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燃气价目表一览表查询_2020燃气价目表一览表
1.2020年燃气开户费要取消吗
2.50028-202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3.gb50028-202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4.深圳市燃气条例(2020修正)
燃气表上显示的数字是当月立方米数量,代表用了多少立方的燃气。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家庭使用的是IC卡的天然气表,天然气表液晶屏上方显示的数值为天然气的累计用量。天然气表液晶屏下方显示的数字则为剩余可用天然气量,但通过天然气表无法读取天然气的使用次数。
现在使用天然气的家庭越来越多,虽然天然气的使用给家居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也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大家在使用天然气之前,必须对天然气的使用常识进行了解
2020年燃气开户费要取消吗
取暖费收费标准2020
暖气费的收取是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的,那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取暖费收费标准2020方面的相关问题。
不同地区的暖气费征收标准是不一样的。但总体按以下两种收费:
1、按取暖面积收费
按建筑面积计算取暖费的方法,即用户取暖费=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其中建筑面积与取暖面积的核定,以本地政府解释文件为准。居住面积越大收费就越高,均价各地方不一样,不过每个地方都会有相应的标准。
比如:物价局核定取暖费为:每平方米20/年。用它乘以取暖面积,就是每年应交的取暖费金额。
2、按热量计收费
有些地方改进了计费办法,为每个热用户安装热量表,按累计热量计费。
比如:某地居民用热价格44元/吉焦,查得用户热量表上的用热量再乘上热价就是应交的取暖费了。
全国暖气费收费一览表
对于暖气费如何收取,很多朋友都不清楚,那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全国暖气费收费一览表。
取暖费缴费标准:居民:按照建筑面积收费,价格5.8元/月/_;非居民:按照建筑面积收费,价格7.5元/月/_。
1、郑州
缴费标准:居民用热:0.19元/_·日;其他用热:0.28元/_·日。
2、济南
居民用户按套内建筑面积26.7元/_交纳(收费依据:济价格字2008113号);公建用户按建筑面积39.8元/_交纳(收费依据:济价格字2010119号)。
3、天津
缴费标准:按供热面积收费和按建筑面积收费,居民住宅25元/平方米/采暖季,非居民40元/平方米/采暖季;按供热计量收费: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7.50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3元(每吉焦36元),非居民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2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25元(每吉焦70元)。仅限于中心城区、环城四区。
4、北京
缴费标准:按热计量收费的,计量热价每千瓦时统一上调0.11元,城六区、郊区非居民计量热价分别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25元和0.22元调整为0.36元和0.33元,基本热价仍保持每建筑平方米18元不变。
5、石家庄
缴费标准:居民22元/_,非居民31元/_(天燃气锅炉33.9元/_),多层扣减10%公摊(高层15%)。如遇价格调整,按新价格执行。可分户控制符合空置房认定标准的用户按规定缴纳20%热损费。
国家供暖标准以及收费
对于国家供暖标准以及收费这个问题,相信不少北方朋友都是非常关注的,那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说一说这个问题。
1、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
2、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
3、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
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的。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也不是很高。
以上就是关于暖气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50028-202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国家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但是没有规定直接取消燃气开户费。
法律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gb50028-202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法律分析: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 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第一条 补充规定城镇燃气气源能力储备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补充规定城镇燃气气源能力储备方补充规定气源方应急供气责任要求,修改规定解决城镇燃气逐日、逐小时用气不均匀性平衡的责任主体。
深圳市燃气条例(2020修正)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0至2001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87号)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20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国城镇燃气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规范执行十年来的经验,吸收了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先进规范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0至2001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87号)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国城镇燃气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规范执行十年来的经验,吸收了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先进规范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和6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用气量和燃气质量、制气、净化、燃气输配系统、压缩天然气供应、液化石油气供应、液化天然气供应和燃气的应用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加第2章术语,将原规范中"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并作了补充与完善。
2.第3章用气量和燃气质量中,取消了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户用气量指标;增加了采暖用气量的计算原则。补充了天然气的质量要求、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质量安全指标和燃气加臭的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安全,规范燃气市场秩序,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燃气建设、经营、使用、管理以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和维修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便民、节能高效和保障供应的原则。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燃气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条例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职责分工进行调整。第五条 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市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燃气行业发展规划。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深圳市燃气建设专项规划。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建设专项规划。第七条 燃气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范。
燃气场站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和燃气行业实际,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生产运营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技术规范,依照有关规定送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
市主管部门可以发布限制和禁止使用的燃气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市政燃气管道及设施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由政府或者管道燃气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第十条 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注明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地上燃气管道的合理使用年限不低于十五年,地下钢制和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合理使用年限分别不低于二十年和五十年。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燃气管道及设施。
鼓励对未配套建设管道供气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区进行管道供气改造。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市政燃气管道未覆盖的区域,可以实行瓶组供气;市政燃气管道覆盖该区域后,应当停止瓶组供气。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验收、备案。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文件资料,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移交。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管道及设施、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管道燃气企业。无正当理由的,管道燃气企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接收。
移交工作完成前,建设单位承担管道及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发生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更新。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供气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该工程燃气管道与市政燃气管道的接驳。第十五条 已竣工投入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接驳、抢险、维修等作业由管道燃气企业自行承担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两年,自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原施工企业负责处理。第十七条 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日常维护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其相关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承担;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
管道燃气企业维护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时,物业管理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对燃气计量表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时,应当告知管道燃气企业进行计量登记。
用户燃气管道及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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