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_河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全文
1.农村天然气开口价2500多,你觉得贵吗?
2.国家对燃气禁止收初装费的规定有哪些?
3.2022年天然气新规定和新标准
4.开通天燃气需要什么证件
5.清洁费和天然气费挂钩吗
6.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7.4月25日起南阳市中心城区加收燃油附加费1元
8.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
需要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河南省为例。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二条 凡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的,必须按规定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燃气企业不得向无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者提供气源。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扩展资料: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八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气的,应向燃气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到燃气企业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燃气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用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委托用户所在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抄气表和代收燃气费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维修燃气设施和安全检查时应事先通知用户,入户时还应出示有效的明,并应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用户应予以配合。
百度百科-《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农村天然气开口价2500多,你觉得贵吗?
需要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河南省为例。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二条 凡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的,必须按规定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燃气企业不得向无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者提供气源。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扩展资料: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八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气的,应向燃气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到燃气企业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燃气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用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委托用户所在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抄气表和代收燃气费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维修燃气设施和安全检查时应事先通知用户,入户时还应出示有效的明,并应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用户应予以配合。
百度百科-《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国家对燃气禁止收初装费的规定有哪些?
你还在怀念农村的炊烟袅袅、烟熏火燎吗?随着农村环保力度的不断加大,禁烧秸秆、禁烧土灶后,这种现象以后将再也难以看到了!
农村的厨房越来越像城市,干净整洁,没有了柴草,没有了草木灰,农民做饭用电、用液化气,方便快捷,夏天不再热得汗流浃背。而随着燃气入户工程的实施,未来将有更多的农民用上天然气。
目前,多地农村正在铺设安装天然气管道,这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可是,有一些地方借此乱收费,让不少农民颇有怨言。
“我们村里安装天然气,每户收安装费3800元,确实有些超出了农民的承受能力,有些让人受不了,不知道国家对这样的收费是否有相关的规定?”在豫东某县,一位村民表达了这样的疑问。
“我们这儿每户收费3760元,如果带灶具收费更多,算下来要5000多元,真的不想装了!”“我们这里收3950元,灶具另外加收900元,不知道合理不合理?”在河南其他地方,有农民怀有同样的疑问。同样的工程,不一样的收费,到底有什么区别?这确实让人有些迷惑不解。
一位农民说:“天然气入户,对农民来说是件好事,但是好事要办好,不能乱收费,农民也不知道哪些钱该收,哪些钱不该收,人家通知让交这么多钱,不交就不给安装,碰到这样的事情,真是有点烦心!”
其实,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关于天然气安装工程收费的争议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而回应农民的合理关切,就是要对这项工程的收费项目进行规范并向社会公开。下面是前几年相关部门给农民的回复,来看截图: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规范我省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的通知》(简称《通知》),合理规定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现行收费标准偏高的要及时降低。
《通知》合理规定了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引导燃气企业在9月底前主动下调过高的安装费用,减轻用户负担;取消了开口费、通气费、点火费等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
2022年天然气新规定和新标准
国家没有规定天然气初装费的收费标准,只是要求各地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在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对涉及燃气的规定中,并没有说“取消天然气安装费”,只是取消了“暖气集资费”,并明文提到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各个地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天然气的初装费,如河南省南阳市确定初装费为2570元/户、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确定初装费为1860元/户。
开通天燃气需要什么证件
法律分析:国家没有规定天然气初装费的收费标准,只是要求各地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在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对涉及燃气的规定中,并没有说“取消天然气安装费”,只是取消了“暖气集资费”,并明文提到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各个地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天然气的初装费,如河南省南阳市确定初装费为2570元/户、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确定初装费为1860元/户。
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清洁费和天然气费挂钩吗
1、房产证
准备好房产证(购房合同和也可以),户主的。如果是找人代办,需要代办人的,银行代扣费账号。具体可以电话咨询当地天然气公司。
2、有效证件
包括个人户口本、房产证、个人有效等。
3、安装费用
若干。视当地消费水平及安装使用器件价格。
4、具备安装条件
自行购买合格的天然气灶具;且灶具放在户主家中(请自备灶具电池),已安装灶台,且灶台不能使用易燃材质,灶台孔已由灶台安装人员打好。
5、等待安装完成
天然气入网费单据原件,户主(与入网费缴费单据姓名一致),天然气灶具合格证或说明书,报名安装件完全具备后,携所需证件到天然气综合服务大厅办理手续。报名后由燃气公司安排工程人员安装,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扩展资料:
天然气安装标准:
1、安装位置:入户总阀门,因为这样有利于天然气du工作人员天然气用量的抄报。
2、安装要求: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即相关标准符合行业和国家的规定。
3、安装高度: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小于300mm,因为这样有利于燃气的流通。
4、 安装条件:通风良好的房间,防止因为天然气的泄露带来的人身安全威胁。
5、 安装禁区:浴室、卧室、危险品和易燃物品处,因为火花极有可能引发天然气的爆炸,带来人身财产安全威胁。
百度百科-天然气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挂钩。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行为,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2018〕943号》和河南省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的指导意见豫发改城市〔2018〕734号》的精神,体现“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
2019年6月,按照市城市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要求,从2019年7月1日起,城市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天伦燃气公司在收取天然气费时一并收取,缴费标准为每户每月4元,低保户为每户每月0.5元。城市居民户按照现行天然气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天然气费的同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4月25日起南阳市中心城区加收燃油附加费1元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院令第583号)及《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发证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辖市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须经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省辖市从事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取得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县(市)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经所在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取得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向单位和居民销售瓶装燃气的分销机构(包括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和不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代客换气点)须取得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供应活动。
第五条 申请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和瓶装燃气分销站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2.有稳定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4.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道燃气企业的经营负责人要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日供气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0人,日供气能力低于10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天然气加气站母站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标准站、子站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8.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9.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辖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
2.站点的设置符合当地燃气专项规划;
3.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的安全条件;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5、有抢险抢修必要设备、备件、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配备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抢险抢修人员;
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三)瓶装燃气代客换气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瓶装燃气换气点布局规划;
2.取得省辖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设立换气点;
3.有合法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专营场所;
4.换气点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通风良好、设有直通室外的门,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与其他相邻房间的隔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墙;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5.换气站点储存的燃气钢瓶容积总量≤0.36立方米(相当于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10瓶)且无过夜重瓶;
6.换气点内照明灯具和开关用防爆型,并设置浓度检测报警器和2具以上8公斤干粉灭火器;
7.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8.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应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供相应资料。
(一)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
3.与气源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或有稳定气源供应的证明和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4.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5.燃气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6.相关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压力容器使用证》(储罐)、《压力管道使用证》、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防雷装置检测证;液化气经营企业要提交残液处置措施的说明;
7.企业成立安全机构的资料和建立的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8.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经营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从业经历,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从业经历,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以上人员经专业培训的证明;
9.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或委托抢险协议书);
10.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社会工伤保险证明、劳动合同;
11.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应提供下列资料:
1.《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被授权人;
4.燃气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后出具的审核意见;
5.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证明、劳动合同;
6.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及文凭、职称证书、;
7.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8.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三)申请《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代客换气点,应提供下列资料:
1.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
4.换气点平面位置图;
5.换气点外景照片;
6.换气点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7.燃气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后出具的审核意见;
8.站点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证明;
第七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发证机关应加强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换气站点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其经营和安全运行状况,并实行年度动态考核。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整改。对在规定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发证机关应视情节轻重做出是否撤销原经营许可的决定并函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或者供应站点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的,应在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件,原证件作废。
第十条 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必须于每季度末将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审批发证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一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向无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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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
自2021年下半年以来,我市天然气和汽油价格持续上涨,天然气价格由5.4元/公斤上涨到6.06元/公斤,92号汽油价格由年初的5.90元/升上涨至8.31元/升,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成本持续增加。为缓解经营者的运营压力,优化行业营商环境,确保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平稳运行,为市民提供健康稳定的出行保障,根据《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市同意,决定在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加收巡游出租汽车临时燃油附加费。
具体内容如下:
一、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在现行起步价和公里运价不变的基础上,每载客一次计价器表外加收临时燃油附加费1元。
二、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明码标价并在车辆醒目位置张贴,交通运输部门将以此次运价调整工作为契机,结合当前道路运输领域突出问题活动,加大对巡游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力度,要求经营者合规经营、遵章守纪、文明服务,严厉打击各类议价、甩客、绕道、拒载等违规行为,有效提升巡游出租车服务质量,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的群众满意度。
三、本次运价调整工作自2022年4月25日零时起执行,此政策是缓解天然气和汽油价格上涨对巡游出租汽车影响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将加强对巡游出租车行业的价格监管,对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定价、不按计价设备收费、随意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从严查处。欢迎广大市民进行监督举报。
投诉电话:12328;12315。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运管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
本条例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条 坚持节约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节能应当遵循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政策激励和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
省人民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分别编制工业、农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向下一级人民下达节能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履行情况。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鼓励、支持节能产品、设备、技术、工艺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促进节能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八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节能新风尚。
每年六月为全省的“节能宣传月”。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部门是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节能管理和服务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节能工作有序开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干扰用能单位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
用能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妨碍节能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取措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根据区域和行业能源消费特点,按照差别化原则,将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纳入对下级人民年度考核内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第十三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评估,编制节能报告,并按照节能审查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第十四条 对落后的耗能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用能单位不得将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转让或者租借给他人使用。第十五条 省人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依法组织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
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应当逐步提高,推进建筑能效提升。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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