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居民天然气价格一览表查询_宜昌市城区天然气使用价格表
1.宜昌市调整有关企业水电气价格的通知
宜昌市商业用电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的电价标准是不满1千伏单一制用电类别的价格为0.6907元/千万时;1-10千伏的为0.6707元/千瓦时;20-35千伏的为0.6657元/千瓦时;35-110千伏的为0.6507元/千瓦时。
商业用电中的两部制价格是1-10千伏的为0.6117元/千瓦时;20-35千伏的为0.6069元/千瓦时;35-110千伏的为0.5919元/千瓦时;110千伏以上的为0.5738元/千万时;220千伏以上的为0.5548元/千万时。
另外2020年2月27日宜昌市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应对肺炎疫情调整有关企业水电气价格的通知》显示,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扩展资料:
一、宜昌市城区供水价格(2020年疫情期间):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城区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水价格下调10%。
2、宜昌浦华三峡水务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水务分公司、长江三峡水务(宜昌)有限公司、宜昌建投水务有限公司等工业用水价格分别调整为每立方米:1.68元、1.70元、1.66元和1.64元。
3、城区其它中小微工业企业供水单位按下调10%执行。
二、宜昌市城区天然气价格(2020年疫情期间):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城区中小微工业企业(含少数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用气价格下调10%,由3.18元/立方米调整为2.86元/立方米;其它价格方案按宜发改价管〔2020〕2号文件执行。
2、4月1日起,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2.80元/立方米,有关价格方案均按宜发改管〔2018〕44号文件执行。其中,车用天然气(CNG)销售价格为3.40元/立方米,不得上浮。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宜昌市发改委关于应对肺炎疫情调整有关企业水电气价格的通知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宜昌市调整有关企业水电气价格的通知
拨打95598转人工查询。95158燃气转人工服务是根据电话里的语音提示操作,一般是根据提示里有拨什么号,比如说拨“0”为人工服务,那么直接就在手机的键盘上点“0”,很快就会提示员工工号的工作人员接听电话服务,只要把自己要说的事情告诉服务人员,都会很热心周到的帮助解决。天然气是指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一切气体,包括大气圈、水圈、和岩石圈中各种自然过程形成的气体(包括油田气、气田气、泥火山气、煤层气和生物生成气等)。
城区各水电气经营企业,相关县市区发改局:
为全力支持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根据省、市出台的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省发改委《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共渡难关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市同意,对有关水电气价格进行临时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区供水价格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城区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水价格下调10%。其中:宜昌浦华三峡水务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水务分公司、长江三峡水务有限公司、宜昌建投水务有限公司等工业用水价格分别调整为每立方米:1.68元、1.70元、1.66元和1.64元。城区其它中小微工业企业供水单位按下调10%执行。
二、调整供电价格政策
1、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2、从2020年2月7日起,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期限,不再受“基本电价计费方式为按季或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申请暂停用电时间每次应不少于十五日、办理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须提前5或15个工作日”等条件限制。
3、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用电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减免时间,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用电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到2月1日。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需量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4、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5、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按销售目录电价中电度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落实好省级电费补贴政策。
三、调整城区天然气价格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城区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气价格下调10%,由3.18元/立方米调整为2.86元/立方米;其它价格方案按宜发改价管〔2020〕2号文件执行。
2、4月1日起,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2.80元/立方米,有关价格方案均按宜发改管〔2018〕44号文件执行。其中,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3.40元/立方米,不得上浮。
3、各天然气经营上游企业可对下游企业以及下游用户,在上述有关价格标准基础上实行优惠让利,具体优惠办法由双方协商约定。
四、对中小微企业水电气用户实行欠费不停供不减供
切实保障企业用电用水用气需求,对中小微企业以及疫情防控物资有关生产企业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不减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五、严格执行价格调整范围
有关水电气价格调整范围内的特定企业名单,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市委市、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文件确定。必要时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实施。享受价格政策调整范围名单内的企业,有关生产经营业务与疫情或者政策规定的情形无关的,要进行排除;不好排除的,依据前一季度正常生产经营的比例确定;无法排除也不好确定的,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城区各水电气经营企业要顾全大局,充分发扬休戚与共、共克时艰的精神,切实提高社会责任感,积极做好保供工作,为支持地方经济恢复性发展出力;要主动向企业用户宣传相关政策,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要按照省、市文件精神,以及上级发改委有关文件要求,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工作;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结合疫情对行业的影响,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本文件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有关单位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
调整水电气价格相关企业名单范围
一、适用于城区供水价格和天然气价格第1项的调整范围企业名单,是指城区大型工业企业以外的所有中小微工业企业。市委办公室、市办公室《关于对宜昌北山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等商贸流通企业予以嘉奖的通报》,文件通报的17家重点商贸流通企业也纳入调整范围企业名单。
二、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微企业,依据市委市、市县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文件认定。原则上进入上级发改、经信、商务部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相关企业均可纳入。期间如果指挥部撤销,由市授权相关部门认定。
三、对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依据国家统计分类,将六大高耗能行业排除的其它工商业用户。企业多种生产经营的,以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为准。国家发改委出台新规定的,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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