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燃气价格收费标准文件_合肥市燃气价格收费标准文件最新
1.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
2.合肥市燃气比液化气节约多少成本
3.什么是建安费?
4.合肥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5.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方法如下:
以合肥市为例,根据《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申请。燃气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自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燃气企业同意,不得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以及需要停止供气的,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燃气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办理。
燃气器具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产品,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使用。燃气器具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或委托安装维修单位维修其销售的燃气器具。
扩展资料:
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对燃气计量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异议方承担检定费。
经检定不合格的,由对方承担检定费,当月气费按前6个月平均用气量计算, 不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应当及时检修或者更换,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在每月月底前交纳上月气费,逾期不交纳的,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按每日1%计收滞纳金,对生活用户按每日3‰计收滞纳金。逾期不交费达3个月以上的,燃气企业可对其暂停供气。
百度百科-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
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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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是集天然气储配与销售、燃气设计、管道安装、燃气具制造于一体合肥燃气集团的市属国有独资大型企业。
合肥燃气集团正式员工待遇平均工资5000元每月。正式员工,核心技术岗位,入职一年后待遇基本工资2500元加,奖金500元到1500元,五险一金+企业年金,月收入在3000元到5000元之间,法定节日有200元到500元过节费,年终奖金2万到3万。
合肥燃气集团研究生待遇合肥燃气集团研究生待遇在7千到1万2。根据相关查询公开信息显示,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工目前主要承担合肥市建成区除滨湖新区、庐江县和寿县南部12个乡镇及新桥产业园的天然气供应任务,截至2021年12月底,集团拥有资产总额64亿元,员工1600多名,员工有五险一金,节日,双休,公司食堂,生日礼金等。
合肥燃气集团24小时热线合肥燃气集团24小时热线0551—65133333。
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始建于1982年,是集天然气储配与销售、燃气设计、管道安装、燃气器具制造于一体的国有大型企业。目前主要承担合肥市建成区(除滨湖新区)、庐江县和寿县南部12个乡镇及新桥产业园的天然气供应任务。
“天天上班、天天服务、天天安全”的敬业理念,先后推出了值班站长服务、名片服务、延时服务、“111”满意服务(一个电话报修、一次上门处理完结、一次电话回访)等举措。
企业愿景:
“清洁能源”明确了公司的核心业务是专注于能源行业,是以能源、环保、清洁天然气为主业,增值服务、分布式能源等其他业务协同发展的运营企业。
“标杆”,标杆是各方面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行业代表性。它表明了合燃华润燃气的发展战略是立足于合肥市、安徽省乃至长三角等区域以及行业内外,甚至更宽广的范围。成为标杆企业,是合燃华润燃气的发展目标,不仅要求我们要永争第一,更要让“第一”成为常态。
以上内容参考:合肥燃气-联系我们
合肥市燃气比液化气节约多少成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燃气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燃气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市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其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劳动安全、公安消防、工商、规划、物价、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 发展燃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加强管理、安全第一和优先满足生活需求的原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报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燃气专业规划和建设,按照规定报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燃气工程选址或影响燃气安全的建设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意见。第七条 本市二环路以内应当用管道燃气,并重点发展管道天然气和管道煤气。
新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必须将燃气管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已建多层、高层住宅楼或住宅小区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应当逐步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燃气工程严禁转包。第九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其施工。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 燃气经营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统一布点,多家经营。第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来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符合规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抢修人员;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燃气分销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二)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三)消防器材齐备、有效;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设立燃气企业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经初审合格,到公安消防、压力容器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经试运行一年后,由有发证权的主管部门核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燃气企业设立分销站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时,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销站合并、分立、终止、变更时,应提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销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布涉及用户权益事项的办事条件、程序和维修服务电话,承诺办事期限和服务标准;
(二)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提供咨询服务;
(三)按国家或者行业对燃气热值、组份、嗅味、压力和重量、残液的规定供气;
(四)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五)瓶装燃气的充装净含量和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六)不得涂改、转让《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
(七)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燃气分销站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
(八)不得在室外经销瓶装燃气;
(九)不得向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十)钢瓶之间不得倒灌燃气;
(十一)不得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什么是建安费?
一年节约5000元成本。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
1、在合肥市某用户每月使用6罐液化气,每瓶15公斤液化气140元,折合每公斤液化气9.33元。每月消耗的液化气费用900元。
2、某店每月使用的液化气数量90公斤,按热值折合天然气为126立方天然气,当地商用天然气价格3.47元,某店使用天然气每月费用437元,餐饮店使用天然气比用液化气每月可节省463元,一年下来可以省5000元的成本,是非常划算的。
合肥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本报讯昨日,本报《七个月多收建安费六百万》一文在读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此稿一出,多方都表示“有话要说”。那么,建安费究竟该如何收取?这些多收的钱到底由谁来掏?又该如何处理?本报记者为此进行了多方访。
建安费究竟如何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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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去年10月作出规定,新增用户燃气建安价格收费标准为1600元/户,而合肥市燃气集团公司收取建安费明显高于此标准,合肥市燃气集团公司董事长吴正亚代表企业对此事发表了看法。
据了解,2003年、2004年,省市物价局相继出台文件,规定了合肥市区的普通住宅楼的建安价格收费标准,新增天然气用户建安投资实行一次性折旧方式价补偿,补偿的范围是指连接用户灶具(不含灶具)到城市中压支管阀门(不含阀门)之间的一切设备设施。而省市物价局1600元/户建安价格涵盖的范围是指城市中压管阀门(不含阀门)与低压支管连接处以下部分,到用户灶具之间的一切设备设施,低压用户灶具另计。对于属于一次性折旧方式价外补偿范围的城市中压支管阀门(不含阀门)与低压支管连接处之间的管道及设施,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的建设费用。因此,新增天然气用户建安费要高于1600元/户的建安价格。
吴总认为,管位距市政和小区道路的破复、绿化恢复、施工难度等复杂程度不同,收取的建设安装费也不同。并且,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民用天然气的建设安装成本也不断增加,1600元/户的建安价格对燃气企业来说是入不敷出。他们也曾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过,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解决。
羊毛出在谁身上?
“只有取消建安乱收费,才能进一步稳定房价,从而给百姓带来实惠”。昨日,“金都华庭”开发商合肥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渠开亮告诉记者,小区有5000多户居民,一户多收1000元就是500多万,而这些无端增加的费用最终还是会落到购房者头上,“在现在的房产环境下,房价高了不是好事,居民买不起房子,我们卖不掉房子。”
据介绍,“金都华庭”小区建设中涉及拆迁安置户约200多户,恒兴房地产公司曾请求合肥燃气公司给予适当减免费用,不过至今仍无结果。
在合肥市物价局提供的材料中,记者看到,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天然气建安费为1600元,但又另外收取燃气表改用天燃气IC卡表,天燃气价格所包含的设备、工程、工程安装、材料、监理及规划测绘等各种名目的费用,最终把这些费用转嫁到了购房者的头上。
多收的钱怎么处理?
昨日,在接受记者访时,合肥市物价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说,合肥燃气集团多收的钱数额还没有最终确定。一旦查清后,将按政策进行确认,该退的肯定会退还给购房者。
他还告诉记者,如果合肥燃气集团认为建安费过低,难以维持企业运营,可以向物价部门打报告申请重新审核。不过,目前该公司无故停办天然气安装业务,不作为的行为是不对的,不能因为不执行有关部门的文件而影响别的企业生产。(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液化石油气的管理,维护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供气和用气的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液化石油气 (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以及经检测合格的其它液化燃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液化气的供应单位和用户。
本办法所称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向社会销售液化气业务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自管单位是指仅向本单位职工销售液化气的单位。第四条 发展液化气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是本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合肥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称有燃气处理处)负责本市液化气的具体管理工作。
燃气管理处主要职责是:编制本市燃气事业发展规划,对全市液化气供应单位进行资质审核,对全市燃气的设施建设、供应、安全实行管理。
县建委(城建局)负责本地区液化气的管理工作。
公安、劳动、规划、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液化气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六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液化气贮缺勤站、气化站、供应站(以下简称液化气建设工程),必须向燃气管理处提出局面申请,经燃气管理处会同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建程序办理。第七条 液化气工程建设,必须坚持安全“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液化气建设工程的设计,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城市煤气设计规范》;设计、施工单位均须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第八条 液化气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经燃气管理处会同劳动、公安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 液化气贮罐、槽车罐体以及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附件,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向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方可投入运行。第三章 供应管理第十条 申请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三有来源稳定并符合标准的液化气;
四有防火、防爆责任制度和安全担任规程;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六有培训合格的专职液化气管理人员;
七有内容完备的营业章程和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储存气化业务的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储存充装、储存气化的设备和安全装置;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和计量器具;
三有取得液化气管理方面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凡需在本市市区、郊区、蜀山镇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的,须持主管部门批文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
市属三县从事此项业务的,须向所在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劳动、公安部门初审后,报市燃气管理处审批。
市燃气管理处应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会同劳动、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资质条件的,报省建设厅核发《经营许可证》,对非营业性单位,由市建委发给《自管许可证》。
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自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不得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第十四条 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经批准的代储代灌定点单位,可以按统一的收费标准,有偿开展代储代灌业务。第十五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歇业、变更供气地点,须提前一个月向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液化气生产和供应单位不得向本市未领取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转让、销售液化气。第十七条 市区、郊区、蜀山镇经营单位根据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和气源情况制定用户发展,报市燃气管理处批准;市属三县经营单位的用户发展,报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燃气管理处备案。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竣工资料,并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设立燃气企业及分销站的,应当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四、删去第十五条。五、删去第十六条的第(六)项、第(七)项。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燃气器具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产品,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使用。”
“燃气器具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或委托安装维修单位维修其销售的燃气器具。”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八、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九、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的“第(六)项”三个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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