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宁波天然气价格一览表_宁波地区天然气价格
1.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天然气灶是用天然气做燃料进行直火加热的厨房用具,现在大部分家庭都在使用,用天然气灶来烹饪食物是非常方便的。不过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常常遇到天然气灶打不着火的情况,那么天然气灶打不着火的原因是什么?这时我们应该首先找到的原因,再取相应措施。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的原因及解决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到有这方面需求的朋友们!
天然气灶打不着火的原因
1、脉冲点火器无电池,或者是电池没有电了;
2、天然气灶的气源开关没有打开或者是气压不足;
3、天然气灶的点火点击以及感应电极距离不合适或者是周围有污染、孔被堵塞;
4、天然气灶的气压太高,造成燃气气流流速太快,冲击电火花;
5、天然气灶的点火喷嘴太大,这样就会造成气流太多,会冲击电火花;
6、引火喷嘴前或点火支架内存有蜘蛛网;
7、天然气灶的胶管压篇扭折或堵塞。
天然气灶打不着火的解决办法
当天然气灶打不着火的时候,我们首先要检查气源是否稳定,然后再检查脉冲点火是否正常,如果没有点火声音那么就该更换元件;接着再检查点火针头的位置是否得当,如果点火针变形了也会导致天然气灶打不着火;第四我们要检查点火器的内部是否正常工作;查看天然气灶的阀体风门,如果调得太大就会打不着火,我们可以左右调节风门,尝试点火是否正常。
如果天然气灶需要连续数次点火才能成功,这种情况就是属于带热电偶感应式燃气灶,由于热电偶长期使用老化所致,这时只有更换热电偶感应针解决;有时候会遇到点火时而正常、时而不正常,产生这种情况就主要是由于脉冲点火微动开关接触不良,调整脉冲点火微动开关解决。
有时候会遇见天然气灶一边炉头正常、一边炉头不正常,不正常的一边完全没有火花,那么就说明电子脉冲里面其中一个高压包被烧坏,那么这时候就只有更换脉冲来解决了。
哪种天然气灶最节能
这是大家都很关注的问题。最近有一种节能红外线天然气灶,在节能方面做得不错,不过用户对其的褒贬不一,认为它受热不均,不好使用。华帝和火王的旋火灶也是节能的产品,蓝色火苗省气而且受热均匀,可以考虑购买。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燃气的安全管理等活动。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建设(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规划、环境保护、价格、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燃气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特许经营、安全第一、方便用户的原则。
普及燃气使用,推动管道燃气发展,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科技进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规划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管道燃气建设,并与省天然气管网规划相衔接,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在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市、县(市)人民授予的燃气特许经营权。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第九条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批准的燃气工程的施工、安装。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经营和使用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在市区范围内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取得市人民授予的燃气特许经营权;在县(市)范围内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取得当地县(市)人民授予的燃气特许经营权。第十三条 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取招投标的方式。
招投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中标后,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本级人民与被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燃气特许经营合同。第十四条 燃气特许经营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的内容和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
(三)价格或收费的确定方法和标准;
(四)资产的管理制度;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履约担保;
(七)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八)监督机制;
(九)安全职责;
(十)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申请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厂(站、点)设置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二)具有长期稳定符合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并与用户发展规模相适应的贮配、充装等供气设施;
(五)有与供应规模相适应的应急处理能力、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交通、通讯等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燃气供应站点、储配(灌)站、气化站、门站、调压站和经营性机动车燃气加气站应当由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第十七条 宾馆、饭店、食堂等因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设置瓶组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防爆规范,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瓶组间;
(三)气瓶及其他设施的管理使用符合有关专业规范。
现有的瓶组站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限期整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与使用安全,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安全和应急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经营和使用、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供应保障机制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第五条 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燃气管理的工作。
区县(市)人民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鼓励科技创新,加快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和规划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市、县(市)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高层住宅、在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和需要使用燃气的商业建筑或者公共建筑,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管道燃气设施已覆盖的区域,在住宅小区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市、县(市)燃气专项规划。
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自然和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规划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征求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购,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燃气工程质量和安全。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敷设地下燃气管道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在覆土前(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接驳前)进行跟踪测量、竣工测绘;竣工测绘成果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报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市工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许可证制度。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
(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健全的经营方案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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