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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河南省为例。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二条 凡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的,必须按规定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燃气企业不得向无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者提供气源。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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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八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气的,应向燃气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到燃气企业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燃气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用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委托用户所在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抄气表和代收燃气费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维修燃气设施和安全检查时应事先通知用户,入户时还应出示有效的明,并应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用户应予以配合。

百度百科-《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天然气价格一路飞涨发改委会出手吗?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

 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及时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七)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3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日24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晚10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四)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不得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燃气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

 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燃气价格、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燃气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并与燃气用户约定支付期限。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第二十六条为用户安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民用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经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燃气计量装置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其多收取的费用应当及时返还。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安全、供气质量、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气质成分以及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目录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燃气。下列行为属于盗用燃气行为:

 (一)在供气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

 (二)绕越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三)私自移动、改装、损坏、拆除法定燃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的;

 (四)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的。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并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检查燃气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

 第三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安全用气管理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

 (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

 (四)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取相应措施。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燃气用户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燃气事故抢修车辆应当有明显标志,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通行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三)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1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7日起施行。1999年3月20日省令第57号公布施行的《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分送:各市、县人民,省人民各部门。

天然气安装怎么收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近日来,天然气和LNG市场都颇为热闹。一方面是天然气供不应求,不少地方开始限气,石家庄更是启动了天然气保供应应急预案;另一方面,由于缺气,LNG价格开始大涨,并不断创出新高。

鉴于目前的市场情况,发改委将于今日召开液化天然气价格告诫会,以确保迎峰度冬期间液化天然气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业内认为,随着“煤改气”的推进和清洁能源使用力度的加大,未来天然气消费量还会持续增加, LNG价格也有望进入上涨周期。

河北省多地供应告急

由于天然气供不应求,河北省多地都陷入了天然气供应告急的状态。

记者了解到,近日,石家庄市人民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启动天然气保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称,今年以来,随着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和“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强力推进,我市天然气需求快速增加,近期受上游中石油天然气减供影响,压减了我市天然气供应,造成天然气市场气源紧张,按照“以人为本、民生为先”的原则,决定启动天然气保供应应急预案。

根据《通知》,由新奥燃气负责,停止所有工业企业生产用气;由市城管委负责,停止所有社会车辆加气服务,限制非高峰期间公交车、出租车加气服务;燃气供热企业财务低温运行。

有石家庄市民也收到短信通知称,接市、新奥燃气公司紧急通知,全市天然气告急,将分时削减供热公司天然气消耗指标,受此影响,供暖将被迫低温运行,相关责任部门正积极协调。

实际上,此前,河北省发改委已经启动全省天然气需求侧管理机制,于11月28日零时起进入全省天然气供应橙色预警。这意味着河北省天然气供应已处于严重紧张状态。橙色预警仅次于红色预警,意味着全省供需缺口达10%至20%。

据记者了解,从9月份开始,华北、华东等地终端管道气气量收紧,中石油方面实行限气,涉及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内蒙古等多个地区。

除了限气,由于天然气供不应求,进入供暖季,北京、山西和江西等地都陆续上调了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幅度在10%左右。

发改委数据显示,今年1月份-10月份,天然气消费量1865亿立方米,增长18.7%。同期天然气产量1212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1.2%;天然气进口量722亿立方米,增长27.5%。

有分析师向记者表示,今年以来,受到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加大和北方清洁供暖等因素影响,天然气消费显著回暖,进入冬季以来增速更快。

发改委或出手干预

在天然气供不应求的背景下,从9月份开始,LNG价格一路飞涨。进入供暖季以后,价格更是一天一个价格。

12月1日,LNG挂牌价创出9400元/吨的历史新高,各地LNG均价也纷纷突破7000元/吨。

记者了解到,发改委发布了《关于部署召开液化天然气价格法规政策提醒告诫会的通知》,为规范液化天然气(LNG)价格异常波动,确保迎峰度冬期间液化天然气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发改委将于12月4日统一部署相关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立即召开天然气价格法规政策提醒告诫会,提醒告诫辖区内各液化天然气生产流通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

发改委还在通知中强调,不得捏造散步涨价信息、不得恶意囤积哄拍价格、不得价格欺诈、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达成垄断协议、不得实施其他人设形势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否则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而LNG价格一直上涨,是由于天然气供不应求造成的。

“LNG价格大涨的主要原因还是用气紧张,需求旺盛。”卓创资讯分析师刘广彬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也有部分成本上涨等因素。

“发改委直接干预价格很难,LNG毕竟是市场化的产品。”他还称。

东方证券分析师赵辰认为,根本原因是“煤改气”带来天然气的高速增长,尤其是LNG进口增速更是远高于国内消费增速。

他还指出,工业燃煤锅炉还需改造14.8万吨,是今年改造量的3.6倍,民用“煤改气”华北地区未改造的还有2700万户,是今年改造量的9倍,按中性设这部分改造在未来5年内完成。这将给每年总计带来118亿立方米的需求增量,将带动未来华北天然气整体消费增速超过15%。在未来国内供给紧张大背景下,需求将不成问题,甚至长期看,LNG价格也有望进入上涨周期。

新乡燃气是天然气还是煤气

核定新建居民普通住宅小区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最高标准为2150元/户,县(区)可在不超过2150元/户基础上核定。天然气新增用户燃气工程安装费用计入新建商品房开发成本,由燃气经营企业与开发商结算,不得再向购房户单独收取。

别墅及有特殊要求的城市居民用户、工业用户、商业用户天然气新增用户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与开发商或用户根据实际建设安装工程造价或燃气使用额定流量双方协商确定。

扩展资料:

天然气新增用户燃气工程安装实行一次性折旧方式价外补偿。补偿的范围是指城市中压支管阀门与低压支管联接处(不含任何调压设备设施)以下部分,到用户灶前阀之间的一切设备设施,由设计、建设、安装和材料费用等构成。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通过各种方式向用户及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

池州市人民网-天然气新增用户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然气。新乡,河南省辖地级市,总面积8249平方公里,截至2018年,该市辖12个县、1个城乡一体化示范区、2个国家级开发区。此市用的是新奥天然气,2022年己普到全市区和下属的广大县市区及农村,也都在普及安装使用。该市是河南省重要的工业基地,拥有化工、造纸、建材、能源四大传统产业,装备制造、食品加工、纺织服装、现代家居四大主导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