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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浅谈燃气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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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燃气发展史——中国燃气行业大事记
从原始人学会“钻木取火”,人类利用能源的进程就开始了。如今,煤炭、石油、天然气并称为世界三大能源,在以能源为主导的当今世界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栏目旨在对中国燃气事业的发展历程作一简单回顾及展望,本期则着重对中国2004年9月到2005年7月间的燃气行业发展状况作一简单的回顾。
燃气事业大事记
2004年
9月1日,西气东输工程从新疆轮南首站开始进气,整个西气东输工程实现全线试通气。
9月初,西气东输下游重要配套项目——浙江半山天然气发电工程在杭州正式开工。
9月3日,中海油与上海申能集团签署了上海LNG(液化天然气)项目合作协议.
9月3日,深圳市泥岗-红岭立交段天然气次高压管线破土动工,这是LNG项目在城市内首次铺设管网进行利用工程建设,标志着深圳LNG天然气项目利用工程在广东省内率先正式进入施工阶段。
9月3日,广汇股份液化天然气工程一期——日处理150万立方米设计能力项目开始投入试运营,正式向下游市场用户提供液化天然气。
9月6日,西气东输工程实现全线贯通、全线通气。4
9月12日,我国第一个完全由国内企业自主引进、建设、管理的液化天然气(LNG)项目——福建LNG总体项目的商务合同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签订。
9月18日,国家西气东输工程的配套工程——郑州燃气电站项目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郑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西门子股份公司联合体正式签订合同,由后者为即将开工建设的郑州燃气电站提供主机设备。
9月22日,中海油与江苏省发改委在南京共同签署《关于江苏省液化天然气利用项目的合作原则协议》。江苏省LNG项目由接收站、输气干线和配套电厂三部分组成,一期规模为300万吨/年,总投资约150亿元。5
9月23日,广东液化天然气(LNG)惠州电厂项目正式动工。6
9月26日,西气东输豫南支线正式通气。7
9月26日,中石油与大连市签订港口建设、LNG项目开发的一揽子协议。大连LNG项目一期投资68亿元,由中石油方面控股,整个项目包括LNG接收站、储存和管道输送等基建工程,一期规模为每年200万吨,2008年投产供气,远期规模将达每年400万吨。
9月27日,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工程可研报告通过专家评审。
9月28日,漯河市天然气利用工程点火仪式举行。9
9月28日,中哈原油管道一期工程正式开工建设,中哈双方在哈萨克斯坦的阿塔苏举行开工仪式。
10月1日,西气东输工程全线投产,塔里木天然气和长庆天然气同时向下游供气。
10月8日,川东天然气勘探取得重大突破。七里北1井测试日产达80万立方米。
10月14日,中海油与辽宁省人民《辽宁液化天然气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签字仪式在北京举行。10
10月18日,汕头市和中海石油天然气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汕头帝豪酒店举行汕头LNG(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和管网项目合作规划并建设的签约仪式。汕头成为中海石油在广东省内继深圳、珠海之后投资LNG项目的第三个城市。11
10月19日, 西气东输禹州天然气输配管网正式通气点火,西气东输气源引入许昌市。12
10月2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石油)和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扬巴)在南京签署《天然气销售协议》,扬子巴斯夫公司成为迄今为止西气东输最大用户.
10月23日,广东液化天然气项目(LNG)用地合同正式签署。深圳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龙岗分局和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
2005年
国家发改委正式同意浙江LNG项目开展有关工作,该项目将于2008年建成投产。
1月28日,旅大10-1油田比ODP报告原提前62天顺利投产,日产原油3000立方米左右,单井产量良好。旅大10-1油田是旅大油田群投产的第一个油田,位于绥中36-1油田西南方向22公里处。
2月8日,在大庆油田松辽盆地北部4400米的深层地层中发现储量约1000亿立方米的大型天然气.
2月28日,上海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揭牌仪式在上海市举行,标志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上海市和申能公司合作建设的上海LNG项目进入实质性阶段。至此,中国海油广东、福建、浙江、上海四个LNG项目建设全面启动。
3月30日,福建液化天然气站线项目储罐设计、办及施工合同在北京签订。
3月31日,总投资23亿元的广州天然气利用工程启动,南门站至土华调压站十公里长的高压管线工程率先开工。广州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将分两步建设完成,在2006年6月,部分市民可以率先用上天然气。20
4月,广东液化天然气接收站1号储罐一次升顶成功。
4月,由新疆广汇集团提供的首批新疆天然气通过槽罐车运抵4200公里之外的深圳市。
4月11日,秦皇岛市与中海石油天然气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共同签订秦皇岛LNG接收站及燃气电厂项目协议。21
4月15日,福建LNG项目开工,一期项目于2007年10月1日试投产,12月31日正式运营。
4月15日,由深圳燃气集团建设的松岗LNG气站在宝安区正式供气。这是深圳第一个LNG气站。
4月16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海南省国资委、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省在海口市签署了八所港资产重组、洋浦电厂股权转让、海南LNG站线及配套电厂项目三项协议,总投资额达83.8亿元。
4月18日,温州市人民与中海石油天然气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温州市签署了《关于合作开展温州LNG项目工作的原则协议》.
4月21日,旅大10-1A11井日产原油超千方,打破了渤海油田没有千方井的历史。
5月10日,南通洋口港的LNG项目获国家发改委批准正式立项。
5月23日,中国首个液化天然气LNG工程方面的教育和科研机构——“中山大学-BP液化天然气教育培训与研究中心”宣告成立,2005年11月27日正式开始运作。
5月26日,广东LNG接收站2号储罐升顶成功,接收站工程进度完成60%。
5月底,中石化就在连云港建设LNG项目与江苏省签订框架性协议。
5月31日,湖北省首座液化天然气站落户咸宁,供应咸宁的LNG产于新疆吐哈油田。
6月15日,大庆油田南三油库接卸俄罗斯原油改造工程竣工,大规模俄油引进工作正式启动。
6月22日,我国目前最大,技术也是最先进的炼油厂在青岛市的黄岛破土动工。
6月22日,与青岛炼油项目配套的青岛港三期30万吨级原油码头也同时签约,该码头将是目前世界最大的原油码头,总投资7亿元人民币,中国石化和青岛港各占50%。
7月2日,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提交通知书,以便于其展开对中海油并购优尼科公司提议的审查。
7月6日,新疆广汇液化天然气公司分别与甘肃平凉市崆峒区建设局、定西建设局、张掖市建设局签订了投资建设天然气城市气化工程及燃气管网工程的合同,项目总标的达4.3亿元。新疆广汇正式进军甘肃液化天然气市场.
7月20日,福建LNG站线项目融资协议签字仪式在福州举行。
8月2日,由于受阻于美国的政治原因,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宣布撤回对优尼科公司的收购要约。中国企业有史以来最大的一宗海外收购案以失败而告终。
9月13日,新疆乌鲁木齐LNG示范加气站通过国家清洁汽车行动小组验收,由张家港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承建的第一座国产LNG加气站取得成功。
9月27日,深圳市人民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钓鱼台国宾馆签署能源化工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联合进行能源战略的研究、合作和项目发展,确保深圳市能源长期安全供应。
10月12日,截至10月12日24时,中菲越协议区二维地震集第一期工作圆满完成,共作业5610公里。
1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增建广东LNG项目一期工程第三个LNG储气罐。
11月4日,南通港务管理局接到江苏省港口管理局的批文,同意南通洋口港LNG项目使用港口岸线。
11月15日,广东省第二个LNG项目——珠海LNG项目接收站及管线项目合作协议签字仪式在广州举行。
11月16日,中海石油海南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海口成立,将主要负责投资56亿元的海南LNG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公司由中海石油天然气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1
11月16日,福建液化天然气船舶定期租船合同在香港签署。
11月18日,福建液化天然气造船合同在福州签署。
11月27日,新疆液化天然气成功进入沈阳。
11月27日,新奥燃气与湛江市燃气集团合资的LNG储配站项目成功点火通气。
12月15日,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合资兴建的全长960多公里的中哈管道一期工程“阿塔苏-阿拉山口”段正式竣工投产。3
12月15日,年加工能力1200万吨的中国海洋石油惠州炼油项目在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化工业区开工。
12月16日,塔里木油田油气产量当量突破1000万吨。至此,塔里木油田成为中国石油第五个千万吨级的特大型油气田。
12月16日,中海石油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与韩国海洋污染响应公司在京签署《溢油应急响应合作谅解备忘录》,这是中韩两国非溢油应急机构的首次国际合作。
12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晋江、厦门东部、莆田三个燃气电厂。至此,福建LNG总体项目、运输项目、城市燃气项目、燃气电厂项目全部获得批准。
12月27日,“海洋石油718”船改造竣工交接仪式在上海举行。该船是目前亚洲地区技术最先进、作业能力最强的地震船。
12月28日,我国第一艘液化天然气船顺利出坞。
12月29日,渤海油田继2004年油气产量首次跃上1000万立方米油当量之后,2005年再创新高,达到1400万立方米油当量(含合作油田)。至此,渤海油田成为列大庆油田、胜利油田之后的我国第三大油田。
1.此次向西气东输管道送气的气田是我国最大的凝析气田——牙哈气田。天然气进入轮南以后,将经过新疆、甘肃、宁夏和陕西于9月6号到达西气东输工程西段的终点陕西靖边站,与东段相连接,实现全线贯通。
2.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浙江省能源集团公司投资,杭州半山发电有限公司建设的这一工程,是“西气东输”下游用户中首个正式开工的发电项目,也是我国首次由国家统一组织打捆式国际招标、第一次引进世界上大型燃机先进技术并国产化的项目。工程总投资40亿元,将建设3套39万千瓦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单机容量为全国燃气机组最大;总装机容量117万千瓦,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燃气发电项目。
3.上海LNG项目 (已立项)
投资:中海石油天然气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
地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的中西门堂岛。
项目包括:LNG接收站,LNG专用码头和海底输气干线。
项目规模:按年接收600万吨设计,分两期建设,一期为300万吨.
总投资额:约45.9亿元人民币。
项目规划:项目一期于2008年6月建成投产。
4.来自新疆塔里木盆地轮南的天然气抵达陕西靖边压气站,在这里顺利与东段输气管道相连,完成塔里木气田、陕北长庆气田两大气源的成功对接。
5.江苏盐城LNG项目 (项目待批)
中海石油天然气及发电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人民2004年9月签署有关协议。
地点:江苏省盐城市。
项目包括:接收站、输气干线和配套电厂三部分。
项目工程:接收站一期拟订为300万吨/年,输气管道328公里,配套建设装机规模为8台30万千瓦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
总投资额:约150亿元。
6.广东LNG(液化天然气)总体项目的配套项目——惠州液化天然气发电厂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广东省粤电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广东省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建设,总投资约85亿元人民币,规划装机容量210万千瓦,其中首期建设规模为105万千瓦。该项目2004年7月正式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后成立项目公司,9月全面开工建设。
7.该支线总投资5.5亿元,年输气量10亿立方米。是国家批复的第一条地方性天然气支线工程,是国家西气东输工程重要组成部分。
8.辽宁大连LNG项目 (已立项)
中石油和大连市于2004年9月签署有关协议
地点:大连新港(初选)
规模:设计规模为400万吨,一期为200万吨
总投资额:68亿元人民币
项目规划:一期于2008年供气
9.该工程总投资1.2亿元,由漯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承建,工程至2005年达到年供气2000万立方米,发展居民用户2.5万户,至2008年供气5000万立方米,发展居民用户7万户的规模,市区气化率达70%以上。
10.协议商定,该项目一期投资为50亿元,于2008年投产,到2012年达到年接收300万吨(约合41亿立方米)LNG的规模。这是继广东、福建、浙江、上海之后,中海油在国内拿下的第五个液化天然气项目。
11.汕头LNG(项目待批)
中南石油天然气及发电有限公司与汕头市人民2004年10月签署有关协议。
地点:广东省汕头市。
项目包括:汕头LNG接收站和签网项目。
规模:一期工程规模暂按年引进250万吨左右,主干管线工程暂按200公里左右考虑;二期扩大LNG引进留有余地。
总投资额:约45亿元(一期)。
12.该管网2003年8月16日开工建设,先后投资5000多万元。
13.江苏南通LNG项目 (已立项)
投资:中石油、江苏国信与新加坡金鹰国际集团联合投资。
地点:江苏省南通洋口港西太阳沙。
项目包括:码头、接收站和输气管道工程。
项目规模:一期工程规模为350万吨/年,二期扩建到600万吨/年。同时,建设停靠12万-16万立方米的LNG运输单泊位接卸码头1座,配套建设装机规模为8台39万千瓦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
总投资额:150亿人民币。
项目规划:一期工程于2009年建成投产。
14.运抵扬州的管道将铺设在仪征、扬州、江都、高邮、宝应直至泰州、南通共计270公里的距离上,这项西气东输的管道铺设工程将于2005年8月全部竣工供气。
15.广西LNG项目 (项目待批)
中石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2004年11月4日签署有关协议
地点:防城港、钦州、北海铁山待选。
规模:设计规模为300万吨。
总投资额:约52亿元人民币。
项目规划:于2010年供气。
16.这个燃气电站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和郑州高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设,设计规模为两台35万千瓦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站,总投资25亿元。两台机组分别于2006年6月和9月投产发电。
17.此次开工建设的冀宁线山东段全长600多公里,途经德州、济南、泰安、济宁、枣庄等地市。
18.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在南庄镇吉利涌举行了广东LNG佛山支干线暨天然气高压管网试验段开工仪式。2004年至2010年实施一期工程,分两个阶段实施。2004年至2006年实施第一阶段;2006年至2010年启动第二阶段工程,建调压计量站6座、高压干线19.8公里,次高压支干线41.5公里。
19.中国石油公司分别与望亭电厂、戚墅堰电厂、华能金陵电厂、张家港电厂、杨巴苯乙烯系列有限公司、扬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天然气用户签订《天然气销售协议》。至此,中国石油已先后与43家下游天然气用户签订《天然气销售协议》,西气东输120亿立方米/年的商品气量已全部售出。
20.广州市天然气利用工程总投资23亿元,主要用于市内中低压管网的改造、延伸和高压管线、管网自动控制以及后方设施、调度系统等三部分的建设。其中,该工程的高压管线工程投资约8.7亿元,主要包括108公里的高压管道、3座接收门站和5座中高压调压站等建设内容。该工程建成后将负责向整个广州地区(包括南沙、番禺、花都、从化、增城)输气和调峰。
工程将分两步建设完成。第一步:2006年3月前,完成东、南、南沙三座接收门站和东门站内、土华、吉山三座高中压调压站的建设,敷设东门站至南门站、东门站至吉山调压站、南门站至土华调压站共64公里的高压燃气管道,实施市内近100公里的中压燃气管道的延伸和改造工程,同时开展一系列对现有用户进行置换的准备工作。第二步:2006年6月至2010年,依据广州市城市发展及天然气用户的需求,逐步完成整个天然气利用工程。
21.秦皇岛LNG接收站线项目及燃气电厂项目 (项目待批)
中海石油天然气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与秦皇岛市于2005年4月签订协议。
地点:山海关港或秦皇岛。
项目包括:LNG码头、接收站和输气管线。
项目规模:接收站一期规模为200万吨/年,二期规划达到300万吨/年。
总投资额:136亿元人民币。
项目规划:一期争取2010年左右投产供气。
22.浙江温州LNG项目 (项目待批)
中海石油天然气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州市2005年4月签订有关协定。
地点:浙江省温州市。
总投资额:40-50亿元人民币。
23.江苏连云港LNG项目 (项目待批)
中石化和江苏省于2005年5月签署有关协议。
地点:江苏省连云港市。
规模:项目一期工程由码头、接收站和输气管道工程组成,二期工程包括建设燃气电厂一座。总投资额:50多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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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什么应当向社会公布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燃气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目前我们的城市正处在快速发展的时期,供气范围不断扩大,用户数量不断增多,燃气在给人们带来环保高效便利的同时,也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泄漏而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失。因此,作为燃气企业,使居民安全使用天然气,是燃气企业的经营管理责任和目标,燃气企业要深知户内安全在燃气行业的重要性,要深知只有保证安全稳定才能确保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户内燃气安全事故原因1、漏气。主要有五种情况,一是管道泄漏。管道外壁锈蚀穿孔引起,一般多发生在比较潮湿的穿墙、穿楼板部位。用户擅自将室内管道作为负重支架以及随意拆改也会造成螺纹连接部位的泄漏;二是阀门泄漏。由于腐蚀、磨损和密封材料老化所致;三是燃气表泄漏。主要由中间轴密封件老化引起,一般集中发生在使用时间较长的表具上,并易受温度变化的影响;四是橡胶垫老化所致的泄露。五是胶管泄漏。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老化龟裂造成的胶管或连接处漏气;再一种是胶管老化变硬在外力作用下松动脱落形成的开放式泄漏。2、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燃具泄漏。一般包括两种情况:燃具在未使用状态下的泄漏,多与燃具回火和杂质造成阀体关闭不严有关。另一种是由于台式灶(不具备熄火保护功能)操作使用不当造成的泄漏,如点火失误、中途熄火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泄漏。3、私自改装。由于用户未经燃气公司允许改装燃气表、燃气灶具和燃气热水器所致。户内燃气的泄漏原因是多方位的,具有很强的不可预知性。尽管我们取了非常多的安全措施,但仍然无法从根本上杜绝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因此,探索更有效的保护方法,对安全用气、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燃气企业来讲,加强安全管理是确保户内安全的有效手段。二、燃气企业从管理上尽最大努力确保户内安全作为燃气企业,要加强自身管理,做牢做实安全管理工作,坚决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生产、和谐社会”的基本方针,认真落实“两谁”原则,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以进一步强化“三基”(基础管理、基本制度、基层工作)工作为重点,明确责任,以完成安全生产指标为首要目标,看准难点、重点,紧密围绕三道“安全防线”开展工作,努力确保户内安全生产无责任事故。第一道防线: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根据不同气候带来的不同用气特点以及点火集中、不规范用气多的问题,为确保安全供气,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人员在点火现场、单气片、平房片和用户隐患集中地区开展安全宣传。并通过收费、维修、安检工作人员入户过程中,向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知识宣传。开展集中整治活动,消除安全检查死角,确保户内企业设施安全无隐患。第二道防线:做好户内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是户内安全的保障线,是发现户内隐患的最有效手段。燃气企业要对天然气民用户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的户内燃气设施全面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包括以下内容:燃气表、燃气管道、燃气阀门、燃气胶管和燃气器具有无锈蚀、漏气、损坏、老化等情况;燃气管道安装是否牢固、阀门是否灵活有效;气表工作情况;燃气器具安装场所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连接管的连接是否规范、是否有违章现象等;使用的燃气器具是否是安全型,燃烧情况是否良好。在检查时发现违章隐患应及时下发《用户违章通知书》,并告知用户如何整改和处理办法。第三道防线:加强做好维修工作。户内维修是解决已发现问题的最终手段,可以说是老百姓户内安全的“救命草”。维修员必须坚持做到十二字方针:“有报必修、修必及时、修必彻底”,严格维修及时率和维修质量,保证用户户内出现问题及时解决,让老百姓舒心,让我们的企业安心,让社会放心。同时,通过对内燃气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有近60%是由于用户胶管老化、脱落、老鼠咬破等引起的,为了减少由于胶管问题引发的燃气事故,应开展天然气用户胶管“以旧换新”活动。三、结语户内燃气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安全生产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生命线,安全工作对于我们燃气企业来讲,是头等大事,安全生产这个弦时刻要绷紧,一刻也不能放松。同时还要利用各种手段和方法提高居民用户的安全意识和能力,增强员工的使命感和居民用户的责任心,常抓不懈,以确保户内燃气系统安全运行。(宋启华安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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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燃气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
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及时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七)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3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日24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晚10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四)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不得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燃气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
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燃气价格、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燃气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并与燃气用户约定支付期限。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第二十六条为用户安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民用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经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燃气计量装置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其多收取的费用应当及时返还。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安全、供气质量、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气质成分以及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目录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燃气。下列行为属于盗用燃气行为:
(一)在供气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
(二)绕越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三)私自移动、改装、损坏、拆除法定燃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的;
(四)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的。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并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检查燃气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
第三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安全用气管理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
(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
(四)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取相应措施。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燃气用户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燃气事故抢修车辆应当有明显标志,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通行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三)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1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7日起施行。1999年3月20日省令第57号公布施行的《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分送:各市、县人民,省人民各部门。
装修时,在天燃气未通气前,卸掉天然气表会罚款么
浅谈燃气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管道燃气工程开始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一部分,如何有效的对管道燃气工程的成本质量进行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尽管燃气是一种洁净,但是一旦发生泄露,易导致出现各类的事故,因此,要确保管道燃气工程的成本和质量,才能更好的保证人民群众的生
活水平的提高和燃气使用安全。但是现实生活中影响燃气工程的成本的又受到管道燃气工程自身特点所决定的。因此,要做好成本质量的有效管理,必须从实际出发,客观分析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特点和适用特性,才能有针对性做到有效的管道燃气工程的管理。
1.管道燃气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
施工单位资质不够,技术不过关引发的施工质量问题有些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不够严格,导致一些“野战军”得以进入城市的燃气管网的施工队伍,由于企业的资质不够,人员的技术水平不高,施工设备落后,而造成的管网本身就在施工时出现了质量问题,众所周知城市的管道燃气工程是严格庞大的隐蔽过程,由于工程量大,又是行为,也就成了施工单位的众矢之的,纷纷使劲浑身解数争取,而城市的管道燃气过程是一个技术含量较高,质量要求更高的过程,一些资质较差的施工单位进入施工后,由于本身的水平问题不可能打造出高质量的工程。加上他们大都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质量观念淡漠,应付了事,给工程的质量造成了很多的缺陷,也给城市生活埋下了定时。隐患无穷。其主要的质量问题有一下几个方面。
1.1选用材料本身不合格,没有按照施工的设计要求选材。
主要问题有管道所用的管壁厚度不达标,该选用无缝管的地方用了价格较低的焊管代替,管道的用管管径不够,选用的阀门及其辅件质量较差,压力不够,膨胀节的选用不合理,质量较差。防腐材料选用不合格的产品,使管道被腐蚀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也就为泄漏埋下了隐患。
1.2施工人员的技术问题,引发的施工质量问题。
由于人员的技术问题,导致施工时质量观念淡漠,盲目的抢工期,导致的焊接质量不过关是最主要的问题,焊接不到位,焊缝不够,该焊接多次的一次完成,造成焊接处有虚焊或者浅焊,给整个燃气过程的管道泄漏留下了极大的隐患,另外是阀门的安装不按照操作规程安装,各种密封垫紧固不到位,安装不规范,膨胀节的安装也同样是这样。造成了重大的隐患。还有的人员野蛮施工,在施工的过程中就造成了管道的损坏,有的不用起重机,用撬棍来移动网管,造成了管道的变形。另外,由于资质不够的施工单位,人员本身的素质问题,造成了在施工过程中,缺乏整体概念,缺乏团队精神,在交叉作业的过程中,缺乏相互的配合,互相推诿,使交叉的工程处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最后是防腐做的不到位,由于质量概念淡漠,防腐做的不到位,能看到的地方认真做,隐蔽的地方应付了事,或者干脆不做。给管网的泄漏留下了极大的隐患。
1.3偷工减料现象造成的质量问题。
由于施工单位的资质不够,必然会导致无法保证燃气工程的质量。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偷工减料现象,主要是私自改变管线路径,改用小管径的管线,主管线上的膨胀节的个数不够,该设置阀门地方不安装,隐蔽工程中减少工程设计设施。防腐做的不到位。
1.4质量检测不到位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由于甲方的质量检查不到位,或者检查不及时,致使有些隐蔽工程没有检测就被隐蔽,造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且在有泄漏时很难查找。由于质量检测不到位,导致没有发现偷工减料或者私自变更的质量问题。埋下了大量的安全隐患。
2.管道燃气工程质量控制的要点
2.1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
设计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先决条件, 如果设计质量存在问题, 就会影响工程质量。对于管道燃气工程来说,设计质量控制的核心是在满足业主需求的前提下, 确保工程安全, 并注意以下几点:
1)提高设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严格按规范进行设。为提高设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可送设计人员到有关专业院校和设计研究单位进行学习培训, 请有关专家对设计进行审查和指导。
2)做好对设计方案的审核, 提高施工图的设计质量。认真完成对现场的勘察,设计前对地下管道进行全面勘测, 测绘出符合设计要求的地形图。根据地下管道资料和有关规划考虑实际施工的可能性,并在地形图上初定管道和附件的位置。根据现场勘察的结果,对初定的管位进行修正,确定管位。如果遇到意外情况,如地下管道或其他构筑物与图纸不符,或有以前未发现的地下隐蔽构筑物不能进行燃气管道施工,必须进行设计变更。变更必须有设计部门盖章的变更通知书,重大变更必须重新绘制设计图。
3)注重图纸会审及现场的技术交底。
2.2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1)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要重点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管道燃气工程的施工能力, 同时应综合考核施工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技术装备和企业信誉等, 确保为工程质量打下良好的基础。
2)影响工程质量因素的控制影响管道燃气工程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人、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施工环境等, 这些因素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控制:a.选择实践经验丰富、组织能力强并善于协作配合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从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素质综合考虑,提高施工队伍全员的业务水平,严格执行特种工持证上岗制度,禁止无技术资质的人员上岗操作。b.成立专门的材料和设备质量检验小组,负责对管道燃气工程中的管材和阀门等施工设备材料从购到投入使用中各环节的质量监督,重点进行设备材料的检查和验收工作。c.加强对方案的审查及监督实施的力度。d.加强对施工设备的运行管理及维护工作,实行包干负责制。
3.结束语。
天然气工程的施工管理及质量控制,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在整个工程项目开始前,就要建立起一系列安全控制体系,保障工程质量,使整个工程从设计到施工到竣工有序安全进行。做好天然气工程的工程施工管理及质量控制,对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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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新区石船农民一人可以陪多少钱?石船什么时候开始动工?
我说的明白一点,天然气未通气前,允许对表后进行暂时拆卸,但不允许拆卸表前(即天然气户内立管连接到表的接头),如整表拆除并被工作人员发现,将会对其户主发送"违章整改通知书"要求户主在规定期限到其燃气管理站进行处罚,处罚金额在未发生任何燃气事故的前提下不定(费用空间较大),并不予通气.
商业店面可否做银行抵押
规划的范围包括江北区的江北中心区、江溉片区、唐家沱-寸滩片区与鱼嘴-复胜片区;渝北区的北部新区、龙溪片区、两路地区、木耳-古路片区以及龙兴-石船片区;北碚区的蔡家片区与水土-复兴片区,总面积约947平方公里。其中北部新区将建设成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形成高新技术产业研发、制造及现代服务业聚集区。支持北部新区在土地、财税、金融、投资、外经外贸、科技创新、管理体制等领域先行先试。继续发挥北部新区内各类国家级园区的特色和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一区多园、良性互动、错位发展的格局。而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功能和有关税收政策则比照洋山保税港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合理配置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和监管设施,确保有效监管。
两江新区的通过,势必带动该区域的投资和消费需求。并改变重庆本地产业空壳的现状,使之真正成为西部地区的战略高地.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令(第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补 偿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上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大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入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四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入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五条 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可以取货币安置、保险安置、以地安置或民政部门安置等方式。
第十六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转非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或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农转非人员。
第十七条 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该农转非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额或者半额交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拟定,报市人民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后,有条件兴办经济实体且安置农转非人员在10人以上的,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该经济实体,作为被安置的农转非人员投入的资本金。同时按每个农转非人员20至30平方米的标准向该经济实体划拨土地,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农转非人员。该经济实体应按规定缴纳征地成本费。
第十九条 下列农转非人员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逐月发放生活费:
(一)未满18周岁的孤儿;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孤寡人员;
(三)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患有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第二十条 对农转非人员安置实行征地统筹费调剂使用办法。统筹费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按市区每亩3000元,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每亩2000元的标准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专项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的统筹调剂。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一条 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上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迂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二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被拆迁的未转非的村民;
(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其房屋被拆迂后,可以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
第二十三条 住房安置可以取统建优惠购房、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等方式,按每人17至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第二十四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优惠购房方式并且确有统一修建安置房条件的,以户为单位,按区县(自治县、市)人民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标准,以土地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价格向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但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建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计算。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征地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以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在批准征用土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按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第二十六条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货币安置住房合同履行时,征地拆迁范围相邻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与土地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
第二十七条 无条件集中统一修建安置房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同级人民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百积标准和当时当地城镇居民住宅平均建安造价予以补助,并按照规划管理要求和当地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划给宅基地,由住房安置对象自建住房。
第二十八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第二十九条 安置房的建安造价包括基础、主体、屋面工程、水电安装等费用,由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予公布。
统建安置房屋、自建房屋的,按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的规定减免税费,但天然气安装费、通气费由住房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货币安置对象购买住房时,按每人17至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免缴房屋交易费用。
第三十条 住房安置对象按规定办结安置房的有关手续后,房屋产权归该住房安置对象所有,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对统建优惠购房,建设用地单位应按优惠购房建安总造价的2%-3%的比例提留该安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交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交付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专项用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三十一条 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其所有人按征地拆迁方案规定的时限自行拆迁。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不超过300元,3人以上每户不超过5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发。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80至100元搬迁过渡费;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300元至500元搬迁补助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附表一所列标准执行;青苗和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及房屋、构筑物、零星的一般树木的具体补偿标准,由所在区人民在附表二至附表五所列的标准范围内制定。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可参照附表一至附表五所列的标准,制定本地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青苗、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及房屋、构筑物、零星的一般树木的具体补偿标准,报市人民备案。
征占用林地的补偿、安置,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三峡移民征地补偿、安置,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人民1994年发布的《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令第6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按原有的规定办理。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8-04 16:19 重庆市人民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市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决定调整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经市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我市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主城区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补偿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附表1执行。今后,主城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每两年由市统计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制定并报市批准后公布执行。
2.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建(构)筑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2、3、4、5执行。人均住房安置面积标准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令第55号)规定执行。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青苗、抢搭抢建建(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鼓励推行住房货币安置,其标准由主城各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自行制定。
3.继续推进储蓄式养老保险工作
继续推进储蓄式养老保险工作,着力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老化劳动力的生活保障问题,主城各区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保险公司从事此项工作。
(1)征地公告发布之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属老化劳动力人员,可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经本人申请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的23500元交由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余额支付给本人。
(2)征地公告发布之日,16周岁以上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属劳动力(再就业)人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
当地人民要组织劳动力(再就业)人员参加劳动和就业技能培训。劳动力(再就业)人员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劳动力(再就业)人员可依照城镇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市)
主城区外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相应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制定具体政策。有关区县(自治县、市)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每两年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依法制定并报市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调整征地农转非人数计算方法
征地中应严格依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令第53号)的规定计算应安置的农转非人员人数。
零星征地中被征地农户承包的耕地(多种经营地、牧草地、果园地和养殖水面按耕地算)被征收后其人平承包耕地不足0.5亩的,在被征地农户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实行农转非,或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调整承包耕地。被征地农户选择农转非的,可以户为单位按规定计算该户农转非人数并计发农转非人员有关费用;选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整承包耕地的,按《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令第53号)计算农转非人数。
三、加大征地农转非人员生活保障力度
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即为城镇居民,按城镇居民管理。因生活困难,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待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四、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经费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经费,其标准为主城区按征地面积每亩2万元,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每亩1万元,计入征地成本费,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统筹我市征地农转非老化劳动力的养老保险。若各区县(自治县、市)统筹经费不足以解决其问题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予以补贴,并纳入财政预算。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级人民和市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耐心细致地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对截留、克扣、侵占、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市、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的办法。
民政部门要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村居民户籍的审核、统计、确认工作,并办理农转非的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调整工作。
统计部门要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定工作。
六、征占用林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所属行政区域(含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规划范围)。
八、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九、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和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一般纳税人通知书哪里可以看到
一、商业店面可否做银行抵押
不可以的,必须要还玩才可以再去的。不过,如果你的信用良好的话,可以做的呀。
二、商业综合体可以抵押吗
商业综合体可以抵押。商业综合用地的土地证是可以到,银行申请抵押的,不过这类土地的话需要先进行评估,银行会根据评估价值打折发放。商业综合体是将城市中商业、办公、居注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三项以上功能进行组合,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裨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一个多功能、高效率、复杂而统一的综合体。
三、商业产权房可以抵押吗
商业产权房可以抵押,在抵押时需要房子已经取得了房产证,在时评估的额度内办理就可以。如果评估的额度比较低,这时可以继续提交其它的抵押物,直
用户办理抵押时可以提前咨询银行贷册昌款条件和利率,然后选择利率低的银行办理。在这样的银行办理后支出的利息会比较低,理时可以选择不同的还款方式。
在办理抵押时借款人的征信必须良好,如果征信不良,那么银行不会批准。需要注意的是,征信不良是无法更改的,借款人更换一家银行也不可以。在征信不良时要及时的改正,5年后才会自动的消失。
在办理抵押后必须按时还款,不能出现逾期;为了避理之前要衡量自己的还款能力,知道自己使用什么方面的收入归还欠款。州消扒如桥升果自己的收入比较低,这时要
四、鄂政办201813号文件原文?
文件名称:省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
文件编号:鄂政办发〔2018〕1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州、县人民,省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不断注入新动能,经省人民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一)提高供电企业服务水平。进一步简化供电企业用电报装流程,压缩报装时限。高、低压客户报装接电环节分别减至4个和3个,10千伏、400伏非居民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分别减至80天和30天。全面取消普通客户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对具备电力承装(修、试)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华中能源监管局、省能源局)
(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着力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通过临时降低输配电价、清理商业综合体等非直抄用户电价加价等措施,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10%左右。继续严格执行取消临时接电费政策,临时用电的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从2018年1月1日起,对经有关部门核准并符合政策规定的接入湖北电网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缴系统备用费。(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三)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释放改革红利。通过推进电力市场化建设,有序放开发用电和竞争性环节电价,逐步扩大电力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支持培育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将发电企业让利全部传递至用电企业,最大限度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2018年全省电力市场交易规模不低于380亿千瓦时。(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物价局、华中能源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四)降低企业用气成本。严格执行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加强和改进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加快推进天然气配气价格核定工作。全面梳理省内管道天然气各环节价格,核减不合理输配气和转供环节成本,减少供气中间环节。鼓励天然气大用户直供,降低企业用气价格。整顿规范天然气输配企业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擅自提高输配价格、设立收费项目等价格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五)继续推动高速公路减费降标。通过优化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分配的方式,完善差异化收费政策,均衡路网交通量,提高路网整体运行效率,促进企业物流成本的降低。延续高速公路通衢卡电子支付用户通行费优惠政策,使用高速公路通衢卡电子支付的货车通行部分收费标准较高、通行量较低、深度贫困地区高速公路时,通行费优惠幅度提高到20%。扩大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范围。(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六)创新原产地签证备案政策。在信用管理和产品风险分析基础上,简化申请人备案手续,实施原产地签证无纸化、一体化,实现原产地证书“通报通签”。(责任单位: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七)创新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的进境旧机电产品,实行免于海外装运前检验、简化评估程序、以抽批监督管理代替批批检验的优惠制度。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推广保税展示交易(包括保税展示和保税展销)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等监督管理制度。(责任单位: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商务厅、武汉海关)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供给,将新增总额作为重要参照,鼓励新增增速高于总资产增速。继续推广纳税信用贷、保证保险等信贷产品,开发流量贷、薪金贷、交易贷等信贷产品,重点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两权”抵押、出口退税贷等业务,加大再、再贴现、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九)落实支持企业融资续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优化企业融资续贷政策,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无还本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风险分类的因素。规范发展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以资金为主导的转贷基金使用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同期银行基准利率上浮50%以内,推动商业银行配合转贷基金开展相关业务,简化操作流程,缩短“过桥”时间,降低企业“过桥”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十)清理规范金融机构融资服务收费。进一步巩固前期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费专项检查成果,集中检查转嫁信贷服务成本、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购买服务、收取费用与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价不符、超出总行价目表规定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并依法取整改、清退、处罚等处理措施。企业办理抵押过程中,其抵押物需要依法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对企业强制实施服务及收费,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抵押登记期满,企业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续期的,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再收取抵押登记费。(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省物价局)
(十一)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落实“上市公司倍增”。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拟上市企业“板”,引导拟上市企业到“四板”市场挂牌或展示,先行规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上市服务体系,促进更多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对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四板”挂牌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形成省市县多层次、差异化的激励机制。支持“新三板”挂牌公司开展定向增发募集。引导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发行公司债、可转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地方债券在沪深发行。推动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开展融资。加大对民营股权类、创投类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支持,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实体经济。(责任单位:省金融办、湖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用足用好进出口银行优惠利率。增加政策性对外经贸和实体经济的有效投放,省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用于优惠贴息,促进外经贸持续、较快增长,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企业“走出去”,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十三)支持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好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取股权投资、再担保等形式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带动各方资金扶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支持构建省级再担保平台,省财政筹措50亿元资本金,壮大省再担保集团公司实力。做大做强市州县担保机构,加强和改进支持全省担保体系建设50亿元中小实体发展资金管理,改进和完善80亿元省重大产业基金管理,调整支持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发起成立担保集团,构建区域性担保合作体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金融办)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十四)落实增值税改革措施。按照院统一部署,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统一部分行业或企业农产品扣除标准。积极开展宣传辅导,完善征管服务措施,认真落实国家各项过渡安排和优惠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五)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六)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十七)延长部分到期税费优惠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继续按1_5%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八)增加企业公益性捐赠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年限。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九)调减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的购销金额、商业企业的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的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的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或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由现行的70%、40%、100%、100%、100%下调至50%、20%、80%、80%、80%。(责任单位:省地税局)
(二十)加大税减税力度。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尾矿提取的矿产品,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废石、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的矿产品,免征税。(责任单位:省地税局)
(二十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自2017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降至不超过2倍。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残联商省财政厅确定。(责任单位: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二十二)减轻企业专利缴费负担。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登记费。自2018年起至2020年,对每年缴纳有效期6年以上发明专利的年费超过1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总额50%的补助;对当年获批专利权的企业给予贴息,贴息额为以发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每项或每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在湖北实施专利转化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合同成交额20%的补助,每笔或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新增经费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二十三)取消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对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系统梳理,具备竞争条件的一律放开,由市场竞争选择服务主体、形成价格。全面落实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制度,实行全省涉企收费“一张清单”,实行网上集中常态公开、动态调整管理,清单外一律不得实行定价。从2018年5月1日起,暂停收取风景名胜有偿使用费。降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10%以上。严禁以更名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地震安全评价收费、房地产档案服务费、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保管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费等已经取消的费用。按照“谁监管(服务)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相关部门不得向监管(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旅游委、省国资委、省地震局、省气象局)
五、进一步降度易成本
(二十四)提高行政服务效能。聚焦不动产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企业开办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减环节、减流程、减材料、减时限,实现审批和服务提速增效。按照《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9号)要求,巩固完善“多证合一”,推进“住所信息申报负面清单”、名称自主申报试点。健全完善“一网覆盖、一次办好”的“互联网放管服”改革体系,打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功能互补的一体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监管方式,推广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积极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审慎监管。(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工商局)
(二十五)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再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证明材料,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规范。清理公布保留为省级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推广应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网上竞价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五脱钩”进程,完善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行为政策规范。按照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规范收费行为,引导行业协会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
(二十六)全面推广建设工程领域“多测合一”。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审批涉及的土地测绘、规划测绘等服务实行“多测合一”,统一测绘、共享成果。鼓励建设工程领域中介机构有序竞争,引导中介机构降低建设项目的规划测绘、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和桩基检测服务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国土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十七)清理和规范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院和省人民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加大对已取消涉企保证金项目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力度,坚决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中推广使用银行保函。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努力减少企业资金占用。(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工商局)
(二十八)提高消防服务效能。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符合规定,可免费报名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优化消防审批和备案受理程序,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减少消防设施检测建设工程范围,已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内的装修项目,在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前提下,不需另行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材料中,对具有防火性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包含阻燃PVC管),只需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依法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除外)。(责任单位:省消防总队)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二十九)继续执行“五险一金”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政策。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未裁员的企业,稳岗补贴比例继续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对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50%执行。针对困难企业,继续实施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
(三十)加大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力度。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其工会经费上缴后,由上级工会全额返还给企业工会。(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国税局)
(三十一)落实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企业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加强政策宣传,细化配套措施,推动政策落实,按季度向省经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降成本工作进展情况。省人民将适时组织对降成本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同时开展跟踪督查,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确保各项降成本政策措施落地,达到预期效果。
一般纳税人认证通知书在哪里查询
1、登录国税局网站,找到文书查询,点击打印证。
2、在税务局进行打印。一般纳税人证需要在企业的税务登记上加盖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章即可。需要有税务局发给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是证明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证明。另外,一般纳税人认定表的填写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填写就可以了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并可凭进货进行税款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纳税,即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税,连同销售价款一并向买方收取(不进行税款抵扣),然后上缴税务机关。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包括: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出口适用零税率。就日常征管来看,实际只有前两档税率。税率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税率17%,适用于除实行低税率和零税率以外的所有货物及应税劳务。
(二)低税率13%,适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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