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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海口民生燃气管网有限公司怎么样?

6.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7.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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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公司电话6619612,公司邮箱1143944570@QQ.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12条****,其中有电话号码5条。

公司介绍:

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是1998-07-01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口市和平大道20号鹏晖.新天地裙房、写字楼、A栋住宅写字楼13楼13A。

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明(WAN MING),注册资本50,0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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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包括安装燃气吗

在我们日常家庭中做饭、照明等都离不开电或是天然气。但是每个家庭选择不同,有些家庭习惯于用电、有些家庭习惯于用天然气。那么到底是用电还是用天然气更便宜、更划算呢?今天和大家一起分析一下。

居民用电从2004年开始实行阶梯递增电价制度,这种制度能更好的让人们节约用电。现在在我们当地家庭用电电费价格为0.51度/元。但是对于一个家庭来说炒菜、电饭煲、热水壶、热水器等电器都需要用电,当这个家庭用电量达到第二阶梯时,每度电的单价会上涨。一个月累计下来,外加阶梯电费,整个月的电费就会挺高的。

每个企业车间的运转都离不开电或天然气。在很久以前,各企业大都只能是用电来维持工厂的机器设备运转。而现在很多企业的运转不再紧紧依靠电,除了办公楼、宿舍、车间等地的照明之外,其他车间设备运转基本会选择天然气等来替代电。这足以可以说明企业用天然气比用电需要的成本更低一点,这样收到的收益会更高一点。

天然气它的主要用途就是作燃料。现在很多新建的小区都会在建设之前就接入天然气,这无疑是考虑到给广大群众节省家庭开支。现在很多家庭也选择用天然气做饭。

当前为给我们营造一个宜居的生态环境,好多农村、县城周围都积极响应号召,进行煤改电、煤改气。但是对于他们来说,大多家庭都选择煤改气,因为煤改气的费用比煤改电的费用更低一点,用起来更划算,并且能适当的给家庭减轻负担。

综上所述,不管是家庭用电或天然气,还是企业用电或天然气,大多家庭或是企业更倾向于选择用天然气,因为用天然气更便宜、更划算。

海口天然气过户需要什么材料

包括。

老旧小区改造通燃气是不免费的。老旧小区改造是为了改造人们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如果通燃气的话,是按照标准每家每户交一定的费用的,如果这个费用不交,那么就不能通燃气。如果再进行改造,改成燃气取暖或者生活的话,那就得另交钱了,而且费用还很高。所以说老旧小区改造的时候,还是和大家一同交费比较合算。

老旧住宅区是指用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以居住功能为主,因建筑使用年限久,管网设施老化、建筑质量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基础设施缺失严重、宜居条件较差且地块相对独立、产权清晰的城市居住区、厂矿生活区。

海口燃气压力表在哪买便宜

新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新业主的原件和复印件,用于管道天然气银行代扣划款的银行储蓄卡及其复印件,燃气公司检查回执。

办理程序,客户到营业部申报过户,服务人员核查资料,若原业主有欠费或户内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须缴清欠费或整改后方可办理。新业主选择委托银行自动转账支付管道燃气费的,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天然气过户须备的资料,新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新业主如房产证联名,须提供全部人员的原件和复印件,用于管道天然气银行代扣划款的银行储蓄卡及其复印件,燃气公司检查回执。

昆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怎么样?

金垦路。根据百度地图查询得知。截止于2023年8月23日,海口燃气压力表在海口瓶装燃气店购买便宜,该店为产品均为厂家直销,没有中间商和代理商,产品价格实惠,地址: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三叶公寓楼西侧30米,经营范围:售卖,维修,生产燃气瓶,压力表等。

海口民生燃气管网有限公司怎么样?

昆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是2010-10-19在云南省昆明市注册成立的分公司(台港澳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册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中滩街46号。

昆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3010056621506X2,企业法人张安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昆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燃气工程的设计、安装;燃气设备、器具的销售和维修;燃气设施的维护;燃气产品的开发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云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53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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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海口民生燃气管网有限公司是2001-11-29在海南省海口市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海口市海甸四东路14-1号民生大厦四层。

海口民生燃气管网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60100730079080H,企业法人李晓峰,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海口民生燃气管网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城市燃气管道设计,燃气设施租赁,电子产品销售,高科技风险投资,燃气用具,设备销售。在海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510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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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正)

一、第五条修改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物价、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二、第六条修改为:“燃气的发展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燃气专项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燃气专项规划。”三、第七条修改为:“新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立项。

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应当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二)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四、第九条修改为:“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禁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五、第十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的设备、材料、零部件及安全附件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属特种设备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手续;

(二)工程质量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三)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燃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六、第十二条修改为:“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多家经营,总量控制。”七、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八、第十四条修改为:“燃气企业应当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企业设立瓶装燃气分销网点的,应当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所作出的许可决定。”九、删除第十五条。十、删除第十六条。十一、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其中第(二)项修改为“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十二、删除第二十六条。十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其中第(一)项修改为:“使用的钢瓶必须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不得给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第(三)项修改为:“对出站钢瓶必须进行检漏和二次检斤,经检测合格后贴上充装合格证并对瓶阀出口处封口,未贴合格证并对瓶阀封口的,不得出站;”十四、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十六、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十七、第四十七条改为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八、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和储存、输配、经营、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自然和规划、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燃气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管道供气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管道供气区域内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用管网管道供气,管道供气区域外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用独立的管道供气。第七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禁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八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企业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九十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第九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燃气企业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企业设立瓶装燃气分销网点的,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十)燃气汽车加气站从事其他用途的加气充装。

禁止在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经营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气合同。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质量、管道燃气压力流量和瓶装燃气充装允差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