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要召开听证会吗为什么_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
1.通过调整电价、水价的平衡,体现什么经济学道理?
2.供热费的社会反应
3.成都自来水为什么那么贵?
4.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5.取暖费不交的话有什么影响吗
法律分析:收费。供暖报停后开栓收200元。
法律依据:《关于做好冬季供热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二条 适当调整供热价格,各地根据煤炭价格上涨情况,按照定价分工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适当调整供热价格。具体调价水平由各级人民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原则上,非居民(包括公建和工业)供热价格,可根据煤价上涨幅度适当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分步调整到位,调价幅度要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并充分考虑对当地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的影响。各地调整供热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需要听证的,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通过调整电价、水价的平衡,体现什么经济学道理?
一、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八条第四款修改为:“集贸市场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二) 将第九条修改为:“禁止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箱、容器、蔗渣等废弃物,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禁止从楼房和各种车辆上向外吐痰、倒水、抛丢废弃物等。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三) 将第十条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河、湖、沟等水域岸坡、水面倾倒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 删去第十三条。
(五)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毁损、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根据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二、对《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不得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原经批准利用自备机井供生活饮用水的,应当改接自来水,并逐步封闭原地下水井。”
(二)删去第十五条。
(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市人民提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批准后公布。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控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定期监测,为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提供技术依据和保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原水、出厂水和公共供水管网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和检测资料。”
(五)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城市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确需停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二十四小时前,应当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向用户公告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
“因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在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应当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六)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定价管理,应当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实行分类水价。”
(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为。”
(八)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饮用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时,市、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向市、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区人民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市、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区人民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九)将第四十五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修改为:
“第四十四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排水户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证。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当同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排水户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水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十)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排水户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排水许可申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十一)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申请续期。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十二)将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污水处理。因维护污水处理设施需要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需停运抢修,应当立即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批准,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十三)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由市价格、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依法批准后公布施行;在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十四)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十五)将第七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将第七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删去第七十三条。
(十八)将第七十四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修改为: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水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供水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三万元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二)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三)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四)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五)其他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行为。”
(十九)将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的;
“(三)停止供水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按规定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二十)删去第七十七条。
(二十一)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城市供水企业或者受委托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收取水费、污水处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十二)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受委托收费单位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处所截留或者挪用的污水处理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删去第八十条。
(二十四)删去第八十二条。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二十六)其他方面的修改
将第六条、第五十五条中的“市人民”修改为:“市、区人民”;
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六条中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改为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其中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将第五十一条中的“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将第五十六条中的“市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政设施、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将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中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将第五十九条中的“市市政设施、水、环境保护以及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政设施、水、环境保护以及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
供热费的社会反应
近期能源产品价格改革进展 推进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既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提高配置效率的客观需要,也是推动节能减排,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迫切要求要“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价格形成机制”,今年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推进性产品价格改革”。今年上半年,水、电力、成品油等重要能源价格改革取得积极成效。 一、积极推进水价改革 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水价改革,不断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污水处理收费和水费征收制度普遍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制度全面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逐步施行,反映我国水稀缺状况、水处理和污水治理成本的水价体系基本形成,对于促进水的合理配置、提高用水效率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供水和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国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费等仍然存在征收标准偏低、征收范围偏窄等问题,不利于促进的节约使用。 今年以来,天津、上海、南京、广州、兰州和银川等城市相继调整了水价,沈阳、西宁等城市已召开听证会,准备调整水价。从各地实际情况来看,调价原因各有不同:有的是为了解决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有的是为了缓解供水企业生产经营亏损,有的则是为筹集南水北调等水利工程建设资金。这些措施是符合改革方向的,有利于促进的节约使用和环境保护。截至2008年底,36个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终端平均水价(包含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费等)分别为每吨2.35元和3.19元,比2005年分别提高12.4%和17.2%。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实际收取标准分别为每吨0.70元和1.00元,比2005年分别提高了29.6%和38.9%,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幅度明显超过终端水价调整幅度。 为确保水价改革稳妥实施,近日,我委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当前水价调整要以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重点缓解污水处理费偏低的问题。要求各地在调整水价的过程中,要统筹考虑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发展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把握水价调整的力度和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水价矛盾积累较大的地区,要统筹安排,分步到位。严格履行成本监审和听证程序,切实加强对供水定价成本的审核,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强化自我约束,抑制不合理的成本支出,提高水价决策的透明度。同时,进一步简化水价分类,实现工商业用水同价;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减少水价调整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根据水价调整的影响,对低收入家庭因地制宜地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等多种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二、继续深化电价改革 电价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配电价格由制定。按照这一改革目标,今年上半年,我们积极推进上网电价、销售电价等方面的价格改革。 一是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为规范风电价格管理,下发《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按照风能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将全国分为四类风区,并相应制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一方面,通过事先公布标杆电价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明确的投资预期,鼓励开发优质,限制开发劣质,有利于促进风电开发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激励风电企业不断降低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效率,促进风电产业健康发展。 二是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今年3月份,明确放开20%的售电市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的大型工业用户,允许其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鼓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6月份,与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各地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这些政策的出台,进一步推进了电价改革,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增加电力用户选择权,促进合理的电价机制形成。 三是清理整顿优惠电价。针对部分省份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不利于促进高耗能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情况,报经院批准,我委与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各地凡是以发、用电企业双边交易等名义,擅自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或用电企业销售电价,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的进行全面清理,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下一步,将按照既定的改革方向,继续深化电价改革。指导各地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研究制定大型并网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完善生物质发电价格机制;抓紧研究下发销售电价分类结构的指导办法,减少交叉补贴;进一步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办法。 三、认真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 按照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内成品油价格实行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控制的间接接轨,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流动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今年以来,根据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国家有升有降地调整了成品油价格,其中3次有控制地提高了成品油价格,2次下调成品油价格,对调动炼油企业积极性,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供应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国石油缺乏,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石油需求迅速增长,国内石油生产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据统计,2008年我国石油净进口2亿吨左右,占全部石油消费量的51.3%,而且我国石油消费对外依存度还在逐年上升。如果不推进成品油价格改革,理顺国内石油价格关系,就难以有效地利用国际石油,难以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对石油的需求,势必影响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石油消耗过多,浪费现象突出。大排量车辆有增无减,交通状况日益恶化,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不断下降。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应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推进成品油价格改革,理顺成品油价格,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石油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有些人总是拿我国油价与美国相比。我国国情客观上要求成品油不能像美国一样实行低税负和低价格的政策,如果我国人均石油消费达到美国的水平,全世界的石油都难以满足我国石油需求。因此,我们需要利用价格和税收杠杆,尽早引导石油合理消费,通过适当合理的价格,促进石油节约和节能减排,保证国家能源安全。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在目前的经营体制下,推进成品油价格改革工作也会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有关制度、办法也需要不断完善。但这是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只能用继续深化改革的办法去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决执行经院批准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为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出贡献。同时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并适度控制成品油价格。
成都自来水为什么那么贵?
《通知》明确表示:原则上非居民(包括公建和工业)供热价格,可根据煤价上涨幅度适当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分步调整到位,调价幅度要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并充分考虑对当地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的影响。
北京热力集团销售公司表示,未接收到供热价格要上涨的消息。对于民用价格上调,发改委也明确表态,各地调整供热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需要听证的,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
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共有2600多台热电联产机组,总装机容量接近9000万千瓦小时,占全国电力总装机的12%左右。除发电外,热电企业还为纺织、印染、酿酒、造纸等企业提供蒸汽,北方地区的热电企业还承担着为周边居民冬季集中供暖的任务。
山东建筑大学地源热泵研究所副所长刁乃仁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访时表示,目前,热电厂既有建筑单位供暖煤炭能耗在25公斤到30公斤之间,即每供暖1平方米,要消耗掉的煤炭量为25公斤到30公斤。 考虑到煤价上涨等因素,热电厂的供暖实际成本达到了31元。
对于民用价格,发改委也明确表态,各地调整供热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需要听证的,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地方各级人民要对居民冬季供热暖工作进行周密安排和细致部署。在制定补贴或调价方案时要对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照顾,调价方案与照顾低收入家庭的办法应同步出台。
随后,哈尔滨、兰州、西安、西宁、郑州、保定、济南、天津、呼和浩特、银川、太原等城市纷纷出台供热费涨价方案。据各地目前已经宣布的供热涨价方案统计,平均涨价幅度超过35%。
供暖费与煤价联动机制被指成一纸空文
北方地区陆续开始收取2014年的住宅供暖费。尽管近期煤价下调,但在呼和浩特等地,供暖费的单位价格还跟去年一样。一些市民质疑,当年煤价上涨时,供暖部门以此为理由,上调了供暖费。如今,煤价降了,为什么不能下调供暖费呢?
对此,供暖企业的回应是,煤价只占供暖成本的一部分,煤价下降,只能部分降低供暖成本,虽然当前供暖成本与热价严重倒挂的窘境能得到一定缓解,但倒挂问题并未完全解决。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分为三个档次水价最高为6.46元/立方米
根据最新公布的方案,此次成都市阶梯气价调整,
第一阶梯气量为0-500立方米/户表·年,第二阶梯气量为501-660立方米/户表·年;第三阶梯气量为661立方米/户表·年以上,气价为2.84元/立方米。基础气价不调整且为第一阶梯气价。
在阶梯用水方面,共分三个档次,
第一阶梯水量0-216立方米/户表·年;第二阶梯水量217-300立方米/户表·年;第三阶梯水量301立方米/户表·年以上。
在价格方面,据了解,此次执行阶梯制度后,水价方面,基础水价不调整且为第一阶梯水价,第一、第二、第三阶梯水价分别按1:1.5:3的比例安排,且只计算城市供水运营水费。第一阶梯终端水价2.98元/立方米;第二阶梯终端水价3.85元/立方米;第三阶梯终端水价6.46元/立方米。气价方面,各阶梯气量按1︰1.2︰1.5的比价确定对应气价。第一阶梯气价为1.89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气价为2.27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气价为2.84元/立方米。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水价、气价调整范围仅限于中心城区内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
合表居民用户生活用气和学校、养老机构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其用气价格与第一阶梯气价保持1︰1.1的比价,即按2.08元/立方米执行。
水价方面,上述用户暂执行第一阶梯价格,在今后水价调整时按与第一阶梯1:1.15-1:1.25的价格水平确定。
变化1
各档用水用气量均涨了
华西都市报记者注意到,跟此前阶梯水价、气价听证会上所公布的听证方案有所不同,
此次确定的用水、用气各档均有所上涨。
以阶梯水价调整为例,此前两套听证方案中,方案一:第一阶梯水量0-140立方米/户表·年;方案二:第一阶梯水量0-180立方米/户表·年。相比现在公布的方案,各档次水量的调整非常明显。“以当时被大多数听证代表支持的方案二为例,第一阶梯水量上涨了36立方米/户表·年.”
至于气价方面,相比原来听证方案中第一档水量中的0-400立方米、0-420立方米,上涨至0-500立方米。
变化2
多增加一人可申请水量多了14立方米
根据方案规定,阶梯气价、水价实施时,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每户表对应人口基数为4人;超过此人口基数的多人口用户凭户口簿、居住证,每增加1人可申请增加相应的气量、水量。其中,气量方面为65立方米/户表·年。水量方面为51立方米/户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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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费不交的话有什么影响吗
第一条 为规范热力价格行为,保护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以及热费的收取和交纳,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热力价格的管理工作。
热力价格实行定价。具体价格由省人民授权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制定和调整。第四条 制定和调整热力价格应当遵循科学界定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兼顾承受能力,优化配置的原则。第五条 热力价格包括热力出厂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热力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第六条 制定和调整热力价格应当以热力生产、热力经营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一)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
(二)居民收入水平;
(三)法定税金与合理利润;
(四)热力出厂价格与热力销售价格的合理比价;
(五)财政补贴。第七条 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拟制定热力价格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制定的热力价格;
(二)拟制定热力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拟制定的热力价格对相关行业、热用户及对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影响;
(四)与制定热力价格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生产或者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向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热力价格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现行的热力价格和拟调整的热力价格;
(二)拟调整热力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拟调整的热力价格对相关行业、热用户及对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影响;
(四)近3年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热力价格核算成本报表;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应当提供生产或者经营以来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热力价格核算成本报表;
(五)与调整热力价格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条 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成本监审。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可以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的,应拟定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方案,报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原则同意后,对制定或者调整非居民用热价格的,应当取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等形式征求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和热用户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或者调整居民用热价格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照《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对调整热力价格意见分歧较大的,暂缓或者不予调整热力价格;对暂缓调整热力价格的,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价格听证会。对制定热力价格意见分歧较大的,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修改制定热力价格方案,再次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第十二条 经听证、征求意见,可以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的,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听证会和征求意见情况,吸收合理意见,修改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方案,并附价格听证会会议纪要、征求意见情况,一并报请本级人民批准。第十三条 制定或者调整后的热力价格,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不予受理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申请的;
(二)经审查不符合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规定的;
(三)经听证、征求意见,不予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的;
(四)未批准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的。
暖气费属于公共设施消费,就和电费水费一样,是消费者与供气化司的协议关系。如果不交暖气费,首先最有可能的是被停止供暖,直到交清费用才恢复。如果不交,供气公司可以收取滞纳金。还可以将欠费者告上法庭,由法院发传票,并且强制执行,直接在消费者银行帐户划扣欠款和开庭费用。
供暖费标准
1、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
2、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
3、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的。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也不是很高。
全国各地供暖费标准
天津供暖费标准:
天津取暖费计算标准是怎样?居民住宅的取暖费收缴按“供热建筑面积”计算,安装暧设施的阳台按供热建筑面积的100%计算收费面积,更多关于天津取暖费的内容。
一些商住两用房里的小区居民,缴纳供暖费的标准却不一样。房屋实际用途是居民住宅,有的按居民标准缴供暖费,有的却要以非居民标准缴费。
西安供暖费标准:
用热价格每平米不超过5.8元。1吉-焦的热量能让1.9-1.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暖起来。所以,暂按一个取暖季吉-焦价可供建筑面积1.9-1.平方米的比价关系,确定西安城区集中供热流量热价与面积热价之间的换算系数,具体比例关系为:居民用热价格=(44元/吉-焦÷1.9平方米÷4个月≈5.8元/平方米·月)。
北京供暖费标准:
要看本小区以什么燃料方式供暖。燃油每平方米30/年,燃煤每平方米18-23/年。用它乘以你的取暖面积,就是你每年应交的取暖费金额。
济南供暖费标准:
本年度的取暖单价仍将按照济南市物价局相关文件执行,居民住宅取暖费(据2008113号文)每平方米26.7元(按套内面积),非居民住宅取暖费(据2010119号文)每平方米39.8元,中小学校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取暖费为每平方米26.7元(按建筑面积)。
哈尔滨供暖费标准:
我市供暖期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居民供热费为使用面积40.35元/平方米。如果供热费调整,将由物价部门在价格监审基础上,通过听证会方式进行价格调整,请广大网民、市民切勿以讹传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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