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气常识与公共设施管理说明

2.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燃气信息管理系统方案书最新版解读全文_燃气用户管理系统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八条 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发证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

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第十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

第十一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十二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的发证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燃气经营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

(五)依法可以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燃气经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未申请延续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发证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发证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变化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发证部门记载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中。

第十八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变更和培训情况;

(三)企业建设改造燃气设施具体情况;

(四)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用户发展、安全运行等);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具体报告内容和要求由省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发证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燃气许可证发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燃气经营出资比例和股权结构、燃气事故统计、处罚情况、诚信记录、年度报告等事项。

省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发证部门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省级人民燃气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燃气常识与公共设施管理说明

物业智能呼叫中心解决方案

中国改革开放初期,诞生了一批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只是服务业的一个分支,是服务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国内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数量已超过?2万家,各家公司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但是国内物业管理的问题日渐清晰,物业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人性化程度急待提高,物业管理者应该通过专业化的、规范化的、人性化的服务,为业主们创造良好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

电话是物业管理人员与业主之间沟通的重要工具,应该说这样一种沟通工具的重要性来源于现代人对时间的珍惜、对便利的渴望。业主希望一个短信能解决的问题,就不应该让业主亲自跑腿;业主希望一个电话就能了解的问题,就不应该让业主上上下下的爬楼梯。业主如果远在异地,亦能了解家中的情况。“业主是上帝”,业主是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服务好的对象。而把这些问题统统解决掉,并不是难事。本系统能够很好的帮助物业管理公司实现公司与业主之的无限沟通,它的前端电话接入部分是以物业管理公司的业务流模式设计的,同时它的后端还把物业管理公司的各主要部门——管理部、财务部、园艺绿化部、清洁部、保安部、技检部、饮品派送部、办公室等融合在一起。这套系统是一种以业主为中心的全新的服务方式,是物业管理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品牌形象的良好解决方案,必然成为每个物业管理公司客户服务体系中的必要组成部分。?

系统功能

1?.交互式语音应答?(IVR)

交互式语音应答可以由系统自动播放预先录制好的语音文件,也可是从数据库实时调取的文字信息,然后通过?TTS?(文本转语音)实时地播放出来。这些系统平台自动的回答能节省人工成本减少人工的重复性工作,从而有力的提高工作效率。可以有自动的语音的业务咨询,自动播放的公告信息,物业管理公司

的政策说明以及其他一些业主关注的但又不必单独设立人工坐席来解决的问题。

2?.智能话务分配

这些传统的呼叫中心必备的功能。当然也是物业管理呼叫中心系统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物业公司的业主数量很多,但是使用呼叫中心系统的业主的数量会随着时间的不同而不同。所以在选择外线和坐席的数量时,要以平均状态为准,只有这样做才符合经济性原则。?以平均状态为准必然造成高峰时期,会有很多的业主打不进电话去。?智能话务分配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它能最大限度降低业主烦躁感,并能在业主断线的情况下,?记录下电话以便及时的回拨过去。至于将电话分配到哪个坐席,有多种方式,可以任意选择,?可以平均分配,可以按照坐席工号分配,可以按照业务量的多少分配。?这种灵活的分配方式为理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3?.自动传真服务

传真是与外界沟通的重要工具。以传真方式向这些业主发送信息。?当然业主也可以通过传真主动索取相关资料,信息。坐席人员可将收到的传真以的格式保存在相关的路径下,也可以以任意电脑可识别的格式发送传真给业主。

4?.自动收发短信

短信是一种经济实惠的沟通方式,无论是个人业主还是公司法人,都很喜欢这种方式。以短信的方式进行?规章制度的宣传,停电停水通知、欠费通知、客户欠费催缴等也可以取这种方式。

5?.?电子邮件的收发管理

电子邮件是商务领域的重要的沟通手段。其使用的形式与短信、传真类似。

6?.呼叫管理监控

主要是对坐席人员与业主之间通话的录音与监听,这样能够实现对坐席人员工作态度与

工作的质量的检验,实现高效办公。有多种录音方式,多种备份方式,多种查询方式。

7?.人工坐席服务

人工坐席主要受理紧急救助、水?/?气?/?电?/?房屋等报修服务受理、客户投诉和建议。

8?.?主动呼出服务

利用呼叫中心自身具备的呼出功能,本平台可以根据自身的客户数据库主动联系客户,

为用户提供包括亲情服务、用户回访、提醒功能等服务。

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公共设施管理业的定义

公共设施管理是指各级 *** 部门对公共设施的规划和管理,包括市政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绿化管理、城乡市容管理、公园管理和游览景区管理等。公共设施的管理,主要是对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

公共设施管理项目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社会性公共设施管理;二是技术性公共设施管理。这两类管理关系着人民的和谐生活。

扩展资料:

一、行业组织

全国城市公共设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13年7月30日成立,主要负责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福建省公共设施维护服务行业协会于2017年8月12日成立,设有市政设施维护分会、环境卫生分会、城乡市容维护分会、绿化维护分会、公园和游览景区维护分会及化粪池维护、污水管道维护、清洁与维护等专业委员会,依据《公共设施维护企业评价体系》标准,负责搭建公共设施维护事业平台和构建新型公共设施维护体系。

二、管理对策

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手段,实现城市公共设施管理的最大效益。

对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可以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思想教育手段。在具体运用上,要根据管理的对象和目的,综合运用起来,以实现最佳的管理效果。从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对象来看,既有社会性的行为,也有内部性的行为。

社会性的行为,是指社会上的人们在使用公共设施时的个人行为;内部性的行为,是指承担维护公共设施工作的人们的行为。两者都对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产生影响。

对社会性的行为,应该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思想教育手段为辅,通过对人们的行为的规范等措施,来降低对公共设施的损坏,实现最佳的管理效果。

对内部性的行为,应该以思想教育手段为主,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为辅,通过提高公共设施维护单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维修、养护好公共设施,实现最佳的管理效果。

百度百科-公共设施管理

2.谁知道煤气站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距离等资料

建筑物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并用不发火地面,门窗应向外开启,用金属门窗时,应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车间内应有消防喷淋设施,并设干粉灭火器。车间与瓶库在同一建筑内时,应用防火墙隔开,并各自有出入口,封闭式灌瓶车间应有防爆泄压措施。

在非暖地区可建开敞或半开敞式灌瓶车间。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气站总容积大于500立方米小于等于1000立方米,且单罐容积小于等于200立方米时,距民用建筑的安全距离不小于55米。

距居民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90米。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1、不要自行调节液化气罐的减压阀,要经常注意和教育小孩不要玩弄钢瓶角阀和灶具开关。

2、使用液化气时要有人照看,防止汤水沸溢,浇灭火焰,使液化气泄出。3、定期检查液化气罐的阀门,将阀门放在水中,看是否有气泡冒出。

4、液化气罐不要放在与火源太近的位置,距灶台1.5米至2米之间。5、如果发现发现漏气,要立即关阀,迅速打开门窗,加强通风,严禁一切火种进入室内,不要开启或关闭任何电源开关,以免产生火花,引起火灾或爆炸。

6、经常检查接口处是否泄漏,橡胶软管是否完好,是否老化出现裂纹,一旦发现应及时更换。人民网-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火灾防范百度百科-煤气站。

3.原油及天然气的开有哪些行政许可要求或资质要求

为加强瓶装燃气的经营管理,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建设部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人民 *** 56号令《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瓶装燃气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瓶装燃气经营门市的经营及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瓶装燃气经营门市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 瓶装燃气的管理应贯彻“保障使用安全、稳定供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申请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瓶装燃气经营条件,并依照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1)向所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营申请,填写《云南省燃气换瓶点经营资质申报审批表》,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云南省燃气换瓶点经营许可证》,并将发证情况抄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3)凭《云南省燃气换瓶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六条 申办瓶装燃气经营门市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 (2)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等法律文书; (3)经营负责人(法人代表)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地位置产权关系、证明和租用合同; (5)经营场地位置平面图(1:100); (6)提供瓶装燃气供应合同及供气单位的《燃气企业经营资质证书》、《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7)相关人员资格证明; (8)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 申办瓶装燃气经营门市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负责人(法人代表)及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公安消防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取得《燃气安全培训合格证》、《云南省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二)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0元; (三)经营负责人(法人代表)属外地公民的,应在经营所在地常住五年以上,并持有当地公安机关认可的外来人口居住证; (四)经营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场地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2、实瓶区与空瓶区应分开设置; 3、房屋结构应为砖混或砼结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4、不得在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地下建筑、文物单位和人员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或电气、通讯、煤气管网等公共设施附近设置经营场地;瓶装燃气经营门市与附近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人员不得在瓶装燃气经营门市内食宿; 5、不得同时经营除燃气器具以外的商品,并应设置符合标准的消防器材设施、计量衡器等; 6、经营场地照明灯具、电器开关应为防爆产品,电器线路应穿金属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八条 瓶装燃气价格在相关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市场价格进行浮动。

禁止向瓶装燃气用户收取费。 第九条 瓶装燃气经营门市不得销售、陈列未列入《云南省燃气器具产品准销售目录》、未按规定贴置检测合格标志的灶具等燃气器具。

第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门市销售、使用的钢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销售、使用的钢瓶必须列入《云南省燃气器具产品准许销售目录》,贴置合格标志,并用检测合格的钢瓶瓶阀及安全附件; (2)不得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及经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第十一条 瓶装燃气的充装重量应为13。

5±0。5kg,特殊气候的地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测定,报相关部门确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门市存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饱瓶存瓶数量按每平方米营业面积一瓶计算,但总数不应超过20瓶; (二)空瓶存瓶数量按每两平方米营业面积一瓶计算。 第十三条 瓶装燃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卧室内使用瓶装燃气; (二)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或者敲、砸、倒卧燃气气瓶; (三)不得自行倒罐、排残或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四)不得擅自安装、拆移、维修燃气器具。

第十四条 瓶装燃气经营门市应当保证持续稳定供气,确需歇业或停业的,必须提前2个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歇业或者停业手续。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省人民 *** 56号令《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公共服务设施八大类指什么

学校:小学,中学,大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学校,幼(托)儿园等 医院: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等文化设施:群艺馆,图书馆,音乐厅,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化宫,文化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 体育设施:体育馆,体育场,游泳跳水馆等 社会与保障设施:敬老院等 商业设施:商业街,大型商场,综合超市,商品专业店,服务专业店和餐饮等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街道办事处,多功能社区活动中心,商场,综合超市,各种服务便利店,商品专业店等 其他:(1)道路交通设施:公交场站,社会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2)给水,排水设施:给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等;(3)电力设施:变电站,城市电厂等;(4)通信设施:长途局,端局,目标局,长途枢纽局;宽带(IP)局址;移动通信局址,移动通信基站等;(5)广电设施:有线电视中心,有线电视分中心,有线电视小区管理站等;(6)燃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门站,燃修站等;(7)消防设施: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路上特勤消防站,水上特勤消防站,直升机特勤消防站,消防培训基地,消防修理中队等;(8)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等。

5.急求冷饮店《消防管理制度》

给你个参考,修改下就好的,亲,给分哦========================================第1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工作制度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消防法》及公安部61号令,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对员工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让全店员工熟知消防常识,做到都企业消防工作负责。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逐级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真正把消防工作落实到实处。3.加大检查.整改力度,除每周组织专项检查外,每天都要有保卫制检查安全防火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4.每年组织企业灭火疏散演练不低于二次。5.做好重大节日期间防火工作,并制定具体保卫方案。

6.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落实好天然气.液化气的检查制度,电气线路设备的检查制度,及时清楚火险隐患。7.建立企业消防档案,组建义务消防队,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加强吸烟管理制度,商场为无烟商场禁止吸烟。8.坚持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对发生火灾或火线隐患整改不及时部门,将加倍处罚责任人。

9.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在位,完整好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落实维护责任人。消防监控中心交接班制度一、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到达本岗位,做好交接准备。

二、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着装,检查仪容仪表,精神面貌良好。三、检查岗位的设备运行是否良好和交接巡视检查、执机注意事项。

四、当班人员必须记录本上填写好设备运行、巡检等情况,并要求字迹清楚,记录齐全。五、将消防应急工具,相关资料如数按规定摆放整齐。

六、做好中控室卫生清理工作,保证机器、地面、墙面洁净。七、接班人员未到,在岗人员不得离岗,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请示处理办法。

八、交接班各项内容经确认后必须在交接班本上签名和时间,以示确认和负责。九、如遇到突发等特殊情况,接班者协助交班者对进行处理,待处理告一段落,经交上级领导批准,再进行交接班。

十、接班人酒醉、情绪不稳、意识不清、不得交接班,应上报请示处理办法十一、交班者要按本制度进行交班,如未按规定办,接班者可以提出意见,要求交班人员立即补办,否则可以不接班,并向有关领导报告。十二、消防中控室双人执机,不得单人交接执机,不得电话信誉交接,应有文字体现。

消防监控中心安全巡查工作制度1、防火巡查每二小时一次内容应当包括:A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商场为无烟商场禁止吸烟,禁止随意用火;餐饮用火:微波炉、灶具1米内不得有易燃可燃危险品,灶具与气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灶具与气瓶========================================第2页========================================连接的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软管应当经常检查,定期更换,点火时需使用点火棒,用火结束燃气阀门及时关闭,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

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施工用火:开具动火证,明确专业资质动火人、看火人,灭火器、防火板等预防措施的配备,现场是否有化学危险品,有无油工交叉作业,动火时焊机2、5米内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动火后30分钟内不得离人做好清理不留火种;用电禁止随意私拉乱扯电线电源,铺设电气线路应经设计、工程、保安部批准由专业持证人按用电设备的功率、台数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标准电线器材,商场内配电线必须使用胶护外套电线禁止使用麻花线等简易危险材料。B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安全出口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

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得小于2.4米;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5米。疏散通道内不得设置摊位或者堆放货物。

C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任何店铺、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火栓内消防软管、水带、枪头必须好用在位,灭火器年检有效、铅封完好、压力标准,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D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商场使用为甲级(90分钟)防火门查闭门器、顺位器是否完好,防火卷帘下1米处不得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配电室、机房、库房、厨房的人员责任落实与管理情况。库房物品应分垛码。

6.我是刚大一新生,大学专业是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对这个专业不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简称“建环”。

主要课程可能有,看不同学校安排哈:流体力学、传热学、工程热力学、建筑环境学、热质交换原理与设备、流体输配管网、热工测量与自动控制、暖通空调工程、室内给排水、锅炉及锅炉房设备、制冷技术、供热工程、燃气输配工程、除尘技术、暖通空调节能技术等。主要培养能够从事以下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1)能从事建筑物暖、空调、通风除尘、空气净化和燃气应用等系统与设备以及相关的城市供热、供燃气系统与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与运行工作。

(2)能够以工程技术为依托,以建筑智能化系统为平台,对工业建筑及大型现代化楼宇中环境系统和供能设施的设计、安装、估价、调试、运行、维护,技术经济分析和管理。(3)能适应低碳经济建设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具备建筑节能设计、建造、运行管理的基本理论与专业技能,知识面宽,具有向土建类相关领域拓展渗透的能力,适应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

毕业生情况:本专业毕业生应掌握各类建筑室内环境设备系统(如空调制冷、暖卫、通风、燃气系统)和工业企业与民用建筑基础设施系统(如锅炉、热力、燃气供应系统)领域的基本理论与专业知识。具有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及有创新意识的特点,就业领域宽广,就业率高,可从事工业与民用建筑室内环境与暖通空调、建筑给排水、燃气供应等公共设施系统、建筑热能供应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及运行管理及建筑自动化系统的方案制定工作,能够在设计研究院、建筑工程单位及相关的科研、生产和教学等单位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

7.公共设施的公共设施的定义和分类

公共设施是由 *** 提供的属于社会的给公众享用或使用的公共物品或设备。按经济学的说法,公共设施是公共 *** 提供的公共产品。从社会学来讲,公共设施是满足人们公共需求(如便利、安全、参与)和公共空间选择的设施,如公共行政设施、公共信息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教育设施、公共绿化设施、公共屋等。城市公共设施不同于农村公共设施,具体来说,城市公共设施是指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城市垃圾(包括粪便)处理系统、城市道路、城市桥梁、港口、市政设施抢险维修、城市广场、城市路灯、路标路牌、城空防空设施、城市绿化、城市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等。城市公共设施按收费与否,有收费和不收费之分。从空间布局来分,有全市性公共设施、区域性公共设施、邻里性公共设施三种。

8.我们生活中有哪些公共设施

我们生活中有哪些公共设施?

学校/医院/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与保障设施/商业设施多功能社区活动中心/商场/综合超市/各种服务便利店/商品专业店/道路交通设施/给水,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环卫设施

我们应该怎样保护公共设施?

公民道德素质与 *** 法律监督齐抓

详细:

学校:小学,中学,大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学校,幼(托)儿园等

医院: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等

文化设施:群艺馆,图书馆,音乐厅,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化宫,文化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

体育设施:体育馆,体育场,游泳跳水馆等

社会与保障设施:敬老院等

商业设施:商业街,大型商场,综合超市,商品专业店,服务专业店和餐饮等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街道办事处,多功能社区活动中心,商场,综合超市,各种服务便利店,商品专业店等

其他:

(1)道路交通设施:公交场站,社会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

(2)给水,排水设施:给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等;

(3)电力设施:变电站,城市电厂等;

(4)通信设施:长途局,端局,目标局,长途枢纽局;宽带(IP)局址;移动通信局址,移动通信基站等;

(5)广电设施:有线电视中心,有线电视分中心,有线电视小区管理站等;

(6)燃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门站,燃修站等;

(7)消防设施:普通消防站,小型普通消防站,路上特勤消防站,水上特勤消防站,直升机特勤消防站,消防培训基地,消防修理中队等;

(8)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办法)。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燃气办公室负责我区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我区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六条区燃气办公室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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