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燃气价格为市场调节价_发改委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
1.天然气加大产能,国内供气价格会下降么?
2.水电要交水电气开户费等费用吗
3.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
4.小区电瓶车充电收费标准
5.房产证是居民用房但是房产证所属人是公司问物业费该怎么收取,是按照非居民还是居民收费标准
6.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您好,在不同的地区价格也是不一样的,各地区各省市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小幅度调动,用电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定价。商业用电是不分时段的,一般商业用电包括非居民照明、普通工业还有非工业和商业用电,这四个类别都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目前可能尚未执行分段计费制,价格是统一的。
2021商业用电价格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电量*电度电价
例:电费单内容如下
商业用电价格(单价0.916)
上月抄度:37451 本月抄度37940
倍率:30 加减度:0
铜损:220.15 铁损:194.4
加度:414.45
收费电度:15084.55
收费金额:13817.36。
商业用电价格计算中的倍率是指电表上走一个字,这个电费单里倍率是30,即实际是30千瓦时(就是所说的度)。商业用电价格计算中的铜损、铁损会损耗电量,所以也算进去电度数。向您收取的“线损”(专业叫作线损),从电力供应的原理上看是合理的。因为从供电公司与房东的计量装置之间,应该经过变压器和一段线路,而这些是要损耗电量的。
根据以上的一个实例电费单内容,我们来计算下商业用电价格。
商业用电度数:(37940-37451)×30=14670度
商业用电损耗:220.15+194.4=414.55度
合计商业用电总度数:14670+414.55=15084.55度
商业用电价格:15084.45×0.916=13817.36元
以上就是关于“2021年商业用电收费标准 商业用电多少钱一度”全部内容,由此可见2021年商业用电价格大概为1元左右,不过各个地区规定的商业用电价格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管企业负责将双方约定的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合同等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商铺业主对商铺的物业管理费存有异议,可以联合其他业主向业委会提出申请,同物业公司协商,对收费标准进行重新调节。
天然气加大产能,国内供气价格会下降么?
上海数字电视每户每月收费23元 2011年起执行(腾讯科技配图)点击查看更多相关新闻早报记者 储静伟 余梦
昨天,上海市发改委、市文广局公布了本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新的定价方案,确定本市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实行按户收费,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月23元,该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非居用户”每端不超23元
据此前召开的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定价听证会,新的定价方案充分采纳听证参加人和社会各方合理意见和建议,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确定,并经市政府同意。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确定为每户每月23元。非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企、事业单位等用户每端每月最高不超过23元,各类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公益服务性用户每端每月最高不超过13元。
目前,上海市居民模拟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为2001年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每户每月13元。
原听证方案中随整转进度执行新的收费标准的做法,被调整为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0月1日以后完成数字化整体转换的居民用户,按照其完成整转时间,向后顺延三个月执行新收费标准。
迁移手续费将取消
新定价方案规定,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和优抚对象基本收视维护费新增部分,由市政府通过统一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优抚标准解决。
在国家规定的模拟信号关闭前,在已整体转换区域内未参加整体转换的居民用户可收看到6套模拟电视节目,免收收视维护费;尚未完成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区域的用户,基本收视维护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整转期间,将为居民用户免费配置两台机顶盒,对试点期间仅免费配置一台机顶盒的居民用户补配一台;如用户少领机顶盒可折价抵付基本收视维护费或补差价选择换购其他机顶盒。
有关部门表示,有线数字电视执行新收费标准后,将取消有线电视迁移手续费(迁移管理费),禁止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对申请办理开通、移机、停机、复机、过户等业务的用户,以任何形式或名目收取手续费。新定价方案规定,有线电视增值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为用户提供付费节目、点播节目、信息服务等个性化服务的增值业务,其收费标准由网络经营者自行确定。
记者昨天获悉,12月下旬开始,本市10个中心城区将全面展开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
1 250万用户明年底完成“整转”
预计到2010年底,本市将基本完成包括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黄浦、卢湾、静安和浦东部分地区在内的中心城区250万有线电视用户的整体转换。
2 96套数字节目可供用户选择
数字化整体转换完成后,用户除了能收看现有的61套模拟电视节目转为数字电视节目外,还将新增15套数字电视节目和20套数字广播节目。
3 用户享有天气预报等增值服务
在数据、增值及功能服务等方面,用户将能享受到天气预报、股市行情、教育、医疗及健康等各类资讯,以及游戏、金融等个性化、多样化服务。
水电要交水电气开户费等费用吗
天然气加大产能,国内供气价格不会下降,主要原因有三个,第一、基于国家对能源实行价格保障。第二、天然气属于能源,即便加大了产能也只会将多生产出来的气进行液化储备,并不会将其投放市场。第三、国际天然气需求很大,多产出的气将会出口销售到国外。综合上述原因,即便国内的能源供应企业开采到新的油、气资源,也不会将其马上投放到国内市场,而是将其储备起来或者是出口销往国外,所以国内燃气价格并不会降价,相反的因为国际天然气市场需求量加大,有可能国内能源企业将会把天然气资源销售出口,如此一来,天然气价格不降反升也不是没有可能。
中国海油在海上开采到一个大气田,不少网友以为天然气价格会降价,其实你这么想就错了,因为国内的能源战略是,稳供应,多储备,所以即便开采出再多的大气田,天然气价格也不会降价,因为天然气作为能源,没必要像蔬菜或者是别的工业商品那样搞降价促销,对于这些燃气供应企业来说,有气不愁卖,多生产出来的气可以将其液化储存。
另外一个原因很有可能会使得国内天然气价格不降反升,主要原因是欧洲和漂亮国,对战斗民族进行了制裁,大家都知道,欧洲主要的供气来源就是战斗民族,现在因为制裁,战斗民族供应给欧洲的天然气要使用卢布付款,原本这些欧洲小伙伴们结算气费都是给的美刀,现在要用卢布来付账,他们还在犹豫之中,而且漂亮国让欧洲的小伙伴们全部都不准再用战斗民族的天然气,如此一来,欧洲小伙伴就得找新的供气来源,这就加大了天然气的国际需求量,不排除国内这些能源企业将会开辟欧洲市场。
我之所以说国内天然气价格不但不会降价,还会涨价,用一个最简单的事情来说明,比如说,修建三峡水电站之前,我们那时候电费才五毛一度,现在三峡电站修好了,源源不断的电能输出,一年的发电量大约为800-1000亿度,而且现在这些年,又陆陆续续修了好几个梯级电站,那发电量是芝麻开花节节高,可是我们的电费降了吗?不但没降价而且价格还越来越高!
天然气和电是一样,不管他们开采多少个大气田,不管新修了多少个水电站,电费不会降,气费也不会降。说到这里我就不得不说说水费了,水我们可以说很多吧,资源可谓是很大,可是呢?05年的时候水费每吨水价格1块钱,一个月水费也就十块钱左右,现在呢,我一个月七吨水,给了32元水费。
之所以水电气价格从来都是有升没有降,主要就是这些供应企业都是垄断性的,没有人跟他竞争,说白了就是,一家独大,你不用他们的水电气,你就没得用,价格当然也就是一口价,没得商量了。
天然气价格不降价的原因
一、国际能源市场需求量加大
因为欧洲天然气市场出现大量缺口,虽然国内能源企业开采出新气田,但是极有可能会将天然气出口销往国外。
二、能源战略
国家的能源战略是稳供应、多储备,所以开采出来的新气田,产出的天然气一时用不完,只会将其储备起来,不会降价促销。
三、燃气降价促销对于供气企业没有实际意义
天然气作为能源,和别的工业产品不一样,一时间用不完,可以长期储备,毕竟能源是个长期消耗品,故而他们没必要搞什么降价促销。
天然气加大产能,国内供气价格不会下降,反而会因为国际天然气需求量加大,导致国内气价上涨。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
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情况下,不用交。应该含在售楼费用当中。
2、个别情况下,气,需要交开户费。
3、极个别的,要求水电气,都需要交开户费。
地区不同,会有不同的地方政策,买房子不包括水电燃气的开户费用在房价内,理由是开发商只是负责把煤气管接到房子,不会帮接到厨房,物业公司它只是维护小区的日常而已。
实际上接通煤气管道和水电的费用都不是开发商的,都是由所在的市煤气公司和水电局统一收费的,除非买的时候购房合同里已经包括有这些费用。
扩展资料
“建设安装类主要包括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工程(含庭院管道、燃气表及入户表前管道)和户外供水工程的建设安装、扩容改造、维修、养护、更新等项目。在此次清理后,不少建设安装类的工程都将实行市场调节价。”市物价部门的相关人士表示。
在燃气方面,因安全原因,指定由燃气经营企业施工的,燃气设施建设安装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已形成市场竞争的工程施工安装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在供水方面,户外供水工程的建设安装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费用标准。对于“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改造费用,已实行居民阶梯水价的市、县停止收取,2018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
人民网-扬州2018年全面取消用水用气开户、过户费
小区电瓶车充电收费标准
(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乡规划、物价、环保、气象、交通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自治区燃气发展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六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要求建设相应配套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燃气专项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燃气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气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第三章 经营与使用
第十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许可分为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和燃气供应站点的许可。
燃气供应站点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设立。
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
燃气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
企业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具备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和文件。
符合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统一格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
(四)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要求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除具备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储存、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熟悉业务的燃气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装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二)为用户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
(三)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维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在3日前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或者停止供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恢复供气必须提前通知用户,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第十七条
经营燃气充装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充装业务。
燃气充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2%的钢瓶进行倒残处理;
(二)对出站的钢瓶进行复检;
(三)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对使用的钢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在检验合格的钢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未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的钢瓶不得出站;
(四)不得从液化石油气槽车上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气;
(五)不得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六)不得给报废、改装、漏气、超重和超过规定误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第十八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配齐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不得将瓶装燃气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燃气经营企业中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人员,应当接受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特种设备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的制定和调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有关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适时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宏观调控。
管道燃气价格调整,应当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卸、安装、改装、迁移、覆盖管道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盗用管道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四)加热、摔砸、倒卧燃气气瓶,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
(五)使用与当地燃气不相适配的燃气器具;
(六)危及用气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燃气供应、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燃气供应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燃气供应站(点)设置符合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来源稳定和符合标准的气源;
(三)有符合标准的储存厂(站)或者气源厂;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五)有防火、防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倾倒残液设施和消防设施;
(七)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八)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九)有计量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第二十四条
从事燃气供应的单位,必须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燃气供应许可证。
从事燃气灌装业务的单位,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并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灌装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营业性燃气供应业务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保证供气。
第二十六条
燃气供应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燃气灌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灌装站内按工艺流程进行操作,禁止直接从燃气储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罐装燃气钢瓶;
(二)实行燃气灌装复检制度。燃气灌装量和钢瓶内残液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禁止使用漏气瓶、超重瓶等不合格的燃气钢瓶灌装燃气。
第二十八条
从事营业性燃气供应业务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应当明码标价,并禁止下列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一)违反价格管理规定乱收费;
(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燃气;
(三)减量供气或者擅自停止供气。
第二十九条
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倒灌燃气和倾放燃气钢瓶内的残液。
第三十条
发生燃气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尽快作好善后工作,并由建设、劳动、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燃气用具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生产燃气用具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燃气用具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用具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具必须经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放市场。
禁止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用具。
对新型复合液体燃料和灶具,必须经自治区建设、公安、劳动、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销售燃气用具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维修站(点),搞好售后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无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供应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
(二)直接从燃气储罐或者槽车罐体的取样阀罐装燃气钢瓶的;
(三)未取得燃气罐装许可证或者使用漏气瓶灌装燃气的;
(四)使用超重钢瓶灌装燃气的;
(五)燃气灌装量高于国家有关标准的。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产品质量、计量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燃气的;
(三)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用具的;
(四)燃气灌装量高于国家有关标准的;
(五)钢瓶残液量高于国家有关标准的;
(六)新型复合液体燃料和灶具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九条
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不明码标价或者违反价格管理规定乱收费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燃气供应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用户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赔偿用户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建设、劳动、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劳动、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规定有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输配、经营燃气或者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燃气用具生产和经营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房产证是居民用房但是房产证所属人是公司问物业费该怎么收取,是按照非居民还是居民收费标准
小区电瓶车充电收费标准可能因地区、小区和具体计费方式而异。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收费标准:
* 按时间收费:根据电瓶车功率和充电时长计费。一般来说,每小时充电费用在0.2元至0.55元不等。
* 按功率收费:根据电瓶车功率和充电时长计费。一般来说,大功率电瓶车每小时充电费用在8元左右,小功率电瓶车每小时充电费用在2至4元不等。
* 按电量收费:根据电瓶车实际用电量计费。一般来说,每小时充电费用在0.2元至1元不等。
请注意,这些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收费标准可能因小区、地区和具体计费方式而有所不同。如果您需要了解您所在小区的具体收费标准,建议您咨询小区物业或相关充电设施运营商。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物业费计算为:建筑面积×每平方价格×一年十二个月=价格
所以你的物业费一年为:82*1.3*12=1279元
物业费计算的方式是所使用物业的面积 * 单位面积费率。
物业服务收费办法规定,物业费收取标准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通常写字楼、商业及工业园区等非住宅类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合同双方协商定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费收取标准实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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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费收费标准分为四级。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已经2014年4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郝 鹏
2014年4月23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86项)
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76项)实施机关序号项 目 名 称清 理 依 据 及 理 由备注 省发展改革委(含粮食局)1 企业投资年产3.4万吨以上10万吨以下纸浆项目核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3项投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2 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下项目核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5项 3 两碱以外工业用盐价格《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实行市场调节价4 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3项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 煤炭生产许可证《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2项 6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项 7 木里焦煤开发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取消后,此项目相应取消。待木里煤田整合工作完成后实施。8 木里焦煤开发企业煤炭经营许可证“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取消后,此项目相应取消。 省教育厅9 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5项 10 部属院校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第6项(国发〔2012〕52号)下放,此项目针对部属院校,我省不涉及。 11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1项 12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项 省民宗委13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格年审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173号)设定,予以取消。 14 清真标志、清真屠宰资格认定年审 省民 政厅15 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1项 16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6项此3项为“全省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17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7项18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8项 省财政厅19 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14项 20 供应商资格备案登记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103号)设定,予以取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1 民办职业培训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12.28)第41条,实行备案管理。 22 职业技能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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