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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燃气不是国企,而是一家民营企业。蓝天燃气的全称是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31日,注册地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联播大道15号确山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大楼5楼,法定代表人为黄涛。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系河南省能源系统先进工作单位,是河南省主干线管网覆盖范围较广、规模较大的综合性燃气企业集团,已于2021年1月在上交所主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5368)。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为综合天然气供应商,主要从事天然气管道输送及销售。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处行业为天然气管道输送及分销,位于天然气产业链的中下游。

公司运营模式和主营业务

公司运营模式为天然气产业的“中游+下游”,即中下游一体化的运营模式,公司的经营业务包括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城市燃气管网的建设及经营。目前公司拥有薛店至驻马店天然气输气管道,获授权建设并经营南阳至驻马店天然气输气管道,从事天然气管道输送及销售业务,全资子公司河南省豫南燃气有限公司在驻马店及新郑从事城市燃气业务。

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抓住天然气产业快速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的机遇,不断开拓市场,优化客户结构,以市场为导向,培育长期稳定的用户,扩大天然气综合利用范围,提高输气管网的稳定性和运行效率,并通过投资建设和收购兼并,积极向其他地区拓展业务,成为综合天然气供应商。

公司将坚定立足燃气领域,以持续强化核心业务为发展中心,积极拓展和延伸上下游产业链,开发增值服务,扩充燃气服务外延;朝着生产销售专业化、市场开发全面化的发展目标迈进,形成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实现从单一天然气供应商到复合能源供应商的转变,进而实现由单一产业链到全产业供应链这一质的跨越。

公司业务分布

公司主要运营管理项目为国家西气东输一线豫南支线、国家西气东输二线南阳至驻马店支线、博爱至薛店支线、禹州至许昌支线,天然气支干线总长度700多公里,气化区域覆盖焦作、新乡、郑州、许昌、漯河、驻马店,并辐射到信阳、平顶山。公司天然气管道已稳定运营多年,分输气量始终占据河南首位,为改善大气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作出了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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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经营服务与使用、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城乡统筹、安全高效、规范服务、权责分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和应急储备制度,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应当组织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和节约使用的宣传。

新闻媒体、学校以及燃气经营者应当宣传和普及燃气安全和节约使用的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燃气安全和节约使用的意识。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受理方式,依法予以处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县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覆盖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

燃气发展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经批准、备案。第九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乡村建设,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空间。

未预留燃气设施用地、空间的老旧小区,需要安装燃气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第十条 鼓励用市场竞争方式多元投资经营管道燃气。投资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在管道燃气未覆盖区域,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瓶装燃气便民供应站点,保障城乡居民生活需要。第十一条 新建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业主共有的燃气设施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依法计入建设成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设成本之外收取燃气初装费、开口费、点火费等费用。

老旧小区、乡村建设需要安装燃气设施的,建设费用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用户代表与燃气经营者协商解决。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施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十三条 燃气管道建设过程中,需要连接其他权属单位燃气管道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在保障现有用户权益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第十四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项目建设档案。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依照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发现供用气状况重大失衡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报告。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燃气供应应急方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年前我去驻马店和司机师傅聊到过这个问题,他说驻马店原建4个CNG加气站,但是建了2个就没有在建了,据说是蓝天集团被平煤集团给合并了,所以说是2个站现在,具体位置我不是很清楚,我只是路过驻马店,地理不太熟,只知道一个在北边 一个在南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