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燃气价格最新调整表最新消息_苏州燃气收费标准2020
1.苏州天然气收费标准2022
2.江苏天然气价格
不需要。这个费用应该由开发商出,而不应单独再收费。按照江苏省和苏州市文件(下附)买房子的时候已经算出过了,再出的话就是出2次,重复收取。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我省自2003年推行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以来,为提高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透明度,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价格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近年来,特别是从2009年全省停止执行普通商品住房指导价管理以来,房地产市场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部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房价构成不透明,重复收费,价外乱收费等问题,房价行为中这方面纠纷和投诉增多,购房人反映比较强烈。为进一步规范房价行为,制止乱收费现象,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现就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申和明确全省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规定。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要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工程,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以及面向所有业主的配套设施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
对于商品住房建设成本中个别工程(或配套设施)项目确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预算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公示说明并与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收费及其收费方式。如没有任何约定(合同、协议)的,在交付新房时,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合同成交价格之外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将其他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各种费用转嫁到购房者身上。
商品房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向购房者收取的任何费用必须退还,同时接受价格检查部门的依法处理,开展价格诚信活动的市、县,要将其记入非价格诚信企业名单。
二、继续认真执行好《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苏价规[2011]5号)。其中,已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正式销售前及时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申报备案价格和明码标价规定内容要求对外销售,明码标示的价格减去公示的各项优惠后应当与合同成交价格相同。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有条件的也要标示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上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争当价格诚信守法经营企业,自觉地规范房价行为,提高房价构成透明度,让购房者明明白白买房;在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对于无法纳入房价成本的极个别项目收费,必须主动公示和向购房者说明原因并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备。
四、购房者要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于商品房经营者不合理等违法违规收费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咨询或投诉举报,对于购房合同协议中附加的有关收费条款要认真研判、谨慎签订,防止上当受骗。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近期对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对于那些不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一价清”制度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严肃处理,纠正其错误行为,购房合同之外乱收费的要责令退还,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加以处罚;要自觉接受群众的咨询和投诉,按规定程序认真调查处理,不得拖延推诿;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还要对有关部门向在农民建房过程中的乱收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切实杜绝向农民乱收费现象再次发生。
认真抓好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落实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事关院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决心能否得到坚决贯彻落实,各级价格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现实意义,一定要以高度责任感和紧迫感来抓好这项工作,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得到全面执行和认真落实,并取得实效。
以上通知,请立即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价格 商品房 一价清 制度 通知 抄送: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省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办公室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印发
苏价房地字〔2007〕123号、苏财综字(2007)23号
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全面落实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进一步规范“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的收费行为,切实保障我市城市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经市同意,现就我市“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的收费办法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变征收对象:对新建的商品住宅,由原来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用户收取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改为直接向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收取,收费标准不变;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将交纳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进入商品住宅开发成本计入房价内;用户在购房时不再另行交纳“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
二、处理好新、老办法的衔接:为顺利实施“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收费办法的改革和具有可操作性,既要防止重复收费,又要保障城市燃气管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新、老收费办法提出如下政策界限:
1.对实行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商品房,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由物价部门批准的商品房价格项目开始执行新办法,即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交纳。本办法实施前物价部门批准的商品房价格项目,仍按原办法由用户另行交纳。
2.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别墅、高级公寓等高档住宅商品房,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始执行,即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交纳。本办法实施前已核发的《预(销)售许可证》项目,仍按原办法由用户另行交纳。
3.定销商品房,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招标拍卖中标的项目开始执行,即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交纳。本办法实施前的中标项目,仍按原办法由用户另行交纳。
4.对老新村、老住宅仍按原办法由用户交纳。
三、关于报销问题的处理,按原办法由用户交纳的,可继续按我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享受原报销政策。按新办法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交纳的,不再享受报销。
四、本办法自二○○七年七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五、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相城区及各县级市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认真贯彻,全面落实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苏州天然气收费标准2022
是的。根据相关资料查询:苏州燃气开通费用包含在房价里了。现在新开办小区燃气初装不再需要独立交费,其实费用也是算在房价里了。再简单点说,如果之前已经有气表,就不用再交费(预充气费不算)。
江苏天然气价格
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
年用气量小于等于400立方,每立方的价格是2.75元。
年用气量大于400立方,小于等于1000立方,每立方的价格是3.30元。
年用气量大于1000立方,每立方的价格是4.13元。
备注:每户以4人为计算标准,每户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档相应增加年用气量80立方米。
对市区持有总工会颁发的苏州市区特困职工救助证、民政部门颁发苏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对象以及持有城乡“五保供养证”的散居五保人员,每户每年补贴80立方米用气量。
以上就是苏州市天然气的价格介绍,根据年用气量来决定每立方的价格。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苏州市区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将调整财联社11月21日讯,苏州市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疏导我市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从今年6月10日起,苏州市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2.04元,每立方米上调幅度为0.29元(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根据“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规定,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同向同幅调整,每立方米应上调0.29元,原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一档为每立方米2.48元,调整后为每立方米2.77元。
:苏州市建立了非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由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向市物价局提出申请,经市物价局审核,报市同意后,同向调整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累计变动幅度未达到5%,或者在同一联动周期内实施联动后,天然气门站价格又发生变动的,累计到下一联动周期计算。
法律依据:《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苏州市物价局苏价工字[2007]205号文件精神,现将江苏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1、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的要求,对我市工业用户的用气销售价格由现行的2.10—2.52元/立方米调整为2.55—2.元/立方米,即工业用户的用气销售价格在现行实际价格水平上每立方米提高0.45元。
2、原按照工业用户价格执行的商业服务业用户的销售价格仍按2.10—2.52元/立方米执行。其他用户的销售价格仍为2.88元/立方米。
3、居民生活用气和按照相同价格执行的学校等单位的用气价格仍执行2.20元/立方米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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