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义天然气营业厅在哪

2.中国各地区煤层气利用潜力分析

3.私人天然气公司利润多少

4.2022年天然气新规定和新标准

5.告诉中国煤,水,石油,天然气现状

6.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

江西工业天然气价格走势_江西工业天然气价格走势图

增加中石化收入

长期以来,天然气业务是中石化事业发展的瓶颈:产业的规模小于中石油,甚至小于中海油,但随着川气东送工程的建成投产,中石化初步形成了四川、鄂尔多斯、松辽南、塔里木、渤海湾等五大天然气生产基地以及川气东送沿线、榆济管道沿线、西北、东北、川西等“两线三区”市场,供气范围覆盖全国17个省市区的一个连带雏形。

而受益于川气东送,上半年中石化天然气产量约56亿立方米,同比增长40.7%。如果按照出厂基准价格1.51元/立方米计算,上半年川气东送就为中石化贡献84亿元销售收入。

引发涨价潮

数据显示,自6月份以来,川气东送途经的四川、重庆、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上海8省市天然气价格相继上调。

6月1日,四川成都将居民用气价格从1.43元/立方米调整到1.89元/立方米,上涨了0.46元/立方米。此后,武汉、合肥、上海等地也调高了天然气的价格。南京市物价局8月31日宣布,9月1日起南京市车用天然气从每立方米3.9元上涨到4.3元。并将在年内开展居民燃气价格上调听证会。

对于价格接连上调,各省市的物价部门解释:除去6月1日发改委上调了天然气出厂价这个原因外,新来的“川气”价格高也是推升气价的原因。上调后川气东送的出厂价格为1.51元每立方米,比中石油西气东输中最高一档气价城市燃气出厂价1.19元每立方米仍高出26.8%。

中石化方面解释称,普光气田是我国首次开发的剧毒、高压、超深的气田,开成本较高。但业内人士表示,中石化之所以敢要这么高的价,主要是基于对目前国内天然气市场的预判,西气东输已经为国内的天然气市场奠定了很好的市场基础,今后的用气量肯定是供不应求。

川气东送商业运营 气价“涨声”不断

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周修杰指出,川气东送工程建成投运,不仅有力推动了中石化天然气业务的发展,还能有效缓解管道沿线及长三角地区天然气供应紧张的局面,改善相关地区能源利用结构,对我国天然气产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川气东送投入商业运营后,扩大了中石化在国内天然气市场的份额,国内天然气市场也将出现多气源竞争的格局。由于川气东送的出厂价高于国内其他气源价格,因此涨价成为川气东送投运后的必然结果。在川气东送工程正式商业运营之前,川气东送管道沿线地区纷纷上调了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最晚的南京也已于9月1日开始执行4.3元/立方米的车用天然气新价,每立方米上涨了0.4元。而成都、重庆、湖北、浙江等地早已上调了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其他城市如合肥、南京等也表示将在年内完成居民用天然气涨价的听证会等一系列程序,将价格调整到位。不难发现,大多数地区已经提前调整了天然气价格,做好了迎接川气的主要准备工作。

对于东部沿海城市居民来说,随着川气东送的输入,市场上将出现川气东送、西气东输、海上天然气、LNG等多种气源可供选择,天然气市场竞争形势无疑将会加剧。而另一利好消息是川气东送工程将和西气东输工程实现联通。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宛学智认为,这将有效平衡各地天然气消费的差异,实现天然气的充分利用和互补。

中投顾问发布的《2010-2015年中国天然气工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指出,中石化在天然气领域的发展一直比较落后,在国内三大石油企业中,其天然气业务甚至不如中海油,中石油则以680.亿立方米(2009年)的天然气年产量几乎垄断国内天然气市场。此次中石化在天然气领域发力,虽不能撼动中石油的垄断地位,但也基本上具备了与其争夺市场的实力,这或将改变国内天然气市场竞争格局。

安义天然气营业厅在哪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及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含单位自建自用的燃气站点)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安全、方便用户的原则发展燃气事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燃气行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钢瓶、槽车的安全监察和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承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经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第六条 在城乡建设中,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燃气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禁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后,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庭院管及户内燃气设施安装的验收,由燃气经营企业自行组织。

第十条 对尚未安装管道燃气的高层民用建筑,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用市区管道供气;不具备市区管道供气条件的,应当用小区管道供气。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应当将管道燃气计量装置安装在住宅单元外的共用部位,但相关条件不具备的除外。

第三章 燃气经营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按燃气发展规划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实行多家经营。

第十三条 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

(三)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抢险人员、设备和交通工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申请人必须取得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意见书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经营燃气充装业务的,还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经营燃气钢瓶检验业务的,还应当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气瓶检验许可证》。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的燃气气质和压力等级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给供气区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稳定、不间断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因供气设施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72小时在停止供气地段的居民楼道或者公共广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告示或者通过当地的电视、报纸、电台播发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户;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并取不间断抢修措施。

连续停止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24小时的,除不可预见的原因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取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告知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

第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中止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应当提前90日向所在地的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中止或者终止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部门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单位生产、销售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气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钢瓶充装燃气气量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二)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

(五)给钢瓶充装燃气时掺;

(六)其他损害燃气用户合法权益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经营企业有前款第一、二、五、六项行为的,可以依法要求燃气经营企业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从事瓶装燃气销售的经营企业发现用户提供的钢瓶不符合国家标准、过期未检测或者报废的,应当拒收,并向用户说明理由。

第四章 燃气设施

第二十二条 储运、输配燃气的储罐、槽车、液化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接受检验、校验。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规定的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安全间距内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或者地面挖掘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3日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划定安全保护范围,设定明显的施工标识,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派员现场监护;

(二)不得动用机械设备进行推、铲、挖作业,不得挤压、碰撞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并取保护措施确保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不受损坏;

(三)确需动火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取防范措施;

(四)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气埋地管线设施损坏、漏气的,应当立即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抢修;建设单位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居民用户:以燃气计量表具的表前阀为界,表前阀前(含表前阀)的由供气单位承担,表前阀后的由用户承担;

(二)工业及其他用户:中压管道供气用户以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支线阀门为界,自燃气供应厂(站)至支线阀门以前的(含支线阀门)由供气单位承担,支线阀门以后的(含调压室、调压器)由用户承担;低压管道气用户以围墙或者建筑物外缘为界,围墙或者建筑物以内的由用户承担。

第五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需要安装管道燃气的用户签订安装合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组织设计,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安装完毕,并按合同要求及时通气。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增加、减少、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应当事先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实施,费用由用户承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承诺提供限时服务。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统一格式的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更名、过户、停用或者非居民用户扩大用气规模,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由具有资质的燃气安装企业负责安装,并符合设计规范。

用户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置、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疑义的,可以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并共同向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校验或者直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在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误差超过法定标准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校验费,退回多收的气费并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未超过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

用户对非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置、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疑义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计量装置不能正常运转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发现时起24小时内与用户取得联系,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修复。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发现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泄漏时,应当立即取关阀停气、自然通风、避用明火等措施,同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并不得开启、关闭电器设备。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全天24小时值班。

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有关燃气设施或者燃气器具泄漏的报修要求,应当立即进行维修;对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器具故障的报修要求,应当在48小时内派人修复。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在其向用户提供的燃气安全使用手册中公布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及依据。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标准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或者燃气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四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用气、取其他方式使燃气计量装置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的,其用气量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不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按所接管道直径的计算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二)通过管道燃气计量装置的,以燃气计量装置的最大额定流量乘以用气时间。

前款用气时间,居民用户按每日3小时计算,工业及其他用户按每日12小时计算。无法查明违法用气日期的,按180日计算。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告知业主项目施工涉及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燃气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安全经营全面负责。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护维修、抢修制度,制订事故紧急处置预案,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防止燃气事故发生。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对燃气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供气。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储罐区、气化站、供应站、加气站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火标识,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人员。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管道燃气设施所在地的建筑物及重要设施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三十九条 燃气运输的管理应当按照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第四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发现燃气事故征兆、隐患,应当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实施抢修,不得延误。

第四十二条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当符合燃气安全使用规则,禁止下列行为:

(一)管道燃气用户户内设施安装后未经燃气经营企业通气点火,擅自使用;

(二)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

(三)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四)转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

(五)自行涂改、更换钢瓶检验标记;

(六)自行拆修钢瓶瓶阀、附件;

(七)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覆盖管道燃气设施;

(八)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九)阻止燃气经营企业人员进行用气安全检查或者进户抄表等作业;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燃气设施;

(二)擅自开启、关闭户外管道燃气阀门;

(三)阻挠燃气经营企业的维修作业;

(四)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改变埋有管道燃气设施的路面承重状况;

(六)向管道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物体和易燃、易爆物质;

(七)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道燃气设施标识;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引发的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伤亡等事故,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派员进行抢修、抢险、抢救。

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其他设施,可以取必要的紧急避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对造成的财产损失,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燃气经营企业予以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抢修、抢险事故的责任者追偿。

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供气,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履行通知、维修义务的,由燃气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由此造成用户损失的,用户有权请求赔偿。

第四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至七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九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存、灌装、运输、输配所使用的各种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各地区煤层气利用潜力分析

江西安义工业园区锦绣大道北侧。根据查询百度地图得知,安义天然气营业厅位于江西安义工业园区锦绣大道北侧,主要经营为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是指在多种自然因素作用下形成的存在于地层中一种气体自然,天然气无色、无味、无毒且无腐蚀性,比空气轻,热值高、易燃易爆。

私人天然气公司利润多少

一、中部区煤层气利用潜力分析

中部区盆地主要为沁水盆地、鄂尔多斯盆地、四川盆地、大同盆地、宁武盆地和阴山盆地。其中大部分煤层气丰度较大的煤层气富集区都位于或靠近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如煤层气富集的沁水盆地在山西南部,经济较为发达,交通便利;鄂尔多斯东部,有西气东输管线穿过煤层气富集区;鄂尔多斯南部靠近西部最大的城市陕西省会西安市;四川盆地,人口众多,经济发达。根据中部人口密集,工业较发达的实际情况,该区煤层气利用前景广阔。可以考虑如下几方面对该区煤层气进行利用。

(一)煤层气民用

沁水盆地现在煤层气已经有一定的产量,在当前产气量较小、产量不太稳定的情况下,供应沁水、高平、陵川3县(市)城镇居民使用;晋城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是将阳城、沁水部分煤矿输送到晋城市市区及部分县区的煤层气和山西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晋煤集团车载输送的压缩煤层气作为气源,建设晋城6县(市、区)的城市煤气管网,供工业和民用。该工程建设期为3年,即2005~2008年。2006年市区居民即用上煤层气。

鄂尔多斯盆地南缘靠近西安市,位于煤层气1类附近的居民总数超过2800万人。西安市天然气管道已经在全市范围内组成天然气管网。而且在其他地区也已经具有相当规模的天然气网络,因此生产出的煤层气可以直接输入管道进行民用。

四川盆地人口密集,民用天然气需求量大。目前,重庆市天然气供应面临着一场危机。尽管重庆是全国最大的天然气产地,年产气量64×108m3,占全国总产量的1/5左右,但重庆天然气需求与供给的矛盾已经非常突出。用气危机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中石油提供给重庆市的天然气用量不能满足需求。虽然现在重庆市主动对重点用气项目进行了几度压缩,使2007年重庆天然气的总需求没有超过45×108m3。但重庆市与中石油经过多次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只是中石油承诺在2004年用气量29.8×108m3的基础上,每年增加3.3×108m3,即2007年提供40×108m3天然气给重庆使用。但这对于重点用气项目来说,还是存在着天然气需求量缺口问题。同时,气不足已经对重庆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一些急需用气的企业不得不限产或停产。同时,煤层气可以作为汽车的燃料。到2000年底,四川、重庆已有CNG站90余座,已有CNG汽车24080辆,是1998年末3204辆的7.5倍。2001年已建成CNG站145座,累计改车36833辆,其中,四川128座,累计改车34333辆;重庆17座,累计改车2500辆,CNG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川渝地区仅现有出租车、公交车(含中巴)、环卫车、公务用车等可供CNG改装的各类汽车近110多万辆。重庆规划到2010年建CNG加气站450座,CNG汽车9万辆;四川省规划到2010年建CNG加气站300座,改车10万辆。CNG汽车如能与汽车制造业结合,必将有更快的发展。

大同市冬季漫长,居民暖需要消耗大批煤炭,并且还会造成大气污染。利用煤层气取暖不仅可以解决大气污染的问题,减少废渣排放,而且能够充分利用煤层气热效能高的特点为居民的生活服务。2005年11月,经过近两年施工的滩—大同天然气长输管线已全线贯通,天然气供气管网工程的主要干线和环城干线及大部分支线也已建成竣工,整个天然气利用工程24日点火通气。滩—大同输气管道是山西天然气(煤层气)管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该省继临汾—河津、盂县—阳泉两条省级天然气管道建成运营之后,又一条建成运行的省级天然气输气管道。2010年将完成二期工程建设后,御东区、矿区、城区等都将使用上净洁、高效的天然气,这将为大同煤层气的开发提供机遇,使生产的煤层气可以直接输入天然气管道。

(二)煤层气发电

在沁水盆地,利用阳泉煤业集团三矿和新景矿现有的煤层气抽放量,建设一座11MW煤层气电厂,供矿区自用。本项目建设期1年,总投资6460万元(778万美元),年供电7326×104kW·h。项目全部投资的35%由阳泉煤业集团提供,其余65%通过向金融机构或由国外投资来解决。初步经济分析表明,项目净现值1495万元(180万美元),内部收益率为23%,投资回报期为7年。阳泉煤业集团拟于2002年底启动该项目,并于2003年底建成投产。

鄂尔多斯盆地煤炭丰富,因此火力发电厂也较多,如韩城发电厂、西安南郊热电厂、铜川电厂等。这些地区已经有成规模的火力发电的基础。显然利用天然气发电与煤发电发展起来比较容易,这是鄂尔多斯盆地煤层气利用的重要途径之一。

大同是华北地区重要的电力生产基地,全市电力工业装机总容量138×104kW·h。大同三角区的神头一、二电厂,大同一、二电厂,丰镇电厂共同组成中国最大的输变电网,向京津唐地区供电,每年向京、津、唐地区输电超过60×108kW·h,担负着首都1/4的供电量,使国家电力东调的战略性得以实现。大同具有良好的电力生产发展基础,境内仍有继续建设火力发电厂的各种条件,用煤层气发电可向东部地区提供成本更低的电力。

(三)煤层气工业燃料和原料

鄂尔多斯南缘生产的煤层气可直接运到西安市,进行深加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西安已形成了以机械设备、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食品饮料、石油化工为主的门类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成为中国目前重要的中高压输变电成套设备。全市现有工业企业46243户,资产总额1054.36亿元,其中市属工业企业净资产约499.42亿元。煤层气在该地区既可以用于化工和制药的原料,也可以用于合成化肥和甲醇等。

四川盆地天然气终端消费价格水平低于全国水平,正是这种优质低价的天然气,使当地许多暂时困难的优势企业成功地实现解困过渡。由于天然气价格较低、气质好,可以生产出优质产品,吸引了外地许多使用天然气做原燃料的企业入川兴业,这些企业涉及电子、轻工、陶瓷、IT等产业,带动了内地经济的发展。例如在四川盆地的眉山—夹江—乐山一线形成了建陶生产基地,这些企业大都来自广东省。然而由于天然气的相对紧缺,这些企业的燃料问题成为制约企业发展和增加经济效益的主要问题,这为煤层气的利用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应用前景。

大同全市主要工业有煤矿、机械、建材、化学、电力、粮食加工等。大同矿务局年产原煤超过2700×104t,占全市原煤年产值的3/4,居全国首位。此外,山西柴油机厂、大同水泥厂、大同机车厂等,都是规模宏大、机械化程度较高的骨干工业。这些工业企业现在所用燃料以煤炭为主,这样给大同市和周边地区带来大量的污染源。大同煤层气的开发利用可以通过煤层气利用管线直接提供给这些企业作为燃料。

二、西部区煤层气利用潜力分析

西部区主要盆地为准噶尔盆地、天山盆地(群)、塔里木盆地、柴达木盆地、吐哈盆地和三塘湖盆地。其中准噶尔盆地南缘煤层气勘探最有利目标区与乌鲁木齐市相邻。吐哈盆地西有哈密市,南有吐鲁番市,人口相对密集。但总体上西部人口相对稀少,工业相对落后。因此,西部煤层气的利用以输出为主,其次为发电与民用。

(一)通过管线或交通网输送到经济发达区

随着国家对能源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实施“以气补油”,大规模开发利用天然气。同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亦提出对西北地区工业结构做重大调整,三大调整思路之首就是集中力量扶持石油天然气工业和化学工业,要求加快塔里木、准噶尔、吐哈、柴达木盆地的天然气(煤层气)勘探开发。为解决与市场分割的矛盾,国家已开始全国天然气管网的大规模建设,特别是作为西部大开发标志性工程的“西气东输”管网建设项目的竣工和“西气东输二线”工程的建设。

西部生产的煤层气可以向上海及沿线的其他省市等供气。现在,克拉2气田、牙哈气田的产量基本满足了西气东输目前的需求,但对于上海等9大城市天然气需求量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需要而不断提高,这对天然气开发提出了新的挑战,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利用将会补充天然气相对不足的缺陷,为9大城市的需求量提高供气保障。

(二)开展就地天然气发电与外销发电相结合

利用塔里木地区较为丰富的天然气和煤层气,在当地建设天然气发电厂,并借鉴“西气东输”的思路建设电网输电管线,将发电厂的电销售到距离该区较近的企业或者作为距离较近城市的民用电。也可以直接通过输气管线将产出的天然气和煤层气输送到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和天然气发电厂,从而为发达地区的发电工业提供燃料。

乌鲁木齐供热企业所用燃料比较单一,主要燃料还是依赖原煤,大气污染具有典型北方城市煤烟型污染特征,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是总悬浮颗粒物,空气污染冬春两季重于夏秋两季,暖期重于非暖期,因此要尽快改变目前的状况,用煤层气、天然气多种洁净能源,帮助改善市区的大气环境。在以气代油方面,乌鲁木齐市公交公司取得了一定成效,2001年已投入改装用天然气汽车1164辆,年耗天然气1272×104m3。另外,社会中巴车和出租车改装用液化石油气作动力的汽车2800辆,年耗液化石油气18291t,到2005年共改装燃气汽车22500辆,年供压缩天然气7200×104m3、液化石油气8.64×104t。通过降低对汽油燃料的依赖性,减轻对石油需求的压力,从而对保证该区能源安全、保护大气环境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柴达木盆地北缘的鱼卡区煤层气的利用也可以通过发电的方式向外输送。鱼卡煤层气发电项目可以建设在鱼卡地区。鱼卡位于柴达木盆地西北部,属马海、大柴旦、锡铁山、绿草山、滩间山、冷湖、涩北工业开发区的重点地区。该地区工业较为发达,煤矿较多,建议对该地区煤层气的开用煤气一体化的方式。发电后可就近向西部工业开发区供电,可接入青海乌兰—格尔木330kV输变电网。

三、东部区煤层气利用潜力分析

东部区的主要盆地为二连盆地、海拉尔盆地与三江-穆棱河盆地。其中二连盆地的周边霍林河地区城市较为发达,人口相对密集,并且靠近东北三省,有较为发达的化工工业与制药业等;相对二连盆地,海拉尔盆地呼和湖和扎赉诺尔地区人口稀少,且呼和湖和扎赉诺尔浅部煤炭已进行了开发利用,能源在当地供过于求。因此这两个地区的煤层气利用前景有所差别。但总体来说,霍林河地区煤层气以就地民用及发电为主,而海拉尔盆地煤层气以向经济发达地区输送为主。

(一)煤层气民用

霍林河地区下游条件整体较好,靠近乌兰浩特市、霍林郭勒市、白城市、通辽市。其中乌兰浩特市总人口29万,公路、铁路四通八达,111国道、302国道、省际大通道纵贯全境;铁路开通了直达北京、长春、哈尔滨等大城市的客运和旅游列车。霍林郭勒市是内蒙古自治区直辖的一座新兴的草原煤城,现辖1个苏木、1个镇、3个街道办事处、12个嘎查村,全市有汉、蒙、回、满等17个民族,总人口7万。白城市全市总人口313662人,其中城镇人口为147881人,乡村人口为165781人。该区附近人口众多,并且现在民用燃料主要以煤炭为主,污染严重。如果改用煤层气作为民用燃气,不但可以减少煤炭燃烧所带来的污染,而且可以降低煤矿瓦斯带来的安全隐患。

(二)煤层气发电

霍林河地区现在已经建立了以煤炭为主的火力发电厂,并且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与霍林河煤业集团公司合作正在建设坑口电厂。该区已经有很强的火力发电基础,容易建立煤层气发电站。并且电能可以直接输入东北电网,这样可以缓解吉、辽省间主干电网的北电南送输送压力。

海拉尔地区集中供热源主要有海拉尔热电厂、东海拉尔发电厂和海拉尔热电厂南郊分厂3处,集中供热面积达415.5×104m2。2009年东海拉尔发电厂扩建两台50MW机组,供热负荷可增加208×104m2,同时铺设了一条14.7km长、直径为920mm的热网管线,沿途建设14个换热站,保证新老用户的供暖。该区的煤层气可以用来发电或者作为供热燃料之一试用。在煤电一体化建设方面,呼伦贝尔市伊敏煤电公司一期发电通过东北电网销售约50×108kW·h,伊敏煤电公司二期2×600MW、三期4×600MW机组,宝日希勒电厂4×600MW机组等发电后也要通过东北电网输出。因此,在争取东北电网公司的支持,保证电厂和输电线路同步建设的同时,大力开发清洁可接替的煤层气来补充或者优化发电燃料,是加快该区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的重要环节。

四、南方区煤层气利用潜力分析

南方区的主要盆地为滇东黔西、萍乐盆地。其中滇东黔西地区煤层气量大,丰度高,是华南最有利的勘探地区之一。该区下游条件整体较好,靠近大中城市,该地区人口在30万以上的大中城市有20多个,总人口近6000万,该地区在2010年天然气需求量将达到230×108m3。萍乐盆地所在的江西省能源缺乏严重,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由煤炭调出省变为调入省,能源生产的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很不适应,已成为制约江西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突出矛盾,地方对用气具有很大的积极性。根据南方区能源缺乏的特点,该区煤层气的利用以综合加工、民用及发电为主。

(一)煤层气综合加工工业

随着滇东黔西经济的高速发展,甲醇需求量仍将保持较高速度的增长,滇东黔西甲醇生产能力约为20×104t/a,其中以常规天然气为原料的占12%,煤层气几乎为零,这为煤层气的利用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江西已建立了汽车、机械、电子、化工、冶金、建材、食品、纺织、医药等多门类工业体系,一批工业企业和优势产业发展迅速,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萍乐盆地煤层气富集区丰城距南昌市仅60km,因此煤层气综合加工工业前景广阔。

(二)煤层气民用

《贵州省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将全省划分4个区域、81个气化区发展燃气。中部为天然气气化区,引进川渝天然气,在川渝南线选择合江站为接入口,经赤水、仁怀、遵义、贵阳,延伸至安顺、凯里、都匀,共18个市县,形成“一横一竖”输气格局,2003年开始建设,以2010年规模为基础估算,总投资27.5亿元;东部、南部为液化气气化区,引进省外液化气,以液化气为主导气源,严格控制煤制气,覆盖范围48个市县;西部为煤制气控制气化区,将充分利用本地煤炭,以煤制气为可以或优先考虑的气源,以液化气为补充气源,不排除其他气源形式,覆盖范围17个县市;充分利用六枝煤矿矿井气地下抽放系统,在六枝特区发展矿井气,并以液化气为补充气源,成为独立气化区。该方案提出,在本地天然气(包括煤层气)开发条件成熟时,西部和南部作为天然气就近供应气化区域,远景与中部天然气管联网,并考虑向云南和两广地区供气。

根据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统计,萍乐盆地所在的江西全省总人口为4185.77万。其中,城镇人口1272.89万人,占30.4%;乡村人口2912.88万人,占69.6%。民用燃料需求量大,并且以煤炭为主。现在江西部分城市已经铺设天然气管道,如赣州2005年6月已经建设成江西最大的天然气管道系统。这样从丰城生产的煤层气可以直接输入天然气管道系统,因而民用是其煤层气利用的重要途径。

(三)煤层气发电

天然气发电是滇东黔西地区煤层气利用的重要途径之一。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利用科技手段开发煤层气,变废为宝,利用煤层气发电,形成了“以用促抽、以抽促安全”、以发电促生态建设的良性循环新局面,重特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2003年水矿集团从胜利油田引进天然气发电机组,把过去向空中排放的煤层气充分利用起来发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水矿集团建设的大湾矿一期6×500kW煤层气发电厂,成为贵州省第一个煤层气发电站,煤层气发电机组装机22×500kW,容量达到1.1×104kW,每台机组的实际运行功率在400kW左右,每天可供电15×104kW·h时左右。一台煤层气发电机组投入资金100万元左右,每台按400kW输出功率连续运转,每年可运行250~300天,所发电量供矿区自用,每千瓦时成本仅0.08~0.10元,投资回收期2年。

2022年天然气新规定和新标准

做天然气生意利润大25%-35%,具体还要根据当地销售情况、工资、税收等决定利润。

天然气一向都是国家的战略性,关乎着国计民生,因此大多掌握在国企手里。但是近年来随着能源领域的不断开放,越来越多的民营燃气公司出现,资料显示目前全国600多家的天然气供应商中,已经有300多家的民营天然气公司,为居民、工业等领域持续供应着天然气。

以汇名天然气集团为例,目前旗下共在4个省6各区域提供燃气供应、管道接驳等服务,这些地区包括江苏如皋地区;河北武邑、深州、阜城地区;湖南桃花源地区和江西万安地区,并通过参股的形式业务涉及重庆万州地区。

由于业务的不断扩张,汇名集团的收入呈现着快速的增长。财报资料显示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分别实现收入2.85亿元、5.03亿元和2.27亿元。

其中贡献收入最大的两个区域是江苏如皋区域和河北武邑地区,以2019年上半年数据为例,上述两个地区分别实现收入1.09亿元和8561.4万元,分别占当期收入的比例为47.9%和37.8%。

中国天然气行业市场前景: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政策,使得煤炭消费在我国能源结构中比重逐年下降,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消费占比逐步提升。

2011年-2019年,原煤占我国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由70.2%逐年下降至57.7%,而天然气占我国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则由4.6%逐年上升至8.1%,体现出我国能源结构持续优化的趋势。预计2021年中国天然气消费占比在能源消费占比高达9.6%。

告诉中国煤,水,石油,天然气现状

法律分析:

节能减排

节能减排是当前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最重要、最经济的手段。其中压减高耗能行业产量、调整生产结构是主要的实现方式,从这个层面上讲,我们认为“碳中和”将带动周期行业展开新一轮的供给侧改革。

作为制造业31个门类中碳排放量最大行业,钢铁产量的压降成为今年“碳中和”行动中的较明确目标。在2020年12月28日召开的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部长表示,“要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节点,实施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制造工程。钢铁行业作为能源消耗高密集型行业,要坚决压缩粗钢产量,确保粗钢产量同比下降。”2月8日,工信部发表文章《继续奋斗勇往直前开启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新征程》,进一步强调要“确保2021年全国粗钢产量同比下降。”

在全国的号召下,重点地区迅速跟上脚步。唐山在3月初发布了《3月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月方案》,提出3月10日前要“关停燕山钢铁、唐钢不锈钢、华西钢铁、荣信钢铁共7座450立方米高炉”、“关停新宝泰钢铁全部生产设备”等。此后,唐山进一步出台《关于唐山市钢铁行业企业限产减排措施的通知》,要求7家钢铁企业3月20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执行限产50%的减排措施;7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执行限产30%的减排措施。其余16家钢铁企业,3月20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执行限产30%的减排措施。直接对全年钢铁行业排放情况作出约束。

除钢铁之外,各地对电解铝、烧碱、水泥、甲醇等高耗能产业的监管和限制措施也正提上日程。例如,内蒙古表示若非必要,2021年起不再审批20种高耗能产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山东在2月22日新闻发布会上则提出,将对高耗能行业分类划定加严“标准线”,对达不到标准的产能限期关停,加速落后产能市场出清。

除了直接压降、禁止新增产能外,差别电价改革也是多个省份进一步收紧碳排放的重要措施。比如,江苏直接对钢铁企业进行电价调整。20年10月,江苏印发《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全省未按国家及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钢铁企业,以及改造后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的基础上,实行分阶段分层次加价。

再比如,内蒙古2月4日发布《调整部分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继续对电解铝、水泥、钢铁行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 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甘肃省2月24日发布《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管理办法通知》,要求2021 年3 月31 日前完成本地区首次执行差别电价企业确认工作。对钢铁、铁合金、电解铝、锌冶炼、电石、烧碱、黄磷、水泥等八个高耗能企业,按照允许类、限制类、淘汰类,执行差别化电价。

除了对制造业部门碳排放提出要求外,建筑业也是重要的压降对象。根据2020年7月住建部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到2022年,当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装配化建造方式占比稳步提升,绿色建材应用进一步扩大。

在住建部行动方案的框架下,各地也均结合自身条件进一步细化了具体目标,比如山东在2021年住房城乡建设会议上,明确提出“全年新增绿色建筑8000万平方米,新开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100万平方米。”;河北省要求,2021年,“全省城镇新建绿色建筑占比将达90%以上”。

能源替代

站在当前的时点看,要加快减少碳排放,去除周期行业过剩产能是短期可行高效的选择。但新能源行业目前仍处生命发展周期中的成长期,随着行业走向成熟和扩张,能源替代将有望在中长期成为我国减少碳排放的第一驱动力。

首先,对于减少煤炭消费的重要难题,不少省份立下了“军令状”。比如,煤炭大省山西在工作报告中强调了要“推动煤矿绿色智能开,推进煤碳分质分级梯级利用,抓好煤碳消费减量等量替代。”;浙江提出目标,“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提高到20.8%,煤电装机占比下降2个百分点”;山东直接要求“2021年,煤炭产量稳定在1.1亿吨左右”;上海则在“十四五规划中”提出,“研究推进吴泾煤电等容量异地替代”。

而新能源的发展已经成为了各省近年来的重点工作。在各省披露的2021年工作报告中有超过10个省市把发展新能源作为2021年的工作重点内容。比如辽宁指出要“科学编制并实施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大力发展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支持氢能规模化应用和装备发展。”;广东“加快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天然气、风能、太阳能、核能等清洁能源,提升天然气在一次能源中占比。”;吉林“加快风电、光伏制氢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动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落地,形成产业集群。”等等,海南更是直接要求“清洁能源装机比重提升至70%,实现分布式电源发电量全额消纳。”

而在最高行动纲领的指导下,多地的清洁能源细化工作方案也陆续出台,尤其是禀赋天然具有优势的地区。山西省早在20年11月和12月就先后发布《山西省风电装备制造业发展三年行动(2020-2022年)》和《山西省光伏制造业发展三年行动(2020-2022年)》;辽宁也已制定出到2025年风电项目和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工作方案。

与消费端更为相关的新能源汽车发展,也是各地十四五、工作报告中的重点内容。比如上海在“十四五规划”中明确“到2025年本地新能源汽车产值占汽车行业比重达到35%以上。”;北京的“十四五规划”中制定目标为“推动存量燃油汽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汽车累计保有量力争达到200万辆。优化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加快推进氢能源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江西省两会报告中提出“加快充电桩、换电站等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海南要求“推广清洁能源汽车2.5万辆,启动建设世界新能源汽车体验中心。”等等。

部分发达地区先行一步,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具体发展。上海明确到2025年,本地新能源汽车年产量超过120万辆,产值突破3500亿元,占全市汽车制造业产值35%以上;浙江的目标则是,到2025年,实现新能源汽车整车产量占全国比重达到15%左右;北京更是率先制定推广更为清洁、高效的氢燃料电池汽车。

技术升级

要实现碳中和,除了节能减排、能源替代等降低碳排放的做法外,还需要增加碳吸收,也就是增加碳汇、发展碳捕集和封存技术等,最终实现碳排放和吸收量的平衡。事实上,短期来看,依靠减少碳排放能够更快实现“碳达峰”,而中长期来看,要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增强碳吸收能力才是关键。因而地方更需要提前布局,在更长的时间维度里通过科技赋能向最终目标迈进。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与自治区能源局在今年1月召开协同合作座谈会并签署双方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协议。协议双方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共同提出大规模储能、氢能、碳捕集封存利用等领域前沿技术攻关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海南则直接在工作报告中提到了,“十四五”期间海南将“实施碳捕集应用重点工程”。部分企业,如国家电网的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也指出,要“推动氢能利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技术研发”。

此外,推动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在节能、清洁能源领域的创新融合,也能够有效提升减排效率。山西已在工作报告中提出“开展能源互联网建设试点”。2月2日,山西省朔州市就原则同意《朔州市能源互联网试点建设方案(草案)》。天津更是先行一步,滨海能源互联网综合示范区在去年底已全面进入建设阶段。

而除了传统行业的数字化,科技企业也陆续做出了气候承诺。比如,腾讯在今年1月宣布启动碳中和规划。“腾讯也已加快推进碳中和规划。我们还将加大探索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前沿科技在应对地球重大挑战上的潜力,大步推进科技在产业节能减排方面的应用。”

生态碳汇

另外,提升生态碳汇能力,也可以增加碳吸收。具体来说,就是要不断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增强绿地、湖泊、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吸碳固碳能力。对此,部分省份也已提出了植树造林、生态修复等目标,比如北京在《工作报告》中提出“十四五”要使森林覆盖率达到45%,平原地区森林覆盖率达到32%“;辽宁在《工作报告》中称要”营造林202万亩,提升森林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实施山水林田湖草修复治理,全面推行林长制,加强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等。

健全配套

此外,还有部分省份在工作报告中提到加快建设碳交易市场。我们认为,要更好地实现“碳中和”目标,搭牢碳中和配套设施,推动并完善碳交易市场、输电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也是不可或缺的。

全国碳交易将于6月底前启动。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与9省市签署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建设和运维工作的合作协议,明确由上海市牵头承担全国碳交易系统建设,目前各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开展过程中,于2021年6月底前启动全国碳交易。

多地明确将加快碳交易市场建设。2月1日,生态环境部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宣告了中国碳市场进入“第一个履约周期”。目前我国的碳交易试点中,上海、天津、湖北、重庆在2021年报告中均提及要加快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广东则强调深化碳交易试点。同时天津在2020年新修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将进一步严格对于碳交易市场的管理。

国家电网发布行动方案,将完善输电设备建设以适应能源结构的优化。3月1日,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该方案提到将加强输电通道建设,提升已建输电通道利用效率,推动建立跨省区输电长效机制,优化送端配套电源结构,提高输送清洁能源比重。国网规划,到2025年,公司经营区跨省跨区输电能力达到3.0亿千瓦,输送清洁能源占比达到50%。

2、我国碳中和推进路线特点

总结各地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来看,碳中和在我国的推进将呈现出以下的特点:

首先,碳中和作为全国性的中长期的重要工作目标,在推进上必然存在节奏的前后。从各地政策重心看,近两年为实现“碳达峰”,节能减排领域的政策力度明显更大,比如工信部今年要求压降钢铁产量,多地严禁新增高耗能产能,可以说对于传统周期行业的影响类似一轮供给侧改革。而能源替代也在同步推进,风电、光伏等有望在未来五年迎来加速发展期,但由于目前新能源产业仍在成长期,能源替代或将在更长的时间维度上发挥作用。新能源汽车的加速发展则主要从几个较发达省份开始,逐步拓展到更多地区。相比之下,技术升级才是长期能不能实现目标的关键,但从政策上看,布局仍在初期,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出台的速度和力度。

其次,由于各地区的碳排放现状差异较大,各省乃至各城区预计将分批次、分行业实现目标。比如上海、海南、江苏等地宣布,要在全国表前率先实现碳达峰;而北京的十四五目标已提前定位为“碳排放稳中有降”;天津则提出推动钢铁等重点行业率先达峰和煤炭消费尽早达峰;还有部分省份,如福建已经开始探索试点先行,要求部分城市率先实现碳达峰。

再者,受禀赋以及产业结构等多重因素差异的影响,各省当前的政策重心也各有不同。比如,煤炭大省山西大量笔墨着色在煤炭行业,抓好煤炭消费是其当前的“碳达峰”行动重心;东北地区则拥有一定优势,也较早地为风电光伏行业发展定下具体发展目标;汽车消费大省北京、上海等均制定了更细化的新能源汽车行业实践方案,甚至开始推广氢燃料汽车;浙江则是首个提出“开展低碳工业园区建设和零碳体系试点”的省份等等。

法律依据

《欧洲气候法》 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出2030年新目标;到2021年6月,评估并在必要时建议修订所有相关政策,以实现2030年的额外减排量;从2023年9月开始,此后每5年评估欧盟和各成员国取的措施是否与气候中性目标和2030年—2050年行动路线保持一致。此外,欧盟委员会将有权向行动不符合气候中性目标的成员国提出建议,成员国将有义务适当考虑这些建议或提出解释;各成员国也应制定和实施适应战略,增强气候防御能力并降低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

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

中国共有水量2.81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4位。按1998年12.6亿人口计,年人均占有2230立方米,为世界人均的33%,居世界第88位,被列为全世界13个人均水缺乏的国家之一。我国有近700个城市,其中有近400个城市缺水,缺水包括水量型缺水和水质型缺水二类。缺水已成为制约我国工农业生产发展、城市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根据新一轮全国油气评价,我国石油可总量为150 ~ 200亿吨。其中2020年以前可供勘探利用的总量为150亿吨,2020 ~ 2050年随着技术进步和领域拓展,可供勘探利用的总量有望再增加50亿吨,达到200亿吨。石油总量在世界排第六位、亚洲排第一位。我国天然气可总量为14 ~ 22万亿立方米,其中2020年前可勘探利用的总量为14万亿立方米, 2020 ~ 2050年可勘探利用的总量再增加8万亿立方米,达到22万亿立方米。天然气总量列世界第五位、位。

截止2005年底,我国已探明石油可储量69亿吨、探明天然气可储量3.1万亿立方米(不含油田伴生气0.4万亿立方米),油气探明率分别为35%和14%。总体上看, 油气的探明程度都不高。至2005年底,全国石油和天然 气的累计出量为44.7亿吨和4324亿立方米,已探明油气储量的出程度为65%和14%。

尽管我国油气比较丰富,但人均占有量偏低。我国 石油的人均占有量为11.5 ~ 15.4吨,仅为世界平均水平73吨的1/5~ 1/6;天然气的人均占有量为1.0~1.7 万立方米,是世界平均水平7万立方米的1/5 ~ 1/7,与耕地和淡水相比,我国人均占有油气的情形更差些。在我国,油气已经成为一种十分紧缺的战略。我国油气总量比较丰富,目前石油勘探程度尚处于中期阶段,天然气勘探尚处于早期阶段。通过加大勘探投入和依靠技术创新,还可以获得新发现、增加新储量,发展仍具有比较雄厚的基础。

中国煤炭储量居世界第一位。全国已探明的保有煤炭储量为10000亿吨,主要分布在华北、西北地区,以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省区的储量最为丰富。

中国矿产丰富。已探明的矿产约占世界总量的12%,居世界第3位。但人均占有量较少,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58%,居世界第53位。迄今为止,共发现矿产171种,其中探明储量的矿产158种(能源矿产10种、黑色金属矿产5种、有色金属矿产41种、贵重金属矿产8种、非金属矿产91种、其他水气矿产3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矿产总量丰富、矿种比较齐全、配套程度较高的少数国家之一。按探明储量计算,中国45种主要矿产中有25种居世界前三位,其中稀土、石膏、钒、钛、钽、钨、膨润土、石墨、芒硝、重晶石、菱镁矿、锑等12种居世界第一位。

中国矿产分布情况如下:石油、天然气主要分布在东北、华北和西北。煤主要分布在华北和西北。铁主要分布在东北、华北和西南。铜主要分布在西南、西北、华东。铅锌矿遍布全国。钨、锡、钼、锑、稀土矿主要分布在华南、华北。金银矿分布在全国,台湾也有重要产地。磷矿以华南为主。

主要矿产包括:

◆煤炭:中国煤炭储量居世界第一位。全国已探明的保有煤炭储量为10000亿吨,主要分布在华北、西北地区,以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省区的储量最为丰富。

◆油气:主要蕴藏在西北地区,其次为东北、华北地区和东南沿海浅海大陆架。截至1998年底,中国已找到509个油田和163个气田。累计探明石油和天然气地质储量分别为198.5亿吨和1.95万亿立方米,列世界第9位和第20位。其中陆上石油量和天然气量分别占中国同类总量的73.8%和78.4%,已形成松辽、渤海湾、塔里木、准格尔-吐鲁番、四川、陕甘宁等六个大型油气区。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探明储量的有铁、锰、钒、钛等,其中铁矿储量近500亿吨,主要分布在辽宁、河北、山西和四川等省。

◆有色金属:凡是在世界上已发现的有色金属矿在中国均有分布。其中,稀土的储量占世界的80%左右,锑矿的储量占世界的40%,钨矿的储量则为世界其他国家储量总和的4倍。

截止2000年底,中国已经发现矿产171种,其中有探明有储量的矿产157种,矿产地2万多处。

(一)能源矿产 中国能源矿产比较丰富,但结构不理想,煤炭比重偏大,石油、天然气相对较少。煤炭的特点是:蕴藏量大,但勘探程度低;煤种齐全,但肥瘦不均,优质炼焦用煤和无烟煤储量不多;分布广泛,但储量风度悬殊,东少西多,北丰南贫;赋存东深西浅,露煤炭不多,且主要为褐煤;煤层伴生矿产多。油气的特点是:石油量大,是世界可量大于150亿吨的10个国家之一;的探明程度低,陆上探明石油地质储量仅占全部的1/5,近海海域的探明程度更低;分布比较集中,大于10万平方千米的14个盆地的石油量占全国的73%,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天然气量超过全国总量的一半。其他能源矿产,如地热,油页岩等在中国也比较丰富。

(二)金属矿产 中国属于世界上金属矿产比较丰富的国家之一。世界上已经发现的金属矿产在中国基本上都有探明储量。其中,探明储量居世界第一的有钨、锡、锑、稀土、钽、钛,居世界第二位的有钒、钼、铌、铍、锂,居世界第四位的有锌、居世界第五位的有铁、铅、金、银等。金属矿产的特点是:分布广泛,但又相对集中于几个地区,如铁矿主要分布在鞍山—本溪、冀北和山西等3大地区,铝土矿主要集中于山西、河南、贵州、广西等省区,钨矿主要分布于江西、湖南、广东,锡矿主要分布于云南、广西、广东和湖南;部分矿产储量大,质量高,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竞争力,如钨、锡、铝、锑、稀土等;许多重要矿产质量欠佳,铁、锰、铝、铜等矿产,贫矿多,难选冶矿多;中小型矿床所占比例大,大型、超大型矿床所占比例小。

(三)非金属矿产 中国是世界上非金属矿产品种比较齐全的少数国家之一,全国现有探明储量的非金属矿产产地5000多处。大多数非金属矿产探明储量丰富,其中菱镁矿、石墨、萤石、滑石、石棉、石膏、重晶石、硅灰石、明矾石、膨润土、岩盐等矿产的探明储量居世界前列;磷、高岭土、硫铁矿、芒硝、硅藻土、沸石、珍珠岩、水泥灰岩等矿产的探明储量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大理石、花岗石等天然石材,品质优良,蕴藏量丰富;钾盐、硼矿短缺。但是,一些非金属矿产分布不平衡,特别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探明储量尚不能满足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出口创汇的需求。

(四)水气矿产 中国已查明天然地下水8700亿立方米/年,可量2900亿立方米/年,地下微咸水天然约为200亿立方米/年。地下水地区分布不均匀,南方地区丰富,西北地区贫乏,地下水含水层类型地域性分布明显,孔隙水主要集中在北方,岩溶水在西南地区广泛分布。

中国已发现地热点3000多处,勘查评价的地热田298处,其中60℃以上热水田89处。已探明地热流体可量1664立方米/天,相当于298.7万吨标准煤。矿泉水和二氧化碳气也比较丰富。

《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是由江西省发布实施的一份管理办法,主要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及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含单位自建自用的燃气站点)和个人,应当遵守该办法。

一、从事瓶装燃气充气的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钢瓶充装燃气气量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

2.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钢瓶充装燃气;

3.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

4.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

5.给钢瓶充装燃气时掺;

6.其他损害燃气用户合法权益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二、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

2.有符合国家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

3.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4.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抢险人员、设备和交通工具;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及安全管理活动的单位(含单位自建自用的燃气站点)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把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安全、方便用户的原则发展燃气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