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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令
(第38号)
《广州市人民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已经市第13届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万庆良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广州市人民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号),市对市级单位目前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论证,市决定保留275项行政审批事项、89项备案事项,取消、改变管理方式566项行政审批事项、200项备案事项。
各区、县级市及市各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努力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对公布取消的审批、备案事项,要做好落实和监督工作;对转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的审批、备案事项,要做好衔接工作,及时转给行业组织;对转一般业务管理的审批事项,要依法落实监管措施,创新管理方式;对下放的审批、备案事项(实行分级管理下放的审批、备案事项除外),市各单位不再实施审批、备案,同时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对转报省或国家审批的事项,要按照法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转报;对公布保留的审批、备案事项,要进一步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对省委托、下放的事项,要按照委托和下放的要求开展好审批、备案工作。
市法制办要在其门户网站(?gzlo?gov?cn)上建立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动态管理系统,向社会公众公布保留、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备案事项及法律依据,并对公布保留、按程序转报省或国家审批、以及省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逐项编号,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今后,凡新增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均要报市法制办审查公告,纳入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否则不得实施审批、备案。市政务管理办公室、市监察局要将实施编号管理的审批、备案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及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实时监控,不断提高审批、备案的效能。
附件:1.市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2.市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3.市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4.省第四轮审改工作委托我市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5.省第四轮审改工作下放到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6.省或部委委托的备案事项目录
7.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附件1
市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1?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
实施主体 编 号项 目 名 称备 注市(市民政局实施)gz0011001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批 市(市国土房管局实施)gz0011002建设用地批准书(含变更)核发 市(市农业局实施)gz0011003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发 市(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实施)gz0011004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gz0011005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批 市(市林业和园林局实施)gz0011006设立市级森林公园审批 gz0011007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市(市安全监管局实施)gz0011008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 市(市侨办实施)gz0011009华侨港澳同胞捐赠项目用途调整、改变的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gz0111001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gz0111002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gz0111003投资项目审批 gz0111004基建工程及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市经贸委(市食盐专卖局、市酒类专卖局)gz0211001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
市教育局gz0311001民办学校(除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外)办学许可证核发 gz0311002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gz0311003民办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校长任职核准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gz0411001无线电频率、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市民族宗教局gz0511001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设立由市初审,报省审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由市审批) 市公安局gz061100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gz0611002剧毒化学品购买审批 gz0611003危险化学品车辆禁行区运输通行证 gz061100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gz0611005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gz0611006特殊地区爆破作业许可 gz0611007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gz0611008省内运输许可证核发 gz0611009民用持枪证许可审批 gz0611010民用配购证核发 gz0611011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gz061101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gz0611013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跨区域运输许可 gz0611014举行集会许可 gz0611015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gz061101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gz0611017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发
市公安局gz0611018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gz0611019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gz0611020台湾居民定居证 gz061102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 gz061102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gz061102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核准及竣工验收(投资额200万元以下或二级风险以下) gz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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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令
(第131号)
《长沙市人民关于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已经2017年5月24日市人民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陈文浩
2017年5月27日
长沙市人民关于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市人民决定,向各区县(市)和园区管委会下放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对本部门下放的权限加强跟踪指导,明确授权范围,组织承接权限的相关区县(市)、园区开展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各区县(市)和相关园区管委会要依法做好下放权限的承接落实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审批流程,动态公示信息,确保下放权限接得住、用得好;市、县两级审改办要会同监察部门、督查室对下放权限的落实情况跟踪评估,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确保放权决定落到实处。
附件:1.长沙市人民下放到区县(市)和园区的行政职权目录(共79项)
2.区县(市)人民同步下放到园区的行政职权目录(共10项)
附件1:
长沙市人民下放到区县(市)和园区的行政职权目录(共79项)
序号项 目 名 称职权类型放权主体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 注 1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长沙市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中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行政许可市发改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直接下放,跨区县(市)的项目不下放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行政许可市发改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直接下放此核准权限与项目审批、核准权限保持一致3非重大和非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政备案市发改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直接下放 4代建项目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审查备案行政备案市发改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市本级财政出资项目由市本级审查备案,区县(市)财政出资项目由区县(市)审查备案 5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含年检)行政备案市发改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委托下放 6项目代建制管理和代建方式明确其他职权市发改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市本级财政出资项目由市本级审批,区县(市)财政出资项目由区县(市)审批
序号项 目 名 称职权类型放权主体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 注7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和评价其他职权市发改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直接下放 8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备案(区级)行政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雨花区、开福区 直接下放 9工业地产标准厂房项目确认其他职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直接下放加强对园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配套建立问责机制 10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县(市)各区城镇供排水职能调整到各区住建部门后同意下放到各区住建部门,由各区住建部门在园区设立工作站或办事窗口 11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行政许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直接下放 1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市)区投区建项目由区县(市)向园区下放审批权限,由各区县(市)住建部门在园区设立工作站或办事窗口 13监理合同备案行政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市) 14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备案行政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市)
序号项 目 名 称职权类型放权主体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 注15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行政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市)区投区建项目由区县(市)向园区下放审批权限,由各区县(市)住建部门在园区设立工作站或办事窗口 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劳务合同)备案行政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市) 17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行政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市) 18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核查其他职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市) 19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 区投区建项目由区县(市)向园区下放审批权限,除区投区建项目外,同意下放中、小型规模的生产性用房项目(指跨度小于30米、吊车吨位小于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小于12米、6层以下的多层厂房或仓库)至各区县(市)住建部门,由各区县(市)住建部门在园区设立工作站或办事窗口 20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行政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 2l供水设施建设方案备案行政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直接下放
序号项 目 名 称职权类型放权主体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 注 22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燃气设施工程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等)竣工验收备案(含档案验收)行政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雨花区、开福区同意部分权限直接下放,对市办施工许可证由市住建委委托区监的项目,可下放权限由各区备案 23供水设施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方案备案行政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直接下放 24停水审查备案行政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直接下放 25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备案行政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直接下放 2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行政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直接下放 27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方式的确认行政确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直接下放 28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和施工单项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招标管理权限其他职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直接下放 29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其他职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直接下放
序号项 目 名 称职权类型放权主体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 注30临时用地许可行政许可市国土局各园区管委会委托下放 31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审批 行政许可市人民(市国土局承办) 各园区管委会 委托下放 32矿权和矿权转让许可〔01.新设矿权许可02.矿权转让许可03.矿权延续许可04.矿权变更登记05.矿权注销登记06.矿区范围划定〕 行政许可 市国土局 各园区管委会 委托下放 33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行政许可市规划局国家级园区委托下放 34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市规划局国家级园区委托下放 35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市规划局国家级园区委托下放 36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行政许可 市规划局 国家级园区 委托下放 37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市规划局国家级园区委托下放
序号项 目 名 称职权类型放权主体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 注38提出规划条件其他职权市规划局国家级园区委托下放 39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审查其他职权市规划局国家级园区委托下放 40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职权市规划局国家级园区委托下放 41组织规划实施评估其他职权市规划局国家级园区直接下放 42组织编制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职权市规划局各园区管委会共同组织编制 43专项规划其他职权市规划局各园区管委会共同组织编制 44对建设单位未按期报送验收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市规划局市规划局高新分局直接下放 45对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行政处罚 市规划局 市规划局高新分局 直接下放 46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规划局 市规划局高新分局 直接下放 47企业年金方案备案行政备案市人力社会保障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直接下放
序号项 目 名 称职权类型放权主体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 注48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验证其他职权市人力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直接下放 49Ⅰ、Ⅱ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行政许可湖南省公安厅长沙市公安局浏阳市公安局委托下放 50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市公安消防支队 长沙经开区、长沙高新区消防大队,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消防大队 直接下放 长沙经开区、长沙高新区消防大队,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消防大队负责辖区内除支队(含湘江新区办公室)审批范围外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及许可。具体下放权限范围由支队在授权文件中明确5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市公安消防支队 长沙经开区、长沙高新区消防大队,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消防大队 直接下放 长沙经开区、长沙高新区消防大队,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消防大队负责辖区内除支队(含湘江新区办公室)审批范围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具体下放权限范围由支队在授权文件中明确
序号项 目 名 称职权类型放权主体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 注 52 除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备案 市公安消防支队 长沙经开区、长沙高新区消防大队,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消防大队 直接下放 长沙经开区、长沙高新区消防大队、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消防大队负责辖区内除支队(含湘江新区办公室)审批范围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具体下放权限范围由支队在授权文件中明确5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行政备案市安全监管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直接下放 54 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下) 行政许可 市人防办 各区县(市) 直接下放 区县(市)人防办安排专人对园区管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园区政务中心负责受理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由园区实行全程代办,通过区县(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园区审批绿色通道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送达企业;或区县(市)人防办取“见章盖章”的形式对园区的项目实施审批 55单建人防工程开工报告批准(建设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下)其他职权 市人防办 各区县(市) 直接下放 56 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其他职权市人防办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 直接下放
序号项 目 名 称职权类型放权主体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 注57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达到使用期限或因故损坏需要报废认定行政确认市人防办各区县(市)直接下放 58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行政许可市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直接下放 59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市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直接下放 60建筑工地夜间临时施工审核其他职权市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直接下放 6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市水务局各园区管委会直接下放区县(市)按已划定管理权限,分级管理62对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按照审定的绿化方案验收其他职权市林业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直接下放 63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其他职权市林业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直接下放 64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其他职权市商务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直接下放 65对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商务局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委托下放
序号项 目 名 称职权类型放权主体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 注 66对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特许经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商务局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 委托下放 67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商务局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 委托下放 68对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商务局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委托下放 69对被举报并经查实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被特许人提供信息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市商务局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委托下放 70占用0.1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下的其他绿地审核其他职权 市园林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 直接下放 71商事主体设立登记——冠“长沙(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 市工商局浏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直接下放 72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市工商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直接下放 73商事主体注销登记(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权限除外)行政许可 市工商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直接下放
序号项 目 名 称职权类型放权主体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 注 74商事主体变更登记(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权限除外)行政许可市工商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直接下放 75商事主体设立登记(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权限除外)行政许可 市工商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直接下放 76公司股权出质的设立、变更、撤销、注销登记行政确认市工商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直接下放 77拍卖活动备案行政备案市工商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直接下放 78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企业集团备案登记行政备案市工商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直接下放 79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行政备案市工商局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直接下放
附件2
区县(市)人民同步下放到园区的行政职权目录(共10项)
序号项 目 名 称职权类型放权主体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 注1 区县(市)除楼堂馆所项目外出资的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资金申请报告)、概算(除市政、交通、水利项目以外的其他投资项目)审批〔01.出资的投资项目立项审批;02.出资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03.出资的楼堂馆所项目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设计概算的审查(市政、交通、水利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其他职权 区县(市)发改部门 各园区管委会 直接下放 2工业用地挂牌投资强度审查(工业园区的产业定位和布局统筹)其他职权区县(市)经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直接下放 3涉及公路安全施工许可行政许可区县(市)交通部门各园区管委会直接下放 4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含公园)、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行政许可区县(市)城管部门、园林部门各园区管委会直接下放
序号项 目 名 称职权类型放权主体下放范围下放方式备 注5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行政许可区县(市)城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直接下放 6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行政许可区县(市)城管部门、园林部门各园区管委会直接下放 7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规划条件核实其他职权区县(市)规划部门各园区管委会直接下放 8各区县(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审核(备案制)其他职权区县(市)环保部门各园区管委会直接下放 9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息备案行政备案区县(市)质监部门各园区管委会直接下放 10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区县(市)质监部门各园区管委会直接下放
我朋友的公司要办理燃气安装的资质,但是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没有查到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和文档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 2113号585号文件指出,取消“天然气初始装卸费”,不得以“安装费”或任何理由征收4102项费用。
通知还说,对不取消或继续变相收取性基金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院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因违反行政机构的两条线的管理费用和收入从没收没收(院281号订单)。
早在2001年4月16日,就严格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85号文件的规定取消了燃气账户费。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是开发商在购买土地时已缴纳的,否则不能按国家规定办理规划和项目审批手续。
2001年,国家规定,天然气消费支付等权威发布:国家发展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日期:2001/04/16实施日期:国家计委、财政部对整体住房建设取消一些通知计收费项目[2001]。
在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6月19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对住房建设费总体取消部分收费。
人民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院和有关部门:近年来,各级已取一系列措施整顿混乱的收费的问题领域的住房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当地报道显示,住房建设收费过高仍然是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突出问题。
扩展资料:
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气应急保障措施是燃气供应安全的重要保障。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同时,还明确了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
二是加强对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三是完善燃气应急保障制度。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发生后,应当及时取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参考资料:
竣工备案是什么意思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建发[2008]15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相关厅(局):
现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队伍整体素质,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现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 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州及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四条 凡工商注册地在 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和工商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五条 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专业承包序列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爆破与拆除、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专业承包序列资质);
(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不含一级资质);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中未明确的内容,即不属于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它行政许可。其它行政许可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督的企业其及下属一级的企业的建筑施工资质由省建设厅直接实施。
第八条 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实施意见》第四十二条所列各类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无等级资质(不含高速公路配套的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含属地化管理的中央在川企业),《实施意见》第四十二条所列各类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高速公路配套的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不分等级及民航、铁路部门管理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按《实施意见》规定的申报程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涉及相关专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后报院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第十条 已取得工程设计行业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第十一条 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企业,资质许可审批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
(一)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二)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审批部门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审批权限核定;
(三)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实施细则》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第十三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一)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一般不能超过5项,并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三)选择专业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原则上可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且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确实达到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总承包资质须变更为主项资质,且主增项资质符合前款要求。
(四)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五)经原资质许可审批部门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第十四条 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在网上申报,并提供带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分册装订: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信息卡;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级、一级总承包等其它属建设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其申报材料提供,按建设部《规定》和《实施意见》要求执行。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带条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明、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其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第三册,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需提供):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四)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条件,均是以独立法人企业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延续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第十七条 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三)款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和涉及变更资质证书编号的,由发证机关负责办理。企业应在网上申报,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信息卡及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属第四条资质的企业,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属第五条资质的企业,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他的证书变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的省或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二)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三)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条 资料要求
(一)带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二)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受理后,所有资料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三)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四)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
(五)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简体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资料字体、字号规范。
(六)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第四章 资质受理审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等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相同。
第二十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后审批。
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原则上按最低等级核定。
第二十五条 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示、公告发布在“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由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示、公告方式由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工商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申请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属省管资质范围),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七条 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州、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书面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全省资质许可情况报建设部,并及时在省建设厅门户网上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异地查询和确认。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质证书和企业信息卡
第三十条 各市、州、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审批的企业资质向省建设厅备案后,可向省建设厅领取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信息卡。
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全国统一编码。企业资质证书由审批部门颁发,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
1、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由“四川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2、企业资质证书打印必须运用“四川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实施(含副本)。
第三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一个正本、六个副本(特级资质企业十二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三本(特级资质企业不超过六个副本)。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卡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定,全省统一编号。企业信息卡由企业持有。
第三十五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企业信息卡,可以申请补办,并向资质证书颁证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补办的报告;
(二)《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三)在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补办企业信息卡不需提供上述(二)、(三)类材料。
第三十六条 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并销毁。
第三十七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第三十八条 资质证书的续期
(一)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程序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省建设厅门户网将自动提示企业办理续期。
(二)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可通过省建设厅门户网“四川省建设工程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申请资质延续,并向资质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但资质证书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和网上资质信息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用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的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可机关应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
第四十条 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每年抽查率不应低于5%。被检查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期间企业须暂停承担新的工程项目、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
(一)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二)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三)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四)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五)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六)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资质包括: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海洋石油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第四十二条 名词解释
(一)工程业绩
1、一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若按层数计算了业绩,则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计算业绩。
2、业绩要求的“×项中的×项”必须分别满足,不得相互替代。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企业承担过“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是指企业承担过的工程中,层数、高度、单体面积、单跨跨度、住宅小区、单项建安合同额等6项指标中至少满足4项,不足4项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4、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工程总承包业绩计算。
5、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累加;如果累加后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某一项,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不属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不能累加;超过标准规定时限和承揽范围要求的不能累加。
6、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可计入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业绩。合法分包该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工程业绩申报。
7、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晋级的,应提供单独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工程业绩,而不能将施工总承包工程作为工程业绩。
8、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如:申报年度为200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0年1月1日算起。
9、房屋建筑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位”、“单体”、“单项”工程,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连体建筑应提供该建筑物同一基础的证明)。
10、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屋建筑跨度业绩。
11、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2、网架工程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13、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二)代表工程的合同资料
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时与发包方签订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
(三)质量验收资料
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鉴定书。国外工程按照国际惯例出具工程竣工证明文件。
(四)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的资质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
3、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具有与特级资质承包范围内各类别工程相对应的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5、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人数按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五)注册资本金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按照企业申请各类别资质标准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六)净资产
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七)工程结算收入
本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按企业财务报表份年度填写。新设立企业不填此项。
核定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时,应按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计算,不包括工程以外的其它业务收入(如房地产开发收入);申请多项资质的,按照企业申请的各类别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八)企业财务报表
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九)事故等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具体标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颁发有其它专业工程事故分级标准的,按与上述分级对应的标准考核。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颁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问题一:项目竣工备案什么意思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7)《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备案成果?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百度百科。
问题二:到底什么时候可以办竣工验收备案 10分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工程完工并经过联合验收(也就是各分项验收,例如规划、人防、消防、园林……全部合格)后,且竣工资料交付给 *** 部门后,方可报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方取得 竣工验收合格备案表
问题三:竣工验收备案证是什么 您好, *** 为了最大化地避免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在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建立了一套强制性的验收标准,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这个竣工验收备案表首先为购房者做了验收房屋的最基本工作,成为开发商房屋质量问题的第一把关人。收房时一定要看到备案表的正本,并确认上面是否有备案部门同意备案的签署和公章,再领钥匙收房。
问题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区别 肯定是有区别的
问题五:什么是竣工验收备案表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
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
三、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得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得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5、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住宅质量保证书;
9、住宅使用说明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得其他文件。
问题六:如何区分竣工日期,竣工验收日期,竣工备案日期 竣工日期就是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完工之日。竣工验收日期,是指项目竣工后,由合同方或邀请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的日期。竣工备案日期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日期。
问题七:做建筑的,竣工备案是什么单位去做的,应该不是施工单位的事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但实际当中大多数都是施工单位在跑备案的事宜。
问题八:竣工验收备案部是什么单位?属于 *** 行政哪个部门? 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问题九:建筑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到底是什么东西 每个地区都不一样的,去当地建筑管理吧门网站有下载的
工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表
共4页 第1页
建设单位名称
备案日期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M2)
结构类型
工程用途
开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图审查意见
勘察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名称
城建档案机构名称
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备案机关,房屋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机构各一份。
湖南省建设厅制
共4页 第2页
勘察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设计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施工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
单位
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
单位
意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城建
档案
管理
部门
意见
城建档案部门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湖南省建设厅制
共4页 第3页
工程
竣工
验收
备案
文件
目录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含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等);
5、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备案
意见
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 年 月 日收讫,文件
。
(公章)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负责人
备案经手人
注:表中 内填写齐全或基本齐全;不齐全或其他原因则不能备案。
湖南省建设厅制
共4页 第4页
备案机关处理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处理意见主要指建设单位是否违反国家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行为,则按该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处罚。
湖南省建设厅制...>>
问题十:工程竣工备案验收有哪些关键步骤? 一、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1、工程竣工预验收(由监理公司组织,建设单位、承包商参加):工程竣工后,监理工程师按照承包商自检验收合格后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表》,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项目监理部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注:需要时填写),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承包商整改完毕后,按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交监理工程师检查,由项目总监签署意见后,提交建设单位。
2、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1)、承包商:a、承包商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监理公司 建设单位。b、工程技术资料(验收前20个工作日); 监理公司(5个工作 日内)建设单位。
(2)、监理公司: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
(3)、勘察单位:编制质量检查报告 建设单位。
(4)、设计单位:编制质量检查报告 建设单位。
(5)、建设单位:a、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燃气工程等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b、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C、提前15日把《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送审单》交 监督站(监督站在5日内返回《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退回单》给建设单位)。
d、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以书面通知监督站。
(二)、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4、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0、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11、有公安消防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12、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证。
13、有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14、燃气工程验收证明。
1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站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16、已按 *** 有关规定缴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
17、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三)、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验收会议上,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察等各方的工程档案资料摆好备查,并设置验收人员登记表,做好登记手续。
1、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主持验收会议(建设单位应做会前简短发言、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介绍及会议结束总结发言)。
2、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验收组和专业组(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监督站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人员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专业组、验收组发表意见,分别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验收组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签名(盖公章)。
(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由监督站操作)
1、监督站在审查工程技术资料后,对该工程进行评价,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建设单位提前15日把《工程技术资料》送监督站审查,监督站在5日内返回《工程竣工质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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