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道监测系统_天然气动态监测标准规范最新指南解读全文
1.湖南省年国土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2.主管矿山的是什么部门
3.碳排放的标准是什么?
4.坚持城乡环境治理体系统一 具体包括哪些措施
2020燃气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报告
为切实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我为大家整理的2020燃气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报告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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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和我省工作实际,现将《xx省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xx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x月xx日
方案为切实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
工作目标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条块结合,进一步厘清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健全信息化监管体系,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作用,把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贯穿全过程,着力建立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消除各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力争不发生燃气供应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减少燃气安全使用事故总量,有效防范餐饮场所燃气爆炸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切实提升城镇燃气安全水平。
二
整治时间
2020年5月至12月
三
整治范围
全面排查城镇燃气供应场站设施;整治供应违规违法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钢瓶、超期未检钢瓶、违规检验钢瓶等行为;加强液化石油气、气瓶及调压阀、连接管等配件产品质量管理;全面排查各类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风险隐患;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推动燃气泄漏监控信息平台建设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四
整治重点
(一)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1.各类场站、天然气管道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城镇燃气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xx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关于加强城镇燃气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等规范要求。
2.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安保防范工作各项要求。
3.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员工安全、消防和安保教育培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证上岗的是否100%持证上岗。
(二)瓶装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
4.瓶装液化气企业是否加强对供应站(点)、送气车辆、送气人员的管理,统一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
5.瓶装液化气企业是否落实用户实名制购气登记,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服务。
6.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出入道口运送钢瓶车辆的关注和临检布控,依法打击?黑气点?、流动?黑气贩?等违法犯罪行为。
7.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通过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和指导。
(三)气瓶充装、检验单位(机构)行为及产品质量。
8.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实现充装数据与地方监管部门的实时联网传输。
9.气瓶检验机构是否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立本单位检验气瓶的电子技术档案,实现检验机构的气瓶检验数据信息与气瓶充装单位、地方监管部门互联互通。
10.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非法改装气瓶、报废气瓶和无信息标识气瓶;严厉打击无资质充装二甲醚、擅自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行为。
11.气瓶检验机构是否建立相关制度,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照检验规范标准开展检验工作;是否存在出具虚检验数据、检验报告和检验标志行为;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气瓶、翻新气瓶,或者擅自销售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是否冒用其他检验机构名称进行检验。
12.对辖区内销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减压阀、灶具、热水器等产品质量开展,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销售不合格钢瓶、阀门、灶具和热水器等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结果。
(四)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管理。
13.餐饮用户是否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以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
14.餐饮用户是否每月对户内燃气设施设备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查内容详见附件1);是否在餐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燃气安全使用信息公示牌(详见附件2)。
15.餐饮场所是否存在违规储存、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行为;用气场所、燃气设备设施、用气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五
整治措施
(一)严格隐患销号。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滚动排查、清单管理、动态销号?制度;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责令制定详细可操作的整改,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费用、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实行挂牌督办,同时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有效完成隐患治理的工作闭环。
(二)明确配送标准。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使用货车运送液化气的,应当申请许可;使用三轮车、电动车开展城市内?最后一公里?配送的,可以不申请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要研究制定本地区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制定钢瓶配送的小型运输工具技术标准和行为规范,确保配送安全。
(三)严格市场准入。严格安全准入,做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核发,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已经进入市场的液化气企业,要加强充装、销售、配送和入户安检等环节经营检查,对没有健全的经营方案、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与经营规模不匹配的,未建立配送服务体系、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客户服务系统确保产品与服务质量安全责任可溯源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予以清出市场。
(四)实施智能管控。加快推进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餐饮场所安装带有燃气泄漏监测报警及自动切断功能的装置,建立燃气泄漏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实时分析集的燃气浓度,及时预警、同步推送,利用手机APP实时动态查看燃气浓度。
(五)强化监督执法。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隐患,严格依法责令?三停?、行政拘留和临时查封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定期检查餐饮用户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取停止供气措施,由属地街镇和餐饮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六
责任分工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镇燃气、城管执法):依据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xx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负责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报废)钢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进行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对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四)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城镇燃气、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城镇燃气、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五)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对于有关燃气安全的举报,依据《xx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涉及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六)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船只、从业人员、港区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八)教育、民政、旅游、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改用天然气。
(九)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七
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5月31日前)。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燃气管理工作职责,全面动员部署各级各单位迅速开展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至10月)。一是开展全面排查。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充装单位、钢瓶检验机构、餐饮用户等单位及其他燃气用户自行组织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列出清单、逐项整改。6月15日前完成排查工作。二是集中检查约谈曝光。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法开展督查,对燃气经营企业、气瓶检验机构、餐饮用户等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督促落实安全责任措施。三是实施综合治理。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完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纳入2020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内容。
八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工作。
请省直各有关部门于2020年5月20日前将本部门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三)广泛发动群众,加大查处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企业职工全面查找身边的安全隐患,充分用好《xx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通过12345热线,xx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和119消防举报电话等,及时举报各类风险隐患。加大对发生事故的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收集、汇总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请各地、各有关部门于2020年12月30日前将 工作总结 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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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年国土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一、土地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全国耕种的耕地面积为12339.22万公顷,园地1108.16万公顷,林地23396.76万公顷,牧草地26311.18万公顷,其他农用地2550.83万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535.42万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14.52万公顷,水利设施用地356.53万公顷,其余为未利用地。与上年相比,耕地减少2.01%,园地增加2.70%,牧草地减少0.16%,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增加1.03%,交通运输用地增加3.30%。
全国净减少耕地253.74万公顷,人均耕地已由2002年的0.098公顷降为0.095公顷。其中生态退耕223.73万公顷,包括退耕还林211.7万公顷,退耕还草11.95万公顷,退田还湖0.09万公顷。生态退耕是耕地面积减少的主要因素。
新增建设用地42.78万公顷,非农建设占用耕地22.91万公顷,比上年增加3.27万公顷,增长17%。其中独立工矿占用耕地11.17万公顷,比上年增加3万公顷,增长37%;公路建设占用耕地3.77万公顷,比上年增加0.76万公顷,增长25%。
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36.41万公顷,增加耕地3.28万公顷,净减少耕地33.13万公顷,比上年多6.27万公顷。灾毁耕地面积5.04万公顷,低于往年平均水平。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逐步完善,24个省(区、市)不同形式建立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目标责任制;26个省(区、市)实行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27个省(区、市)建立耕地储备库;21个省(区、市)建立耕地占补平衡统计台帐;城市建设用地补充耕地基本实现“先补后占”;逐步开展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31.08万公顷,其中整理增加耕地6.44万公顷,复垦废弃地增加耕地3.25万公顷,开发增加耕地21.39万公顷。补充的耕地比建设占用和灾毁耕地多3.13万公顷,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耕地大于建设占用耕地。
2001—2003年国土部共安排国家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731个,项目建设总规模47.39万公顷,其中,土地整理31.43万公顷,土地复垦4.01万公顷,土地开发11.95万公顷。新增耕地17.17万公顷。
土地管理为经济建设服务,重点抓好国家重大工程用地协调和报批:三峡工程淹没用地在库区淹没蓄水前报经院批准;西气东输从陕西靖边至上海白鹤镇涉及河南、山西、安徽、江苏、浙江、上海境内的永久性用地已经院批准;西电东送广东、湖北等省境内输电线路塔基、换流站用地已随工程进度报院批准;青藏铁路青海段工程用地已经院批准;南水北调江苏、山东、河南等省境内控制性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先行用地手续。
出台一系列耕地保护严格措施。基本农田实行“五不准”: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非农建设用地实行“六不报批”: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不报批;未按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不报批;城市规模已经达到或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已用完的不报批;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仍有闲置的不报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不报批;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报批。
二、矿产
2003年初,全国有查明储量的矿产共158种,其中,能源矿产10种,金属矿产54种,非金属矿产91种,其他水气矿产3种。原油、煤等能源矿产,铁等黑色金属矿产保有的查明储量不同程度下降。
第三轮矿产可供性论证第一期工作完成,摸清了45种主要矿产对国民经济建设保证程度情况。《中国的矿产政策》白皮书发表。新一轮油气评价工作正式启动。
国土调查及地质矿产勘查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57处,其中能源矿产15处,黑色金属矿产4处,有色金属矿产73处,贵金属矿产34处,冶金原料矿产2处,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11处,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产14处,其他水气矿产4处。新查明(预测)矿产量:石油7.99亿吨,天然气5035.39亿立方米,原煤51.95亿吨,铁7.02亿吨(矿石),铜443.26万吨(金属)。
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矿产开发取得重要进展,主要矿产品产量有所增加。我国最大的海上自营气田东方1?1气田一期工程顺利投产。全国煤炭产量超过16亿吨,生铁产量超过2亿吨,10种有色金属产量超过1200万吨。大庆油田在连续27年年产原油5000万吨以后,降至4840万吨。
全国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突破1600亿美元,贸易逆差进一步扩大。2003年矿产品进口量大幅度增加,其中原油进口9112万吨,铁矿石进口14813万吨,锰矿石进口286万吨,铬铁矿进口178万吨,铜矿石进口267万吨,钾肥进口657万吨。
矿产开发利用“引进来”成效明显。2003年有效的涉外勘查许可证108件,矿许可证332件。加拿大TVI太平洋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常宁市成立首家外商独立勘查公司。加拿大西南公司与云南核工业209地质队合作,在云南东川拖布卡发现了规模较大、品位富的金矿。
矿产勘查开发“走出去”取得新进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苏丹发现了一个世界级大油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伊朗卡山打出高产油气井。
三、海洋
全国海洋经济快速发展,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全国海洋产业总产值首次突破一万亿大关,达到10077.71亿元,增加值达到4455.54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82%。海洋产业结构调整发生积极变化,三次产业结构比例为28:29:4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302.8亿元,增长6.4%;第二产业增加值1221.88亿元,增长46.5%;第三产业增加值1930.86亿元,下降3.8%,下降的原因主要是因“非典”影响造成了滨海旅游业的负增长。沿海各海洋经济区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实行优势互补、联合开发,开始呈现海洋经济联合的趋势,区域海洋经济初具规模,其中长江三角洲经济区的海洋产业总产值最高,首次超过3000亿元。
我国在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进展。全年共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6500多本,确定海域面积约19万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约2.5亿元。开展了《海域使用管理法》执行情况大检查及“海盾2003”专项执法活动。院批准发布了《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报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海洋功能区划审批更加规范化、程序化。
院批准实施《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明确地提出了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原则与发展目标、主要海洋产业发展方向及布局、发展各具特色的海洋经济区域、加强海洋与环境保护以及需取的措施等。
四、土地市场和矿产勘查开发秩序治理整顿
取严厉措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党中央、院及时取果断措施,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做出一系列部署;五部委联合组成10个督查组,对全国31个省(区、市)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先后就治理整顿工作下发5个通报,三次致函各省(区、市)人民,两次召开全国省级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办公室主任会议;先后召开两次新闻发布会,宣布对9起涉及严重违反土地法规的案件进行公开调查;通报治理整顿检查验收的标准及检查验收工作安排。
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取得重要成果:各地停止审批设立新的开发区和开发区扩区;原有各类开发区6015个,已撤消3763个;各地发现土地违法行为17.8万件,立案查处12.7万件,结案12.4万件,罚没款12.2亿元,收回土地面积5878.4公顷。有925人被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2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排查出违规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2822宗,有效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
完善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土地市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市场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更加广泛;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基本确立,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力度不断加强;土地市场运行制度和组织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土地产权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土地权利体系日益完善。
全国出让土地面积18.68万公顷,其中招标0.62万公顷,拍卖0.89万公顷,挂牌3.68万公顷。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供地的比例由2002年的15%提高到2003年的28%。
整顿和规范矿产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加强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和具体部署安排。进一步打击非法矿,关闭浪费、破坏环境和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矿山。
印发《探矿权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取得明显成效。共出让探矿权矿权26080件,出让价款达到52.56亿元。其中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矿权11752件,出让价款26.98亿元。加强矿产执法监察,2003年共处理案件1.7万件,罚没款5942.69万元。
五、国土调查和规划
国土调查工作取得重要成果。完成地质调查实物工作量:1:25万区域地质调查及修测72.3万平方千米。1:5万区域地质调查0.5万平方千米。1:25万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15.6万平方千米。1:50万环境地质调查151.8万平方千米。1:20万物化探遥感调查47.7万平方千米。1:100万重力23.4万平方千米。航空遥感8.2万平方千米。机械岩心钻探12.6万米。
农业地质调查全面部署,基本覆盖我国东部和中西部主要农业经济区,面积达108万平方公里,目前已与浙江、四川等17个省(区、市)合作,签订了农业地质调查合作协议,2003年已完成调查面积14万平方公里。
完成三峡库区1:5万航空遥感勘查面积达32000平方公里,全面覆盖三峡库区及周边地区,记录了三峡大坝蓄水前长江最低水位时库区历史状态,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库岸变迁、生态环境演化、监测、相关研究等提供了珍贵的基础资料。
完成新一轮地下水评价。全国地下水天然量多年平均为9235亿立方米,其中地下淡水天然为8837亿立方米,地下微咸水天然为277亿立方米,地下半咸水天然为121亿立方米。全国地下淡水可开多年平均为3527亿立方米。
查明首都地区地下水总量、开发潜力及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评价怀柔、平谷等5处地下水应急水源地;查清华北平原浅层和深层地下水位降落漏斗的空间分布及演化过程;完成西南岩溶石山石漠化现状调查,并实施动态监测;西南岩溶石山典型流域地下水调查与开发示范在贵州大小井、云南小江流域初见成效。在四川、重庆和云南等省(市)的红层地区,完成探结合示范浅井868眼,在西北、东北缺水地区施工示范深井25口,直接解决了近11万人的饮用水问题。
查明我国耕地后备数量、质量、分布等数据。国家级耕地后备734.33万公顷,其中西部地区547.53万公顷,中部地区65.40万公顷,东部地区121.40万公顷。
加强土地市场监控。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发布土地市场信息,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为适时制订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提供依据,保障土地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国土规划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取综合措施,加强国土规划实施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准备工作有序开展,12个县级、14个市(地)级和2个省级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相继展开。31个省(区、市)的矿产规划全部发布实施;已有260个市(区)、705个县(区)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开展天津、深圳、新疆、辽宁国土规划试点。国家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省级矿产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
六、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防治
院颁布《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预防、地质灾害应急、地质灾害治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土部和中国气象局联合建立了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制度。2003年汛期,共在中央电视台发布当日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56次,在国土部网站和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上共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109次。
在地质灾害多发区开展县市地质灾害调查和群测群防工作,成效明显。截止2003年底累计完成545个县市调查,并建立了相应的信息系统和群测群防网络。建立国家和省两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及地质灾害报告制度,全国成功预报地质灾害6次,避免人员伤亡近3万人。
全国共报告发生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13832起,造成743人死亡、125人失踪、56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65亿元。地质灾害比较严重的有四川省、陕西省、湖南省等。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取得初步成果。组织完成对三峡库区二期治理工程的验收,确保135米水位蓄水前的二期工程治理和地质安全评估任务的完成。继续抓好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程建设,对库区136处重点隐患点和库岸实施了专业监测,近1800处地质灾害监测点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初步实现库区地质灾害监测数据和预警信息的网络化管理。坝前135米水位蓄水以来,已成功预警16处滑坡,其中群测群防系统预警10处,专业监测系统预警6处,使3000余人的生命和财产得到有效保护。
加强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完成安徽黄山等8处世界地质公园的审查报批。完成对44个国家地质公园的审批。
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建设。重点推进省级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江苏省、浙江省取得实质性进展。组织开展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完成了河北省鹿泉市、江苏省盱眙县等18个典型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示范工程。
继续开展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站网建设工作。重点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华北平原的地面沉降监测工作。目前长江三角洲地区的上海市已建设基岩标30座,分层标组28组,GPS基准监测网点36座,地下水监测孔320个。
七、科技与信息化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稳步推进非营利科研机构组建工作。开始制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筹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国土科技发展战略部署。承担国家重大科学工程1项,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4项,高技术研究发展项目11项,科技攻关11项,国土科技创新重点项目27项,实施科技创新人才工程,新建6个部级重点实验室。
组建国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7个分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国土标准化管理办法》,发布《国土信息化标准化指南》和《农用地分等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农用地估价规程》、《耕地后备调查与评价技术规程》、《国土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5项行业标准。
中国大陆科学钻探工程的主孔已钻至3665.87米,在超高压变质带研究、科学数据库建设等方面取得多项重要成果。在辽西发现第二件初鸟类化石?东方吉祥鸟。首次应用深地震三维精细反射、流体地球化学示踪、深穿透地球化学等高新技术,建立长江中下游大型矿集区深部三维成矿模型,形成探测深部成矿建造的新技术和方法。开发成功直接提取滑坡变形量的高精度快速GPS解算技术、新型多功能钻孔倾斜仪、岩土体推力监测系统及光纤监测系统,已直接应用于三峡库区专业监测工程。
开展土地利用和土地覆被变化研究,建立了国家尺度土地可持续利用评价指标体系。集成“3S”技术和PDA技术,研制成功经济、可靠、高效、高精度的土地调查作业系统。开发成功低空无人遥感监测系统,可直接应用于突发及土地利用现状的高精度调查和监测。
国土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国家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基本实现了审批过程的网上运行。国家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对全国、31个省(区、市)、81个重点城市(50万以上人口)的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控制指标数据综合管理。矿业权管理信息系统在部机关及全国2400多个节点推广应用,实现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系统间远程数据查询和网上数据共享。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信息数据模型和土地信息参考模型,形成一套完整的土地信息标准框架技术体系。
加强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数据中心运行环境得到完善,1∶50万全国地质图、矿产规划、全国1∶50万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全国地质资料目录等一批数据库系统集中管理,并统一对外提供服务。
八、测绘管理与服务
测绘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全面贯彻实施修订后的《测绘法》,发布实施《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完成了《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等8部草案审议前的各项工作。地方测绘立法取得重要进展,已有3个省(区、市)出台测绘管理条例,13个省(区)的测绘管理条例草案已报当地人大或审议。
测绘管理与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地图市场整顿取得显著成效,全国共查处地图违法案件5000多余件,没收各类违法地图制品150多万件。
测绘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全国6800多个测绘资质单位开展了质量自查,取消资质165个,降低等级36个,缓登36个。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发布实施2000国家重力基本网、全国1:5万地名数据库、全国1:100万、1:2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完成国家基础测绘设施项目。
测绘科技创新取得新成绩。《国家中尺度基础地理信息工程与空间决策》、《遥感影像处理原型系统设计》等投入使用。
测绘系统对外提供地形图约65万张,大地成果约6.9万点,航展成果约31万片,数字地图约7万幅,数据量约为63TB;编制出版了各类地图1572种、图书454种,总印数1.2亿多册(幅)。
主管矿山的是什么部门
2005年,全省国土系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保护节约、保障支持发展、维护合法权益、服务社会发展的思路,认真落实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全面整顿规范矿产开发秩序等系列政策措施,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为全省经济建设和发展提供保障,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国土状况
(一)土地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2005年全省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面积1 793.17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84.64%;建设用地面积133.87万公顷,占总面积的6.32%;未利用地191.50万公顷,占总面积的9.04%。全省主要地类面积分别为:耕地381.59万公顷,园地49.75万公顷,林地1 189.18万公顷,牧草地10.45万公顷,其他农用地162.17万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05.37万公顷,交通用地9.15万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9.34万公顷,未利用地191.50万公顷,见图1。
图1 2005年湖南省土地利用现状
2005年国土部门认真落实院关于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央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规定,实行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建设占用耕地“六个不报批”等规定,严把土地审批关,遏制了建设占用耕地的过快增长,有力地促进了耕地保护。全省耕地减少趋势趋缓,耕地总面积与2004年相比仅减少0.01%。园地减少 0.19%,林地增加 0.01%,牧草地减少 0.10%,其他农用地减少0.076%,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增加0.51%,交通用地增加1.96%,水利设施用地增加0.076%,未利用地减少0.31%。
2005年度全省耕地减少6 994.52公顷,其中生态退耕2 337.46公顷,农业结构调整565.21公顷,建设占用3 629.98公顷,灾毁耕地323.73公顷,其他方式减少138.14公顷;2005年共增加耕地6 502.76公顷,全年实际净减少耕地491.76公顷(7 376.5亩),减小幅度比2004年下降.15%。
通过开发、整理、复垦和农业结构调整以及其他途径,全省增加耕地共6 502.76公顷。其中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耕地6 267.28公顷,比去年增加10.06%,占增加耕地的96.4%,这其中,土地开发增加4 784公顷,土地整理增加1 069.71公顷,土地复垦增加413.57公顷。农业结构调整增加耕地123.77公顷,占耕地增加的1.9%,其他方式增加耕地111.7公顷,比去年减少0.%,占耕地增加的1.7%。通过开发、整理、复垦新增的耕地6 267.28公顷,与建设占用的3 629.98公顷耕地相抵,净增2 637.3公顷,全省连续六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从耕地面积增减变动情况看,耕地减少速度趋缓的主要原因是:建设占用耕地得到有效控制,生态退耕力度减弱。2005年建设占用3 629.98公顷,比上年减少12.8%,占耕地减少总量的51.9%;同时生态退耕力度减弱,退耕面积2 337.46公顷,比上年减少86.23%,占耕地减少总量的33.4%;另外,灾毁和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323.73公顷和565.21公顷,分别比上年减少28.77%和86.04%。
(二)矿产
全省已发现各类矿产141种(含亚矿种),其中能源矿产10种,金属矿产55种(含2种亚矿种),非金属矿产74种(含19种亚矿种),水气矿产2种。已探明储量的矿产共101种(含18种亚矿种)。全省有特大型矿床8处,大型矿床105处,中型矿床277 处,小型矿床1 163处,矿点5 000余处。
2005年矿产勘查取得新进展。全省新发现矿产地11处,其中石煤矿1处,锌矿1处,钒矿1处,铜矿2处,钨矿2处,锡矿1处,钼矿1处,萤石矿1处,熔剂用石灰岩1处。
2005年全省新查明矿产8种,提交量金15 885千克(金属),铅锌60 172吨(金属),锰7万吨(矿石),钒65 000吨(五氧化二钒),锡3 180吨(金属),煤10 347千吨,萤石30万吨(矿石),熔剂用石灰岩43 206万吨(矿石)。
全省共有57种(含亚矿种)矿产的保有储量居全国前十位,34种矿种的保有储量居全国前五位,重要矿产中,钨、普通萤石、海泡石粘土、隐晶质石墨等居全国之首;钴、钒、锑、重晶石等居全国第二;金刚石位居全国第三;铅、锌、高岭土、铌、钽分别居全国第四、五、六位。国内已发现的全部有色金属矿种全省几乎均有探明储量,其中钨、铋、锑的保有储量在全国和全球均具优势,分别占世界总储量的34.81%、37.18%和9.34%。全省矿产潜在价值估为1.2万亿元,排全国第16 位,人均排全国第22 位。但全省矿产禀赋存在很大缺陷,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石油、煤炭、铁矿石、天然气、钾盐等15种大宗支柱性矿产大多短缺,主要矿产质量不高,低品位、难选冶矿产多。
二、国土开发利用
(一)土地开发整理复垦
2005年,全省共完成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528个,涉及土地面积13 510.73公顷,总投资35 628.18万元,与2004年投资基本持平。增加农用地7 152.41公顷,其中增加耕地6 918.39公顷,比2004年增加10.42%;通过开发、整理、复垦增加建设用地123.37公顷,是2004年的5.82倍。
1.土地开发
土地开发项目415个,涉及土地面积6 098.17公顷,总投资18 739.25万元。增加农用地面积5 617.44公顷,较2004年增加11.65%,其中增加耕地5 617.44公顷,较2004年增加27.49%;增加建设用地13.02公顷,是2004年的2.89倍。
2.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项目个,涉及土地面积7 042.14公顷,总投资15 695.57万元。增加农用地面积1 176.5公顷,比2004年减少26.08%,其中增加耕地1 266.88公顷,比2004年减少6.75%;增加建设用地109.38公顷,是2004年的25.55倍。
3.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项目16个,涉及土地面积370.42公顷,总投资1 193.36万元。增加农用地面积249.65公顷,比2004年减少52.82%;其中增加耕地1 266.88公顷,比2004年增加153.04%;增加建设用地面积0.公顷,比2004年减少9.63公顷。
(二)矿产开发利用
1.地质调查与勘查
受经济增长和能源、原材料需求增长和拉动,2005年全省矿产勘查活跃,地勘投资增加。地质勘查总投入 6 711.08万元(属地化单位地勘投入),其中,中央财政拨款1 403.53万元,比2004年减少60.24%,地方财政拨款1 833.3万元,比2004年增加967.11%,企事业资金投入2 588.29万元,比2004年增加13.76%。勘查的矿种主要有能源矿产2 177.46万元,比2004年增加40.73%,黑色金属矿产6.8万元,比2004年减少27.16%,有色金属矿产2 067.39万元,比2004年减少31.31%,金矿714.41万元,比2004年减少58.07%。
2.开发利用
全省已开发利用矿产93种,矿山企业6 955个,其中大型矿山12个、中型49个、小型2 262个,小矿4 632个,矿业从业人员38.04万人。2005年固体矿石产量2.01亿吨,矿山企业工业总产值189.1亿元,加上非矿山企业的矿产品加工、冶炼产值,全省矿业总产值约占工业总产值的1/4。
全省能源矿产有煤、石煤、地热,其中以煤炭为主。2005年产煤4 849.278万吨,与2004年基本持平;黑色金属矿产有铁、锰、钒,2005年铁矿产量为283.54万吨,比2004年增加199%;锰矿产量为194.93万吨,比2004年增加8.5%;全省贵金属矿产丰富,2005年金矿石产量为117.82万吨,比2004年增加21.5%。有色金属是全省的优势,所探明的矿产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开发利用,其中锡、钨矿产量增长幅度较大。
三、国土市场
(一)土地市场
2005年完成了全省存量土地专题调查,摸清了全省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存量土地的家底,掌握了闲置土地、空闲土地以及批而未供土地的情况,并提出了盘活存量土地的建议。加大了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力度。2005年存量土地供应达到5 357.56公顷,占全省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63%。制定实施了《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加大市场配置力度。完成了《湖南省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启动了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建立了预测、预警、预报分析制度。对全省土地市场中一些严重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和纠正。
土地市场日趋规范。全省100%的市州、县市区实施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较充分地发挥了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全省土地出让总收入达到158.19亿元。
土地供应比2004年减少。2005年,全省供应土地总面积8 488.95公顷,比2004年减少了3.7%。其中:土地出让12 653宗,出让面积6 075.8公顷,比2004年减少了6.5%,占供应总量的75%,出让收入158.18亿元,比2004年减少14.6%;以划拨方式供地1 987.14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3%,单位面积出让价款平均为248.42 元/平方米,比2004年减少了8.5%;土地租赁788宗,面积73.12公顷,租赁收入473.28万元,比2004年减少14.06%;其他方式供地443宗,面积57.11公顷,供地收入8 291.46万元,比2004年减少91.71%。
历史遗留的经营性用地问题基本处理完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全面推行,所占比例稳步提高。2005年全省招拍挂出让土地面积和出让价款分别为2 790.9公顷和93.45亿元,分别比去年增加21.46%和16.61%。占总数的43.83%和59.07%,分别比去年提高9.13和15.77个百分点。市场在土地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加强。
出让用地用途,主要以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和工矿仓储用地出让为主,三类用地宗数、面积、金额分别占出让总数的.4%、96%和96.2%。其中:商服用地出让2 990宗,面积1 258.74公顷,金额422 912.85万元,分别占出让总数的23.54%、19.77%和26.73%;住宅用地出让7 604宗,面积1 751.19公顷,金额705 620.44万元,分别占出让总数的59.87%、27.5%和44.6%;工矿仓储用地出让1 777宗,面积3 103.79公顷,金额3 938.21万元,分别占出让总数的13.99%、48.74%和24.89%。详见表1。
表1 2005年湖南各类用地出让情况
土地交易比上年增多。2005年度全省国有土地转让28 687宗,面积2 028.41公顷,转让金额749 513.93万元,分别比2004年增加11.78%、2.67%、2.11%。
出租土地506宗,面积10.34公顷,收取租金1 315.35万元,分别比2004年增加13.2%、8.61%、13.71%。
抵押土地3 440宗,面积5 790.76公顷,抵押金额2 344 113.1万元,分别比2004年增加15.24%、10.82%、10.1%。
国有土地转让、出租和抵押主要以商服用地、工矿仓储、住宅用地为主。其中:商服用地、工矿仓储、住宅用地共计转让28 535宗、面积1 965.17公顷、转让金742 898.87万元,分别占转让总数的99.47%、96.88%和.07%。
商服用地、工矿仓储、住宅用地共计出租506宗、面积10.34公顷、租金1 315.35万元,均占出租总数的100%。
商服用地、工矿仓储、住宅用地共计抵押3 389宗、面积5 624.22公顷、抵押价款2 281 939.51万元,分别占抵押总数的98.52%、.12%和.35%。
(二)矿业权市场
2005年,矿业权市场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推行探矿权矿权年度出让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禀赋条件和矿产品市场需求编制矿权年度出让,合理调控矿权投放总量,对钨矿开实行配额管理,全省19个钨矿企业下达钨精矿生产指标10 620吨,全省各地共上报矿权出让项目553个,省厅批准出让项目216个,有效地扭转了无序开发的局面,促进保护与合理利用。逐步规范矿权交易行为。按照公正、透明、依法规范的要求,对矿权委托出让,矿权拍卖机构的确定,矿权评估费支付标准、方式、期限,矿登记资料编制单位的确定等作出明确规定,把矿权交易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大力推进招拍挂出让。
1.探矿权市场
2005年全省出让探矿权76宗(其中煤矿47宗、金矿11宗、铁矿6宗、锰矿5宗、铅锌矿2宗、锑矿1宗),出让价款7 335.26万元,宗数、价款分别是2004年的3.47倍、18.91倍。在76宗探矿权的出让中,申请审批2宗,金额702.94万元,拍卖2宗,价款640万元,挂牌72宗,价款5 992.32万元。招拍挂宗数与价款分别占总出让宗数和价款的.37%和90.42%。
2.矿权市场
2005年共出让矿权2 959宗,出让价款184 477.91万元,出让宗数和价款分别比2004年增长53.48%和131.67%。出让的矿权中,行政审批2 442宗,金额41 065.1万元;招标32宗,价款128.4万元;拍卖48宗,价款126 216.2万元;挂牌437宗,价款17 068.26万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517宗,占总宗数的17.47%,出让价款143 412.81万元,为出让总价款的 77.74%。招拍挂宗数、出让价款分别比 2004年增加 35.7%、122.02%,但行政审批宗数在矿权出让中所占比例较大,矿权市场建设仍须进一步规范。
2005年出让矿种主要以煤矿、铁矿为主,分别有1 571和21宗,价款达60 546.54万元和82 875.06万元,占总价款的77.74%。其中祁东铁矿区对家冲矿段10-18线、老龙塘矿段22-31线两个铁矿矿权拍卖,以4.05亿元成交,创全国单宗矿权拍卖最高价。
3.矿业权转让
全省探矿权转让15宗,转让价款1 369.8万元,是2004年的27.40倍。全年矿权转让80宗,其中煤矿37宗、铁矿8宗、金矿7宗、有色金属10宗、非金属矿17宗;转让价款67 165.62万元,转让宗数和价款分别比2004年增加46.94%和64.01%。其中出售61宗,价款8 908.91万元,作价出资14宗,价款58 250万元,其他5宗,价款6.4万元。2004~2005年矿业权转让情况见表2。
表2 湖南省矿业权转让增长情况
四、国土行政管理
(一)依法行政
1.法规方面
研究出台了《土地市场管理办法》、《全省征地年产值标准》、《湖南省征地程序规定》、《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土地利用管理办法》,修改完善《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起草了《湖南省石墨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裁决工作,全年共办理案件47起。
2.依法规范方面
制定了2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性规定,完善行政程序。在代省拟制全省征地年产值标准时,受省委托组织了本系统的首次立法听证。国土部决定在2006年重点推广全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工作经验,我厅的政务公开工作,被省评为7家先进单位之一。
3.执法监察方面
加大了案件查处力度,与监察部门建立了联合查处国土重大违法案件机制,省厅直接立案查处醴陵市人民越权批地、临湘市人民非法用地等一批大案要案,公开立案和挂牌督办了12起重大矿产违法行为。
4.信访工作方面
本着“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原则,加大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与群体件工作力度,向市州专项小组交办的249件案件,已结案248件,结案率达99.6%,得到了省联席办的充分肯定。全面贯彻落实新《信访条例》,制定了相关配套制度。全年共接待来访941起,3 224人次,处理来信940封,信访工作呈现出“四下降”、“一平稳”的态势。
5.行政复议方面
全省2005年度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8件,比上年增加9.9%,受理47件,增加11.9%。本年审结45件,与2004年减少2.17%。申请行政复议中,涉及行政处罚的29件,行政许可的3件,行政强制措施的5件,不作为的1件,其他6件。本年审结的45件行政复议中,维持的35件,撤销的3件,撤回申请的4件。责令履行的1件,本年未审结的4件。
(二)土地行政管理
1.农用地转用
2005年省共批准建设用地总面积8 738.37公顷,其中农用地转用6 018.89公顷,耕地3 250.8公顷,分别比2004年增加1.82%、减少9.54%和15.78%。近年全省批准建设用地情况见图2。
图2 2000~2005年湖南省批准建设用地情况
在批准用地中,分批次建设用地6 898.54公顷,占78.95%;单独选址建设用地1 839.83公顷,占21.05%,其中,交通运输用地746.31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868.07公顷。
2.土地征收
全省各类建设用地项目共计征收土地7 315.03公顷,其中农用地5 157.91公顷,征地总费用为548 934.55万元,安置农业人口75 534人。
3.划拨土地
2005年全省划拨各类土地1 477宗,面积1 987.15公顷,占土地供应总量的31.2%;划拨宗数较2004年(1 430宗)增加3.18%。
4.土地权属管理
全省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2 362个乡镇、4.66万个村,共计动员5.2万人,筹集经费2 859.8万元。全省应发证数85 860本,已发证数78 529本,占全省应发证数的91.5%,调处土地权属纠纷2 806起。省厅对14个市(州)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情况进行了验收,随机抽查了59个县(区)的发证资料,从总体上看,基本上做到了程序合法,操作规范,手续完备,资料齐全,达到了权属明晰,面积准确、界址清楚的要求。
5.土地资产处置
全省共处置改制企业1 877家(其中4家上市公司),处置土地4 347宗,涉及土地面积6 035.43公顷,总金额达382 858.8万元,处置金额比2004年减少了20.76%。
处置的1 877家改制企业中,授权经营的7家,处置土地8宗,土地面积17.公顷,涉及金额1 741.76万元;作价出资(入股)4家,处置土地25宗,土地面积13.86公顷,涉及金额1 093.7万元;出让1 766家,处置土地4 082宗,涉及土地面积2 085.94公顷,涉及金额441 344.9万元;国家出租116家,处置土地1 793宗,土地面积5公顷,涉及金额846万元;保留划拨55家,处置土地138宗,土地面积23公顷。
6.基本农田保护
与省农业厅制定下发了基本农田保护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补划基本农田工作暂行规程,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了基本农田数据建库工作,部署安排了93个县开展建库工作,完成初步成果的有60多个。根据院《省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代拟了《市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报省审定。组织向部申报了安乡、平江、南县、湘潭、衡阳、慈利6个县为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
(三)地矿行政管理
1.整顿和规范矿产开发秩序
按照院统一部署,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开发秩序工作,制订了实施方案,召开了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目前,第一阶段工作进展顺利,得到院督查组的肯定。基本形成了新时期矿产行政管理的思路。①以矿产规划为基础,建立以禁区、限区和可区为区域调控特征,对重点矿种实行总量调控的矿产开发规划体系;②建立年度矿业权投放量管理体系,并由部门管理行为上升为综合管理行为;③将矿权审批纳入行政许可范畴,严格依法行政;④突破、创新原有政策框架,坚持以市场机制配置矿产为导向,大力推进矿权市场和产权制度建设;⑤突破“等、靠、要”的传统地勘投入思维,构建以矿业权国家收益投入为主的地勘项目投入新机制,促进矿产市场与地勘工作的良性互动;⑥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原则,建立以备用金制度为核心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以汛期为主要时间段的地质灾害监测与群防危机管理体系;⑦通过试点,构建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矿业权收益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基层和矿区人民群众支持和维护矿产秩序的积极性;⑧着手构建科学的储量检测和储量评估制度,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和发布工作,严格规范储量评估机构管理。
2.储量管理
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评审质量。建立了专家库评审制度;对全省储量评审备案工作进行了检查,下发了“关于加强矿产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全省储量评审专家和储量管理人员进行了“地质矿产勘查规范”和“储量评审技术处理”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按国土部第23号令,省级完成查明储量登记22个、占用登记875个、压覆登记2个、地热矿泉登记5个。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保管保护、社会化服务的力度。①严把勘查许可、矿许可内部会审关,使不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获得勘查许可或矿许可,实行项目跟踪管理、地质资料汇交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登记审批会审制度办法,全年依法汇交成果地质资料845种。②提高地质资料数字化社会化服务,全年完成地质资料图文数字化1 321套、光盘170张、彩图26 493张、黑白7 370 张、文字133 178页;2005年地质资料借阅3 033人次,提供图文95 153件次。
3.勘查许可证批准登记
2005年全省批准登记勘查许可证423个,其中能源矿产102个(煤94个、地热7个),黑色金属矿产42个,有色金属矿产135个,金矿108个,非金属矿产31个,水气矿产13个,批准登记面积3 830.46km2,比2004年同期增加53.61%,收取矿业权使用费89.89万元,同比增加87.11%。从获得勘查许可证的企业经济类型看,国有企业(225个)和私营企业(106个)为主要勘查力量,分别占到持证总数的53.19%和25.06%,其他有限责任公司(35个)、股份有限公司(19个)、集体企业(9个)、股份合作企业(15个)、其他企业(9个)。
4.矿许可证批准登记
全省批准登记矿许可证6 766个,其中非金属矿产4 031个(占59.58%,其中化工矿产101个),能源矿产2 124个(占31.39%),黑色金属矿产240个(占3.55%),有色金属矿产281个(占4.15%),贵金属矿产68个(占1.01%,金矿66个),稀有、稀散、稀土矿产 6个(占 0.09%),水气矿产 16个(占 0.24%)。批准登记面积2 303.95km2,矿权使用费2 592.12万元,比2004年(1 754.11万元)增长47.77%。
从开矿产的企业经济类型看,私营企业(3 288个)和集体企业(1 765个)为主要类型,其余分别为国有企业(386个)、股份合作企业(340个)、股份有限公司(288个)、有限责任公司(198个)、联营企业(47个)、独资经营企业(94个)、外资企业(2个)和其他企业(87个)。
五、国土执法监察
(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
2005年全省共发现土地违法行为 6 104件,涉及土地面积 1 103.68公顷(耕地295.64公顷),其中历年隐漏1 219件,涉及土地面积223.01公顷。本年立案查处4 126件,涉及土地面积954.55公顷(耕地238.2公顷),其中隐漏案件立案990件,涉及土地面积212.54公顷,本年发生案件立案3 136件,涉及土地面积742.01公顷(耕地184.55公顷)。较2004年相比,发生案件立案数减少了10件,下降了0.3%。
2005年共结案4 003件,涉及土地面积802.61公顷(耕地1.78顷),其中处理上年未结案件213件,占5.3%;处理隐漏案958件;处理本年发生案件2 832件,占70.75%。从查处的违法主体看,各级土地违法案件54件,比上年减少48.07%,其中市级机关6件,县级机关31件,乡级机关17件;其他单位和个人土地违法案件2 778件,比上年减少52.8%,其中村(组)集体121件,企事业单位380件,个人2 277件。2004~2005年立案结案情况见表3。
表3 湖南省土地违法案件
2005年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共拆除构筑物62.77万平方米,没收构筑物28.80万平方米,收回土地67.86公顷(耕地54.92公顷),收取罚没款3 169.22万元。全年通过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5 245件,涉及土地面积671公顷(耕地202公顷),制止违法行为3 713件,涉及土地面积471公顷,其中耕地150公顷,挽回经济损失4 700.45万元。全年行政处分3人,党纪处分12人,刑事处罚1人。
2005年处理的2 832件本年发生案件中,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案件285件,占10%;破坏耕地案件167件,占5.89%;未经批准占地2 276件,占80.37%;非法批地案件15件,占0.53%;其他案件89件,占13.21%。
(二)矿产违法案件查处
2005年全省矿产违法案件共立案1 343件,比上年增加10.08%,其中勘查类违法案件14件,占1.04%;开类违法1 306件,占.24%;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补偿费23件,占1.72%。从违法主体看,企事业单位230件,集体136件,个人7人。另有上年未结案件100件。本年结案1 313件,比上年增加20.35%,其中勘查13件,开1 207件,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补偿费15件,处理上年未结案78件。
全省吊销勘查许可证1个,收取罚款1万元,全年刑事处罚19人。
2005年立案查处的矿产违法案件中,以开类违法行为最突出,全年共查处1 306起,占本年立案的.2%,其中尤以无证开、越界开现象普遍,共查处1 188起,占本年查处的开类违法案件的90.1%。其中个人违法案件956件,占全年查处案件总数的73.2%。究其违法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①由于煤炭价格持续走高,一些人受暴利驱动,不惜以身试法,非法开;②矿产法律意识不强,非法转让矿权案件时有发生。
六、国土机构队伍建设
(一)国土体制改革
省以下国土管理体制基本理顺。进一步理顺了区、乡国土管理体制。全省34个市辖区的国土管理部门已全部改为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设立国土分局,其机构、编制、经费由市人民管理。全省2 264个乡镇国土所已有2 160个由县(市)国土局垂直管理。
(二)国土管理机构和人员
2005年各级国土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较上年有所增加,全省共有县级以上各级国土管理机构139个,从业人员16 947人,行政编制人员3 474人,比上年增加8.83%。从业人员学历构成情况见图3。
图3 2005年湖南省国土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全省各级国土管理机构收入总额182 951.10万元,比上年增加45.1%,其中中央财政拨款61 638.99万元,地方各级财政拨款88 467.73万元,其他收入32 844.38万元。
全省共有乡级土地管理所2 229个,从业人员2 102人,其中专职人员2 068人,占98.4%。
(三)国土管理人员培训
各级国土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干部队伍建设,2005年共有1 745人次通过了管理及业务知识培训,其中党校培训649人次,各级行政学院培训170人次,其他培训926人次;学历教育2人,其中在读博士3人、硕士17人、本科436人、专科516人。本年取得学士学位27人。
碳排放的标准是什么?
属于自然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极地、深海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调查监测评价。制定自然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地方自然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国自然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四)负责自然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产。
扩展资料自然部的内设机构:
矿业权管理司。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能源和金属、非金属矿产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国探矿权、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矿产保护监督司。拟订矿产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
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部
坚持城乡环境治理体系统一 具体包括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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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城乡的污染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农村环境治理是一个极其艰巨、复杂和漫长的过程。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城乡分割的环境治理模式,环境治理的重点一直是城市和工业,农村环境治理基本是“垃圾靠风刮、污水靠蒸发”的状况。
2、大多数法律法规是针对城市环境保护建立的,农业和农村污染的检测、管控和保护体系尚未建立。
3、与城市专设环保机构相比,农村环境治理机构不健全,基层环保力量严重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4、农村环境治理长期投入不足,造成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相当薄弱,乡村基础设施严重短缺。
“城乡共治”是构建统一环境治理体系的核心,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农村环境治理迫在眉睫,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环境治理体系,其核心在于“城乡共治”。具体的措施如下:
一、健全自然资产产权制度。
1、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
坚持公有、物权法定,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产的产权主体。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
2、建立权责明确的自然产权体系。
制定权利清单,明确各类自然产权主体权利。处理好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创新自然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除生态功能重要的外,可推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明确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归属关系和权责,适度扩大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担保、入股等权能。明确国有农场、林场和牧场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权能。全面建立覆盖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产的有偿出让制度,严禁无偿或低价出让。统筹规划,加强自然资产建设。
3、健全国家自然资产管理体制。
按照所有者和监管者分开和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整合分散的全民所有自然资产所有者职责,组建对全民所有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海域、滩涂等各类自然统一行使所有权的机构,负责全民所有自然的出让等。
4、探索建立分级行使所有权的体制。
对全民所有的自然资产,按照不同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研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代理行使所有权职责的体制,实现效率和公平相统一。分清全民所有中央直接行使所有权、全民所有地方行使所有权的清单和空间范围。中央主要对石油天然气、贵重稀有矿产、重点国有林区、大江大河大湖和跨境河流、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海域滩涂、珍稀野生动植物种和部分国家公园等直接行使所有权。
5、开展水流和湿地产权确权试点。
探索建立水权制度,开展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确权试点,遵循水生态系统性、整体性原则,分清水所有权、使用权及使用量。在甘肃、宁夏等地开展湿地产权确权试点。
二、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1、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
统筹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健全基于主体功能区的区域政策,根据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不同定位,加快调整完善财政、产业、投资、人口流动、建设用地、开发、环境保护等政策。
2、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简化自上而下的用地指标控制体系,调整按行政区和用地基数分配指标的做法。将开发强度指标分解到各县级行政区,作为约束性指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将用途管制扩大到所有自然生态空间,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严禁任意改变用途,防止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红线的破坏。完善覆盖全部国土空间的监测系统,动态监测国土空间变化。
3、建立国家公园体制。
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永续利用,改革各部门分头设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的体制,对上述保护地进行功能重组,合理界定国家公园范围。国家公园实行更严格保护,除不损害生态系统的原住民生活生产设施改造和自然观光科研教育旅游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保护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加强对国家公园试点的指导,在试点基础上研究制定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构建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的长效机制。
4、完善自然监管体制。
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有关用途管制职责,逐步统一到一个部门,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的用途管制职责。
三、建立空间规划体系。
1、编制空间规划。
整合目前各部门分头编制的各类空间性规划,编制统一的空间规划,实现规划全覆盖。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空间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设区的市空间规划范围为市辖区)。研究建立统一规范的空间规划编制机制。鼓励开展省级空间规划试点。编制京津冀空间规划。
2、推进市县“多规合一”。
支持市县推进“多规合一”,统一编制市县空间规划,逐步形成一个市县一个规划、一张蓝图。市县空间规划要统一土地分类标准,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和省级空间规划要求,划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明确城镇建设区、工业区、农村居民点等的开发边界,以及耕地、林地、草原、河流、湖泊、湿地等的保护边界,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的统筹规划。加强对市县“多规合一”试点的指导,研究制定市县空间规划编制指引和技术规范,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
3、创新市县空间规划编制方法。
探索规范化的市县空间规划编制程序,扩大社会参与,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透明度。鼓励试点地区进行规划编制部门整合,由一个部门负责市县空间规划的编制,可成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规划评议委员会。规划编制前应当进行环境承载能力评价,以评价结果作为规划的基本依据。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全文公布规划草案,充分听取当地居民意见。规划经评议委员会论证通过后,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备案。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和较高精度的规划图,并在网络和其他本地媒体公布。鼓励当地居民对规划执行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的开发建设行为进行举报。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定期听取空间规划执行情况报告,对当地违反规划行为进行问责。
四、完善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
1、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
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的要求,将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实行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加强耕地质量等级评定与监测,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建设。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对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和约束机制,调整结构,盘活存量,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
2、完善最严格的水管理制度。
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方针,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保障水安全。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加强省级统筹,完善省市县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水机制,促进水使用结构调整和优化配置。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论证制度。主要运用价格和税收手段,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在严重缺水地区建立用水定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加强水产品产地保护和环境修复,控制水产养殖,构建水生动植物保护机制。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建立促进非常规水源利用制度。
3、建立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和节约制度。
坚持节约优先,强化能耗强度控制,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制和奖励制。进一步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健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探索实行节能自愿承诺机制。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及时更新用能产品能效、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建筑物能效等标准。合理确定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并分解落实到省级行政区和重点用能单位。健全节能低碳产品和技术装备推广机制,定期发布技术目录。强化节能评估审查和节能监察。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扶持,逐步取消对化石能源的普遍性补贴。逐步建立全国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分解落实机制,建立增加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碳汇的有效机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
4、建立天然林保护制度。
将所有天然林纳入保护范围。建立国家用材林储备制度。逐步推进国有林区政企分开,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国有林场公益林管护机制。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稳定承包权,拓展经营权能,健全林权抵押和流转制度。
5、建立草原保护制度。
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实现草原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健全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实施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和草畜平衡等制度。加强对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审批的监管,严格控制草原非牧使用。
6、建立湿地保护制度。
将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征用占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湿地自然保护区。确定各类湿地功能,规范保护利用行为,建立湿地生态修复机制。
7、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制度。
将暂不具备治理条件的连片沙化土地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立严格保护制度,加强封禁和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沙化土地治理,增加植被,合理发展沙产业,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管护机制,探索开发与治理结合新机制。
8、健全海洋开发保护制度。
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制度,确定近海海域海岛主体功能,引导、控制和规范各类用海用岛行为。实行围填海总量控制制度,对围填海面积实行约束性指标管理。建立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制度。完善海洋渔业总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休渔禁渔制度,推行近海捕捞限额管理,控制近海和滩涂养殖规模。健全海洋督察制度。
9、健全矿产开发利用管理制度。
建立矿产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加强矿产查明登记和有偿计时占用登记管理。建立矿产集约开发机制,提高矿区企业集中度,鼓励规模化开发。完善重要矿产开回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国家标准。健全鼓励提高矿产利用水平的经济政策。建立矿山企业高效和综合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完善重要矿产回收利用的产业化扶持机制。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
10、完善循环利用制度。
建立健全产出率统计体系。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生产者落实废弃产品回收处理等责任。建立种养业废弃物化利用制度,实现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加快建立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制定再生回收目录,对复合包装物、电池、农膜等低值废弃物实行强制回收。加快制定分类回收利用标准。建立再生产品和原料推广使用制度,相关原材料消耗企业要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产品。完善限制一次使用制度。落实并完善综合利用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制定循环经济技术目录,实行优先购、贴息等政策。
五、健全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
1、加快自然及其产品价格改革。
按照成本、收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可承受能力,建立自然开发使用成本评估机制,将所有者权益和生态环境损害等纳入自然及其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对自然垄断环节的价格监管,建立定价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调整机制,完善价格决策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全面推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2、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扩大招拍挂出让比例,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改革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探索实行弹性出让年限以及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完善地价形成机制和评估制度,健全土地等级价体系,理顺与土地相关的出让金、租金和税费关系。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出让地价水平,降低工业用地比例。探索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出租等方式,健全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制度。
3、完善矿产有偿使用制度。
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探矿权矿权出让方式,原则上实行市场化出让,国有矿产出让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理清有偿取得、占用和开中所有者、投资者、使用者的产权关系,研究建立矿产国家权益金制度。调整探矿权矿权使用费标准、矿产最低勘查投入标准。推进实现全国统一的矿业权建设,加大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公开力度。
4、完善海域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建立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机制。建立健全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
5、加快环境税费改革。
理顺自然及其产品税费关系,明确各自功能,合理确定税收调控范围。加快推进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将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在部分地区开展地下水征收税改革试点。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
6、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探索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办法,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鼓励各地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继续推进新安江水环境补偿试点,推动在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广西广东九洲江、福建广东汀江-韩江等开展跨地区生态补偿试点,在长江流域水环境敏感地区探索开展流域生态补偿试点。
7、完善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机制。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的要求,完善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整合现有政策和渠道,在深入推进国土江河综合整治的同时,更多用于青藏高原生态屏障、黄土高原-川滇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南方丘陵山地带等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保护修复。
8、建立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制度。编制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调整严重污染和地下水严重超地区的耕地用途,逐步将25度以上不适宜耕种且有损生态的陡坡地退出基本农田。建立巩固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成果长效机制。开展退田还湖还湿试点,推进长株潭地区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试点、华北地区地下水超综合治理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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