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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费用通常分两部分:

一部分为初装费(增容费、费、入网费、配套费、建设费等等);

是属于非户内的公用部分建设及有关部门核准的其他费用等。

一部分为安装费(管网费、材料人工费等等);

是属于(你家)户内设施安装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等用于户内的费用。

有的地区上述两者费用是合并缴纳的(一次性缴纳),以“套”为单位缴纳,有的地区以房屋面积为基准,以“平方单价”为单位直接计入房屋开发成本(比如北京、上海。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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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煤气不涨价 今年苏州物价涨幅控制在3%左右

今年苏州全市的管道煤气将不会再涨价,维持目前每立方米1.1元的水平;而民用自来水则有可能稍往上抬,但涨幅最高不会超过每立方米3角,也就是说,不会超过每立方米2.7元;而民用电的价格则和江苏省保持统一,如果省里上调价格,苏州也会涨价记者昨天从苏州市物价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苏州市价格目标责任制已经制订完毕,力争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的涨幅控制在3%%左右。

除了水、电、煤这三项市民最为关注的民生消费品,物价部门今年还对粮油、猪肉、蔬菜、医疗收费、学杂保育费等14种主要商品的价格和服务收费水平确立了调控目标责任制。蔬菜全年平均涨幅不能高于25%%,白砂糖的平均价格不能超过每公斤5.40元,而鸡蛋、特等粳米、特一面粉、二级菜油、猪后腿肉平均每公斤的价格也分别不能高于7.60元、4.20元、3.60元、9.00元、18.00元。对于这7项由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物价部门今年专门确立了一个全年平均水平的上限。

而对于市内公交票价、医疗收费和学杂保育费,今年的收费标准则全部参照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省里不调价,这些项目将维持现价。此外,公安、房管、教育、建设、卫生等11个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总额控制目标责任制,即现行收费总额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上。(见附表)

关系着千家万户的消费品价格涨幅总水平大体确定后,如何有效保证价格上涨不超范围、相关部门不乱收费是接下来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对此,物价部门表示,对每一类项目收费的执行,相关部门都有办法保证实施。比如水、石油、天然气等型产品,将通过价格杠杆的作用,调节价格水平。对于“米袋子”和“菜篮子”的价格稳定,将通过稳固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好批发市场、坚持生猪定点屠宰等办法从源头上解决供应问题,稳定价格。而市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物价部门将开展,首先将改进招投标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继续降低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对于商品房价格管理,物价部门将全面推行明码标价制度。教育收费则实施“一费制”办法,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的监管,严格规范择校收费行为和服务性收费管理。为了保证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涨幅不会太离谱,还设立了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在非常时刻抵抗物价大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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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苏州阶梯式计量水价按照居民用户实际人口数,分别实行“户均用水量计价”和“人均用水量计价”两种办法实施。其中,户均用水量计价办法为:每户人口在4人(含4人)及以下的用水户,按户均用水量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即每户每月用水量在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以内的为第一级用水,水价按现行规定2.70元/立方米计收;每户每月用水量在26立方米至35立方米的用水为第二级用水,水价按现行规定加收50%;每户每月用水量超过36立方米(含36立方米)及以上的为第用水,水价按现行规定加收100%。

而人均用水量计价办法则为:每户人口在5人(含5人)及以上的用水户,可按人均用水量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每人每月用水量在6立方米以内(含6立方米)的为第一级用水,水价按现行规定(2.70元/立方米)计收;每人每月用水量在7立方米至9立方米的用水为第二级用水,水价按现行规定加收50%;每人每月用水量超过10立方米(含10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为第用水,水价按现行规定加收100%。

根据苏州市物价局苏价工字[2007]205号文件精神,现将江苏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1、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的要求,对我市工业用户的用气销售价格由现行的2.10—2.52元/立方米调整为2.55—2.元/立方米,即工业用户的用气销售价格在现行实际价格水平上每立方米提高0.45元。

2、原按照工业用户价格执行的商业服务业用户的销售价格仍按2.10—2.52元/立方米执行。其他用户的销售价格仍为2.88元/立方米。

3、居民生活用气和按照相同价格执行的学校等单位的用气价格仍执行2.20元/立方米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