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然气安装收费标准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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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管道天然气一立方1.75元:一. 根据陕价价发[2006]31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3月15日起,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对天然气客户的销售价格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 客户类型居民、采暖锅炉用气商业、加气站标准站用气价格1.751.95二.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和财政厅陕价行发[2005]186号文件以及西安市物价局市物发[2005]46号文件规定,目前西安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对天然气等管道设施维修费用执行以下标准:

工程类型收费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备注调压器维护维修居民客户元/年.户12.调压器维护维修锅炉客户(不含壁挂锅炉)元/年.吨1500不足整吨的按实际吨位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锅炉每年调压器维护维修费=吨位数*1500元调压器维护维修其它客户元/年.台1500其它客户(如餐饮、工业等)以调压器为单位,按1500元/年.台收取,或进行气量折算后按锅炉标准收取(气量折算标准:1吨锅炉小时耗气量按88立方米计算)燃气表维修居民客户元/块130含换表费、合格表费用、校验费和IC卡工本费,并对更换的燃气表保修一年。燃气表更换居民客户元/块10包括人工费和材料费用,但不含燃气表费用。燃气表更换(非居民客户)25立方米以上表元/块300包括人工费和材料费用,但不含燃气表费用。燃气表更换(非居民客户)25(含25)-10立方米以上表元/块200包括人工费和材料费用,但不含燃气表费用。燃气表更换(非居民客户)10(含10)-6立方米以上表元/块90包括人工费和材料费用,但不含燃气表费用。燃气表更换(非居民客户)6立方米以下表元/块60包括人工费和材料费用,但不含燃气表费用。燃气表校验居民客户元/块20.燃气表校验(非居民客户)6立方米以上表元/块500.燃气表校验(非居民客户)6立方米表元/块150.燃气表校验(非居民客户)4立方米表元/块100.燃气表校验(非居民客户)2.5立方米表元/块50.更换阀门安全自闭阀元/个45含阀门费用、人工费及材料费更换阀门铜嘴阀元/个15含阀门费用、人工费及材料费更换阀门表阀元/个23含阀门费用、人工费及材料费户内燃气管道改装居民客户元/米15只限于燃气表后部分,并必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管道改装每米15元,不足1米按1米计收,材料费按实收取。户内燃气管道拆除居民客户元/户80其它管道及附属设施抢修或改造费用按工程量套用工程定额取费计收。IC卡工本费CPU卡元/卡50.IC卡工本费其它卡元/卡9.8

天然气安装收费标准2021

统一执行1.89元/立方米。

提高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实施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同价,统一执行1.89元/立方米。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差较大的,分两年理顺,今年最大调整幅度不超过0.35元/立方米,剩余价差一年后理顺。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县疏导,今年的疏导工作应在8月底前完成。

2019年6月10日起,允许供需双方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2018年门站价格暂不上浮。合理制定补贴政策,对低收入群体及北方农村“煤改气”家庭给予适当补贴。

扩展资料:

居民用天然气的相关要求规定:

1、现行气价由2.25元/立方米疏导到2.56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调0.31元,根据我市居民户均用气量统计,每户每月用气量为20立方米左右,因此,每户每月大约多增加支出6.2元。

2、对我市市区“煤改气”用户,采暖季期间在第一阶梯50立方米用气量的基础上再增加100立方米气量,由燃气企业承担。“煤改气”用户名单由市发改委提供给燃气企业。

3、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包括:门站价格、管道运输价格和输配价格三部分,因此,在输配价格不做调整的前提下,销售价格疏导不需进行价格听证。

郑州市政务服务网-《关于疏导郑州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天然气安装收费标准2021详情如下:

实施居民管道天然气阶梯气价,按国家指导意见,分为三档。

第一档:0-310含立方米,每立方米3.00元

第二档:310-520含立方米,每立方米3.30元

第三档:520立方米以上4.20元。

管道煤气0.9元/立方米、天然气2.10元/立方米1立方米天然气=2.3立方米管道煤气,1立方米管道煤气=4度电,自己算一下,那个比较合理!

上海煤气多少钱一个立方

工业和民用不一样,上海居民天然气2.5元一方左右,工业用途的价格会不一样燃气在线价格数据显示。

一个字是1.83元。

法律法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第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