场透明度、整体成熟度较高,已然成为房企必争之地,但省内多个城市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调控,省会杭州更是层层收紧政策,为何台州市选择临近年底收紧调控?
从公开资料统计看,2020年10月,台州市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贸、写字楼、其他)共成交9087套,成交量环比9月(60套)增加约30.4%。新房成交金额超99亿元,环增约28.4%。
同策研究院资深分析师王丰在接受记者访时表示,”台州出台政策时间点有以下几个考虑:第一,市场处于需求恢复期,经历了2020年上半年土地市场过热,和疫情过后的需求集中释放,11月市场会处于相对平稳期。为了预防年底房企冲业绩压力带来的不确定性,提前出台政策稳定预期;第二,对于房地产贡献较大的城市取补丁政策(如台州),对房地产贡献较小的城市(如衢州)摸索预期管理的全套解决方案,贯彻因城施策。”
新房二手房均3年限售
《通知》规定,11月4日起在台州市区新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后方可转让,购买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市或相关区房产管理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交易合同备案和不动产权证书中标明房屋转让限制信息。本通知实施前购房人已签订购买协议、支付相关款项并能提供有效转账凭证,但未网签交易合同的,可不受限售政策限制。
“此次台州楼市政策仍以稳定预期为主,即取得不动产证满3年才能上市交易,与2016年三四线城市集中出台限售政策的思路一致,引导市场回归理性,但大概率不会产生过大负面影响。”王丰表示。
记者曾走访台州多个新建楼盘,当地居民告诉记者,年轻人大多外出工作,台州房子便宜,他们回来买套房子空着,或是周边外地人来投资,一到晚上,很多小区都没有亮灯的。
《通知》还规定了保持土地市场平稳和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要求根据商品住房库存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优化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实行差别化供地,台州市区要加大土地做地力度。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制度,实行“限地价、竞自持(或配建)”土地出让方式,严格控制溢价率和楼面地价。
同时要求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政策,分期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每期预售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尾期除外);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下的项目一次性申请预售。已取得预售许可的,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备案价格,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新开盘项目商品住房每期备案均价应基本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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