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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市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规划、物价、环保、气象、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管道燃气工程总平面图以及工程所在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认的市政燃气管线衔接的技术方案。第五条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气化站等管道供气装置。第六条市、县人民应当规划建设应急气源储备基地,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第七条燃气管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与其他地下管线保持安全间距;地下燃气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划建设的燃气管道需要从单位或者居民区通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八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第九条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由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企业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第十条机动车加气供应站点由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企业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机动车加气供应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二)有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经营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市、县人民或者其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业务。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燃气供应站点或者燃气存放点;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前10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三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县人民或者其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临时接管:(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持续出现经营困难,可能造成停止供气的;(二)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用户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三)其他因不履行法律、法规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与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与更新费用,居民用户燃气表前(含燃气表)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表后的由用户承担;非居民用户的依据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承担。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用户开通燃气前,应当对燃气表后燃气设施进行检测,符合使用安全条件的,方可开通。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用户的用气量,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燃气表的基表记录为准。用户对燃气表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检测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或者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燃气表误差在国家允许范围的,因检测产生的费用由用户承担;误差超过国家允许范围的,检测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燃气表,拆表前6个月的燃气费用,按用气量的检测结果多退少补。第十七条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提供。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对已建成道路进行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的保护方案;(二)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或者施工开挖时,应当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的,应当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三)施工需明火作业的,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按有关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取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四)施工中不得擅自移动和启闭调压箱、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五)施工中不得使用机械铲、空气锤、挖掘机、推土机、风镐等机械设备进行作业,不得占压、碰撞燃气设施;(六)施工中造成燃气设施漏气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取防护措施,保护现场,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协助抢险抢修。因施工造成管道燃气设施损坏的,有关责任人应当赔偿燃气经营企业因此产生的气量损失、抢修费用等经济损失。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并公布。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需要迁移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的燃气使用安全提供入户免费检查服务,每年至少二次,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用户。燃气用户拒不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或者燃气经营企业发现因用户不遵守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根据供气用气合同取暂时停止供气的措施。安全隐患消除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第二十一条非居民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装置。提倡居民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第二十二条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燃气使用安全要求,并具备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经检测符合本市燃气使用种类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指引目录,供用户自主选择。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向用户使用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时,应当对气瓶钢印标记装气体性质的一致性进行确认,不得混装不同种类的燃气,不得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第二十四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抢修人员和必要的抢修设备、器材,向社会和用户公布抢修电话。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燃气设施损坏、泄漏或者其他燃气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抢修和处理,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以及设施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督促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记录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不予办理主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擅自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气化站、瓶组气化站等管道供气装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赔偿。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变更燃气供应站点或者燃气存放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建设单位违反第一款规定,在工程开工前未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建设单位违反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工程开工前未组织有关单位制订管道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或者未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施工单位违反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进行施工作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燃气泄漏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向用户使用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时,混装不同种类的燃气或者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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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设施保护,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的经营服务,燃气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履行燃气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气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燃气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燃气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和使用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公益性宣传。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有、分步骤推进乡镇燃气管网建设,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地区实施管道供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布局、便民惠民的原则,合理规划设置瓶装燃气供应站。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按照规划预留城镇燃气应急气源储备设施建设用地,组织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编制应急预案,提高供应应急保障能力。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房屋建设工程,按照城镇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其供气范围内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新建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燃气设施的建设,建设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就组织燃气设施建设签订合同的,相关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的选用,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第十四条 燃气场站工程、市政中高压燃气管道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按照省确定的项目管理权限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五条 燃气场站、市政中高压燃气管道、成片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内的燃气管道和根据国家规定要求实行监理的其他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第十六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和车用燃气经营。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燃气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应当取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选择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由设区的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批准。

燃气主管部门根据设区的市、县(市)人民的授权与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应当将经营主体、区域、范围、期限等协议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开展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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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江苏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是由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合资成立的从事全省天然气管资、建设、运营、管理以及天然气输送与购销的国有企业,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其中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

法定代表人:徐国群

成立时间:2001-09-18

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00000001652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南京江路88号2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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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开始两个月没有休,长时间学习各项规定,除非你请,不然没有期,正式上岗24天后有六天休,中秋国庆除非刚好排到你休,不然也没有休,过年也一样,正常都是上24天休六天,要是过年没排到休,就得上班,工资很低,基本工资本科1200,加上其他的一月2200,这是实习的,正式的4000-5000,头一年实习不超过5万,总结,垃圾公司,作为国企,每天不干正事,都在扫地,打扫卫生,擦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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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新奥燃气有三种缴费方法如下:

一、普表用户(即无燃气充值卡的用户)有两种线上缴费方式:

1、下载“e城e家”APP,直接进行缴费,缴费号可以拨打95158进行查询。

2、是可以通过工商银行、黄海农商银行APP手机客户端代缴气费。

二、卡表用户(即燃气充值卡卡面有蝴蝶标志的用户)有一种线上缴费方式。可下载“e城e家” APP,在线办理蓝牙卡,实现在家充值。

多渠道缴费模式给广大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新的缴费方式,快速、轻松且方便。用户可选择的缴费方式越来越多,用户再也不用担心因缴费大厅离家太远、工作忙、出差在外等原因错过缴费的时间。

扩展资料:

一、燃气用户安全装修须知

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禁对燃气管道私改、私接、私装及开、闭管道上阀门,装潢时严禁拆卸管道上的管卡、丝堵、表具等燃气设施。

1、不得改变厨房结构与用途,将厨房外窗封闭或改建淋浴间。

2、在装潢时严禁将燃气管道埋墙或密封包裹,避免形成密闭空间,如装修需要可取敞开式或可拆装方式,便于日常检查维修。

3、燃气表上方严禁设置电器插座,两侧15CM内严禁设置电器插座,表柜建议使用百页门。

4、燃气管道如需穿墙应在装修时预埋DN25的钢套管。

5、燃气用具距燃气表后阀门距离不宜超过2米,如超过2米,请及时与我公司联系改装。

6、严禁使用无烟道和超期的燃气热水器,非平衡式热水器不能安装在洗浴室。

7、发现燃气泄漏请立即关闭管道阀门、打开窗户并到室外拨打客服电话95158。

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

盐城新奥燃气秉承安全第一,客户为尊的理念,为广大用户提供安全、务请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1、选购天然气专用灶具、热水器,使用前一定要认真查阅产品说明书,以确认为天然气专用燃器具,并安全规范使用燃器具。

2、每次燃气使用完毕,务必关闭燃气表后燃气阀门,家中长时间不使用燃气,须关闭燃气表前燃气阀门。

3、应当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天然气燃气灶具、热水器使用年限为8年,达到判废年限后应及时更换。?

4、使用天然气灶具、热水器、暖炉时,保持室内通风,同时注意使用时不要远离燃器具,以免干烧或汤液溢出浇灭火焰产生燃气泄漏。

5、使用管道燃气的房间不得住人,不得使用其他火源。

6、天然气胶管到期应更换(使用年限一般为18月),胶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胶管两端使用管卡固定,避免胶管脱落造成事故,以防老鼠咬破胶管,推荐安装使用金属不锈钢软管。

7、用小毛刷蘸肥皂水涂抹管道接口进行查漏,有吐泡现象表明漏气(不得用明火查漏)。

8、根据《江苏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燃气至少2年安检一次,为了您的安全使用,我司将争取每年安检一次,也可以通过95158电话随时预约安检服务。

9、规范使用燃气,严禁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偷盗燃气是违法犯罪行为。

10、发生泄漏时,立即关闭表前阀门,打开门窗通风,到室外拨打95158报修(注意杜绝明火,不能开关电器,不在自家打电话)。

11、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12、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我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施工。

13、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我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我司会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14、当闻到燃气气味或发现燃气设施异常时,请您立即拨打24小时客服电话:95158,并在现场做好安全监护,严禁烟火,疏散人群等待燃气公司的应急抢险人员到场抢险。

15、建议广大用户购买一份燃气安全保险,为家人提供一项保障。

中国各省天然气消费量

镇江华润燃气96511改成96517。镇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2006年09月07日在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李斌。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燃气(包括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等。镇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由中国最大的城市燃气运营商华润燃气?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主要从事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车用气)、液化天然气等业务,并在燃气管资、建设、维修、应急抢险,燃气技术咨询、燃气器具销售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 公司先后被评为?江苏省诚信单位?江苏省平安企业?江苏省燃气行业优质服务明星企业?江苏省工人先锋号?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镇江市国资运营先进单位?镇江市十佳服务明星企业?镇江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广东省364亿方、江苏省313.7亿方、四川省268亿方。2021年我国天然气消费量排名表显示,前三的分别是广东省364亿方、江苏省313.7亿方、四川省268亿方。天然气是指自然界中天然存在的一切气体,包括大气圈、水圈、和岩石圈中各种自然过程形成的气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