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怎么写最好呢_天然气价格管理
1.价格联动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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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用天然气价格
1.基准价格。 市区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原来2.50元/立方米上调0.23元/立方米,执行2.73元/立方米。
2.分档气量及价格。 为满足不同用户需求,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完善市区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锡价工〔2015〕150号),仍将居民用天然气用气量及价格分为三档,按1:1.2:1.4的比例确定销售价格,其中:
第一档气量,年用气量300(含)立方米以下的,销售价格为2.73元/立方米。
第二档气量,年用气量300立方米以上至600立方米(含),销售价格为3.28元/立方米。
第三档气量,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的,销售价格为3.82元/立方米。
3.多人口家庭用气量。 对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家庭,每增加1人,各档年用气量基数按每人增加60立方米依次调整。
(二)执行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学校、院和养老院等非居民用户按阶梯气价第一、二档的中间价,即3.01元/立方米执行,不执行阶梯气价政策。
对低收入群体的优惠政策
为减少此次价格调整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对市区城乡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家庭和五保户家庭,每户每年免费使用民用天然气由原来的60立方米调整为84立方米,实际年用气量不足84立方米的按实际用气量减免。
价格调整影响分析
(一)居民生活方面。 经测算,市区居民用户月均增支3.41元,年均增支40.93元。据统计部门数据,2018年我市居民消费性支出31593元,按照户均人口2.95人测算,此次调价后的年均增支约占户均年消费性支出的0.04%,对居民生活影响很小。
(二)价格指数方面。 据统计部门测算,此次价格调整对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指数的影响为0.028个百分点,对同期累计指数的影响为0.01个百分点。
执行时间说明
市区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从2019年6月1日用气量起执行,即2019年6月1日起的第一次抄表气量仍执行原价,此后抄表气量执行调整后价格。
价格联动是什么意思
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对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推动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根据《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经省同意,现将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自2021年9月22日起,将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每立方米降低2.4分,调整后的供各城市管道运输和城市基准门站价格见附件。陕西发改委委托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其他省内管道运输价格也应按相关办法规定加快理顺。
二、从严核定配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
各地要抓紧开展城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工作,综合考虑本次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终端销售价格,将省内管输价格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要加快推进配气环节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在不增加居民用气负担的前提下,适度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本次调价有条件实现价格并轨的市县要直接并轨,条件暂不具备的市县要缩小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差。按规定今年重新核定配气价格的,天然气价格调整工作原则上在2021年-2022年供暖季开始前完成。尚未制定出台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部分市县,要高度重视,积极向当地汇报国家和省上相关精神及要求,加快建立联动机制,为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创造条件。
三、有关要求
省内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次价格调整相关政策,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各方面理解支持。同时做好舆情应对,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陕西发改委。
附件:省天然气公司供各城市省内管道运输和城市基准门站价格表
一、“价格联动机制”的涵义,价格联动机制,是指下游产品价格因受上游产品价格变动的影响而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制度。包括顺价上调和顺价下调两种形式。这种机制的最大特点是,下游产品价格直接与上游产品价格挂钩。即:上游产品价格上涨时,下游产品随之上涨;上游产品价格下跌时,下游产品价格随之下跌。
二、国家积极倡导建立价格联动机制
随着价格体制改革、特别是性产品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入,价格管理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价格联动机制逐步建立。目前,成品油价格已建立了随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动而变动的机制,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步伐也正在加快,与之相关联的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城市出租汽车运输价格、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等与上游产品挂钩的价格联动机制初步建立。
三、工作效率提高是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最直观的好处
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形成上下通畅的价格调整制度,既可以及时疏导价格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减少不必要的购进成本,惠利于民,又可以节约行政成本,还可以缩短价格决策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四、价格联动机制的核心问题是“价格联动”
价格联动机制的核心问题是“价格联动”,即上下游产品价格直接挂钩,上动则下动,上不动则下不动。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后,与之联动的下游产品价格调整时,不再举行价格听证会,但还须按照《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其它规定和程序依法制定价格。
五、不是所有的价格调整都适用价格联动机制,性产品销售价格由购进成本和输配成本构成。
六、关于是否设置启动点和联动系数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城市的价格联动办法都设置了启动点和联动系数。有的设置为“当上游价格上调或下调百分之几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也有不设置联动系数的。
七、合理消化涨价因素
价格联动时,应合理消化涨价因素。除了上游产品直接上涨的价格外,还应考虑由此给下游产品新增加的直接费用,比如损耗、税金;如果“同时间”调整的话,就可以不考虑资金利息了。除此之外,其它任何费用均不得利用价格联动之机进入销售价格。针对不同的产品,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应制定统一的损耗率,使其在同一区域内的测算标准一致。
八、建立价格联动机制与依法行政相辅相成
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只是对定调价项目的组成内容的定价方式进行了调整,即将上游已经定价的购进成本部分纳入联动机制,这并不改变该项目整体作为听证项目的性质。再则,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项目,均为省及省以上价格主管等有权部门要求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项目,即已经授权的项目。因此,建立价格联动机制与依法行政并不矛盾,且相辅相成。
归根结底,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目的,是要及时疏导价格矛盾。价格联动机制的建立,不仅要“同方向”,即:上游产品价格上涨时调高下游产品价格,上游产品价格下跌时调低下游产品价格;而且还要“同时间”,即:上游产品价格什么时间调整,下游产品价格就什么时间调整,特别是那些没有预留调价空间和预留调价空间较小的品种,上下游调价时间保持一致,不留或尽量不留价格调整时间差。所以,价格联动机制应设置启动点,但不应设置联动系数。否则,价格联动机制的建立就起不到及时疏导价格矛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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