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最新_河南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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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汇能燃气有限公司是2016-08-31在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通许县行政路西段瑞通嘉园六号楼一单元三楼西户。
河南汇能燃气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10222MA3XD6AL56,企业法人李海峰,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河南汇能燃气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城镇燃气销售(凭许可证经营)。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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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公告
伊发改综〔2021〕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县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根据《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我县全面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合理收费,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政策如下:
一、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合理收费
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供暖环节收费。取消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二、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外费用及其他收费
合理分担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和合理分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市、县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
妥善处理建筑区划红线内建设及运维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属于用户资产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或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清理其他各类收费。严禁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利用专项检查,明查暗访,巡查等工作措施,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等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乱涨价,乱收费行为。
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着力查处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不执行清理规范政策、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违法违规案件,存在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限期必须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将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并加大处罚力度。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按本公告执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伊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伊川县财政局
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6日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中民燃气有限公司是2017-09-14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郑州市中牟县北环路与城东路交叉口西南角办公楼五楼。
河南中民燃气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10122MA44DJWP93,企业法人彭凌植,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河南中民燃气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城镇燃气经营;燃气用具的销售;燃气项目的管理、技术开发,天然气富含甲烷的、甲醇、丙烷、丙烯、正丁烷、异丁烷、二甲醚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河南中民燃气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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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如下:
1、为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中供热事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
2、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和设施保护,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市政供热管网向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热源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热经营企业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4、集中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运营、节能环保、规范服务、改善民生的原则。
5、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确定的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价格、规划、财政、国土、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6、秦岭、淮河以北市、县级人民应当将集中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其他市、县级人民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供热方式。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节能、高效、环保、安全供热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7、集中供热实行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热生产企业和热经营企业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和运营安全。
8、市、县级人民应当发展以热电联产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
具备稳定热源的集中供热区域和联片暖区域内的热用户,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在集中供热覆盖区域外,鼓励因地制宜使用蓄热式电锅炉、燃气锅炉、电热膜、空气源热泵等方式替代燃煤暖。
9、实施集中供热的市、县级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集中供热规划,并经本级批准后报上一级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集中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10、市、县级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地集中供热规划制定供热管网建设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并分步实施,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区域管网互联互通,实现各类热源联网运行。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按照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热力站等供热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保持安全距离,降低噪音,减少环境干扰。
11、热生产企业厂区外至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由热经营企业负责建设、管理。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
12、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因集中供热工程施工造成其他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13、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实现分户计量;既有住宅要逐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用热计量装置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
14、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以内的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通知热经营企业参加,热经营企业不得拒绝。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共用集中供热设施无偿移交给热经营企业。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管理。保修期满后,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和更新,相关费用由热经营企业承担,可以计入经营成本。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未通知热经营企业参加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热经营企业有权拒绝接收。
15、市、县级人民及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热经营企业。
16、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应当签订供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热负荷、供热参数、供热时间、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事项。
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应当签订用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17、供热起止时间由市、县级人民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
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级人民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当地人民规定数量的,热经营企业应当供热。
18、集中供热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定价。热经营企业应当执行制定的供热价格,不得擅自提高。
制定和调整集中供热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热经营企业、热用户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19、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分户计量的用热量收费。对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按照供热面积和实际供热天数收费。热用户应当按照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热经营企业应当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为热用户提供多种便捷交款方式;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热费的,应当告知热用户。代收热费的单位不得向热用户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收取额外费用或者设置限制条件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20、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供热开始之日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
热经营企业在供热期前进行充水试压时,应当提前5日通知热用户及相关单位,热用户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因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造成损失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
21、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热经营企业可以进行催交;经2次催交仍未交费的,热经营企业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热用户交纳热费,热经营企业恢复供热的,应当按照热用户的实际用热天数或者实际用热量收取热费。
热经营企业需退还热费或者热用户需要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结清。
22、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计量结果产生争议时,均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责任方时由申请方承担。
23、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6个月前与市、县级人民或者其供热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热费以及设施管护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3个月前与承接的热经营企业完成供热设施、技术档案、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
24、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设立抢险、抢修和服务电话,确保供热期间24小时不间断服务。
热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热经营企业投诉或者查询,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答复,不能当日处理或者答复的,应当在2日内给予处理或者答复。
25、供热期间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
26、在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有供热设施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热经营企业和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27、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热经营企业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自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减半收取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热费。供热开始之日后5日和结束之日前5日除外。
28、热经营企业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热用户检查、维修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维修。热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在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主动向热用户出示有效证件。
29、对优抚对象、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热费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制定。
30、热用户有权就供热质量、服务、收费等问题向县级以上供热、价格等相关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31、供热应当实行供热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热经营企业直供到户。
32、热经营企业对其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居民热用户户外(热用户墙外)供热设施、户内(热用户墙内,下同)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经营企业负责。
居民热用户户内非共用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用户负责;需要更新改造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非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双方约定。
33、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公共供热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需经负有管理责任的热生产企业或者热经营企业同意,并不得影响供热质量。
34、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划定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热生产企业和热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范围界限标志。
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35、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
(四)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热用户实施以上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热经营企业不承担责任。热用户经告知后拒不改正的,热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热。给其他热用户或者热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热用户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6、市、县级人民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供热应急保障制度,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集中供热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集中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的,应当及时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37、热生产企业和热经营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在供热期内24小时值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38、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热生产企业或者热经营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并向公安、城镇道路管理部门报告;抢修结束后,应当立即将所占场地恢复原状。
因居民热用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或者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热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热用户。
39、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集中供热规划或者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集中供热规划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热经营企业的;
(三)制定和调整集中供热价格未举行听证会听取热经营企业、热用户等有关方面意见的;
(四)接到有关供热问题的投诉未在7日内处理并告知投诉人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划定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
40、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当地人民确定的起止时间进行供热的;
(二)未对已具备供热条件且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当地人民规定数量的住宅小区进行供热的;
(三)未对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热用户按照分户计量用热量收取热费的;
(四)未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结清需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五)接到热用户投诉或者查询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答复的;
(六)在供热期间擅自中断、停止供热的;
(七)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未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的;
(八)自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之日起,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未承担检测费用,或者室内温度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未按照规定减收热费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保护范围界限标志的;
(十)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修的。
41、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经营企业、代收热费的单位未执行制定的供热价格、收取额外费用或者设置限制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42、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共供热设施或者安全警示标志、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挖坑、掘土、打桩、爆破作业或者实施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3、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热用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的;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的;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的;
(四)改动热计量、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的;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法律依据: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全部条例。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办法
罗山县中燃城镇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是2016-03-22在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罗山县产业集聚区。
罗山县中燃城镇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11521MA3X850F2E,企业法人蔡德山,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罗山县中燃城镇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乡镇燃气管网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燃气的开发、输配、销售;燃气计量器具的设计、生产、销售、检测及维修;燃气设备、燃气用具、仪器仪表及配件的销售、安装、维修、及厨房设备、厨房用具及配件、橱柜、五金电器、百货、饮用水、净水设备、洒店设备、装饰材料、锅炉、热水炉及其配套设备的销售;广告代理、场地、房屋租赁;预包装食品销售;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石化产品的开发与利用;压缩天然气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分布式能源、冷热电三联供项目的投资、建设、维护及热水、冷冻水、蒸汽附加产品的销售;集中供热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供热系统技术咨询及维修、供热设备、建筑材料、供热器材的生产、销售。燃气汽车加气站的投资、建设与经营。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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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降低企业用电用气用水成本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承担属地监管职责,加强管道保护执法能力建设,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乡镇人民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二)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宣传、贯彻有关管道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对管道保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并协同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一)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运行安全和影响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管道保护治安秩序;
(二)财政部门加强对管道安全预防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资金政策支持,落实国家管道通过地区税收分享政策;
(三)国土部门负责临时用地、新征土地与管道保护工作的衔接,依法查处毗邻管道保护范围的矿山领域无证开、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管道突发环境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下级人民开展相关突发环境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依法审核管道建设的选线方案,加强对管道周边施工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与管道发展规划、建设规划相衔接,组织协调解决公路、水路建设项目与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
(七)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参与协调解决水利工程设施与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
(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经营管道业务的地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工作;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管道有关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安全监察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开展油气输送管道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管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一)气象部门负责管道设备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管、极端灾害天气的预警发布工作,依法开展管道与设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管道建设,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管道隐患防治和应急救援等有关管道保护的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管道企业应当与沿线人民、企业、居民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并会同公安部门确定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开展管道保护宣传,履行公众警示程序,向管道沿线公众告知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农村天然气开口价2500多,你觉得贵吗?
2月24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各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内有关燃气企业,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用气、用水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
附:通知原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做好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济源示范区发改统计局、各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内有关燃气企业:
为助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落实好国家和省委、省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降低企业用电、用气、用水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省电力公司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等精神,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在计收降价范围内电力用户电费时,按应收电费的95%结算;参与市场交易用户暂在目录电价标准基础上降费结算,待市场交易合同签订后统一清算。
疫情防控期间落实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按照电力用户申请变压器暂停、减容的实际天数,免收基本电费。执行时间延续至2020年6月30日。
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以追溯至2月1日。2月1日至2月20日期间,表计电量不超过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表计电量5%的,视为没有生产。
电力用户需要保留部分变压器维持日常办公、应急、照明使用的,应向其推荐选择基本电费按需量征收的计收方式。2月1日至选择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期间,表计电量不超过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电量5%的,免缴基本电费。
增量配电网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降价要求执行。
转供电主体需按照转供电量同步将电网降低的用电费用全部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二、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6月30日止,提前执行淡季气价。各地发展改革委、各管输企业、城燃企业要认真落实,根据上游实际结算情况,认真测算降价金额,及时足额降低非居民销售价格。
各地要从紧控制城市燃气企业的配气成本,严禁借机提高配气价格。鼓励上游、管输企业给予化肥等涉农企业更加优惠的气价。省内天然气管输企业、城市燃气企业要积极与上游供气企业沟通衔接,把上游环节降价部分全部让利于下游用户,不得截流,不得瞒报。同时做好与下游用户的结算工作,按实际供气量进行结算。
在落实此次降气价工作中,各省辖市、直管县要摸清用气底数,理清当地天然气购气成本结构,于5月底向我委汇总上报当地及所辖县的居民气量、指导价气量和放开价格气量三部分气价结构情况;省内管输企业落实降价的相关情况,于5月底前直接报送我委。
三、降低工商企业用水成本
各省辖市、直管县要认真落实今年省工作报告要求,梳理此次降低供水企业用电成本等空间,集中用于降低工商业水价,2月底前完成调价工作,2月1日至6月30日追溯执行。今年有城镇集中供水价格调整的,要统筹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
四、工作要求
强化组织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指导有关企业抓好政策落实,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保障政策平稳实施。
足额传导红利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对不落实国家降价政策、违规转供加价、搭车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做好政策宣传
各地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及省内有关燃气企业要取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增强社会与企业的信心,切实维护价格秩序。
2020年2月24日
你还在怀念农村的炊烟袅袅、烟熏火燎吗?随着农村环保力度的不断加大,禁烧秸秆、禁烧土灶后,这种现象以后将再也难以看到了!
农村的厨房越来越像城市,干净整洁,没有了柴草,没有了草木灰,农民做饭用电、用液化气,方便快捷,夏天不再热得汗流浃背。而随着燃气入户工程的实施,未来将有更多的农民用上天然气。
目前,多地农村正在铺设安装天然气管道,这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可是,有一些地方借此乱收费,让不少农民颇有怨言。
“我们村里安装天然气,每户收安装费3800元,确实有些超出了农民的承受能力,有些让人受不了,不知道国家对这样的收费是否有相关的规定?”在豫东某县,一位村民表达了这样的疑问。
“我们这儿每户收费3760元,如果带灶具收费更多,算下来要5000多元,真的不想装了!”“我们这里收3950元,灶具另外加收900元,不知道合理不合理?”在河南其他地方,有农民怀有同样的疑问。同样的工程,不一样的收费,到底有什么区别?这确实让人有些迷惑不解。
一位农民说:“天然气入户,对农民来说是件好事,但是好事要办好,不能乱收费,农民也不知道哪些钱该收,哪些钱不该收,人家通知让交这么多钱,不交就不给安装,碰到这样的事情,真是有点烦心!”
其实,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关于天然气安装工程收费的争议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而回应农民的合理关切,就是要对这项工程的收费项目进行规范并向社会公开。下面是前几年相关部门给农民的回复,来看截图: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规范我省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的通知》(简称《通知》),合理规定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现行收费标准偏高的要及时降低。
《通知》合理规定了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引导燃气企业在9月底前主动下调过高的安装费用,减轻用户负担;取消了开口费、通气费、点火费等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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