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

3.贵州省剑河县有几家燃气企业公司

4.煤气和石油气、天然气有什么分别?哪个好点、平宜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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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贵州省一家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前身为贵阳市煤气工程建设指挥部,1993年成立贵阳市煤气公司,2003年改制为贵阳燃气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组建贵州燃气集团,2016年1月15日成立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燃气输配供应与销售服务为核心业务,向集中供暖、分布式能源管理等领域延伸拓展。贵州燃气集团立足于优势整合和全省市场发展,打造产业多元发展的大型综合性燃气集团,推动贵州燃气事业快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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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聚合和充分配置所有资本,又好又快地实现中燃的跨越发展和“蓝海”发展,全面构建中燃发展新生态,就是要在“成功你我、人企合一”的基础上实现“百年中燃”的企业梦想,向社会、向人们形象和准确地传播中燃的行业特点、人文精神和价值理念。

创新提供城镇社区直至农村社区的公用事业服务和相应的智能化商业服务;提高社会公用事业转化的效益与效率,着力提升大众生活质量和生活品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履行社会公民责任,为社会大众谋求幸福。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调整后,物业服务费实行“一费制”,即电梯费与公摊电费包含在物业费中,不再另行收取。高层一级服务每月每平方米2.2元,二级服务1.9元,服务1.5元,等外服务1.2元。

根据建议,考虑到低等级的物业服务水平较低,将及等外的收费标准在征求意见标准基础上进行了下调。调整后的物业费标准将电梯费与公摊电费纳入其中,与现行物业费、公摊电费、电梯费三项分开收取相比较,按平均值测算公摊电费0.18元/平米月、电梯费0.32元/平米月,高层住宅物业费平均涨幅7.2%,多层住宅物业费平均涨幅18.5%,高层住宅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排名第11位,多层住宅排名15位,整体价格水平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名靠后。业主在缴纳物业管理费时,应该要求物业部出具有效的收费凭证,作为缴费依据,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地产开发商超过规定规定期限交房,业主有权利拒绝缴纳未交房期间的物业费用。我个人认为,物业部无权用停止水电供应的方式,向业主催收物业费。一旦遭遇物业非法催收物业费,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物业部的行为。对于物业管理费,我建议业主在缴纳时,要看清楚缴费明细。防止物业部以其它非法名义,额外收取与物业管理费无关的其它费用。

此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是市城管局收取的市容环卫收费,物业公司仅负责代收代缴,不包含在物业费中。

物业服务人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可以取的措施

1、 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交,也可以起诉,但是不得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这是因为,电、水、热和燃气等,都是业主的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即使欠费,也不得用这样的方法损害业主的利益。

2、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栽。

3、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与服务、使用、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页岩气等)、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城镇燃气用二甲醚等。第三条 城镇燃气管理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燃气管理协调机制。第五条 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市州、县级人民管理燃气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省人民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负责本省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市州、县级人民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能力;鼓励、支持燃气经营者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生产经营和服务水平。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统一规划的燃气基础设施。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镇燃气发展规划。

管道燃气城市门站、储配站,瓶装燃气储配站、储存站、灌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准。

住宅小区内的燃气管道、燃气瓶组站、瓶装燃气配送网点等小型燃气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建设。第十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步移交建设资料档案。

市州、县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等要求,对达到重大危险源标准的燃气场站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组织审查。第十一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区域内新建住宅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应当纳入房屋建设成本,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

因尚不具备通气条件未将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纳入房屋建设成本的,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进行约定;未在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

已建住宅补建管道燃气设施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向居民用户收取,但不得高于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非居民用户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按照省人民有关部门确定的工程造价定额计价,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向非居民用户收取。

燃气经营者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用户对无检定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装置可以拒绝安装。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由县级人民按照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经营者,并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按照《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新申请经营瓶装燃气的,应当设立企业。第十四条 从事燃气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瓶装燃气充装和供应站(点)经营的,向县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同一市、州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经营的,向市、州人民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跨市、州行政区域经营的,分别向市、州人民燃气管理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从事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的,向县级人民管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部门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印制。

贵州省剑河县有几家燃气企业公司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燃气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及其管理。

燃气自供企业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价格、经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燃气行业的管理,坚持安全第一、保障供应和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燃气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全省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燃气发展规划及城市燃气专业规划,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燃气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燃气专业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其燃气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在项目立项前,应按管理权限,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省外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专业队伍在我省承接燃气工程,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九条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十条 燃气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施工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经批准的居民住宅区燃气管道工程,相关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管道通过。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对建筑物的损坏部分进行修复,达到原建筑物的质量要求。第十二条 新型民用燃气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 经营与资质管理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第十四条 设立燃气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技术规范要求的燃气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消防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装备;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燃气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按下列规定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一)管道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企业,报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二)管道供气能力在5000户以上(含5000户)20万户以下或储气规模在200吨以上(含200吨)的燃气企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三)管道供气能力在5000万户以下或储气规模不足200吨的燃气企业,报州、市(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第十六条 设置燃气供应站(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经营场地;

(二)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设置燃气供应站(点),应在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煤气和石油气、天然气有什么分别?哪个好点、平宜点?

2家。燃气企业公司是合法经营的企业,主要经营燃气销售,在全国都有出现,而贵州省剑河县境内就有2家,分别是剑河县新昆天然气有限公司、剑河县为民燃气有限公司。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能燃烧而放出热量,供居民和工业企业使用,燃气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沼气、煤制气。

煤气是煤炭经过蒸馏等多道工序加工而成。

液化石油气是石油产品之一,是由炼厂气或天然气(包括油田伴生气)加压、降温、液化得到的一种无色挥发性气体。主要成分为丙烷、丙烯、丁烷、丁烯。

天然气是指在地层中天然存在的可燃气体,但通常都是把由油、气田开出来的可燃气体称之为天然气。煤矿的瓦斯、浅地层中的沼气等也属于天燃气。

天然气是比较经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