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苏天然气涨价最新通知_江苏天然气价格调整最新消息最新政策全文
1.燃气费收费标准2022
2.无锡市2022年12月份1日起天然气是否调整
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第八章法律责任
4.苏州天然气收费标准2022
根据我所了解到的信息,启东市恒大居民燃气的收费标准为:
1. 民用一档气:价格根据用量多少来定,480方以下是**2.72元/方**。
2. 民用二档气:价格根据用量多少来定,480—1440方是**3.2元/方**。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当地天然气公司。
燃气费收费标准2022
为规范天然气供热销售价格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保护供热企业和热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江苏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结合镇江市实际情况,现就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对外供热试行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体制及试行价格
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天然气供热价格实行指导价管理。经履行价格调查、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相关程序,核定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中压热汽供热试行基准价格为245元/吨,试行执行价格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0%,下浮不限。试行价格从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正式对外供热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暂定两年。
二、规范执行供热价格政策
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供热试行执行价格不得突破市发改部门核定的基准价上浮10%范围。试行价格中已包含管网损耗费用、管网建设费用,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在供热价格之外重复收取相关费用。
三、相关要求
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应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做好宣传解释,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各类数据归集,开源节流,切实降低供热成本,保障热汽安全供应。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12日
无锡市2022年12月份1日起天然气是否调整
1.安徽淮南
自2022年4月1日起,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是3.95元/立方米,若年用气量50~100万立方米的优惠0.05元/立方米,年用气量100~500万立方米的优惠0.1元/立方米,年用气量500万立方米以上的优惠0.15元/立方米,执行时间为2022年4月1日-2022年10月31日。 2.江苏宿迁 核定宿迁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淡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最高不超过3.38元/立方米,核定宿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宿迁双闽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淡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最高不超过3.95元/立方米。大用户淡季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供用双方在上述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淡季价格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对市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户(工业用户除外)用气,各公司应在上述价格基础上给予0.2元/立方米的优惠,执行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 3.甘肃兰州 自2022年4月1日起,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第一阶梯销售价格由1.69元/m3调整为1.76元/m3,第二阶梯销售价格由2.03元/m3调整为2.11元/m3,第三阶梯销售价格由2.54元/m3调整为2.64元/m3。非居民用气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不含商用)由1.80元/m3调整为2.17元/m3;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由1.90元/m3调整为2.46元/m3。 4.山东济南 普通居民用户实施阶梯气价。年用气量240立方米(含)以内第一阶梯气价为2.72元/立方米;年用气量240-36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气价为3.20元/立方米;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第三阶梯气价为4.00元/立方米。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第八章法律责任
是的。根据查询无锡市人民显示,无锡市2022年12月份1日起天然气启开始调整,增加一、二档用气量,“一户多人口”政策同步调整。无锡,简称“锡”,古称梁溪、金匮,是江苏省地级市,院批复确定的长江三角洲地区中心城市之一、重要的风景旅游城市。
苏州天然气收费标准2022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未按照国家规定报经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五)、(七)项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将装有燃气的气瓶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运输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燃气经营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或者设定的安装保修期低于一年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未经批准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施工单位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违反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在供气合同中约定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内容的,由物价、工商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贮存、输配、销售燃气的各种设施及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含瓶组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出口水压低于0.1Mpa(表压)的家用燃气锅炉等器具。
(五)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六)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第六十八条沼气、秸杆气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为生产、生活配套自建的燃气设施的工程项目管理和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新型燃料用作民用气源的,参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
年用气量小于等于400立方,每立方的价格是2.75元。
年用气量大于400立方,小于等于1000立方,每立方的价格是3.30元。
年用气量大于1000立方,每立方的价格是4.13元。
备注:每户以4人为计算标准,每户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档相应增加年用气量80立方米。
对市区持有总工会颁发的苏州市区特困职工救助证、民政部门颁发苏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对象以及持有城乡“五保供养证”的散居五保人员,每户每年补贴80立方米用气量。
以上就是苏州市天然气的价格介绍,根据年用气量来决定每立方的价格。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苏州市区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将调整财联社11月21日讯,苏州市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疏导我市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从今年6月10日起,苏州市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2.04元,每立方米上调幅度为0.29元(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根据“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规定,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同向同幅调整,每立方米应上调0.29元,原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一档为每立方米2.48元,调整后为每立方米2.77元。
苏州市建立了非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由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向市物价局提出申请,经市物价局审核,报市同意后,同向调整非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累计变动幅度未达到5%,或者在同一联动周期内实施联动后,天然气门站价格又发生变动的,累计到下一联动周期计算。
法律依据:《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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