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多少_苏州市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多少钱
1.苏州市园区电价水价
2.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苏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是19-04-29在江苏省苏州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地址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655号。
苏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59460820698XA,企业法人王广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苏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在苏州工业园区燃气主管部门特许经营的业务范围内,在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区域内自2004年至2054年期间运行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项目,充装瓶装液化石油气并销售本公司所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限分支机构经营),通过市政燃气管网输配、供应和销售管道燃气。从事相关经营服务(包括炉具及燃气相关设备);在苏州工业园区燃气主管部门特许经营的业务范围内,在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区域内、自2004年至2054年期间,从事投资、建设市政管道燃气输配网及为其配套的供气设施,并提供相关的客户服务;自有多余房屋租赁(非主营业务,仅限于集团内部企业或关联企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苏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88424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和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28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苏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对外投资4家公司,具有9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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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园区电价水价
管道煤气不涨价 今年苏州物价涨幅控制在3%左右
今年苏州全市的管道煤气将不会再涨价,维持目前每立方米1.1元的水平;而民用自来水则有可能稍往上抬,但涨幅最高不会超过每立方米3角,也就是说,不会超过每立方米2.7元;而民用电的价格则和江苏省保持统一,如果省里上调价格,苏州也会涨价记者昨天从苏州市物价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苏州市价格目标责任制已经制订完毕,力争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的涨幅控制在3%%左右。
除了水、电、煤这三项市民最为关注的民生消费品,物价部门今年还对粮油、猪肉、蔬菜、医疗收费、学杂保育费等14种主要商品的价格和服务收费水平确立了调控目标责任制。蔬菜全年平均涨幅不能高于25%%,白砂糖的平均价格不能超过每公斤5.40元,而鸡蛋、特等粳米、特一面粉、二级菜油、猪后腿肉平均每公斤的价格也分别不能高于7.60元、4.20元、3.60元、9.00元、18.00元。对于这7项由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物价部门今年专门确立了一个全年平均水平的上限。
而对于市内公交票价、医疗收费和学杂保育费,今年的收费标准则全部参照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省里不调价,这些项目将维持现价。此外,公安、房管、教育、建设、卫生等11个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总额控制目标责任制,即现行收费总额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上。(见附表)
关系着千家万户的消费品价格涨幅总水平大体确定后,如何有效保证价格上涨不超范围、相关部门不乱收费是接下来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对此,物价部门表示,对每一类项目收费的执行,相关部门都有办法保证实施。比如水、石油、天然气等型产品,将通过价格杠杆的作用,调节价格水平。对于“米袋子”和“菜篮子”的价格稳定,将通过稳固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好批发市场、坚持生猪定点屠宰等办法从源头上解决供应问题,稳定价格。而市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物价部门将开展,首先将改进招投标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继续降低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对于商品房价格管理,物价部门将全面推行明码标价制度。教育收费则实施“一费制”办法,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监管,严格规范择校收费行为和服务性收费管理。为了保证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涨幅不会太离谱,还设立了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在非常时刻抵抗物价大波动。
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据了解,苏州阶梯式计量水价按照居民用户实际人口数,分别实行“户均用水量计价”和“人均用水量计价”两种办法实施。其中,户均用水量计价办法为:每户人口在4人(含4人)及以下的用水户,按户均用水量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即每户每月用水量在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以内的为第一级用水,水价按现行规定2.70元/立方米计收;每户每月用水量在26立方米至35立方米的用水为第二级用水,水价按现行规定加收50%;每户每月用水量超过36立方米(含36立方米)及以上的为第用水,水价按现行规定加收100%。
而人均用水量计价办法则为:每户人口在5人(含5人)及以上的用水户,可按人均用水量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每人每月用水量在6立方米以内(含6立方米)的为第一级用水,水价按现行规定(2.70元/立方米)计收;每人每月用水量在7立方米至9立方米的用水为第二级用水,水价按现行规定加收50%;每人每月用水量超过10立方米(含10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为第用水,水价按现行规定加收1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供应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给人们生活、生产等使用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燃气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燃气的发展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障供应、方便用户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五条 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级市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
市、县级市公安部门按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消防监督。
市、县级市规划、贸易(商业)、化工、工商管理、物价、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级市城建监察机构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燃气行业的有关监察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县级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公安、环保等部门初审后,办理立项和其他审批手续。
燃气工程审核分工如下:
(一)人工煤气工程需经当地建设、环保部门批准并参与设计审查;
(二)液化石油气供气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元或贮存量在1000(含1000)立方米以上的,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总投资在3000万元或贮存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由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站、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燃气管网工程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燃气工程的省外、境外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施工实行质量监督和监理制度。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完成设计及竣工后,按照管理权限由省、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和验收。未经审查不得开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验收合格的人工煤气厂、贮罐场、气化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燃气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液化气瓶组气化站、供应站由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供气许可证》。第十三条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移动、改变燃气设施,确需移动改变的,须经当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燃气管网、调压站、储罐场、气化站(混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擅自开挖地面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住宅及其他有关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同步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五条 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稳定的气源、与供应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二)具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贮配站;
(三)管理机构健全,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持证操作人员和抢修人员;
(四)有完备的供应章程、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具备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设立或者联营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场设施;
(二)有符合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经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业服务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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