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细则最新版本是什么_天然气价格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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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北新规解疑: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气初装费谁交?
3.阶梯气价是怎么规定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使用与器具管理、安全与设施保护、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人工煤气的生产,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城乡规划、国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普及燃气,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保障供应,规范服务,严格自律,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安全和服务水平。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于燃气安全有宣传教育的义务,对于燃气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广告应当或者刊登,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六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编制全市的燃气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当征求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第八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在已批准的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区域内,除特许经营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服务本特许经营区域的供气、储气设施,已建成的停止使用。第十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施工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经批准的居民住宅区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告知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管道通过。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物、道路、绿地等的损坏部分恢复原状。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确定燃气应急储备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等,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完善燃气供应应急措施,根据需要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确保燃气应急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设施的安全运行。第三章 经营使用与器具管理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燃气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经营许可由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经营许可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经营许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到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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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直供,就是用户直接向上游天然气供应商购买天然气用于生产或消费,不再转售。就字面来说,“天然气直供”最早见于2012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规范城市管道天然气和省内天然气运输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提出:“鼓励上游生产企业对城市燃气公司和大用户直供”。其实,就实践层面,天然气直供出现的更早。亦即2004年西气东输天然气管线投运之初,国家就在其沿线规划了10个燃气发电厂,成为国内首批天然气“直供用户”。当然,由于气源不足、气价高等种种原因,其中大多数项目投产后运作不畅。
近年来,随着天然气市场规模的扩大,天然气直供的话题再度变热。如何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成为各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自觉选择。一是作为优质高效、绿色清洁的低碳能源,天然气的自身属性,决定了天然气在治理大气污染、应对气候变化、推进能源消费革命中具有突出的比较优势;二是我国天然气进口逐渐开放,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国际价格持续走低,供应量大幅增长可期,具备大规模利用的基础优势;三是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实体经济用气成本增加,理顺和改革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降低包括天然气在内的用能成本呼声日隆;四是直供用户的需求量大,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
价格机制改革是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通过直供,在用户侧增加竞争性,逐步探索建立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的形成机制,可以产生倒逼天然气体制改革的强大动力,成为推进天然气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口。为理顺天然气产业链各环节价格关系,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翌年出台《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2015年3月发布《关于规范城市管道天然气和省内天然气运输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上游生产企业对城市燃气公司和大用户直供,减少中间环节,避免层层转供,降低供气成本”,放开直供用户用气门站价格,进行改革试点,同年4月1日起将存量气和增量气门站价格并轨,全面理顺非居民用气价格。2016年国家又相继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关于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中间销售环节不得盈利,对管输公司的盈利水平做了明确规定,“管住中间”初露端倪。“三桶油”及地方管网公司根据新的办法进行监审定价后,管输费大幅下降,城市燃气公司的配气费相应进行了调整。2017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13部门出台《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建立用户自主选择和供气路径的机制”,用户可自主选择方以及供气路径,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用气成本。2018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出台,理顺门站价格,居民、非居民基准门站价格统一,释放降价红利。至此,天然气价格改革层层推进,促进天然气直供的政策环境、外部形势已然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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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至2020年1月,月用气量32.5立方米及以下的为现行价格。
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其中:第一档气量,为年用气量390立方米(含本数),即月用气量32.5立方米及以下的;第二档气量,为年用气量390立方米以上至600立方米(含本数),即月用气量32.5立方米以上至50立方米(含本数)的。
第三档气量,为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的,即月用气量50立方米以上的。抄表用户以实际用气量为计量依据,卡表用户以购气量为计量依据,用户用气量或购气量超过第一档气量时,燃气公司应及时告知和提醒用户。
扩展资料:
天然气阶梯价格的相关要求规定:
1、对确因家庭人口众多(五口人及以上)且天然气没有用于取暖及商业用途的,可持户口本、暂住证和居住地社区证明到城市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公司核实确认后,每增加一口人增加第一档用气量60立方米/年,超出部分执行第二档气价。
2、对学校、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即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1倍执行。
3、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实施阶梯价格管理后增加的价差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居民生活用天然气成本、气源不足时购买LNG的价差、建设储气调峰设施和用于弥补“户表”改造经费不足。
湖南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价格实施办法》的通知
阶梯气价是怎么规定的
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价格取联动机制,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气初装费,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而是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日前,河北省出台《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对天然气价格管理做出了新的规定。 新建商品房燃气
初装费不单独收取
不少买过房子的市民都有这样的感受:除了房款,还有一堆集资费、初装费等“费用”要交。
河北省日前出台《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据了解,城市燃气初装费由公共管网建设费和庭院管网建设费构成。
根据规定,既有住房城市燃气初装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其中,公共管网建设费要逐步纳入配气成本,适时取消。庭院管网建设费可参照工程造价定额核定。
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器具
新办法规定,天然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天然气燃烧器具及供暖器具等,不得向用户收取带有强制性的服务费用。 车用天然气价格 与汽油零售价挂钩 建立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汽油零售价格挂钩机制。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与汽油零售价格比价关系,随汽油零售价格调整而相应调整。
车用天然气销售价与购进价之间的价差扣除加气站的合理购销差价后形成的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天然气价格调整发生的补贴支出。 天然气到户价格要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联动
建立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或管道运输价格调整时,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可同向作相应调整。居民用气价格原则上一年联动不超过一次。
居民用气实行价格联动机制前,在制定初始价格时,应将天然气价格联动方案一并听证。
阶梯气价是指居民每年或每月超过天然气基本消费量后,执行高气价,对用户消费的气量分段定价。阶梯气价将居民用气划分为三档,各档气价按照1:1.2:1. 5的比价安排,实行超额累计加价方式计费,于2015年全面建立。
为什么要推行居民阶梯气价制度?
(一)国家有明确的政策要求。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明确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已通气城市均应建立居民阶梯气价制度,今后凡制定或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城市,必须同步建立起阶梯价格制度。
(二)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体现天然气的稀缺性。我国是天然气稀缺性国家,人均占有量少,我市天然气供应全部依赖输入,在居民用气量占比逐年上升的情况下,对居民用气实行阶梯制度,调节居民消费行为,促进珍惜、节约用气是必要的。天然气作为稀缺,价格要反映其稀缺程度,实施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用气多的居民多负担,更能体现社会公平,目前国内已经有许多城市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我市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为什么要提高销售价格?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天然气价格政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加快自然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另外,《山东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天然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补偿成本、法定税金、并有合理利润的原则,反映市场供求、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并与其他燃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和第九条 “物价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经营企业成本变动情况适时制定或调整天然气价格”的规定,也为此次居民用气价格调整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合理补偿成本,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居民用气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气成本。我市居民用气价格已近14年未做调整。期间,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运营成本的人工、安全维护等成本因素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由于供气成本增加,居民用气价格多年未作调整,与成本出现倒挂,价格矛盾持续积累,经测算,居民用气成本价格为3.32元/立方米,远高于现行销售价格2.40元/立方米。因此,适当调整居民用气价格,有利于缓解企业经营压力,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企业服务质量,为我市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气服务。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分档气价的安排。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
第一档气价,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档气价,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2倍左右的比价;
第三档气价,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5倍左右的比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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