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人知道成都的电价和燃气费的相关吗

2.成都地暖燃气补贴政策

3.四川省能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4.成都市安置房关于天然气入户费

四川发改委天然气价格调整_四川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费用有:热力基础设施配套费、二次室外管网、暖气设施、楼内管道等由置业公司出资建设,?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

1、按照2011年河南安阳市《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热力基础设施配套费为30元/㎡;小区二次室外管网、暖气设施、楼内管道等由置业公司出资建设,实际费用为76.3元/㎡,两项合计106.3元/㎡,睿恒置业公司向住户收取90元/㎡的优惠价格。

关于天然气初装费的收费问题。按照市发改委《关于天然气销售、安装及服务价格》文件规定,初装费为2570元/户。

2、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水电气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的通知》规定,从2015年12月14日起,放开天然气入户安装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相关安装企业应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工程定额计价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确定安装价格。

3、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应在安装及检查维修合同中约定安装及检查维修服务内容和收费金额,不得在合同约定的金额之外再收取其他费用。

扩展资料: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等行业管理部门,密切关注供电、供气、供水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放开后的市场动向,加大对安装及检查维修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在安装及检查维修过程中不执行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约定金额、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叙永县人民-四川省发改委-关于放开水电气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的通知

人民网-天然气初装费到底取消了没?官方:收费有标准

有人知道成都的电价和燃气费的相关吗

燃气两年入户安检的规定出自各地的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两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

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两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前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时,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扩展资料: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提供燃气气源的企业应当保证气源符合国家标准,并向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燃气的成分、压力和热值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的燃气质量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送县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

成都市——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成都地暖燃气补贴政策

://.haozs.net/96186/article/200559133510-1.html

成都市电力电价

关于调整成都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工[2004]146号)精神,现将我市电力销售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居民生活用电、贫困县农排用电、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和中小化肥用电价格不作调整,仍按成价工[2003]323号执行。

二、新核定的电力销售价格,适当拉大了电压等级价差;提高了大工业电价(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中小化肥除外)中的基本电价。调整后的直属供电局销售电价见附表一。

三、代管供电局销售电价按川价工〔2004〕146号调价金额顺加调整。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见附表二。

四、农村电力销售价格适当调整。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见附表三。

五、除已安装“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谷段价格仍执行优惠政策外,取消其余优惠电价措施,各类用户均按用电类别执行对应的目录电价。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其中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各地工业电价统一调整;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以上基础上再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和5分钱。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见附件四。

六、农业生产、养殖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高等学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七、以上电价调整措施从2004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各区(市)县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成都电业局直属局电力销售价格表

二、代管供电局销售电价表

三、成都市农村电力销售价格表

四、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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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donghua.cn/News/detail.asp?id=16549

动态|成都电价优惠多

为鼓励城乡居民多用电,近期四川省出台了一系列电价优惠政策。

据了解,在新出台的电价标准中,各类用电户的电价标准均有调整,其中居民装一户一表分时计度用电、新引进外资企业用电和城市光彩工程用电优惠最大,受益最多。成都市居民用电已从原来的每千瓦时0.4128元平均下调为0.3878元。安装了一户一表分时计度的居民用户,在6至11月丰水期深夜低谷时段每千瓦时电费只交0.1元,通宵开空调用电已不会再心痛,其余季节深夜低谷用电也从原来每千瓦时0.4128元降为0.1875元。而未安装一户一表分时计度的居民虽享有电价优惠,但降幅均不太大,即在丰水期(6—11月)深夜低谷时段用电每千瓦时需缴纳电费0.2801元,在每年其余季节低谷时段用电每千瓦时电费达0.3878元。与此同时,对于去年11月1日以后引进的省外、境外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工业企业,每千瓦时电费比大工业用电少支付1/3左右。此外,高耗能产品生产用电、大宗工业用户低谷时段用电、容量在

315千伏安以上的大型宾馆、酒店、商厦使用电力集中制冷、制热的中央空调系统动力用电等均享有较大的电价优惠,即每年6至11月深夜低谷时段用电电价下浮70%,其余季节低谷用电电价下浮65%。城市光彩工程电价经调整后则由原来平均每千瓦时0.375元降为0.2728元,6至11月深夜低谷时段电价更优惠,从原来的每千瓦时0.1875元降至0.1228元。成都电业局负责人强调,凡是在去年拖欠当年电费的用户,将不得享受电价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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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i.wtbbc/zhaoshang/gzjx/disp_jm.asp?id=24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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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ssafe.cn/biz/2006-03/150904419462.html

成都天然气新价格推迟一月执行

早报讯(记者李媛)昨(14)日,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宣布:3月份抄表确认的用气量仍按1.28元/立方米的原价结算,上游涨价成本继续由燃气公司承担;新价格推迟一月、从4月份起抄见表量执行。

2005年12月26日起,上游气源单位对成都市天然气供应价格上调,民用天然气每立方米供气成本增加0.1596元。照此计算,在居民用气价格没有上调前,成都燃气公司每月成

本将增加558万元。今年2月21日,成都市物价局召开了价格听证会,决定将居民用气价格由1.28元/立方米调整为1.43元/立方米,从2006年3月1日起抄见表量执行。

由于以上价格联动变化时间较紧,加之成都燃气公司在宣传和沟通方面做得不够充分,一些市民没有真正理解“抄见量”的含义。因此,燃气公司表示,3月份抄表确认的用户天然气使用量仍按原1.28元/立方米销售价格结算,新增成本558万元仍然由公司承担;4月份抄表确认的用户天然气使用量才按新的销售价格1.43元/立方米结算;对于目前已经按新价格缴费的用户,其差额部分在次月用户气费中抵扣。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设有24小时供气服务热线962777,用户可进行咨询。

□名词解释

“3月1日起抄见表量”,是指从2006年3月1日起根据抄表时的气表读数确认的用户用气量,而不是3月1日起使用的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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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g.cn/finance/xiaofei/shenghuo/20060222/16262363995.shtml

://.chinaccm/21/2102/210201/news/20060128/100151.asp

://.zgjrw/News/2006222/News/123347413200.html

四川省能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源通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联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荣和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7号)有关精神,经2017年12月4日市第176次常务会审议同意,决定将相关区域居民冬季暖用气试行纳入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继续执行《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实施我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成发改价格〔2015〕1066号)的前提下,对每个经核实的暖户在当年12月至次年2月共增加二阶气量1200立方米,限在此期间内使用。各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暖用户认定办理细则,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做好明码标价和明码收费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来源:成都市发改委

成都市安置房关于天然气入户费

第一章 能源的统一分配和管理第一条 煤炭、天然气、电力、石油及其成品油等各种能源,是国家重要统配物资,必须严格实行统一分配和管理。第二条 煤炭:省主管供应部门,根据省计委下达的年度分配指标和用户生产,按定额核定供应量,发给煤炭供应证,凭证供应。各企业对所属分厂、车间、工段、班组,城市民用燃料,也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制度。第三条 天然气:省计委、经委、石油局是天然气的统配管理部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由省计委负责,年度内的分配使用和组织节约工作由省经委会同石油局负责。

天然气实行省、地(市)两级管理。川化、泸天化、长城钢厂、第二重机厂、成都无缝钢管厂、云天化、赤天化、川维厂等八个重点用户,由省计委、经委直接安排;其余用气分到地、市,由地、市计委、经委统一安排,包干使用,三年不变,三年内如果天然气年度在一九七九年实际用气量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除适当考虑省安排的新项目外,或按比例增减。

各地、市计委、经委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用气管理,负责搞好“一查三定”(查用气情况,定用气设备、定用气量、定产品单耗)和节气工作,按照省计委下达的年度用气,半年给各用气单位下达一次用气指标,报省计委、经委和石油局,统一平衡后下达分配,由石油局负责组织供气。

各地、市和企业自己投资进行挖革改节约的天然气,由各地、市和企业调剂用于生产;由国家投资的重大项目节约的天然气,由省统一安排使用。第四条 电力:各级计委、经委、电力部门是电的统配部门,各级“三电”办公室是具体办事机构。按国家分季逐级下达供电指标,分到各用电单位,由电力部门负责供电,所有供、用电部门都要严格执行,不得少供或超用。超用电实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办法,对拒不执行的单位,供电部门应先警告、后拉闸限电,一切经济后果由超用单位承担。但对未超用电,供电部门无故拉闸限电,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供气、供电部门,经同级经委批准,可以对气单耗、电单耗高于定额和安全条件不具备的企业限制用气、用电;对滞销、积压产品减少以至停止供气、供电。择优供应那些质量好、消耗低的畅销产品。第五条 石油:主管供应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季度分配指标,发给购油证,按证定量供应。润滑油实行核定定额、交旧供新制度,按季下达废油回收,交旧供新,补充消耗。第六条 天然气、电力的供应,实行严格控制指标,灵活调度。根据工农业生产和供、用电气设备运转或检修情况,天然气、电力的统配部门,可以实行临时调整供、用电气,供用电、气部门要严格执行。第七条 要严格控制新增加和扩大使用能源的审批制度。新增用煤户或扩大用煤范围需要增加用煤量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报经同级计委商同经委审批。但需增用省属以上煤矿的煤炭,年用范围在五千吨以上的企业,则应报省计委商同省经委综合平衡后审批,列入国家,签订供需合同,由煤炭供应部门组织供应。

开办小煤窑,要按院和省有有关规定,报请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对乱挖乱、毁坏浪费煤炭的,要追究责任。

新增用电户(包括趸售用户和其他一切用户)增加用电指标,由电力统配部门批准;其它供、用电业务,由电力部门按《供用电规则》办理。

新增用气户或扩大用气范围需要增加用气量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和地区计委、经委报省计委、经委按照国家,结合供需情况进行审批、经平衡调理同意后,由石油部门和用户签订供气合同。

新增烧油户,今后未经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能新增烧油设备或新开烧油户。对引进项目中需要烧油、烧气的,必须先征得省计委、经委同意,方可报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批。新增汽、柴油车要严加控制,凡未经省人民规定的有权批准机关审查同意而新增的车辆,石油部门不供应油料,车辆监理部门不发给牌照。

设计部门不得接受未经批准的烧气、烧油的设计任务,机械、物资部门和生产企业不得接受本省未经批准的烧气、烧油设备订货,违反者要追究责任。第八条 实行经济合同制。燃料供应部门,负责监督产、运、需三方,认真履行订货合同。生产部门要按质、按量、按时提出运输,发运燃料;铁路、港口要按照合同配备车、船;使用部门要及时接卸燃料。发生亏吨时,要查清原因,由亏吨单位赔偿。

电力、天然气供应部门,除遇严重自然灾害等主观上不能抗拒的特殊情况外,没有履行合同,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由同级经委仲裁或经济法庭裁决。

2006年5月12日上午,成都市人大、市中院、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房屋产权监理中心、市消协、成都仲裁委、律师事务所联手组成的临时调解小组,召开了成都市首次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投诉公开调解会,对燃气入户费投诉进行调解。由于开发商收取业主天燃气入户费这一行为比较普遍,因此受到了众多业主的高度关注……由于被投诉的四家开发商缺席三家,该次调解会现场没有给出结果,但却起到了“风向标”的作用。

焦点一天燃气入户费是否计入销售价格

焦点一天燃气入户费是否计入销售价格

在调解现场,天燃气入户费是否计入销售价格成了现场争论的焦点之一。

针对业主代表郁先生提出入户费已包含在商品房销售成本一说,名人公司代表王先生称,郁先生所购买的房子,在最初设计时就没有考虑安装天然气管道,其成本根本就没有计入销售价格。既然业主要安装天然气管道,这是业主额外的要求,当然应由业主自己承担费用。

现场点评律师--四川成都迪泰律师事务所曹军认为,四川省199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住宅成本构成中包括了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建设费用,开发商应将供气基础建设成本计入到销售价格当中,但开发商没有计入,是自己的失误造成的,不应由消费者为其失误买单。

消费者张书豪的委托人在会上发言称,去年1月28日,张与某房产公司达成意向性协议,购买了位于神仙南路的住房,并向其交纳了购房定金,随后,双方于去年2月6日签订合同。开发商却依据2005年2月1日成都市物价局颁布的成价费[2005]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凡是在2月1日后首次向消费者出售的商品房,均不能再额外收取天然气入户费等费用。开发商于是称张书豪1月28日交纳了定金,属于2月1日前,因此不应退还燃气入户费。

曹律师认为,购房和售房的时间以正式缔结购买合同为准,而不是交定金的时间。另外,1992年国家物价局、建设部等部委出台《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我省出台《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再到2005年,成都市物价局颁布的成价费[2005]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燃气入户费等的规定也越来越细,指导性也越来越强,是否收取或退还燃气入户费的时间并不能理解为以最后的文件或规定出台基准。除依据相关规定外,燃气入户费是否能退还将受许多条件制约,如法律诉讼时效、双方合同约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