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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商务公寓、宿舍配建燃气管道设施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允许新建和已建成的商务公寓、宿舍项目使用燃气管道。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深圳在售商务公寓中,可通燃气的项目并不多,特别是二手商务公寓项目。在部分一线城市,有项目甚至因私自加通燃气而受到官方的通报处罚。

对于这一通知,美联物业全国研究中心总监何倩茹认为,虽然这一变化是市场多年来的强烈诉求,但微观调整并不能改变商务公寓、宿舍等不被市场看好的根本条件,比如没有学位、管理费、交易税费较高等,因此,这一通知不会对公寓销售量带来非常大的影响。

这是深圳官方近一年来,对商务公寓等商业办公类产品进行的第二次大动作调整。

增加住房供应

通知明确提出,已建成的商务公寓、宿舍项目,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满足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至于新建商务公寓、宿舍项目,应当将燃气管道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依程序申请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单独申请燃气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包含燃气工程的内容。

在解读该条政策前,我们可以宏观地了解下深圳商务公寓现状。深圳中原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深圳2020年公寓项目批售46个、24910套,套数同比上升23.6%;成交11735套,同比微增2.6%;成交均价63349元/平方米,同比下跌0.6%。

其实存量公寓与住宅相比,并未式微。根据深圳住建局去年9月公布的数据,存量公寓有约21414套,同期住宅产品为32303套。

存量改造、更新产品等,多渠道增加住房供应,某种程度而言是深圳在持续躁动的楼市下,不得不做出的重要选择。

在该通知发布的当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1月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

虽密切发布调控指示,但深圳涨幅又位居榜单前列,二手住房价格环比上涨1.7%,领涨全国。

因此,这一规划调整,被业内看为是对公寓和宿舍的利好消息,亦对平稳深圳楼市也意义重大。

中国城市经济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宋丁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访表示,深圳住宅市场相对来讲是有限的,官方在丰富供应方式,商务公寓是重要补充。如今公寓和宿舍通燃气,这在全国称得上是先进行动。

宋丁补充道,该规划调整,或改善深圳住房供应不足现状。此外公寓存量高企,条件的改善会使得部分刚需考虑公寓等来解决居住问题。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认为,商务公寓等存量房屋改造,是鼓励租赁、鼓励存量房盘活和利用的表现,预计租赁市场的利好表现要优于成交市场。

贝壳研究院首席分析师许小乐认为,该规则的出台,使增量商务公寓、宿舍的建设有规则可依,存量公寓改造后更适合居住需求,有助于增加住房供应。

“不至于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实际上,这是深圳官方近一年来,对商务公寓等商办类产品进行的第二次大动作调整。

上一次调整,是在深圳发布最严楼市调控之后,2020年7月7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停止商务公寓的审批通知》,全市范围(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停止新的商务公寓项目审批;鼓励已批商务公寓项目转为可售型人才房;减少商业用地比例,增加居住及配套用地比例。

这在当时被业内解读成解决深圳住房供应紧张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存量商务公寓的一重大利好。这一利好,在市场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通知发布的两个月内,商务公寓成交量环比大增。据深圳市住建局统计,2020年7~9月,深圳一手商业分别成交770套、1472套和1632套,环比直线上升。其中,8月份环比和同别骤增91.2%和101.9%。

何倩茹认为,目前深圳住宅市场的调控比较严格,层层加码的政策,可能会带来部分转向购买公寓的客户,这个因素对于增加公寓的销售量作用更大。

许小乐表示,商务公寓的主要问题是产权年限短,配备燃气有利于房屋流转,但并不会改变产权年限,不至于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实际上在早几年前,商务公寓等产品并不像今天这样被市场冷落。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2017年,深圳调控的风曾吹向过诸如公寓等商办类产品,也就是在那时,商务公寓的成交量曾一度连续多月超过一手住宅成交量。

安徽淮南燃气卡用户编号是几位

应该合理吧,那是他的房子,国家补的钱也是给他的,但是之前就已经说明了,你租的房子不包含天然气等费用,所以你还是要支付。至于国家补了,那也是房东的事,和你交钱并不冲突。如果国家给他房子别的补贴,那房东还要把钱给你嘛?租房子主要看你和房东签的合同。

青岛燃气暖认定有什么用

十二位

燃气用户号是燃气公司根据市民所百居住的区域进行划分,由于燃气用户号是8位数不等,记起来很不方便,市民如果想查询自家燃气用户号,以及对自家燃气费用方面有疑问,可以拨打查询电话询问。

如果有燃气缴费卡的度,带着燃气缴费卡,到当地燃气公司查询。

以前缴费的单子上面可以看见用户编号。

随着科技的发展,手知机通讯设备的完善,人们也可以通过支付宝等途径查询自己家的燃气用户号,同时也道可以进行缴费、余额查询等多项服务。

扩展资料:

疏导我市今冬明春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矛盾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安徽省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管理条例。

一、全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综合顺加0.55元/立方,并实行量价挂钩差别化政策。即:年用气量50万立方以下的,销售价格为3.82元/立方;年用气量50~100万立方的,销售价格为3.77元/立方。

二、非居民供气用量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同一用户有多个计量表的,用气量按多个计量表合并计算。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你公司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密切监测舆情动态,及时组织政策解读,调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时要在经营网点和新闻媒体重点宣传季节性差价政策,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争取社会各方面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维护社会稳定。

四、你公司要严格执行我局制定的非居民天然气疏导价格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对违反天然气价格政策的违法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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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2022年14号公告解读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022年3月21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明确了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同时,税务总局相应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对相关征管问题进行明确。为方便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享受政策,在这里我就有关2022年留抵退税新政的重点内容以及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一、关于留抵退税新政的主要内容

今年的留抵退税新政有三大特点:一是聚焦“小微企业和重点支持行业”;二是“增量留抵和存量留抵”并退;三是“制度性、一次性和阶段性”安排并举。具体来说,新政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即在2022年对所有行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二是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六个行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这里着重说明和强调五个问题:

第一,将先进制造业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小微企业和六个重点行业,并作为一项长期性政策。第二,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在2019年4月1日前形成的存量留抵税额予以退还。这项存量留抵退税政策是一次性政策。这里的“一次性”,是指纳税人在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不再有存量留抵税额。第三,2019年开始实施的普遍性留抵退税政策,设置了“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门槛,此次对小微企业阶段性取消这一退税门槛,14号公告第一条中规定,执行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前。第四,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主体不仅指企业,还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个体工商户。第五,从政策分类及条件看,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主体可能存在重叠,也就是说,某个纳税人,比如制造业小微企业,既可以适用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也可以适用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其政策实施的效果是一样的。

二、关于留抵退税新政适用主体的确定

一是关于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的确定。对于适用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的确定,延续了此前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从主”适用原则,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来判断纳税人是否满足行业相关条件,而非以纳税人登记的行业确定。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从事制造业等六个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合计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即符合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的主体条件。这里需要着重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销售额比重的计算区间。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计算公式的分子为六个行业项下增值税销售额的合计数。第二,关于行业登记信息。对于纳税人六类收入占比超过50%,但纳税人登记的行业信息不属于这六个行业的,特别是六个行业中某类收入为该纳税人各类收入的最高值时,建议纳税人及时按规定办理行业登记信息变更。第三,关于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在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扩大到制造业等六个行业,并对存量留抵税额实施退税后,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已经完全覆盖了此前的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因此,新政实施后,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是关于企业规模的划型标准。目前,相关部门对外公布的划型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由人民银行等5部门发布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按照“资产总额”这1项指标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划型;二是工信部等4部委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用“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三个指标中的一个或两个指标组合,分别对16类行业进行划型。此外,还有“教育”“卫生”等6类行业未纳入该划型标准。

为切实保障留抵退税政策落地落实,坚持规范统一和全覆盖的原则,留抵退税政策中用了上述两个标准中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来确定企业规模。同时,对这两个标准中未设置“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指标的行业,以及未纳入两个标准划型的行业,明确划型标准如下: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这里着重强调三个问题:第一,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第二,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第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在划型指标的运用上,有的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指标,有的只需要满足其中一个指标即可,纳税人应根据其所处不同国民经济行业适用相应的划型指标。

三、关于留抵退税基本条件

2022年留抵退税新政延续了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基本退税条件,即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这里需要说明三个问题:第一,这四项条件对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同样适用;第二,这四项条件对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样适用;第三,新政出台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普遍性留抵退税政策,即老政策继续实施,相较于新政策,老政策除需同时符合这四项条件外,仍需要满足“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门槛要求。

四、关于留抵退税额的计算

一是关于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是以留抵税额的余额为基础进行计算的,留抵税额包括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是指留抵退税制度实施前纳税人形成的留抵税额。在确定存量留抵税额时,以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为标准值。如果纳税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以2019年3月底数为存量留抵税额。如果纳税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存量留抵税额。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留抵退税制度实施后,即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新增加的留抵税额。如前所述,如果纳税人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则增加部分即为增量留抵税额。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纳税人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不再需要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为增量留抵税额。

二是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为简化操作,减轻纳税人核算负担,此次留抵退税新政策不区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均设置统一的进项构成比例。同时,计算取数区间也与老政策相同,统一设置为2019年4月1日至申请退税前。

需要说明的是,纳入进项构成比例计算的扣税凭证中,增加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和纳入进项抵扣凭证范围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作为进项构成比例计算公式的分子,且这一调整也同样适用于继续实施的老政策。

三是关于可退还的留抵税额。以纳税人当期的增量留抵税额或者存量留抵税额,乘以进项构成比例,即计算出纳税人当期可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或者存量留抵税额。

五、关于退税申请时间

今年的留抵退税新政策,区分增量和存量,聚焦关键时间节点,实行梯次分步退税。具体时间安排是:

(一)关于增量留抵退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关于存量留抵退税。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分别可以自2022年4月、5月、7月和10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这里需要强调说明以下几个事项:第一,纳税人在申请留抵退税前,应先完成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第二,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规定是,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请留抵退税;同时,考虑到今年留抵退税涉及众多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2022年4-6月申请留抵退税的时间已从纳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自2022年7月开始,申请留抵退税的时间恢复为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第三,延长4-6月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此次出台的新政策,同时也适用于继续实施的老政策。第四,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存在一定差异,为避免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负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税申请时间,纳税人可以同时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比如,微型企业在2022年4月既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也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因此,微型企业在4月份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一次退税申请,即可同时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第五,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纳税人在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比如,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如果4月份未申请,5月及以后也可以提出退税申请。

六、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衔接

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不能同时适用留抵退税政策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也就是说,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不得申请留抵退税;已获得留抵退税的,也不得再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此次留抵退税力度加大后,可能有此前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纳税人,希望重新选择留抵退税;同时也有纳税人在申请留抵退税时未考虑全面,也希望给予重新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机会。针对上述纳税人关切,14号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第一,纳税人需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已退税款的缴回。第二,纳税人必须在将需缴回的留抵退税款全部解缴入库以后,才能转入进项税额继续抵扣;未全部缴回入库的,不得转入继续抵扣。

七、关于留抵退税征管规定

2019年建立留抵退税制度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对留抵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全环节流程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此次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并未对现行退税办理流程作实质性调整。分环节看,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关于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环节。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只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这张申请表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当面提交,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提交。结合新政策内容,《退(抵)税申请表》的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增加了部分栏次,调整了部分栏次表述,同时,为便利纳税人申请退税,各地电子税务局已实现《退(抵)税申请表》中大部分数据的预填功能,纳税人也可以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预填内容进行修改,最后进行确认,即可提交退税申请。

二是关于核准留抵退税环节。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留抵退税申请后,将按规定进行退税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出具审核结果。第一种情形是,纳税人符合全部退税条件,且未发现任何风险疑点及未处理事项,准予留抵退税。第二种情形是,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的一项或多项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第三种情形是,虽然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但存在风险疑点或相关未处理事项的,将暂停办理留抵退税,并对相关风险疑点进行排查,对未处理事项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按规定继续办理留抵退税。

三是关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环节。当税务机关作出准予退税的决定后,将相应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发送给同级国库部门。

四是关于税款退库环节。国库部门收到税务机关发送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后,按规定进行退库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退税款退付到纳税人指定的账户上。

2010年1月8日以后签的购房合同不需要交燃气初装费吗?

2022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解读

大家好!欢迎来到税务讲堂。我是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刘运毛。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022年3月21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明确了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同时,税务总局相应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对相关征管问题进行明确。为方便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享受政策,在这里我就有关2022年留抵退税新政的重点内容以及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一、关于留抵退税新政的主要内容

今年的留抵退税新政有三大特点:一是聚焦“小微企业和重点支持行业”;二是“增量留抵和存量留抵”并退;三是“制度性、一次性和阶段性”安排并举。具体来说,新政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即在2022年对所有行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二是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六个行业符合条件的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这里着重说明和强调五个问题:

第一,将先进制造业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小微企业和六个重点行业,并作为一项长期性政策。第二,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在2019年4月1日前形成的存量留抵税额予以退还。这项存量留抵退税政策是一次性政策。这里的“一次性”,是指纳税人在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不再有存量留抵税额。第三,2019年开始实施的普遍性留抵退税政策,设置了“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门槛,此次对小微企业阶段性取消这一退税门槛,14号公告第一条中规定,执行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前。第四,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主体不仅指企业,还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个体工商户。第五,从政策分类及条件看,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主体可能存在重叠,也就是说,某个纳税人,比如制造业小微企业,既可以适用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也可以适用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其政策实施的效果是一样的。

二、关于留抵退税新政适用主体的确定

一是关于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的确定。对于适用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的确定,延续了此前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从主”适用原则,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来判断纳税人是否满足行业相关条件,而非以纳税人登记的行业确定。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从事制造业等六个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合计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即符合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的主体条件。这里需要着重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销售额比重的计算区间。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计算公式的分子为六个行业项下增值税销售额的合计数。第二,关于行业登记信息。对于纳税人六类收入占比超过50%,但纳税人登记的行业信息不属于这六个行业的,特别是六个行业中某类收入为该纳税人各类收入的最高值时,建议纳税人及时按规定办理行业登记信息变更。第三,关于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在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扩大到制造业等六个行业,并对存量留抵税额实施退税后,制造业等六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已经完全覆盖了此前的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因此,新政实施后,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是关于企业规模的划型标准。目前,相关部门对外公布的划型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由人民银行等5部门发布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按照“资产总额”这1项指标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划型;二是工信部等4部委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用“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三个指标中的一个或两个指标组合,分别对16类行业进行划型。此外,还有“教育”“卫生”等6类行业未纳入该划型标准。

为切实保障留抵退税政策落地落实,坚持规范统一和全覆盖的原则,留抵退税政策中用了上述两个标准中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来确定企业规模。同时,对这两个标准中未设置“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指标的行业,以及未纳入两个标准划型的行业,明确划型标准如下: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这里着重强调三个问题:第一,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第二,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第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在划型指标的运用上,有的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指标,有的只需要满足其中一个指标即可,纳税人应根据其所处不同国民经济行业适用相应的划型指标。

三、关于留抵退税基本条件

2022年留抵退税新政延续了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基本退税条件,即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这里需要说明三个问题:第一,这四项条件对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同样适用;第二,这四项条件对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样适用;第三,新政出台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普遍性留抵退税政策,即老政策继续实施,相较于新政策,老政策除需同时符合这四项条件外,仍需要满足“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门槛要求。

四、关于留抵退税额的计算

一是关于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是以留抵税额的余额为基础进行计算的,留抵税额包括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是指留抵退税制度实施前纳税人形成的留抵税额。在确定存量留抵税额时,以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为标准值。如果纳税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以2019年3月底数为存量留抵税额。如果纳税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存量留抵税额。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留抵退税制度实施后,即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新增加的留抵税额。如前所述,如果纳税人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则增加部分即为增量留抵税额。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纳税人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不再需要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为增量留抵税额。

二是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规定。为简化操作,减轻纳税人核算负担,此次留抵退税新政策不区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均设置统一的进项构成比例。同时,计算取数区间也与老政策相同,统一设置为2019年4月1日至申请退税前。

需要说明的是,纳入进项构成比例计算的扣税凭证中,增加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和纳入进项抵扣凭证范围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作为进项构成比例计算公式的分子,且这一调整也同样适用于继续实施的老政策。

三是关于可退还的留抵税额。以纳税人当期的增量留抵税额或者存量留抵税额,乘以进项构成比例,即计算出纳税人当期可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或者存量留抵税额。

五、关于退税申请时间

今年的留抵退税新政策,区分增量和存量,聚焦关键时间节点,实行梯次分步退税。具体时间安排是:

(一)关于增量留抵退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关于存量留抵退税。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分别可以自2022年4月、5月、7月和10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这里需要强调说明以下几个事项:第一,纳税人在申请留抵退税前,应先完成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第二,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一般规定是,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请留抵退税;同时,考虑到今年留抵退税涉及众多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2022年4-6月申请留抵退税的时间已从纳税申报期内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自2022年7月开始,申请留抵退税的时间恢复为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第三,延长4-6月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此次出台的新政策,同时也适用于继续实施的老政策。第四,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存在一定差异,为避免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负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税申请时间,纳税人可以同时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比如,微型企业在2022年4月既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也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因此,微型企业在4月份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只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一次退税申请,即可同时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第五,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纳税人在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比如,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如果4月份未申请,5月及以后也可以提出退税申请。

六、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衔接

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不能同时适用留抵退税政策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也就是说,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不得申请留抵退税;已获得留抵退税的,也不得再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此次留抵退税力度加大后,可能有此前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纳税人,希望重新选择留抵退税;同时也有纳税人在申请留抵退税时未考虑全面,也希望给予重新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机会。针对上述纳税人关切,14号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第一,纳税人需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已退税款的缴回。第二,纳税人必须在将需缴回的留抵退税款全部解缴入库以后,才能转入进项税额继续抵扣;未全部缴回入库的,不得转入继续抵扣。

七、关于留抵退税征管规定

2019年建立留抵退税制度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对留抵退税申请、受理、审核、退库等全环节流程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此次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并未对现行退税办理流程作实质性调整。分环节看,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关于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环节。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只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这张申请表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当面提交,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提交。结合新政策内容,《退(抵)税申请表》的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增加了部分栏次,调整了部分栏次表述,同时,为便利纳税人申请退税,各地电子税务局已实现《退(抵)税申请表》中大部分数据的预填功能,纳税人也可以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预填内容进行修改,最后进行确认,即可提交退税申请。

二是关于核准留抵退税环节。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留抵退税申请后,将按规定进行退税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出具审核结果。第一种情形是,纳税人符合全部退税条件,且未发现任何风险疑点及未处理事项,准予留抵退税。第二种情形是,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的一项或多项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第三种情形是,虽然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但存在风险疑点或相关未处理事项的,将暂停办理留抵退税,并对相关风险疑点进行排查,对未处理事项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按规定继续办理留抵退税。

三是关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环节。当税务机关作出准予退税的决定后,将相应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发送给同级国库部门。

四是关于税款退库环节。国库部门收到税务机关发送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后,按规定进行退库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退税款退付到纳税人指定的账户上。

天津发布15条措施助企纾困!附政策解读

燃气初装费可能真的不用交了 郑州市拟按每平方米18元收取城建配套费燃气价格可能上涨 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河南商报报道:昨天,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三审《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正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郑州市民可能不用再交3500元的燃气初装费和每年48元的维修费了。买房时将按每平方米交18元收取城市配套建设费。燃气价格将上涨。 [] 燃气初装费将变身城建配套费 昨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对《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正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审议的重点仍然是已经争议了6年的燃气初装费和维修费该不该收的问题。令市民惊喜的是,根据三审稿规定,以后再买房不用再交3500元的燃气初装费了,燃气初装费和维修费将要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买房时按每平方米交18元的城市配套建设费,还有是燃气价格可能要上涨的费用。 [解读] 谁买大房子谁掏钱多 原规定:燃气初装费3500元。 变化:“将来郑州市的燃气初装费将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房时按住房面积多少收费。”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主任司久贵说。郑州市将燃气初装费纳入城建配套费,初步定为按照住房面积收取,每平方米18元。省发改委已经研究过,原则同意,只待省办公会研究决定。 虽然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但与过去相比,费用还是降低了不少。以100平方米的房子为例,如果按每平方米18元收取,只收1800元,降低了1700元。 公司不能随便停气 原规定:如果燃气用户不按照燃气公司的规定交纳气费,每天要按所欠燃气费的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如果两个月不交纳气费,燃气公司可以停止供气。 变化:在这次审议会上,部分组成人员认为,供用气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用户不按期交纳气费时,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应由地方性法规作出“收取滞纳金”的惩罚性规定。而且,燃气使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不能随便中止供气。 破坏燃气设施最高可罚1万元 原规定:单位破坏燃气设施将罚1000元至5000元。鉴于破坏燃气设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法制委员会建议提高对单位破坏燃气设施行为的处罚数额。 变化:三审稿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和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擅自从事爆破作业的,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罚5000元至1万元。 维修费计入供气成本 原规定:居民每年还要交纳48元的燃气维修费。 变化:三审稿规定,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以燃气管道连接燃气燃烧器具软管的阀门为界,阀门之后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费用由用户承担;阀门和阀门之前的管道及设施由燃气企业负责维护管理,费用计入供气成本,由燃气公司承担。 “维修费用计入供气成本,燃气将来肯定要涨价。”郑州市人大代表、郑州燃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闫国起说。

麻烦纳,谢谢!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为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市经济平稳健康运行,3月25日,市办公厅印发《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若干措施》),自当日起施行。

《若干措施》共计15条,围绕市场主体关心的税费减免、稳岗用工、金融支持等方面分类施策,投入真金白银,进行精准扶持,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强化减税降费减负担

一、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中小微企业2022年内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2年对生产、生活业增值税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二、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对加工贸易企业暂免征收内销税款缓税利息。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四、按规定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和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已缴纳入库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五、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承租方2022年内存续租期短于前述减免期限的,按存续租期减免;已缴纳租金的,可顺延减免。对于其中通过间接方式承租国有房屋的,向最终承租方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方让渡的优惠金额。

实施援企稳岗保用工

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政策,将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1%政策延续至2023年7月31日。按照国家部署,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比例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60%最高提至90%。

七、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金融支持增活力

八、运用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扩大融资服务,针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推出信用产品,线上申贷快速放款。推广“智慧小二”金融服务平台,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随借随还类信用。

九、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微企业(银团除外)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刷卡手续费;取消支票、本票等部分票据业务收费。

支持科技创新添动力

十、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进入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OTC)挂牌展示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挂牌展示的费用给予补助。对在库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的融资贴息贴保补贴。

十一、对企业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耗总量控制。对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的企业给予用能优先保障;对单位能耗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给予用能总量保障;对符合产能置换政策的项目给予用能保障。对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示范单位给予奖励。

扩大有效需求挖潜力

十二、缓解旅游业经营压力,积极推进使用保险代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继续实施按8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

十三、对在本市举办展期3天以上(含3天)的展览主办单位给予资金补贴,对展览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至10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含)至20万平方米以及2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项目分别给予每万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万元、12万元、15万元资金补贴(室外展览面积按50%折算计入展览总面积)。

十四、运用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鼓励预留该部分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完善政务服务优环境

十五、园区内符合详细规划的产业用地,依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提规划条件,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15个工作日内报批出让方案;园区产业用地的用地性质可在工业、物流仓储、其他商务用地间按程序转换,规划指标可在基准指标内按需确定,均视为符合详细规划。

市发展改革委详解15条政策亮点

《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若干措施》)出台后,将给我市企业带来哪些好处?市发展改革委对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政策亮点进行了解读。

市场主体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更是千万个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年初以来,我市遭遇奥密克戎疫情突袭,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影响尤为明显。为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实现持续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委近期出台的系列助企纾困政策,从我市实际出发,强化统筹、精准施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了《若干措施》。该政策旨在拿出硬核、解渴的举措,统筹市区两级,在精准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基础上,帮助市场主体降低成本、减少房租支出、满足金融需求等,助力他们恢复元气,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据了解,《若干措施》主要通过实施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支持(减税费、减房租、金融减费让利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等举措,加大对市场主体支持力度。

一是突出“中小主体”,加力实施减税降费政策。《若干措施》在扩大政策惠及面的同时,突出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帮扶,包括落实国家减免税费政策,既有阶段性措施,也有制度性安排;既有退税,也有减税、免税、缓税等多种支持方式,呈现出覆盖范围更广、政策力度更大、优惠方式更多元的特点。比如,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将“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大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上述措施都将实质性增加市场主体流动资金,有效增强发展信心。

二是突出“集中诉求”,积极回应解决关键问题。《若干措施》重点围绕在调研调查中企业反映较集中的减税降费、金融支持、援企稳岗等需求制定措施。在房租减免方面,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缓解房租等刚性支出压力。在援企稳岗方面,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1%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等。在金融支持方面,针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新推出纯信用和随借随还类信用产品,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落实减费让利措施,精准满足融资需求。此外,提出压缩园区内符合详细规划的产业用地审批时限,按规定合理给予企业相应用能保障等措施,多角度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痛点难点”,促进市场主体在有效防范疫情风险前提下加快恢复发展。

三是突出“重点领域”,对症取帮扶措施。针对服务业部分领域具有接触性聚集性较强、中小微企业较多、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实际情况,《若干措施》突出对交通运输、旅游等领域加大帮扶力度,免征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继续实施按8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还将积极推进使用保险代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工作。同时,运用购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鼓励吸引办展,对在本市举办展期3天以上的展览按照不同展览面积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

支持市场主体发展15条政策咨询电话公布

为切实做好《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政策咨询工作,方便企业了解有关情况,我市公布市有关单位相关具体措施咨询联络方式,接受企业、单位来电咨询。

来源:天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