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调价申请_企业申请燃气价格优惠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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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申请所需文件
3.燃气公司不给安装燃气也不给退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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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的回复函------您好! 2011年9月23日我局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苏价电传[2010]19号)文件的精神,考虑我市加气站刚开始起步实际,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核定我市车用燃气销售价格 4.80元/立方米。车用天然气与90号的比价关系为0.6884:1,低于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0.75:1的要求。由于用户要承担改装费用, 经营企业主动下浮实际执行4.50元/立方米。 我市车用燃气销售价格比周边部分加气站高是由于以下原因:1、气源不同、进价不同。外地气站使用的是西气东输气源,价格较低;而我市至今未接上“西气东输”, 我市气站供应的天然气都是从外地采购的,价格相对较高;2、运输价格不同。外地气站使用的西气东输气源直接通到当地的天然气门站,仅有管输费用;而兴化我市气站供应的天然气都是通过压缩、专用天然气槽车运输至气站,运费较高。 其后的几次油价调整时,考虑到我市气站刚刚启用,用户需要适应一段时间,价格暂时未作调整。 今后我局将继续加强价格管理、完善配套措施、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热忱欢迎您继续关心价格工作。 兴化市物价局 物价局于2012-6-7
关于天然气公司收取开户费的问题合理吗?
关于热电联产的纲领性文件,是计基础[2000]1268号;另外发改能源[2007]141号也是重要的文件,其他的文件,各省有自己的规定,但基本都是从这两个来的。给你贴一下: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电力局、有关部门: 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对原《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计交能[1998]220号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主题词:热电 联产 规定 通知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 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 第二条 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 [1995] 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 第三条 热电联产规划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 第四条 各级计委负责热电联产的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各级经贸委负责热电联产的生产管理、热点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制定的审批,各级建设部门是城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相关的环保法规对热电联产进行监督。 第五条 根据国家能源与环保政策,各地区应根据能源供应条件和优化能源结构的要求,从改善环境质量、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出发,优化热电联产的燃料供应方案。 第六条 在新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前,热电联产审批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热电联产基本项目及总发电容量及25兆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报国家计委审批。 2. 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下的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及总发电容量25兆瓦以下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组织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3. 现有凝汽发电机组改造为热电联产工程、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和燃料结构变更与综合利用的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总投资大于5000万元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审批;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审批,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4.外商投资热电厂工程总造价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技术改造工程由国家经贸委审批。 5.热电厂、热力网、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应同时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热力网建设资金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不落实的,热电厂项目不予审批。 第七条 各类热电联产机组应符合下列指标:一、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常规热电联产。应符合下列指标: 1. 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总热效率=(供热量 +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燃料单位低位热值)×100%* 2. 热电联产的热电比:(1)单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100%;(2)单机容量在50兆瓦至20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50%;(3)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抽汽凝汽两用供热机组,采暖期热电比应大于50%。热电比 = 供热量/(发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100% 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包括:燃气轮机+供热余热锅炉、燃气轮机+余热锅炉+供热式汽轮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应符合下列指标: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55% 2.各容量等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的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30% 第八条 符合上述指标的新建热电厂或扩建热电厂的增容部分免交上网配套费,电网管理部门应允许并网。投产第一年按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全年平均热电比和总效率签定上网电量合同。在保证供热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热机组可参加调峰(背压机组不参加调峰)。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开发区建设的热电厂投产三年之后;以及现有热电厂经技术改造后,达不到第七条规定指标的,经报请省级综合经济部门核准,按实际热负荷核减结算电量,对超发部分实行无偿调度。 第九条 热电联产能有效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各地区、各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热电厂应根据热负荷的需要,确定最佳运行方案,并以满足热负荷的需要为主要目标。地区电力管理部门在制定热电厂电力调度曲线时,必须充分考虑供热负荷曲线变化和节能因素,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更不得迫使热电厂减压减温供汽,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城市热力网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各有关部门均应大力支持其建设,使城市热力网与热电厂配套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凡利用余热、余气、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和煤层气等作为燃料的热电厂,按《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国发[1996]36号) 第十二条 在有稳定热负荷的地区,进行中小凝汽机组改造时,应选择预期寿命内的机组安排改造为供热机组,并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 第十三条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发展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联供,以提高热能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 积极支持发展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 1.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污染小、效率高及靠近热、电负荷中心。国家鼓励以天然气、煤层气等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 2. 发展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应坚持适度规模。根据当地热力市场和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供热为主要目的,尽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季节适应性,可采用余热锅炉补燃措施,不宜片面扩大燃机容量和发电容量。 3. 根据燃气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厂具有大量稳定用气和为天燃气管网提供调峰支持特点,合理制定天然气价格。 4. 以小型燃气发电机组和余热锅炉等设备组成的小型热电联产系统,适用于厂矿企业,写字楼、宾馆、商场、医院、银行、学校等较分散的公用建筑。它具有效率高、占地小、保护环境、减少供电线损和应急突发事件等综合功能,在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推广。 第十五条 供热锅炉单台容量20吨/时及以上者,热负荷年利用大于4000小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应改造为热电联产。 第十六条 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燃煤自备热电厂或永久性供热锅炉房。当地环保与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再审批其扩建小锅炉。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程投产后,在供热范围内经批准保留部分容量较大、设备状态较好的锅炉做为供热系统的调峰和备用外,其余小锅炉应由当地政府在三个月内明令拆除。在现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不应有分散燃煤小锅炉运行。已有的分散烧煤锅炉应限期停运。在城市热力网的共热范围内,居民住宅小区应使用集中供热,不应再采用小锅炉等分散供热方式。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有应积极推动环境治理和节约能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每年市政建设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第十八条 住宅采暖供热应积极推进以用户为单位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新体制。从2000年10月1日起,新建居民住宅室内采暖供热系统要按分户安装计量仪表设计和建设,推行按热量收费;原有居民住宅要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逐步进行改造,到2010年基本实现供热计量收费。 第十九条 热电联产项目接入电力系统方案,电力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提出审查意见。热力管网走向和敷设方式必须由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安装、调试、验收、投产必须遵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在热电厂和城市热网的建设过程中应分别接受电力及城市建设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热电厂热价、电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制定。热电联产热价、电价的制定应充分考虑热电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社会效益,在兼顾用户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本着热、电共享的原则合理分摊,由各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指定公平、合理的价格。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文发布单位的其它文件中有关热电联产的部门,凡与本文不符的应与本文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进行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建设厅(建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华电集团、中电投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神华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华润集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规范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对促进我国能源的合理和有效利用、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推进技术进步、减少环境污染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制定了《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 设 部二○○七年一月十七日主题词:热电联产 规定 通知附件: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扩)建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第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经委、经贸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规划、项目申报与核准,以及相关监管工作。第二章 规划第四条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应按照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模、工业发展状况和资源等外部条件,结合现有电厂改造、关停小机组和小锅炉等情况编制。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科学预测热力负荷,具有适度前瞻性,并对不同规划建设方案进行能耗和环境影响论证分析。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规划,并应纳入全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各地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装机总量应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全国电力发展规划装机容量范围内负责专项规划的审定,统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五条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专项规划应当实施滚动管理,根据电力规划建设规模确定的周期(一般为三年),统筹确定热电建设规模,必要时可结合地区实际发展情况进行调整。第六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应优先在大型煤炭矿区内或紧邻大型煤炭洗选设施规划建设,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应考虑热电联产;限制分散建设以煤矸石为燃料的小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第七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设备选型应根据燃料特性确定,按照集约化、规模化和就近消化的原则,优先安排建设大中型循环流化床发电机组,在大型矿区以外的城市近郊区原则上不规划建设燃用煤矸石的热电联产项目。第八条 热电联产的建设分5类地区安排,具体地区划分方式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热电联产应当以集中供热为前提。在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第十条 在严寒、寒冷地区(包括秦岭淮河以北、新疆、青海和西藏)且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城市,应优先规划建设以采暖为主的热电联产项目,取代分散供热的锅炉,以改善环境质量,节约能耗。在夏热冬冷地区(包括长江以南的部分地区)如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可适当建设供热机组,并可考虑与集中制冷相结合的热电联产项目。夏热冬暖地区和温和地区除工业区用热需要建设供热机组外,不考虑建设采暖供热机组。第十一条 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区应当尽可能集中规划建设,以实现集中供热。第十二条 在已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重复规划建设企业自备热电厂。除大型石化、化工、钢铁和造纸等企业外,限制为单一企业服务的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第十三条 热电联产项目中,优先安排背压型热电联产机组。背压型机组的发电装机容量不计入电力建设控制规模。背压型机组不能满足供热需要的,鼓励建设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的大型高效供热机组。第十四条 在电网规模较小的边远地区,结合当地电力电量平衡需要,可以按热负荷需求规划抽凝式供热机组,并优先考虑利用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热电联产机组;限制新建并逐步淘汰次高压参数及以下燃煤(油)抽凝机组。第十五条 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覆盖的供热半径一般按20公里考虑,在10公里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此类热电项目;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一般按8公里考虑,在8公里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此类热电项目。 第三章 核准第十六条 除背压型机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热电联产建设方案与热电分产建设方案进行审核,热电联产年能源消耗量和在当地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低于热电分产的,方可核准热电联产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报告中提供上一款所需资料。第十七条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是项目核准的基本依据。项目核准应当在专项规划指导下进行,拟建项目应当经科学论证和专家评议后予以明确。第十八条 热电联产项目在申报核准时,除提交与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相同的支持性文件外,还需提供配套热网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当地整合供热区的方案,已有机组改造和小火电机组(小锅炉房)关停方案,以及相应的承诺文件,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具的热力价格批复文件,项目申报单位和当地其他热电联产项目运行以及近三年核验情况。第十九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在申报核准时,除提交与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相同的支持性文件外,还需提供项目配套选用锅炉设备的订货协议,有关部门对当地燃料来源的论证和批复文件,项目申报单位和当地其他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运行以及近三年核验情况。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措施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利用多种方式解决中小城镇季节性采暖供热问题,推广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天然气、煤气和煤层气等资源实施分布式热电联产。中小城镇季节性采暖供热应当符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先进适用的原则。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发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积极探索应用高效清洁热电联产技术,重点开发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煤炭气化、供热(制冷)、发电多联产技术。第二十二条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在实行竞价上网的地区,由市场竞争形成;在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地区,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国家公布的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第二十三条 热电联产项目的热力出厂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经成本监审核定的当地供热定价成本及规定的成本利润率或净资产收益率统一核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煤热联动。对热电联产供热和采用其他方式供热的销售价格逐步实行同热同价。第二十四条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应优先上网发电。热电联产机组在供热运行时,依据实时供热负荷曲线,按“以热定电”方式优先排序上网发电,在非供热运行时或超出供热负荷曲线所发电力电量,应按同类凝汽发电机组能耗水平确定其发电调度序位。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完善项目检查和认定核验制度。热电联产项目必须安装热力负荷实时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发电调度机构实现联网。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由项目核准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竣工检查,确认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核准文件的各项要求。受托组织竣工检查的单位,应将检查结论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竣工检查合格的项目,方可申请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或补贴等政策。热电联产企业与其他供热企业应同等享受当地供热优惠政策或补贴。第二十七条 项目生产运行过程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经委、经贸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年度核验。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核准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取消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组织专项稽查。经查明确有弄虚作假的,责令其停止上网运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第三十条 燃用煤矸石和低位发热量小于12250千焦/千克的低热值煤的项目审批核准,应按照燃煤项目进行管理,适用本规定以及其他燃煤项目的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希望可以帮到你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申请所需文件
天然气到户的初装费开户费已经取消,已经收取房主该费用的要退还,这个是地产开发商承担,房主只承担室内开通燃气的材料费最多几百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
问:主要清理取消哪些不合理收费、什么环节的收费?
答:重点围绕建筑区划红线内外工程建设、报装接入、验收开通、设施维护收费等,加快加大清理步伐和力度,取消不合理、不合规以及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
一是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是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是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是供暖环节收费。取消北方采暖地区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以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供热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向用户单独收费。
五是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到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政府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六是其他相关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公用事业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以上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取消;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
燃气公司不给安装燃气也不给退款怎么办
燃气器具安全管理制度,您就借鉴一下吧,希望对您有帮助!施工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一、氧气瓶操作规程
1、氧气存在处周围10米之内不准放有易燃易爆或其它油脂类物品,氧气瓶存放须有专用架子,不得横卧在地,空瓶,满瓶必须隔开存放。
2、氧气瓶存放时必须盖好帽,存放环境温度不得超过35度,夏季适当遮阳,防止日光下暴晒。
3、搬运氧气瓶要做到小心谨慎,轻搬轻放,现场搬运应用专用手推车运送,禁止用肩扛或横在地上滚动,远距离搬时要戴好帽。
4、开关瓶嘴时,手和工具要严防沾有油污,装在瓶嘴上的氧气压力表,要保持准确灵敏,禁止沾油。
5、安装氧气表要吹冲开关上的灰尘,低压调节器应处关闭状态,使用时,先开启高压开关,后缓慢开启低压调节器,直到符合要求。
6、冬季发生冻结时,禁止用明火或敲击解冻。
7、割刀的皮管及各连接处应经常保养、检查,发现损坏要及时修理,不得有漏气。皮管不准和电线混在一起,使用的皮管横过通道时,上面在加以保护,避免受到机械损坏。
8、停工或操作者离开现场时,先关闭高压开关,再将减压阀的调节螺丝退出。
9、不得到氧气瓶中的氧气全部用完,剩余压力不得少于1-2公斤/厘米2。二、乙炔气瓶安全操作规程
1、乙炔气瓶存放处离周围10米之内,不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及明火,存放、运输及使用不得横卧在地。
2、乙炔气瓶存放处环境不得超过35℃,夏季须适当遮盖,防止日光曝晒。
3、搬运乙炔气瓶要小心谨慎,做到轻搬轻放,禁止用肩扛或横在地上滚动、撞击。
4、严格按操作次序开启或关闭乙炔气瓶,正确调节好出口气量。
5、乙炔瓶与动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距离,并与氧气瓶有5米以上间距,乙炔气管与电线不准混在一起,过横道时应加保护。
6、冬季发生冻结时,只能用温水轻缓解冻,禁止用明火或敲击的方式来解冻。
7、工作结束或操作人员离开现场,必须关闭好乙炔气瓶,并卸下减压连接装置。
8、不准将乙气瓶作其它用途。三、柴油发电机(组)安全操作规程
1、开车前应对各部件包括蓄电池及其接线、油路和系统油量(包括曲轴箱油位量)、风扇、发电机皮带、各紧固件、联轴接地装置等认真检查,确认一切正常。
2、按照操作规定的顺序启动、送电、停车和进行各项检查。
3、发动机及电动机如有异声,应立即停车检查,直到没有异声方可使用。
4、发电机不准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使用。
5、发电机水温及油温不得高于90℃,低于40℃,发电机不得超过70℃。
6、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于职守。
7、柴油发电机在运行中,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做好运行记录。四、电动绞丝机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前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扎紧袖口,戴防护镜,不准戴手套。
2、开机前要检查电器系统、冷却和润滑系统、坚固件是否正常,机器是否正常,机器如长久未使用,要由专职电工进行试行,正常后方可操作。
3、操作工不能擅自拆修电动机入电路部分,更不能带电拆电器部分。
4、长管子绞丝,除安置搁架处,管旁不准闲人站立,以防转子旋转晃动伤人,绞丝时发生不正常情况,应先切断电源,再排除故障。
5、操作工在操作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6、绞丝机应保持清洁和润滑,保护设备完好,电机部分不能浸水和淋晒,以防漏电。五、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
1、砂轮机必须装有完好的防护罩壳,不懂砂轮机使用方法者不得擅自使用。
2、使用前要试转3分钟,观察砂轮机转动是否平衡,试转时操作工作人员应离开砂轮机的正面。
3、砂轮机必须在速度稳定后才能使用,并经常保护砂轮圆形,用好后随手关机。
4、操作时,应戴好防护眼镜,操作者应站在砂轮的侧面30度位置。
5、禁止用回丝、毛巾衬着工件,磨削时不得用力过猛及撞击砂轮,侧面磨工件时推力不可过大。
6、严禁将大型物件放在砂轮上磨,同时禁止在吵轮上磨木块、塑料、纸板等物体,磨小物件时必须用钳子夹住,禁止用手直接打磨。
7、发现砂轮机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用,在排除故障和采取措施后方能继续使用。
8、砂轮机只准一人使用,严禁多人同时合用。
9、砂轮机靠山不准拆除,应根据砂轮磨损后的直径,适当调整靠山与砂轮的距离。
10、砂轮机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调整及更换吵轮。设备维护、保养、检修制度一、维护、保养
1、对本公司的设备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2、各部门的设备实行双包制(包维护保养、包检修),做到每台设备有专人维护保养,有专人检修。
3、操作人员是设备维护保养的主要责任者,每个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通过岗位训练和技术学习,努力做到“四懂”、“三会”。
4、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5、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及时做好调整、紧固、润滑、擦洗等工作,发现设备所属管道有不正常现象要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处理反映,未处理的情况需记于运行记录上,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6、对所有备用设备有用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对备用转动设备要定期进行试车,使所有备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做到随时可动运行。
7、每月月末由技术部组织机修和操作人员对本部门所有设备,工艺管道按设备完好标准,进行严格的评级检查。二、检 修
设备检修分日常维修、突击抢修、综合大修、单机大修。
1、日常维修是指在正常供气的情况下,个别设备运行不正常,需要检修更换零部件等,日常维修由部门的机修人员负责完成。
2、突击抢修系指正常供气中关键或大型设备突然发生故障,对供气影响较大的修理,突击抢修由技术部安排,部门检修操作人员配合进行。
3、结合大修对设备进行技改的项目,应由提出部门向公司提出书面检修方案,公司召集有关部门开会协商,决定后由技术部、有关部门分头负责办理。
4、单机大修原则上由公司负责完成,或约请有关专家进行。
5、机修后,由部门机修工、操作人员共同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由检修部门写出检修报告,报技术科备查。
突发事故应急措施和处理方案第一节、燃气管道火灾事故应急措施和灭火方案
为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减少国家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别制定火灾事故应急和灭火方案。
1、接警后抢修小组必须立即出动,到达事故现场并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协助和配合。
2、紧急动员一切可以的人员,做好防患工作。
3、首先设法堵绝天然气气源,立即关闭着火区域上下游的阀门,切断气源或者采取降低压力控制火势,防止管内产生负压。
4、如支管上无阀门可切断,封堵气源。
5、火势得到控制后,应迅速扑灭火焰,同时要求消防部门在燃烧的天然气设备组织水幕保护,隔绝燃烧,防止气源在减少或将断时,因压力降低而将火苗吸入管内,引进爆炸。
6、火警解除后,查明原因,立即组织抢修。
7、恢复通气前,必须仔细检查管道和设备的各接头有无断裂或泄漏,同时须检查火灾范围内用户的开关是否全部关闭。第二节 燃气管道泄漏(可能伴有火灾)事故应急措施
1、抢修人员进入泄漏区现场,应立即控制气源并驱散所积燃气,严禁启闭电器开关,室内应开门窗,加强通风。
2、地下泄漏抢修宜采用降压或切断气源后进行。
3、燃气管线泄漏点应确定好开挖点,检查漏出的燃气是否已渗入周围建(构)物,并应及时清除;查明漏气点后,确定方案立即组织抢修。
4、污染区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和录像机、照相机、对讲机、电子照相机、碘钨灯等,严禁穿钉鞋、化纤服装及车辆进入污染区。
5、抢修中应组织好事故现场和安全防护工作,备有有效的消防设备(如干粉灭火器)。
6、抢修结束应进行复查,确认不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方可撤离现场。第三节 天然气储配站灭火抢险作战预案一、总则
天然气储配站是易燃易爆场所,一旦发生泄漏着火爆炸事故,影响全市正常供气,严重时会造成人员的伤亡。为确保安全生产、稳定供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1991)“三部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和《城市天然气规程资料汇编》(下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灭火作战预案。二、发生泄漏火灾事故种类
1、罐区天然气储罐大泄漏遇明火爆炸;
2、槽车卸车台天然气泄漏遇明火爆炸;
3、厂区天然气管道泄漏遇明火爆炸;
4、机械性设备火灾;
5、电器电线、变配电房火灾。三、储配站若发生大泄漏着火爆炸事故由公司领导同消防大队、建设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事故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组织协调扑救火灾(爆炸)事故工作;
2、调查火灾爆炸事故原因;
3、做好事故现场修复工作,尽快恢复安全生产。四、储配站发生小泄漏等一般性事故时由气源厂组成
抢修工作小组:
1、组织协调做好抢修工作;
2、调查事故原因;
3、做好事故现场修复工作。五、储配站当班职工工作职责
1、当班职工要随时观察检查站区设备运行情况,发现漏气,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抢险抢修,熄灭周围一切火源,立即报告站长及公司领导。
2、当班职工发现站区大泄漏,着火、爆炸事故,要立即 向“119”市(区)消防大队报警,同时报告站长及公司领导。
3、当职工发现各罐区、车间等重点部位天然气泄漏,要做好现场监视,熄灭周围一切火种,严禁车辆进入,集中力量做好抢险抢修工作。贮罐(减压橇)区设备泄漏着火
(1)熄灭站区内一切火种;
(2)立即排空紧急切断阀气源,关闭紧急切断阀;
(3)关闭贮罐底部各个阀门;
(4)查明泄漏点,并进行抢修。贮罐(减压橇)区管道泄漏着火
(1)立即关闭紧急切断阀,关闭贮罐底部各阀门;
(2)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
(3)应用干粉灭火机进行灭火。
(4)熄灭站区一切火种;
(5)迅速查明泄漏原因并组织人员进行抢险堵漏。贮罐破裂大跑气对策
(1)发现贮罐破裂大跑气,全站立即停止运行,立即用电话报告市(区)消防大队报警中心或“119”,同时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熄灭周围及附近一切火种。
(2)当班职工立即启动消防水泵,对贮罐进行冷却。
(3)立即派人警戒,控制周边所有流动火源。
(4)组织好与排险无关的人员向上风方向撤离至安全地点。
(5)立即指挥调压工、维修工、消防队员做好紧急抢险工作,将消防车开到上风方向待命。贮罐破裂着火对策
(1)指挥员立即指挥消防队员并发出求援紧急呼吁,并启动全部消防水泵对贮罐进行大强度冷却,开启放散阀。
(2)利用各种监测仪表,观察各贮罐的内部压力和温度变化,随时向指挥员报告。
(3)利用最有利点的消防栓、辅设水带,用水枪对着着火罐及邻近贮罐,向罐体上部射水冷却,防止罐体爆炸。
(4)如果水枪射程达不到罐体顶端时,立即采取“两供一”方法冷却。
(5)公安消防队到达后,密切配合消防大队共同作战。
(6)冷却原则:必须千方百计保证消防水泵的正常运行(注意:拉全站电闸后,但又必须保证向消防水泵供电)。槽车装卸台灭火排险对策:
1、装卸台气管拆断跑气排除对策:
(1)熄灭周围一切火种,责令司机停车灭火。
(2)关闭气管分、总阀门。
(3)用木楔堵截跑气。
(4)迅速报警,停止运行。
电机着火对策:
(1)首先要拉闸断电,其次切断进气阀,用1211灭火机灭火。
(2)打开门窗通风,启动排风扇吹扫天然气浓度。
阀门损坏跑气着火排险对策:
(1)用木楔堵漏。
(2)熄灭站内一切火种,停止一切车辆行驶。
阀门关不严或损坏跑气着火对策:
原则:先切断或堵塞后灭火,以防止火势随大量跑气形成大面积危险地带,只有因火势凶猛而难以进行切断或堵塞时,方可采用先灭火后切断的对策,同时对可能形成的危险地区进行警戒和熄灭火种等安全措施,灭火时人需站在上风侧。
排险对策:
(1)准备好一切抢险堵漏(木楔、木锒头等)同时设警戒线。
(2)堵漏和关闭阀门。
(3)罐区喷淋冷却,如属于危险地带,应铺设水带利用消防栓(或开启消防水泵)水枪对罐区和槽车体进行冷却,防止罐体爆炸。
(4)使用干粉灭火机灭火。
(5)进一步检查和处理跑气之处。
天然气管线事故应急措施:
凡天然气管线漏气,严重污染周围环境,或有着火、爆炸可能性,视为紧急情况,其应急措施如下:
(1)严禁一切明火,严禁一切机动车,机器,电器设施的移动,如在检修,立即停止工作,做好监护工作。
(2)立即关闭漏气管段两端的阀门。
(3)立即呼救消防,做好灭火措施。
(4)如果是管体漏气,采用管卡检修,控制漏量。
(5)用检漏仪检查环境中的天然气浓度,当浓度低于0.5%时,方可进行抢修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由于天然气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性,搞好安全防火管理至关重要,公司对安全供气相当重视,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各部门的消防安全。
2、公司、部门、班组逐级要有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有逐级防火责任制。
3、实行定期和经常性防火检查,有计划的、有组织的在重大节前、冬季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的防火安全大检查、公司季检查、部门月检查,班组周检查。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定项目、定资金、定日期、定负责人的“四定要求”认真落实。
4、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防火设计规范,并向消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5、新进公司的职工或调换工种的职工,要根据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进行防火教育,确保教育的质量。
6、对临时性动火要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重点部位及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防火检查是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落实消防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重要手段,特制定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消防安全检查由公司分管领导同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检查。
2、检查内容主要为:
(1)消防制度的执行情况;
(2)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的保养和更换情况;
(3)禁火、动火制度执行情况;
(4)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照明装备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接地设施是否完好。
(5)易燃物的保管是否良好,道路是否畅通。
3、结合每月例行安全检查,部门每月一次自查,公司每季进行一次大检查。
4、检查后对检查情况须认真汇总,发现隐患,有关部门必须迅速加以整改,对托延、隐瞒者,由公司发出整改通告书,责令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或由于不抓紧整改的造成事故要追究有关责任。
5、查出的火险隐患,要记录在台账之中,并按“四定”要求认真落实整改。三、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及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必须按指定地点放置(放在明显、方便、干燥地方,防止日晒雨淋)。
2、对消防器材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专管人员要有明显挂牌标志。
3、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活动部位经常擦洗上油,外部保持清洁。
4、训练或使用后的灭火器(机)要及进充气、换药。
5、严禁把消防器材挪作它用或随便搬移位置。
6、在消防器材周围,严禁堆放杂物,保持周围道路畅通。
7、对电动消防泵经常起动,定期试运行,保持机械性能良好。
8、对按规定定期检查的消防器材,要认真做好上次检查时间、质量、充电量、换药等的相关详细记录。四、火险隐患登记整改制度
火险隐患,是指在生产、生活中有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为使检查出的火险隐患能做到及时发现,登记立案,抓紧整改,特制定本制度。
1、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及时登记立案,记录于《火险隐患检查记录》之中。
2、采用边查边改方式,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求部门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3、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火险隐患,检查人应逐件登记,按“四定”原则限期整改,执行改一件销一件制度。
4、对一些重大火险隐患,部门或单位无力解决的,应及时向消防监督机关及主管领导机关报告,求得解决,同时采取可靠的临时措施。
5、每次检查记录,要有检查人和部门有关负责人签字。五、火警、火灾、爆炸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为严格事故管理,及时掌握事故发生情况,认真执行“三不放过”原则,总结经验教育,找出规律,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财产和生命的安全,保证安全供气,特制定本制度。
1、企业的事故管理由企业领导负责,按各类事故的业务分工,各有关职能部门设专人管理,月初将上月事故汇总上报公司,同时抄报工程技术部、办公室等部门,以便综合统计上报。
2、企业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所管的事故,企业领导可按指定某一部门为主,组织调查、上报和处理,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领导要亲自参加或组织调查,上报处理。
3、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根据事故“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填写事故报告一式三份(报告时间:普通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报企业主管部门。
4、企业对有多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除按规定格式上报外,填写专题报告书,在事故后二十天内报上级领导机关。
5、凡属外界原因或由于自然条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规定上报,但不作为单位事故责任。
6、对待事故报告必须严肃认真,填写时内容详细、字迹清晰,事故的时间、事故地点(部位)、事故发生的原因、情节严重程度、损失数据等要准确、防范措施落实程度,责任要明确,并按月上报,不得无故拖延,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若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可先讲明原因,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除限期补报外,还应该追究相应责任,对情节严重者进行严肃处理。
7、事故调查
(1)普通事故或性质恶劣微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一天内,以基层单位领导为主,有关人员参加,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措施,并填写事故报告书。
(2)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和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企业领导要本着“三不放过原则”,亲自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参加调查,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各基层单位要建立事故档案,登记入册,对事故调查分析原始资料(包括现场检查、旁证材料、技术鉴定、分析化验、会议发言记录、照片、综合调查材料等)、事故统计表、专题报告,事故档案应有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事故单位(部门)职工讨论,基层单位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企业领导批准,重大事故应由调查组提出意见,经公司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上级机关批准。
9、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部门和个人,由事故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六、消防奖惩条例
1、公司对消防工作有成绩和贡献的,平时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成绩和贡献的大小给予表扬、奖励和记功。
2、对在抢险灭火中有特殊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先由本单位(部门)上报总结材料,经安全小组评议,提交公司行政部门,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3、消防评比,结合年终评比工作,全公司每年进行一次,不断总结经验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对违反有关制度、规程或规定、擅离职守、操作失误和工作责任心不强而后造成事故的,对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及其影响、责任者的态度等情况,给予适当的处分。
5、处分种类分为: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公司察看、开除等处分,对造成重大或特大事故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7、对蓄意纵火破坏者,应严加惩处,必要时可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广州老城区 如何申请安装管道煤气
燃气公司不给安装燃气也不退款的处理方法如下:
1、与燃气公司协商:首先,可以与燃气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具体的原因,并尝试协商解决。如果是燃气公司责任造成的问题,可以要求其退款;
2、投诉相关部门: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如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等。在投诉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购买合同、收据等;
3、起诉燃气公司:如果以上方法无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燃气公司退款并赔偿相关损失。在起诉时,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材料,如购买合同、收据、相关证明等。
燃气公司不给安装燃气也不给退款起诉需要的资料:
1、合同及收据:包括燃气公司与签订的合同、收据等证明已经向燃气公司支付了安装费用或使用费用等;
2、安装申请记录:如果已经向燃气公司提交了 安装申请,可以提供燃气公司的安装申请记录,证明已经向燃气公司提出了安装需求;
3、沟通记录:如果曾经与燃气公司沟通过安装问题,可以提供沟通记录,证明已经向燃气公司反映了安装问题,并要求解决;
4、证明材料:如果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燃气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相关政府部门证明等,可以一并提供;
5、律师函:如果已经通过律师向燃气公司发出了要求解决问题的律师函,也可以提供该律师函作为证据。
综上所述,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需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在需要时进行证明。同时,也要保持冷静和理智,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管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向燃气公司申请即可,缴纳相关费用即可。
表示根据《关于已建成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10)89号),已建成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政府指导价为:
使用普通煤气表1950元/户、使用智能煤气表2200元/户。此标准为政府最高限价,上述费用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点火通气等费用,工程内容包括红线范围内的庭院及户内明设管道的安装、调试。其中户内管道安装至燃气炉前,不包含管道与炉具的连接软管、燃气炉及热水器的安装。
同时,根据《关于调整管道燃气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穗价(2011)523号),对有关管道燃气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也作了明确。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市民可保留相关凭据,拨打12358价格热线反映情况。
扩展资料
根据《广州市推进管道燃气三年提升计划的实施方案》(穗府办函〔2017〕82号)要求,我委起草制定了《关于旧楼加装燃气管道优惠奖励的实施意见》。
对旧楼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采取“政府奖励一点、企业优惠一点、用户支出一点”的原则,政府给予适当奖励,用价格优势提高旧楼居民报装管道燃气的积极性,提高老城区居民管道燃气的安装使用率,从而有效消除瓶装液化气流通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燃气安全隐患。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旧楼加装管道燃气优惠奖励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人民网-下塘西路4栋旧楼房 12月有望通管道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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