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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储运工程论文
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以下是我整理的油气储运工程论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针对油气储运工程专业旧有的专业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该专业课程模块化设置的构想,根据油气储运工程专业特点将专业课程划分为油品输送和储存技术、天然气输送和储存技术和专业通用技术三大模块,以此为基础构成完整的课程体系框架。本文内容是对油气储运工程专业课程设置改革的一点探讨,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 油气储运工程 课程体系 模块化
一、油气储运工程专业概况及专业特点
油气储运工程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工程流体力学、物理化学、油气储运工程等方面知识,能在国家与省、市的发展部门、交通运输规划与设计部门、油气储运与销售管理部门等从事油气储运工程的规划、勘查设计、施工项目管理和研究、开发等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全面掌握油气储运工程领域各方面知识,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较强的动手能力和协调能力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油气储运顾名思义就是油和气的储存与运输,从油气储运工程的主要任务可以归纳得出:油气储运工程专业方向可以划分为两大方向,即油品(包括原油和成品油)输送和储存技术、天然气输送和储存技术。由于石油产品和天然气其物性参数有其共性又有其各自的特性,因此造成油气储运工程两大专业方向有共通处,又有其各个方向的独立性,两者即独立又有机的结合,这就是油气储运工程专业其独有的专业特色。
二、国内油气储运工程专业课程设置调研
我国的油气储运工程学科是从20世纪四、五十年代起借鉴前苏联的办学经验而建立起来的[1]。近二十年来,随着我国油气储运业的兴旺发展,对从事油气储运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大,我国开办油气储运专业的大学已从原来的两所增加到20多所。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大学除了江苏工业学院外,主要还有:石油大学、西南石油大学、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和后勤工程学院。笔者调研了这几所高校的油气储运工程专业课程的设置情况,有如下认识:
总体上各高校的油气储运工程专业课程设置架构大体相同,都兼顾了油和气两个方向,开设的专业课程主要有:油气集输工程、油库设计与管理、专业英语、储运防腐技术、泵与压缩机、油料学、储运仪表自动化、城市配气、管罐强度设计、油气管道输送、储运焊接和施工等。但由于各高校所处位置和专业定位的不同,其课程设置也有其各自的侧重点。石油大学位于北京和山东,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位于东北地区,主要面向油田和长输管道以研究原油的储存和运输为主,其课程设置偏重于油品的输送和储存技术。西南石油大学位于四川,主要面向气田以研究天然气的储存和运输为主,其课程设置偏重于天然气的输送和储存技术。后勤工程学院位于重庆,主要研究对象是野战油库和管线的工艺和设备问题,其课程设置偏重于军用油品的储存和输送技术。江苏工业学院位于经济发达的长江三角洲,由于长江中下游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石油化工基地,以此为依托,该院的油气储运工程专业主要以炼厂油品及成品油的储存和运输技术为特色,课程设置也以此为基础。
通过调研以及在学生中的调查我们发现目前国内油气储运工程专业课程设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油品和天然气的课程散乱设置,课程设置繁琐复杂,未突出专业的方向性,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无法理清思路,形成清晰、完整的专业链条,找不准专业的研究方向和重点。
(2)某些课程教学内容重复,比如:油气集输中天然气矿场集输、输气管道设计与管理、燃气输配课程中的天然气物性参数、水力计算、常用设备和管材等教学内容都存在重复,油气集输中原油矿场集输和输油管道设计与管理课程中也存在类似现象。此种重复极大的浪费了学时,降低了教学效率。
(3)无论是油品输送系统还是天然气输送系统都是由矿场集输处理系统、干线输送系统、城市终端配送和储存系统所构成的一个产、供、销一体化的大系统。而现行的课程设置却是人为的将整个油气储运大系统分割成前述的三个子系统分别进行讲授,使学生无法形成大系统的工程概念,也无法了解各个系统间的相互联系和影响,这是同系统论和大工程观的教学理念相悖的。
进入21世纪以来,大力发展天然气工业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未来的'全国天然气总体布局中,30%多的工程涉及江苏省。天然气利用在江苏省及其全国的大力发展,必将需要大量的天然气输送和储存技术的专门人才,因此加强油气储运工程学科天然气输送和储存技术的研究是储运学科发展的大势所趋。江苏工业学院油气储运工程专业为了在坚持原有特色的基础上有更大的发展,针对储运学科专业课程设置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储运学科发展的大趋势,有必要在专业课程设置上作出改革和创新,因此我们在此方面做了以下探讨。
三、油气储运工程专业课程模块化设置构想
在坚持原有通识教育平台课程和专业基础平台课程体系的基础上,主要对专业课程体系进行模块化设置,按专业方向将专业课程划分为油品输送和储存技术、天然气输送和储存技术和专业通用技术三大模块。主要构想如下:
1、专业通用技术模块
该模块课程设置主要为油品和天然气两个专业方向都需要的通用技术课程,以储运防腐技术、储运仪表与控制工程、储运焊接与施工、油气计量技术、油气储运实验技术、油罐与管道强度设计为主要必修课程。
随着石油天然气工业和油气储运学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设备、新理论应用于油气储运系统,油气储运学科的理论内涵和外延越越来越多的与其他相关学科进行交叉和渗透。例如随着SCADA技术、地理信息系统(GIS)、虚拟现实技术、智能管道机器人等尖端技术在油气储运工程上的应用,使得油气管道输送系统的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越来越高,这就使得从事油气管道设计和管理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自动化、计算机、智能机械等相关学科领域的相应知识;同时,随着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对油气需求的进一步增长,国际油气营销市场的行情将会愈加变化莫测,各国都在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油气储运系统来预防国际油价、天然气价格波动给本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而随着我国加入WTO后油气工业国际化经营战略的实施,建成一套调度灵活的国内油气储运系统和数条与国际油气市场接轨的跨国油气输送干线的发展步伐必然加快。这一发展动向不仅会给包括油气储运业在内的相关产业带来一次很好的发展机会,同时也给油气储运学科提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课题,即如何规划好这样一个庞大的全国油气储运系统以及如何解决好调度管理、营销决策等方面的技术难题[2]。这就需要我们的油气储运技术人才具有一定的技术经济、工商管理和市场营销的相关知识;此外,近年来,国家大力倡导建设节约型、环保型社会,因此油气管道输送系统的节能环保技
术也将是本学科重点研究的方向。随着油气管道完整性,可靠性管理技术的应用,对油气输送系统进行完整性管理是油气管道系统的发展趋势,将大大提高油气输送和储存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这也需要油气储运技术人员具备安全工程、可靠性、节能环保的相应知识。为了适应储运学科的发展趋势并遵循“厚基础、宽专业、高素质、能力强、复合型、重德育”型的人才指导思想,专业通用技术模块应注意以下三个方向的学科交叉和扩展。
(1)与自动化和计算机学科的交叉:在该方向拟开设自动控制原理、计算机网络技术、虚拟仪表和虚拟技术、GIS技术及应用、SCADA技术、智能清管技术等选修课程,以培养学生的计算机、自动控制和智能化等新技术的运用能力。
(2)同工商管理和市场营销学科的交叉:在该方向拟开设石油工业技术经济学、油气营销、石油法规与国际石油等选修课程,增强学生工程经济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经济全球一体化的的应对意识和能力
(3)同节能环保,安全,可靠性方面的交叉:在该方向拟开设油气管道节能工艺技术、油气管道安全工程、油气管道风险评价与完整性管理等选修课程,培养学生安全、环保、节能管理和设计的能力,以满足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人才需要。
通过这一系列课程的设置,在专业通用技术模块中将构成以必修课程为主,三个交叉子模块为辅的完整结构。学生可根据自身兴趣和发展方向,选择相应交叉子模块中的选修课程,以扩展自身的知识面,体现“厚基础”的指导思想。
2、油品输送和储存技术模块
在该模块中以油品输送和储存这一大系统为主链条,以输油管道设计与管理、油田集输工程、油库设计与管理为核心课程,构建完整统一的油品输送和储存技术课程群。在该模块中,为坚持江苏工业学院油气储运学科以炼厂油品及成品油的储存和运输技术为特色,继续开设炼厂管线设计、液化气站与加油站设计、油气回收与环保技术等选修课程,以适应炼化和销售企业的用人需要。
3、天然气输送和储存技术模块
(1)在该模块中以天然气输送和储存这一大系统为主链条,以输气管道设计与管理、气田集输工程、燃气输配为核心课程,构建完整统一的天然气输送和储存技术课程群。并根据天然气输送和储存技术的新发展和新动向,开设天然气水合物、天然气管道减阻内涂技术、液化天然气技术、地下储气库设计与管理、CNG加气站设计与管理等选修课程。
(2)按照天然气从产出到用户需经过矿场集输处理系统、干线输送系统、城市终端配送和储存系统这样一个完整、连续并相互影响的工艺流程,将输气管道设计与管理、气田集输工程、燃气输配三门课程整合成天然气管路输送一门课程,避免以前三门课程中部分内容的重复,并从大系统观的角度来加以讲授,使学生既了解三个子系统的区别,又了解了它们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性,形成大工程观的概念。
(3)为适应天然气工业和天然气管道运输业的展,我们需适当加大天然气输送和储存技术课程模块的建设,除了完善天然气输送和储存技术的理论课程结构外,还需在实验、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实习三个方面加以建设。
①实验建设:在江苏工业学院原有油气储运省重点技术实验室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建设燃气储运实验平台和储运安全与防护系统,打造由燃气储运实验平台、油品储运实验平台和储运安全与防护系统三大平台为主体的江、浙、沪地区乃至国内先进的油气储运综合工程实验中心。逐步开设天然气输送、燃气物性测试、天然气水合物机理研究等相关实验,形成天然气输送和储存技术理论讲授和实验相结合的教学模式。
②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建设:江苏工业学院油气储运工程专业原有的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都偏重于油品输送和储存方向,天然气方向的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较为薄弱,因此在天然气管路输送大课程的基础上,拟增设天然气集输、干线输气管道、城市燃气输配三个方向的课程设计题目,学生可任选一个方向进行课程设计。对于毕业设计,应增加天然气方向的毕业设计选题,为学生提供与工程实际结合,技术先进、难度适中的天然气方向的课题,使毕业设计选题更加多样化,体现专业方向和特色。
③实习基地建设:针对原有的实习基地主要以让学生了解炼油厂生产工艺流程、炼厂油品装卸工艺流程、油库工艺流程,炼厂和油库常用设备为主,实习基地类型较单一,缺少较大型的天然气输配技术实习基地的现状,我们需紧抓西气东输管网在长江三角洲大力发展的大好机遇和“十五规划”中的五大储气库之一——东南储气库将建在江苏工业学院所在地—常州金坛这一良好条件,积极联系和沟通相关企业,力争西气东输常州分输站、金坛储气库,西气东输管线上海终控中心等单位能成为本专业的实习基地,以完善本专业的实习基地类型,加强学生对天然气输送和储存工艺的实践认知。
本文的内容只是对油气储运工程专业课程设置改革的一点探讨,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能对油气储运工程学科建设有所贡献。
参考文献:
[1]严大凡。油气储运专业回顾与展望[J]。油气储运,2003,22(9):1—3
[2]姚安林。我国油气储运学科的发展机遇[J]。油气储运,1999,18(2):6—10
[3]张光明,汪崎生。石油工程专业课程体系及教学内容改革与实践[J]。江汉石油学院学报(社科版),2001,3(1):33—36
油气储运工程就业方向分析
油气储运工程专业是研究油气和城市燃气储存、运输及管理的一门交叉性高新技术学科,是石油和天然气工业的主干专业。
1、油气储运工程专业研究方向
该专业所包含的研究方向有:01油气长距离管输技术02多相管流及油气田集输技术03油气储运与城市输配系统工程04油气储存与液化天然气技术05油气储运安全工程。
2、油气储运工程专业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研究生具备油气集输、油气管输、油气储存、油气储运工程施工与管理、城市配气等方面知识,获得油气储运工程师的基本训练。具有较宽广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掌握较系统深入的油气储运工程技术知识,了解国际上有关领域的新动态,能正确地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工程技术问题,具备独立开展专业技术工作和从事相关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具有继续学习、创新和提高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一种主要外语阅读本学科的文献资料、撰写专业论文,具有较好的听说能力。
3、油气储运工程专业就业方向
本专业毕业生主要在油气田企业、油气管道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单位、石油化工企业、石油销售企业、城市燃气公司、建筑公司、部队和民航的油料公司、设计院以及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等领域从事工程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督与管理、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以及油气储运设备运营等方面的技术管理、研究开发等工作。
;智能燃气信息化系统(含SCADA系统、GIS系统、收费系统等)的设计需要具有什么资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清洁能源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经营、使用、维护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省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安全知识;鼓励、支持、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新材料。
具备条件的城镇区域,应当推进公共汽车、出租车、市政环卫用车等车辆使用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经营区域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并将市政燃气设施纳入已规划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第八条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以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为依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列入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用途。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保障对燃气应急储备设施建设的投入,取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分步骤、有的推进乡镇燃气管网建设;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据已划定的燃气经营范围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集中居住点实施管道供气。
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燃气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和国家标准以及相关安全规定。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储存站点和销售经营场所的选址、选点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国家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办理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许可。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由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所需费用依照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燃气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设计与购选用的设备、材料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管网建设工程涉及其它地下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查询项目施工场址及其毗邻区域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查询申请后,于两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者提供资料。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协商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查验。
因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取紧急保护措施,及时告知并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险、抢修。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订)
您是哪家公司呢?这有一个问题,就是您是要把整个电气这一块的项目全揽下来,还是只做软件?以SCADA系统为例,如果您是整个项目,那么包括现场仪表,中间的数据控制柜,上位机的组态软件,这一套为SCADA系统。如果只做组态软件,就简单很多了。
我知道的有一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给我留个****,我可以给你发一个你看看。你如果整个项目的话可能还需要些别的。
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门站以及城市门站以内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的发展规划、设施建设与保护、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城镇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暖通风和空调等用户作燃料使用并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许可准入、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并将燃气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有关燃气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确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能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主管行业的工业企业自建燃气供气设施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内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性宣传。第八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促进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省人民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结合全省燃气总量平衡情况,编制全省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设区的市、县(市)人民燃气管理部门依据全省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报批、备案。第十条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设施布局、燃气设施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覆盖具备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第十一条 对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在立项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可以根据燃气发展和燃气管网建设情况,划定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区域,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替代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和车用燃气经营等。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等符合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经营方案、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燃气应急预案、安全评价报告、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报告,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由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七)设区的市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自核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和资料移送同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
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管理、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区燃气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发展、安全第一、规范服务、保障供应、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燃气事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自然、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气象、应急管理、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行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燃气监督管理制度和燃气基础设施数据库,对燃气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对燃气用户的安全服务责任;对燃气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价。第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燃气供应安全、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主动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对燃气使用安全进行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
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非居民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人民、旗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并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公益宣传。第九条 自治区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安全、环保、节能、高效、智能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第十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促进燃气经营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或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民用建筑,按照燃气发展专项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审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意见。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九十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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