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家用天然气价格查询_重庆民用天然气价格2020公告查询
1.咸阳天然气涨价了吗
2.出租车收燃气费,这笔钱是付给谁的?
3.天燃气都是怎么抄表的?是进门抄表吗?
4.张掖小满的天然气什么时候通
5.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什么应当向社会公布
6.成立一个天燃气经营销售公司,请问需要哪些条件
7.保监会关于长江财险的通告
有。根据查询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发布《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53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第53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现予以发布,发布时间为2023年5月28日,内容中包含天然气车的达标信息。液化天然气运输车简称LNG运输车,因其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经济性,已得到了广泛地应用。
咸阳天然气涨价了吗
商住两用房能装天然气,只要有天然气管道就可以安装。
商业天然气用户是以燃气为燃料进行炊事或制备热水的公共建筑或其他非家庭用户。居民天然气用户是以燃气为燃料进行炊事或制备热水的家庭用户。
商业天然气主要用于商业广场、综合体、写字楼以及各种公共设施等,火焰燃烧温度要求较高。民用天然气一般用于做饭,温度要求低。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影响供气的,应当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影响供气未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百度百科-天然气
百度百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出租车收燃气费,这笔钱是付给谁的?
没有。根据查询咸阳市显示,天然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继续执行第一阶梯每平方米2.05元、第二阶梯每平方米2.46元、第三阶梯每平方米3.08元。天然气是指在多种自然因素作用下形成的存在于地层中一种气体自然。
天燃气都是怎么抄表的?是进门抄表吗?
我们出门在外,不管是工作还是串门,有时候需要坐出租车才能够到达目的地,但是我们在坐出租车的时候也会看到出租车上会标明收取燃气费。所以有很多小伙伴不明白这笔钱到底是付给谁的,为什么要收我们一块钱甚至两块钱的燃油附加费呢?
其实这跟所在城市出租车油改气有关系。这里柠檬想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比方说前段时间南昌市的客运管理中心就有这样的一个公告,为了能够节约运营成本,南昌市大部分的出租车都已经进行了改装,也就是油改成气,所以物价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因为汽油的价格比天然气的价格要低,所以出租车在收取燃料附加费的时候也会相应的低一些。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收取燃气费用合理合法,但是这个费用是交给了。因为这项规定是由部门出台设定的,所以从之前的两块钱附加费增加到了三元,并不是司机擅自更改,而是由上面的规章制度更改。并且这一部分的费用并不是由司机自己纳入了自己的钱包,而是统一上交。
最先实行出租车燃气附加费的是重庆。柠檬上网查询了很多资料,发现重庆市人民办公厅曾经出台过一项通知,就是关于调整车用天然气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份通知明确的标明市区的天然气费用从以前的4块6涨到了4块6毛1,而主城区的出租车驾驶员也会向乘坐出租车的乘客收取天然气附加费,两块钱调整到三块钱。所以都是出台的通知,并不是司机的个人行为。
张掖小满的天然气什么时候通
直接抄表,以杭州主城区为例子。
杭州主城区天然气用户只要登录网上19服务厅对准燃气表拍张照、输入数字、上传,就可完成燃气抄表。
以前入户抄表时,抄表工抄好数据,市民还需要等上几天才能缴费。自助抄表则做到了“抄表——账单——缴费”。
市民用自助抄表,燃气表数据读取成功后,即时生成账单,即刻就能用手机“移动支付”实施缴费,一气呵成。还有“气量使用分析图”,让市民对自己家一年来的用气情况一目了然。
扩展资料网上19服务厅:不仅有涵盖线下营业厅办理的所有居民燃气业务,还特别推出“便民服务”专栏,内有服务网点、百问百答、停气公告、服务承诺、缴费标准等多项市民关心的便民服务。
线下推出“4+X”现场服务:主要为“集中入户安检、安全隐患提醒、配套整改、跟踪服务、综合服务”。每天都有两支由“流动服务车、安检、维修、抢修、服务、管理人员”组成的专业团队,奔赴在杭城各个小区。
服务热线“967266”:有需要咨询、业务办理、意见反馈等均可拨打服务热线。
浙江在线-超方便!杭州天然气自助抄表出了“升级版”!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什么应当向社会公布
2020年10月通气。根据查询张掖市政网发布的公告可知,2020年完成沙井、甘浚、明永、小满镇天然气主管网、沙井镇门站建设及沿线村庄供气主管网建设并接通天然气,2020年10月底前保证全面供气。张掖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下辖地级市,位于甘肃省西北部,市境域面积41924平方千米。
成立一个天燃气经营销售公司,请问需要哪些条件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
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及时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七)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3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日24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晚10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四)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不得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燃气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
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燃气价格、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燃气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并与燃气用户约定支付期限。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第二十六条为用户安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民用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经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燃气计量装置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其多收取的费用应当及时返还。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安全、供气质量、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气质成分以及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目录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燃气。下列行为属于盗用燃气行为:
(一)在供气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
(二)绕越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三)私自移动、改装、损坏、拆除法定燃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的;
(四)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的。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并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检查燃气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
第三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安全用气管理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
(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
(四)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取相应措施。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燃气用户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燃气事故抢修车辆应当有明显标志,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通行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三)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1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7日起施行。1999年3月20日省令第57号公布施行的《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分送:各市、县人民,省人民各部门。
保监会关于长江财险的通告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扩展资料:
天然气投资需注意的事项:
1、在交易之前,可以先看4小时图,确定趋势和方向;再看1小时图,关注过渡时段的趋势,研判下一时段的走势,过度时段,比较重要,承前启后。
2、时间周期越短,反映越快,灵敏度越高;5分钟适合做超短线,灵活多变,趋势不稳,只是,可以先知先觉,嗅出后市的走势和趋势。可以选择很好的进仓与平仓点位。尤其是价位运行到支撑或阻力附近,可以研判后市。
3、15分钟图,适合做现货投资短线交易,一般来说,比较适合新手练习和实用。看准15分钟K线走势下单,一次赢利2点是没有问题的。同时,5分钟只是适合超短线操作,未能分出个趋势来,因此,不建议新手操作。
4、在现货投资的实时行情图中,均线也有背离,指标更不在话下。如果均线在小时图是上行,但是在15分钟图是下行,暗示逆转即将到来。如果均线在15分钟图是下行,但价格欲上涨,价格迟早会下行,比如被枢纽点弹回。辉火认为此时此刻,对于现货投资者来说,可以抉择,你最好准备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6年3月发布法规汇总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03.16发布/2016.09.01实施)
内容提要承包者从事勘探、开发活动应当取必要措施,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者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海洋的可持续利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03.16发布/2016.03.16实施)
内容摘要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
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议(2016.03.16发布/2016.03.16实施)
内容摘要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20元,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政策衔接。
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2016.03.16发布/2016.03.16实施)
内容摘要2016年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加大力度。主要体现在:一是进一步减税降费,二是扩大财政赤字规模,三是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四是加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力度。
5.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2016.03.16发布/2016.03.16实施)
内容摘要切实增强发展协调性,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健全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和东、中、西、东北地区“四大板块”协调发展。
二、行政法规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2016.03.10发布/2016.05.01实施)
内容提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院财政部门、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院外汇管理部门、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03.04发布/2016.03.04实施)
内容提要推动国际注册认证。引进和培养熟悉境外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的国际医药注册人才,提高国际注册能力。系统开展国际市场产品注册,推动已获得专利保护的国产原研药国际临床研究和注册,加快品牌仿制药物国际注册认证。积极开展与医疗器械相关的计量国际比对。
3.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航天日”的批复(2016.03.08发布/2016.03.08实施)
内容提要自2016年起,将每年4月24日设立为“中国航天日”。具体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2016.03.14发布/2016.03.14实施)
内容提要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原则,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同时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5.院关于落实《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6)(2016.03.25发布/2016.03.25实施)
内容提要大幅放宽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领域市场准入,消除各种隐性壁垒,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项目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等方面一视同仁。
三、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03.21发布/2016.04.01实施)
内容提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典型案例(2016.03.08发布/2016.03.08实施)
内容提要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情节较轻”。
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2016.03.08发布/2016.03.08实施)
内容提要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序良俗。本案原告的父母在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时,取名“北燕云依”,既未随父姓或母姓,也没有其他正当理由。
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起电信网络犯罪典型案例(2016.03.04发布/2016.03.04实施)
内容提要虚构推荐优质股票案;推销冒保健产品案;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语音信息案;以台湾居民为犯罪对象案;帮助团伙转取赃款案;发送考试改分等虚信息案等。
5.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点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03.04发布/2016.03.04实施)
内容提要人民法院应当将所获得的被执行人证券相关信息作为内部办案信息予以保护,做好信息处理、传输、接收、使用中的信息保护工作,切实防范相关信息被违规泄露、扩散。
四、部门规章
1.司法部2015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16.03.25发布/2016.03.25实施)
内容提要2015年,司法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677件,其中:办结562件信息公开申请(含延期答复申请人申请76件);申请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115件。另外,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案14件、行政诉讼案33件。
2.农业部公告第2381号――新兽药注册目录(2016.03.25发布/2016.03.25实施)
内容提要批准瑞普(保定)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申报的鸡传染性支气管炎耐热保护剂活疫苗(H120株)等3种兽药产品规格增加2000羽份/瓶变更注册。新兽药注册目录及说明书标签见原文。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2016.03.25发布/2016.03.25实施)
内容提要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的,依据现有政策法规无法作出判断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函询上市部,除涉及重大监管政策把握外,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或我部)原则上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
4.科技部2015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016.03.23发布/2016.03.23实施)
内容提要高度重视通过新媒体推进信息公开。2015年,科技部“锐科技”官方微博、微信共发布信息4295条,其中微博2705条、微信1590条,第一时间发布科技动态资讯、深入解读科技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社会影响与日俱增,成为和公众互动的连心桥。
5.中国保监会关于2015年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核查情况的通报(2016.03.22发布/2016.03.22实施)
内容提要8家公司2014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风险管理状况信息披露不完整:安盛天平、鑫安保险、中华财险、长江财险、浙商财险、民安财险(现为亚太财险)、众安财险、长江养老。
五、团体规定
1.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协科普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2016.03.18发布/2016.03.18实施)
内容提要充分利用和借助现有传播渠道,拓宽网络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科学传播渠道。发挥好互联网企业等专业机构的主体作用。
2.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人自强健身示范点建设办法(暂行)》的通知(2016.03.08发布/2016.03.08实施)
内容提要中国残联将根据各地“示范点”建设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并确定以资金补贴或健身器材配发的形式支持地方一定数量的“示范点”建设工作。补贴的资金主要用于“示范点”无障碍设施建设、体育健身器材配备等用途。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6)(2016.02.06发布/2016.02.06实施)
内容提要广泛凝心聚力,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睦。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自觉用中央精神指导政协做好民族和宗教工作。
4.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科普大篷车配发和运行工作的通知(2016.03.04发布/2016.03.04实施)
内容提要云南省、四川省、广东省、青海省、河南省在2015年积极利用全国科技馆科普服务平台(开展科普大篷车运行管理工作,为鼓励先进,特向5省配发20套IV型车载展品,由5省科协统一调配。
5.全总法律工作部关于开展《全国总工会改革试点方案》中涉及工会法律工作相关问题调研的通知(2016.03.18发布/2016.03.18实施)
内容提要调研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与职工进行个案访谈等方式,了解各地情况,总结典型经验,发现问题和听取意见建议。全总调研组将适时召开片会,邀请部分省(区、市)工会集中研讨,听取意见建议。
六、行业规定
1.深圳证券关于2015年记账式附息(六期)国债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03.29发布/2016.03.29实施)
内容提要本期债券证券代码为“101506”,证券简称为“国债1506”,是2015年4月13日发行的1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13%,每年支付1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兑付可获本息103.13元。
2.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暨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2016.03.25发布/2016.03.25实施)
内容提要《中国总会计师协会2016年度工作要点及2015年度工作总结》;《中国总会计师协会2015年度财务决算和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建议成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商业分会、信息化分会的议案》等。
3.上海证券关于2016年记账式贴现(十三期)国债上市交易的通知(2016.02.25发布/2016.02.25实施)
内容提要本期国债期限91天,发行价格为99.531元;本期国债起息日为2016年3月28日,2016年6月27日(节日顺延)到期按面值偿还。
4.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举办“人工智能在资管行业的应用及网络安全研讨会”的通知(2016.02.23发布/2016.02.23实施)
内容提要2016年4月8日13:30-17:10,交通银行大厦2层报告厅(西城区金融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A座2层)。
5.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6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2016.03.22发布/2016.03.22实施)
内容提要统筹利用各种宣传,巩固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等传统宣传阵地,积极拓展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平台,着力构建覆盖广、影响大的行业宣传平台,实现行业宣传的全方位和立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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