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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上午8:00至下午17:30。根据查询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官网信息显示,该公司是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国有能源企业,员工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工作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周末单休。

2019年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砂石、对外销售的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自采自用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石灰岩,实行从量计征。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具体办法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允许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征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40%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减征50%资源税。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安徽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原 矿选 矿能源矿产原油*6% 天然气*6% 煤2.5%2%煤成(层)气1% 铀*4% 石煤1%1%地热2元/立方米 金属矿产黑色金属铁4%2.5%锰、铬、钒、钛4.5%3%有色金属铜6%4%铅、锌、锡、镍、锑、镁、钴、铋4.5%3%钨* 6.5%钼* 8%金、银、锆、镓、铊、镉、硒4.5%3%非金属矿产矿物类高岭土3%2.5%石灰岩1.对外销售,原矿6%、选矿5.5%。2.自采自用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3.5元/吨。磷、石墨7%5.5%萤石7%6%硫铁矿2.5%2%天然石英砂、脉石英7%5.5%水晶、工业用金刚石8%6%硅线石(矽线石)7%5.5%长石、滑石4%3%非金属矿产矿物类菱镁矿、芒硝、明矾石、砷、膨润土7%5.5%陶瓷土、耐火粘土3%2.5%凹凸棒石粘土8%6.5%伊利石粘土3%2.5%叶蜡石7%5.5%硅灰石6%4.5%透辉石7%5.5%珍珠岩4%3%云母3%2%沸石、重晶石7%5.5%方解石4.5%3.5%石棉7%5.5%石膏3.5%2.5%其他粘土1元/立方米1元/立方米岩石类大理岩、花岗岩5%4%白云岩5.5%4%石英岩7%5.5%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凝灰岩、蛇纹岩、泥灰岩、含钾岩石、辉长岩、正长岩、泥炭、砂石5%4%宝玉石类玉石10%7.5%水气矿产矿泉水井采2.5元/立方米 自流2元/立方米 盐钠盐 3%

注:1.标“*”税目的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直接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固定税率。

2.砂石税目仅指天然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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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道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管道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促进我省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道烯气(以下称管道燃气),是指由管道输送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人工煤气(包括煤制气、油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省建设厅是本省管道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行署、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管道燃气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劳动、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道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燃气设施的义务,有检举、揭发破坏、盗窃管道燃气设施行为的权行。

 第二章 管道燃气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六条 管道燃气净化站、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等设施的选址及沿城市道敷设的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并按规定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设计程序进行审查。

 第八条 燃气管道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要逐步更换。穿越铁路、沟涵、河流、桥梁及城市道路的地下燃气管道,应有保护套管。使用新型管材,须经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通气作业的范围大小,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第十条 管道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的规模大小,实行分级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管道燃气设施和器具管理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维护管理制度,确定专业人员对管道燃气设施器具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建立检修档案,确保管道燃气设施和器具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在管道燃气设施所在位置设置明显统一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

 第十三条 未经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二)堆放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重物;

 (三)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或置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进行焊接、烘烤、爆破作业;

 (五)其他损害管道燃气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好建设工程与施工地界内原有管道燃气设施的关系,保障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

 因工程需要必须迁移管道燃气设施的,经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安排施工,所需费用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进行影响或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运营的工程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事先通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派人到现场监护。

 在工程施工作业中损坏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及时通知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并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器具(含计量器具)必须符合所在市、县燃气的使用要求;按规定应报省或销售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器具,报经认可后方可销售。

 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应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并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

 第四章 管道燃气供应管理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有完整的净化、储存、输配、检测、调度和维修服务等供应管理系统,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能从事管道燃气的经营业务。所供燃气的质量(热值、杂质含量等)和供气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原设计指标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供应燃气的质量、压力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根据燃气发展计划或气源情况统筹安排,并及时答复申请人。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需要增加用气量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燃气器具或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停气和超过安全范围的降压作业。如需停气、降压,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3日通知用户(突发事故除外);恢复供气也应当事先通知用户,向家庭用户恢复供气不得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的销售价格、维修零部件价格和其他各项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必须装表计量,并按照规定交纳使用燃气的费用,不得拖欠或拒交。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建立相应安全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防火防爆等责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的动火作业,应事先填写动火作业申请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管道燃气净化、储存和输配使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建立档案,并进行定期检验。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的操作、维修人员,必须经行署、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操作、维修人员,必须经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抽气设备或其它方法盗用管道燃气;

 (二)擅自安装、拆除、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和数量;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六)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七)违反安全用气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道燃气泄漏,均有义务立即向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报告,并采取通风、防火、防毒等措施。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发生管道燃气中毒、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环境保护和建设行政等管理部门,并在不影响事故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防止事故扩大。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管道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道燃气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按照规定收取应交费用外,在改正之前可以暂停供气: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使用燃气费用的;

 (二)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或燃气器具的;

 (三)擅自改变燃气用途和燃气器具的规格、型号、数量的。

 上述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或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统一标志的,由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并可处以实际损失价值1至2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可根据其危害程度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出售没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安全质量认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的燃气器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用管道燃气或盗窃、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

 (二)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建设或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程序报经批准,擅自进行停气和超过安全规定范围的降压作业,或未按规定及时通知用户的……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净化站、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和燃气管道及其附件。

 第三十八条 企业自办用于本单位生产使用的燃气,按《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管理;供应本单位职工家庭生活使用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行署和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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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庐江县人民政府官方发布的合肥至庐江天然气高压管线台创园调压站土建工程中,提及永兴村连尾四组天然气官道路线经过,截止至2023年4月18日已经完全建造好,天然气管道是经过的。庐江县,隶属于安徽省合肥市,位于安徽省中部,合肥市南部,毗邻巢湖市、无为市、枞阳县、桐城市、舒城县、肥西县,毗邻水域包括巢湖和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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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知道数据显示,安徽省皖能新奥天然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03-05,注册资本17350.0万人民币,参保人数22,是一家以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为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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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辑给各位分享合肥租赁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合肥租赁公司租车价格分析解答,如果能解决你想了解的问题,关注本站哦。

合肥车位租赁几个月起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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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付和年付都是有可能的,正常是按照月租。更有一些车位是以租代售的,这种租期甚至可以长达20年。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车位时尽量避免直接靠墙。靠墙面的车位,车只能直接进去和倒退出来,如驾驶室靠墙面停靠,开门也非常不方便。

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取固定收益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房屋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租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城市管理、文化、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地税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并受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委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租赁当事人义务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属于违法建筑的;

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十平方米。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九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向未提供合法身份证件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出租房屋用作生产、经营、办公场地的,或者用作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场所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现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

依法需要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不得利用承租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与号码、****和住所;

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使用性质、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租金、押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租赁期限;

房屋维修责任;

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其他约定。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合肥汽车租赁公司电话

新亚出租车有限公司:0551-4211888;合肥70号屯溪路出租车公司:0551-4422984;安徽合肥天一出租车公司:05514267977;安徽天奥出租车公司:0551-513888;安徽出租电话:0551556398。

合肥现行巡游出租车基本运价政策是2012年制定的,至今已持续9年。目前,与长三角及中部地区省会城市相比,合肥巡游出租车运价标准处于中下游。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以来,由于能源价格上涨,特别是天然气来源短缺,上游气价上调,巡游出租车运营成本大幅增加。同时,受新冠肺炎疫情及私家车、网约车、地铁等新型交通工具的多重影响,巡游出租车日均运营次数减少,巡游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运营收入进一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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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房租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电话0551-62988167,公司邮箱2672626530@qq.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4条****,其中有电话号码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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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地已经实现“镇镇通”天然气。

距滁州日报:凤阳县枣巷镇举行了“镇镇通”天然气项目通气仪式,这标志着凤阳县16个乡镇(园区)驻地全部开通管道天然气,成为安徽省内首个实现管道天然气“镇镇通”的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